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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值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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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值稅法

資源簡介

為計稅依據而課征的一種流轉稅。
早在1917年,美國學者亞當斯(T.Adams)就已經提出了具有現代增值稅雛形的想法。1921年,德國學者西蒙士(C.F.V.Siemens)正式提出了增值稅的名稱。但是增值稅最終得以確立并征收的國家是法國。1954年,法國在生產階段對原來的按營業額全額課征改為按全額計算后允許扣除購進項目已繳納的稅款,即按增值額征稅,開創了增值稅實施之先河。此后,增值稅在歐洲得到推廣,不久又擴展到歐洲以外的許多國家。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個國家實行了增值稅。增值稅在半個多世紀的時間里能得到如此眾多國家的廣泛認可和推行,這在世界稅制發展史上是罕見的,被稱為20世紀人類在財稅領域的一個最重要改革和成就。增值稅得以推廣,最主要的原因是其改變了傳統的流轉稅按全額道道重復征稅的做法,改由對每一生產流通環節的增值額進行征稅,由此產生一些自身獨特的功能和作用。
對增值稅概念的理解,關鍵是要理解增值額的含義。
增值額是指企業或者其他經營者從事生產經營或者提供勞務,在購入的商品或者取得勞務的價值基礎上新增加的價值額。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理解:
1.從理論上講,增值額是指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過程中新創造的價值額。增值額相當于商品價值C+V+M中的V+M部分。C即商品生產過程中所消耗的生產資料轉移價值;V即工資,是勞動者為自己創造的價值;M即剩余價值或盈利,是勞動者為社會創造的價值。增值額是勞動者新創造的價值,從內容上講大體相當于凈產值或國民收入。
2.就一個生產單位而言,增值額是這個單位商品銷售收入額或經營收入額扣除非增值項目(相當于物化勞動,如外購的原材料、燃料、動力、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價值后的余額。這個余額,大體相當于該單位活勞動創造的價值。
以表2-1為例,如果用傳統的流轉稅計稅方式,對每個流轉環節均按全額課稅,將會對該商品從原材料到零售環節的每個環節按銷售全額計稅,其計稅總值為390元。但如果按增值稅的計稅方式,對每個環節的增值額計稅,即其計稅總值為140元。這兩者的差額250元就產生了重復征稅問題。即第一環節的50元實際上在傳統的流轉稅計稅方式下將被征稅4次,被重復征稅3次。同理,其余環節分別被重復征稅若干次。而改為按每環節的增值額征稅后不論一個商品從生產到最后銷售經過幾個流轉環節,其計稅總值就等于該商品的最終銷售價格。這個特點對消除重復征稅、對產品的出口退稅等均產生了重要影響。
4.從國民收入分配角度看,增值額V+M在我國相當于凈產值,包括工資、利潤、利息、租金和其他屬于增值性的收入。
二、增值稅的特點
1.保持稅收中性。根據增值稅的計稅原理,流轉額中的非增值因素在計稅時被扣除。因此,對同一商品而言,無論流轉環節的多與少,只要增值額相同,稅負就相等,不會影響商品的生產結構、組織結構和產品結構。
2.普遍征收。從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看,對從事商品生產經營和勞務提供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在商品增值的各個生產流通環節向納稅人普遍征收。
3.稅收負擔由商品最終消費者承擔。雖然增值稅是向企業主征收,但企業主在銷售商品時又通過價格將稅收負擔轉嫁給下一生產流通環節,最后由最終消費者承擔。
4.實行稅款抵扣制度。在計算企業主應納稅款時,要扣除商品在以前生產環節已負擔的稅款,以避免重復征稅。從世界各國來看,一般都實行憑購貨發票進行抵扣。
5.實行比例稅率。從實行增值稅制度的國家看,普遍實行比例稅制,以貫徹征收簡便易行的原則。由于增值額對不同行業和不同企業、不同產品來說性質是一樣的,原則對增值額應采用單一比例稅率。但為了貫徹一些經濟社會政策也會對某些行業或產品實行不同的政策,因而引入增值稅的國家一般都規定基本稅率和優惠稅率或稱低稅率。
6.實行價外稅制度。在計稅時,作為計稅依據的銷售額中不包含增值稅稅額,這樣有利于形成均衡的生產價格,并有利于稅負轉嫁的實現。這是增值稅與傳統的以全部流轉額為計稅依據的流轉稅或商品課稅的一個重要區別。
三、增值稅的類型
在實踐中,各國實行的增值稅都是以法定增值額為課稅對象的。法定增值額和理論增值額往往不相一致,其主要區別在于對購入固定資產的處理上。所以根據對購入固定資產已納稅款處理的不同,可以將增值稅分為不同的類型。依據實行增值稅的各個國家允許抵扣已納稅款的扣除項目范圍的大小,增值稅分為生產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三種類型。
(一)生產型增值稅
生產型增值稅以納稅人的銷售收入(或勞務收入)減去用于生產、經營的外購原材料、燃料、動力等物質資料價值后的余額作為法定的增值額,但對購入的固定資產及其折舊均不予扣除。既不允許扣除購入固定資產的價值,也不考慮生產經營過程中固定資產磨損的那部分轉移價值(即折舊)。由于這個法定增值額等于工資、租金、利息、利潤和折舊之和,其內容從整個社會來說相當于國民生產總值,所以稱為生產型增值稅。
(二)收入型增值稅
收人型增值稅除允許扣除外購物質資料的價值以外,對于購置用于生產、經營用的固定資產,允許將已提折舊的價值額予以扣除。即對于購入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磨損程度相應地給予扣除。這個法定增值額,就整個社會來說,相當于國民收入,所以稱為收入型增值稅。
(三)消費型增值稅
消費型增值稅允許將購置物質資料的價值和用于生產、經營的固定資產價值中所含的稅款,在購置當期全部一次扣除。雖然固定資產在原生產經營單位作為商品于出售時都已征稅,但當購置者作為固定資產購進使用時,其已納稅金在購置當期已經全部扣除。因此,就整個社會而言,這部分商品實際上沒有征稅,所以說這種類型增值稅的課稅對象不包括生產資料部分,僅限于當期生產銷售的所有消費品,故稱為消費型增值稅。
我國從2009年1月1日起實行消費型增值稅,這至少將產生三個方面的積極效應:
第一,從經濟的角度看,實行消費型增值稅有利于鼓勵投資,特別是民間投資,有利于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升級,有利于提高我國產品的競爭力。
第二,從財政的角度看,實行消費型增值稅雖然在短期內將導致稅基的減少,對財政收入造成一定的影響,但是有利于消除重復征稅,有利于公平內外資企業和國內外產品的稅收負擔,有利于稅制的優化;從長遠看,由于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將刺激投資,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對經濟的增長將起到重要的拉動作用,財政收入總量也會隨之逐漸增長。
第三,從管理的角度看,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將使非抵扣項目大為減少,征收和繳納將變得相對簡便易行,從而有助于減少偷逃稅行為的發生,有利于降低稅收管理成本,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
四、增值稅的計稅方法
增值稅是以增值額作為課稅對象征收的一種稅,所以從定義來看應納增值稅額等于增值額乘以適用稅率。這只是增值稅計算的基本方法。從理論上講,為實現對增值額征稅的目的,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可以分為直接計稅法和間接計稅法。
(一)直接計稅法
直接計稅法是按照規定直接計算出應稅貨物或勞務的增值額,然后以此為依據乘以適用稅率,計算出應納稅額的一種計稅方法。直接計稅法又因計算法定增值額的方法不同分為“加法”和“減法”兩種。
1.加法
加法是指納稅人在納稅期內,將由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創造的那部分新價值的項目,如工資、利息、租金、利潤和其他增值項目等累加起來,求出增值額,再直接乘以適用稅率,即為應納增值稅額的方法。其基本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工資+利息+租金+利潤+其他增值項目)×增值稅適用稅率
由于這種方法首先要確定哪些屬于增值項目,哪些屬于非增值項目,而在實際中,企業的增值因素和非增值因素在會計處理上,尤其在某個短時期如一個月內是難以劃分清楚的,這就往往會引起稅企雙方的爭執。因此,這種方法只是理論上的一種方法。我國在引入增值稅時在試點中曾嘗試過此種方法,但到目前為止,已實行增值稅的國家中,尚無一個國家實際采用。
2.減法
減法又稱扣額法,是以納稅人在納稅期內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的銷售全額,減去非增值項目金額,如外購原材料、燃料、動力等后的余額作為增值額,再乘以增值稅稅率,計算出應納稅額的方法。其基本公式為:
應納稅額=(銷售全額-非增值項目金額)×增值稅稅率
這種方法也存在增值項目和非增值項目難以劃分和兼營不同稅率貨物(勞務),免稅貨物扣除項目金額劃分與計算的問題,因此在實際也沒有得到采用。
(二)間接計稅法
間接計稅法也可以分為加法和減法。間接加法是將各增值項目分別乘以適用稅率,再相加求得應納增值稅額。其基本公式為:
應納稅額=工資×增值稅率+利息×增值稅率+租金×增值稅率+利潤×增值稅率+其他增值項目×增值稅率
間接減法是指不直接計算增值額,而是以納稅人在納稅期內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的銷售額乘以適用稅率,求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的整體稅金(銷項稅額),然后扣除非增值項目,即企業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已納稅額(進項稅額)的方法,其余額即為納稅人應納的增值稅額。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銷售額×增值稅率-非增值項目已納稅額
=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這種方法比較簡便易行,目前為大多數國家所采用。我國目前所采用的增值稅計算方法為購進扣稅法,即在計算進項稅額時,按當期購進商品已納稅額計算。實際征收中,采用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合法扣稅憑證注明稅款進行抵扣的辦法計算應納稅款。
五、增值稅的作用
(一)有利于保證財政收入及時、穩定地增長
增值稅實行普遍征收,其課稅范圍涉及社會的生產、流通、消費、勞務等諸多生產經營領域,凡從事貨物銷售、提供應稅勞務和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只要取得增值額都要繳納增值稅,稅基極為廣泛。增值稅在貨物銷售或應稅勞務提供的環節課征,其稅款隨同銷售額一并向購買方收取。納稅人不必“墊付”生產經營資金繳稅,可以保證財政收入的及時入庫。增值稅不受生產結構、經營環節變化的影響,使收入具有穩定性。此外,增值稅實行購進扣稅法和發貨票注明稅款抵扣,使購銷單位之間形成相互制約的關系,有利于稅務機關對納稅情況交叉稽核,防止偷漏稅的發生。
(二)有利于促進專業化協作生產的發展和生產經營結構的合理化
現代工業生產隨著科學技術的廣泛應用,分工愈來愈細,工藝愈來愈復雜,技術要求愈來愈高,產品通常具有高、精、尖與大批量的特點,這就要求切實改進“大而全”、“小而全”的低效能生產模式,大力發展生產專業化、協作化。實行增值稅有效地排除了按銷售全額計稅所造成的重復征稅的弊端,使稅負不受生產組織結構和經營方式變化的影響,始終保持平衡。因此,增值稅不但有利于生產向專業化協作方向發展,也不影響企業在專業化基礎上的聯合經營,從而有利于社會生產要素的優化配置,調整生產經營結構。從商品流通來看,增值稅負擔不受商品流轉環節多寡的影響,有利于疏通商品流通渠道,實現深購遠銷,搞活商品流通。
(三)有利于“獎出限入”,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
隨著世界貿易的發展,各國之間商品出口競爭日趨激烈。許多國家政府為了提高本國商品的出口競爭能力,大多對出口商品實行退稅政策,使之以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然而在傳統流轉稅制下,出口商品價格所包含的稅金因該商品的生產結構、經營環節不同而多寡不一,因而給準確退稅帶來很大困難。實行增值稅從根本上克服了這一弊端,這是因為一個商品在出口環節前繳納的全部增值稅與該商品在最終銷售環節或出口環節的總體稅負是一致的,根據最終銷售額和增值稅率計算出來的增值稅額,也就是該商品出口以前各環節已納的增值稅額,也就是該商品出口以前各環節已納的增值稅之和。如果將這筆稅額退還給商品出口經營者,就能做到出口退稅的準確、徹底,使之以完全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
對于進口商品,由于按增值額設計稅率,要比按“全值”征稅要高,并且按進口商品的組成價格計稅,從而把進口商品在出口國因退稅或不征稅給進口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轉化為國家所有,這樣不僅平衡了進口商品和國內生產商品的稅負,而且有利于根據國家的外貿政策,對進出口商品實行獎勵或限制,保證國家的經濟權益和民族工業的發展。
第二節 征稅范圍及納稅義務人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在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以及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境內。
一、征稅范圍
目前,世界上實行增值稅的國家由于各自經濟發展狀況和財稅政策的不同,增值水征稅范圍的寬窄有所不同,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第一類征稅范圍僅限于工業制造環節.實行這種辦法.由于征稅范圍窄,缺點是從整個再生產過程來看不能解決重復征稅問題,限制了增值稅優越性的發揮。
第二類征稅范圍包括工業制造業和貨物批發兩個環節。實行這種辦法,將征稅范圍擴展到貨物批發,可以在加大范圍內消除因貨物流轉環節不同導致稅負不公問題,促進貨物合理流通。尤其對于由批發商直接出口貨物,實行增值稅有利于便捷、準確地計算出口退稅。
第三類征稅范圍包括工業制造、貨物批發和貨物零售三個環節。這種辦法的征稅范圍大,能夠充分發揮增值稅的優越性,并且能夠更好地平衡進口貨物與本國貨物的稅負。目前,大部分發展中國家采用這種辦法確定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第四類征稅范圍在第三類的基礎上擴展到服務業,即在制造、批發和零售三個環節實行增值稅的基礎上,將服務業也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此外,一些國家對農業、采掘業等初級產品生產行業也實行了增值稅。這一類征稅范圍最廣,能夠比較徹底地解決重復征稅的問題,是一種最完善的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我們將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分為一般規定和具體規定。
(一)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
現行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一般規定包括:
1.銷售或者進口的貨物
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是指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
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由此可見,我國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包括生產、批發、零售和進口環節,加工和修理修配也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對加工和修理修配以外的其他勞務暫不實行增值稅。
(二)征稅范圍的具體規定
除了上述的一般規定以外,特殊項目或行為需要做出具體確定。
1.屬于征稅范圍的特殊項目
(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應當征收增值稅,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稅,其中:
交割時采取由期貨交易所開具發票的,以期貨交易所為納稅人。期貨交易所增值稅按次計算,其進項稅額為該貨物交割時供貨會員單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項稅額,期貨交易所本身發生的各種進項不得抵扣。
交割時采取由供貨的會員單位直接將發票開給購貨會員單位的,以供貨會員單位為納稅人。
(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應當征收增值稅。
(3)典當業的死當物品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托人銷售寄售物品的業務,均應征收增值稅。
(4)集郵商品(如郵票、首日封、郵折等)的生產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均征收增值稅。
(5)郵政部門發行報刊,征收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發行報刊,征收增值稅。
(6)電力公司向發電企業收取的過網費,應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2.屬于征稅范圍的特殊行為
(1)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①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⑦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上述8種行為應該確定為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均要征收增值稅。其確定的目的主要有三個:一是保證增值稅稅款抵扣制度的實施,不致因發生上述行為而造成各相關環節稅款抵扣鏈條的中斷,如前兩種情況就是這種原因。如果不將之視同銷售就會出現銷售代銷貨物方僅有銷項稅額而無進項稅額,而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方僅有進項稅額而無銷項稅額的情況,就會出現增值稅抵扣鏈條不完整。二是避免因發生上述行為而造成貨物銷售稅收負擔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以上述行為逃避納稅的現象。三是體現增值稅計算的配比原則。即購進貨物已經在購進環節實施了進項稅額抵扣,這些購進貨物應該產生相應的銷售額,同時就應該產生相應的銷項稅額,否則就會產生不配比情況。如上述④~⑧的幾種情況就屬于此種原因。
(2)混合銷售行為。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詳見本章第七節二“混合銷售行為”)。
(3)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行為。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詳見本章第七節三“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
(三)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其他特殊規定
1.《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免稅項目。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外購農產品,以及單位和個人外購農產品生產、加工后銷售的仍然屬于規定范圍的農業產品,不屬于免稅南范圍,應當按照規定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2)避孕藥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古舊圖書,是指向社會收購的古書和舊書。
(4)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征免稅項目。
(1)對資源綜合利用、再生資源、鼓勵節能減排等方面的主要規定。
財稅(2008) 156號《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和財稅[2008] 167號《關于再生資源的增值稅政策的通知》中規定了鼓勵資源綜合利用、節能減排、促進環保等政策措施。主要有:對再生水、以廢舊輪胎為全部生產原料生產的膠粉、翻新輪胎、污水處理勞務等免征增值稅;對銷售以工業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包括利用垃圾發酵產生的沼氣生產銷售的電力或者熱力)、以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巖為原料生產的頁巖油等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對銷售以退役軍用發射藥為原料生產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等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對銷售自產的綜合利用生物柴油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銷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農作物秸稈、蔗渣等4類農林剩余物為原料自產的綜合利用產品由稅務機關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具體退稅比例2009年為100%,2010年為80%;在2010年底以前,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政策。
國稅函(2009) 432號《關于增值稅即征即退實施先評估后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辦理即征即退優惠政策退稅時必須按照規定先進行評估,評估結論正常的方可退稅。評估結論異常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暫停退稅審批,通過案頭分析、稅務約談、實地調查等評估手段核實指標異常的原因,指標異常的疑點可以排除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辦理退稅審批,指標異常的疑點不能排除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得辦理退稅審批,并移交稅務稽查部門查處。
(2)對宣傳文化事業實行增值稅優惠的規定:
財稅(2006) 153號《關于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中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出版物和印刷、制作業務等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或免稅的優惠政策。財稅(2009) 147號《關于繼續實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中規定:
①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實行下列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實行增值稅l00%先征后退的政策: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各級組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各級人大、政協、政府、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老齡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新華社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軍事部門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中小學的學生課本。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圖書和盲文期刊。經批準在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五個自治區內注冊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其他列名的圖書、報紙和期刊。
對下列印刷、制作業務實行增值稅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對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業務;列名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印刷企業的印刷業務。
②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對下列新華書店實行增值稅免稅或先征后退政策:
對全國縣(含縣級市、區、旗,下同)及縣以下新華書店和農村供銷社在本地銷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稅。對新華書店組建的發行集團或原新華書店改制而成的連鎖經營企業,其縣及縣以下網點在本地銷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稅。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新華書店包括地、縣(含縣級市、區、旗)兩級合而為一的新華書店,不包括位于市(含直轄市、地級市)所轄的區中的新華書店。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華書店和烏魯木齊市新華書店銷售的出版物實行增值稅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3)自2008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
享受免稅政策的有機肥產品是指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和生物有機肥。其產品執行標準為:有機肥料NY525- 2002,有機—無機復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機肥NY884- 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標準的產品,不屬于財稅[2008] 56號文件規定的有機肥產品,應按照現行規定征收增值稅。
享受免稅政策的納稅人應按照規定,單獨核算有機肥產品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納稅人銷售免稅的有機肥產品,應按規定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的資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稅。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4)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增值稅政策。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①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
②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
(5)免稅店銷售免稅品的增值稅政策。
納稅人在機場、.港口、車站、陸路邊境等出境口岸海關隔離區(以下簡稱海關隔離區)設立免稅店銷售免稅品,以及在城市區域內設立市內免稅店銷售免稅品,但購買者必須在海關隔離區提取后直接出境的征收增值稅問題規定如下:
①海關隔離區是海關和邊防檢查劃定的專供出國人員出境的特殊區域,在此區域內設立免稅店銷售免稅品和市內免稅店銷售但在海關隔離區內提取免稅品,由海關實施特殊的進出口監管,在稅收管理上屬于國境以內關境以外。因此,對于海關隔離區內免稅店銷售免稅品以及市內免稅店銷售但在海關隔離區內提取免稅品的行為,不征收增值稅。對于免稅店銷售其他不屬于免稅品的貨物;應照章征收增值稅。
上述所稱免稅品具體是指免征關稅、進口環節稅的進口商品和實行退(免)稅(增值稅、消費稅)進入免稅店銷售的國產商品。
②納稅人兼營應征收增值稅貨物或勞務和免稅品的,應分別核算應征收增值稅貨物或勞務和免稅品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銷售額的,其免稅品與應征收增值稅貨物或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
③納稅人銷售免稅品一律開具出口發票,不得使用防偽稅控專用器具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納稅人經營范圍僅限于免稅品銷售業務的,一律不得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專用器具。已發售的防偽稅控專用器具及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一律收繳。收繳的發票按現行有關發票作廢規定處理。
(6)除經中國人民銀行和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現為商務部)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外,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征收增值稅,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不征收增值稅。
(7)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增值稅。
(8)對從事熱力、電力、燃氣、自來水等公用事業的增值稅納稅人收取的一次性費用,凡與貨物的銷售數量有直接關系的,征收增值稅;凡與貨物的銷售數量無直接關系的,不征收增值稅。
(9)納稅人代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收取的費用,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不屬于價外費用,不征收增值稅。
①經國務院、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級政府批準;
②開具經財政部門批準使用的行政事業收費專用票據;
③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或雖不上繳財政但由政府部門監管,專款專用。
(10)納稅人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從事汽車銷售的納稅人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牌照費,不作為價外費用征收增值稅。
(11)納稅人銷售軟件產品并隨同銷售一并收取的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應按照增值稅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征收增值稅,并可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對軟件產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維護、技術服務費、培訓費等不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征收增值稅。
(12)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托,自行購買紙張,印刷有統一刊號(CN)似及采用國際標準書號編序的圖書、報紙和雜志,按貨物銷售征收增值稅。
(13)對增值稅納稅人收取的會員費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14)按債轉股企業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簽訂的債轉股協議,債轉股原企業將貨物資產作為投資提供給債轉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稅。
(15)各燃油電廠從政府財政專戶取得的發電補貼不屬于增值稅規定的價外費用,不計入應稅銷售額,不征收增值稅。
(16)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權限批準從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制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
出口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電影和電視完成片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
(17)在2010年12月31日前,對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動漫企業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件,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18)財稅(2006) 115號《關于研發機構采購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為了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促進科技進步,經國務院批準,對外資研發中心進口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對內外資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通知執行期限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19)財稅[2009]148號《關于民貿企業和邊銷茶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對民族貿易縣內縣級及其以下的民族貿易企業和供銷社企業(以下簡稱民貿企業)銷售貨物(除石油、煙草外)繼續免征增值稅。自2009年10月1日起,上述免征增值稅政策停止執行,對民貿企業銷售貨物照章征收增值稅。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對國家定點生產企業銷售自產的邊銷茶及經銷企業銷售的邊銷茶免征增值稅。
(20)對“三北地區”的供熱企業,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間,對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以下稱居民)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繼續免征增值稅。向居民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包括供熱企業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過其他單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單位代居民繳納的采暖費。
3.增值稅起征點的規定。
增值稅起征點的規定實際也涉及到征稅范圍的大小問題,即未達到起征點的不列入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故在此節列明。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1)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 000~5 000元;
(2)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l 500 ~3 000元;
(3)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150~ 200元。
上述所稱的銷售額,是指《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第一款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即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4.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5.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1)生產和銷售免征增值稅貨物或勞務的納稅人要求放棄免稅權,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放棄免稅權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自提交備案資料的次月起,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2)放棄免稅權的納稅人符合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尚未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應當按現行規定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銷售的貨物或勞務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納稅人一經放棄免稅權,其生產銷售的全部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均應按照適用稅率征稅,不得選擇某一免稅項目放棄免稅權,也不得根據不同的銷售對象選擇部分貨物或勞務放棄免稅權。
(4)納稅人在免稅期內購進用于免稅項目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所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一律不得抵扣。
增值稅實行憑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制度,客觀上要求納稅人具備健全的會計核算制度和能力。在實際經濟生活中我國增值稅納稅人眾多,會計核算水平差異較大,大量的小企業和個人還不具備用發票抵扣稅款的條件,為了既簡化增值計算和征收,也有利于減少稅收征管漏洞,將增值稅納稅人按會計核算水平和經營規模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類納稅人,分別采取不同的增值稅計稅方法。
一、一般納稅人的認定及管理
(一)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包括一個公歷年度內的全部應稅銷售額),超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以下簡稱企業)。
下列納稅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
1.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以下簡稱小規模企業)。
2.個人(除個體經營者以外的其他個人)。
3.非企業性單位。
4.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
(二)一般納稅人的認定辦法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須向稅務機關辦理認定手續,以取得法定資格。為此,1994年國家稅務總局專門制定實施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實施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以后,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有所降低(以下簡稱新標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在新的辦法頒布之前,為保證新標準的順利執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工作暫按以下原則辦理:
1.現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的有關規定仍繼續執行。
2.2008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規定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3.2009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當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4.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按照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主要規定如下:
1.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均應依照本辦法向其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一般納稅人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分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2.企業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應提出申請報告,并提供下列有關證件、資料:
(1)營業執照;
(2)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3)銀行賬號證明;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上款第(4)項所列證件、資料的內容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3.主管稅務機關在初步審核企業的申請報告和有關資料后,發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企業應如實填寫該表(一式兩份),并將填報的該表經審批后一份交基層征收機關,一份退企業留存。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表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
4.對于企業填報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負責審批的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應在收到之日起30日內審核完畢,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在其《稅務登記證》副本首頁上方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作為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證件。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印色統一為紅色,紅模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5.新開業的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企業,應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稅務機關對其(非商貿企業)預計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企業標準的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其開業后的實際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重新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6.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標準的商業企業以外的其他小規模企業,會計核算健全,能準確核算并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的,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納稅人是總分支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其總機構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企標準,但分支機構是商業企業(現為非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以外其他企業,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企業標準的,其分支機構可申請辦理一般稅人認定手續。在辦理認定手續時,須提供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其總構為一般納稅人的證明(總機構申請認定表的影印件)。
由于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所有銷售免稅貨物的企業都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7.已開業的小規模企業(商貿企業除外,現為非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除外),其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對于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企業,由于其可以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實行稅款抵扣制度,因此,必須對一般納稅人加強管理,進行稅務檢查。根據1995年1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一般納稅人如果違反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稅務機關應按稅收征管法和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對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稅務機關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停止其抵扣進項稅額,取消其專用發票使用權;對某些年銷售額在一般納稅人規定標準以下的,如限期還不糾正,則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按小規模納稅人的征稅規定征稅;納稅人在停止抵扣進項稅額期間所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結轉到經批準準許抵扣進項稅額時抵扣。
8.為了加強對加油站成品油銷售的增值稅征收管理,從2002年1月1日起,對從事成品油銷售的加油站,無論其年應稅銷售額是否超過180萬元(現為80萬元),一律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征稅。
(三)一般納稅人年審和臨時一般納稅人轉為一般納稅人的認定
為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的管理,在一般納稅人年審和臨時一般納稅人轉為一般納稅人過程中,對已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但年應稅銷售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一般納稅人,如會計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有偷、騙、抗稅行為;
2.連續3個月未申報或者連續6個月納稅申報異常且無正當理由;
3.不按規定保管、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裝置,造成嚴重后果。
上述一般納稅人在年審后的一個年度內,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應限定為千元版(最高開票限額1萬元),個別確有需要經嚴格審核可領購萬元版(最高開票限額1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月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份數不得超過25份。
納稅人一經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得再轉為小規模納稅人;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按本節“三”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及管理
(一)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所稱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是: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2.對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3.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4.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二)小規模納稅人的管理
小規模納稅人雖然實行簡易征稅辦法,并且一般不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基于增值稅征收管理中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之間客觀存在的經濟往來的實情,國家稅務總局根據授權專門制定實施了《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管理辦法》,其主要規定如下:
1.基層稅務機關要加強對小規模生產企業財會人員的培訓,幫助建立會計賬簿,只要小規模企業有會計,有賬冊,能夠正確計算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和應納稅額,并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年應稅銷售額不低于30萬元的可以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對沒有條件設置專職會計人員的小規模企業,在納稅人自愿并配有本單位兼職會計人員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使兼職人員盡快獨立工作,進行會計核算。
(1)由稅務機關幫助小規模企業從稅務咨詢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等聘請會計人員建賬、核算。
(2)由稅務機關組織從事過財會業務,有一定工作經驗,遵紀守法的離、退休會計人員,幫助小規模企業建賬、核算。
(3)在職會計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也可以到小規模企業兼任會計。
3.小規模企業可以單獨聘請會計人員,也可以幾個企業聯合聘請會計人員。
另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從1998年7月1日起,凡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現為8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商業企業、企業性單位,以及以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無論財務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三、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及管理
根據國稅發明電[2004] 37號的規定,為了更好地打擊和防范虛開發票和騙抵稅款的犯罪活動,國家稅務總局對新辦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的認定、增值稅的征收與管理做了如下規定,并從2004年8月1日起實施。
(一)新辦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的分類管理
1.對新辦小型商貿企業改變以前按照預計年銷售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辦法。新辦小型商貿企業必須自稅務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實際銷售額達到180萬元現為80萬元),方可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新辦小型商貿企業在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管理。
一年內銷售額達到180萬元(現為80萬元)以后,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材料及實際經營、申報繳稅情況進行審核評估,確認無誤后方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相繼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制度(以下簡稱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輔導期結束,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可轉為正式一般納稅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納稅人理。
2.對設有固定經營場所和擁有貨物實物的新辦商貿零售企業以及注冊資金在500萬元以上、人員在50人以上的新辦大中型商貿企業在進行稅務登記時,即提出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的,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直接進入輔導期,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輔導期結束后,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可轉為正式一般納稅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納稅人管理。對經營規模較大、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固定的貨物購銷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體系的大中型商貿企業,可不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納稅人管理。
(二)新辦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審批管理
對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新辦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程序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要與有關人員進行約談并且派專人(兩人以上)實地查驗。未經實地查驗或查驗情況與申請資料不符的,不得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三).輔導期的一般納稅人管理
一般納稅人的納稅輔導期一般應不少于6個月。在輔導期內,主管稅務機關應積極做好增值稅稅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傳輔導工作,同時按以下辦法對其進行增值稅征收管理:
1.對小型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約談和實地核查的情況對其限量限額發售專用發票,其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不得超過1萬元。專用發票的領購實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企業的實際年銷售額和經營情況確定每次的專用發票供應數量,但每次發售專用發票數量不得超過25份。
2.對商貿零售企業和大中型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也應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對其限量限額發售專用發票,其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由相關稅務機關按照現行規定審批。專用發票的領購也實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確定每次的供應數量,但每次發售專用發票數量不得超過25份。
3.企業按次領購數量不能滿足當月經營需要的,可以再次領購,但每次增購前必須依據上一次已領購并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的3%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未預繳增值稅稅款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向其增售專用發票。
預繳的增值稅可在本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后預繳增值稅仍有余額的,應于下期增購專用發票時,按次抵減。
(1)納稅人發生預繳稅款抵減的,應自行計算需抵減的稅款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抵減申請。
(2)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申請后,經審核,納稅人繳稅和專用發票發售情況無誤,且納稅人預繳增值稅余額大于本次預繳增值稅的,不再預繳稅款可直接發售專用發票;納稅人本次預繳增值稅大于預繳增值稅余額的,應按差額部分預繳后再發售專用發票。
(3)主管稅務機關應在納稅人輔導期結束后的第一個月內,一次性退還納稅人因增購專用發票發生的預繳增值稅余額。
4.對每月第一次領購的專用發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稅務機關在次月發售專用發票時,應當按照上月未使用專用發票份數相應核減其次月專用發票供應數量。
5.對每月最后一次領購的專用發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稅務機關在次月首次發售專用發票時,應當按照每次核定的數量與上月未使用專用發票份數相減后發售差額部分。
6.在輔導期內,商貿企業取得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普通發票(現已不包括廢舊物資普通發票)以及貨物運輸發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后,方可予以抵扣。
7.企業在次月進行納稅申報時,按照一般納稅人計算應納稅額方法計算申報增值稅。如預繳增值稅稅額超過應納稅額的,經主管稅務機關評估核實無誤,多繳稅款可在下期應納稅額中抵減。
(四)轉為正常一般納稅人的審批及管理
1.轉為正常一般納稅人的審批
納稅輔導期達到6個月后,主管稅務機關應對商貿企業進行全面審查,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認定為正式一般納稅人。
(1)納稅評估的結論正常;
(2)約談、實地查驗的結果正常;
(3)企業申報、繳納稅款正常;
(4)企業能夠準確核算進項、銷項稅額,并正確取得和開具專用發票和其他}法的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凡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可延長其納稅輔導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2.轉為正常一般納稅人的管理
商貿企業結束輔導期轉為正式一般納稅人后,原則上其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E最高限額不得超過1萬元,對輔導期內實際銷售額在300萬元以上、并且足額繳9了稅款的,經審核批準,可開具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專用發票。對于只開具金額在1萬元以下專用發票的小型商貿企業,如有大宗貨物交易,可憑國家公證部門公證的貨物交易合同,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適量開具金額在10萬元以下專用發票,以滿足該宗交易的需要。
大中型商貿企業結束輔導期轉為正式一般納稅人后,其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最高限額由相關稅務機關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按照現行規定審核批準。
第四節 稅率與征收率
我國增值稅是采用比例稅率,按照一定的比例征收。為了發揮增值稅的中性作用,原則上增值稅的稅率應該對不同行業不同企業實行單一稅率,稱為基本稅率。實踐中為照顧一些特殊行業或產品也增設了一檔低稅率,對出口產品實行零稅率。由于增值稅納稅人分成了兩類,對這兩類不同的納稅人又采用了不同的稅率。
一、基本稅率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除低稅率適用范圍和銷售個別舊貨適用低稅率外,稅率一律為17%,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基本稅率。
為公平稅負,規范稅制,促進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自2009年1月1日起,將部分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的增值稅稅率由原來的13%低稅率恢復到17%,如銅礦砂及其精礦(非黃金價值部分)、鎳礦砂及其精礦(非黃金價值部分)、純氯化鈉、未焙燒的黃鐵礦、石英、云母粉、天然硫酸鋇(重晶石)等。
二、低稅率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按低稅率計征增值稅,低稅率為13%。
1.糧食、食用植物油、鮮奶。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志。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貨物。
(1)農產品。
農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具體征稅范圍暫繼續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 52號)及現行相關規定執行。
(2)音像制品(自2007年1月1日起)。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錄有內容的錄音帶、錄像帶、唱片、激光唱盤和激光視盤。
(3)電子出版物(自2007年1月1日起)。
電子出版物,是指以數字代碼方式,使用計算機應用程序,將圖文聲像等內容信息編輯加工后存儲在具有確定的物理形態的磁、光、電等介質上,通過內嵌在計算機、手機、電子閱讀設備、電子顯示設備、數字音/視頻播放設備、電子游戲機、導航儀以及其他具有類似功能的設備上讀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達思想、普及知識和積累文化的大眾傳播媒體。
(4)二甲醚(自2008年1月1日起)。
二甲醚,是指化學分子式為CH3 0CH3,常溫常壓下為具有輕微醚香味,易燃、無毒、無腐蝕性的氣體。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勞務的應稅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納稅人銷售不同稅率貨物或者勞務,并兼營應屬一并征收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的,其非應稅勞務應從高適用稅率。
三、零稅率
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稅率為零不是簡單地等同于免稅。出口貨物免稅僅指在出口環節不征收增值稅,而零稅率是指對出口貨物除了在出口環節不征增值稅外還要對該產品在出口前已經繳納的增值稅進行退稅使該出口產品在出口時完全不含增值稅稅款,從而以無稅產品進入國際市場。當然我國目前并非對全部出口產品都完全實行零稅率。我們根據經濟形勢的變化和調節出口產品結構規定了出口退稅率,對大部分出口產品實行零稅率,對某些出口產品也并非完全實行零稅率。
四、征收率
增值稅對小規模納稅人采用簡易征收辦法,對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稅率稱為征收率。
(一)一般規定
考慮到小規模納稅人經營規模小,且會計核算不健全,難以按上述增值稅稅率計稅和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款,因此實行按銷售額與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由過去的6%和4% 一律調整為3%,不再設置工業和商業兩檔征收率。征收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之所以調整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出于兩個原因:一是為了平衡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之間的稅負水平,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和擴大就業,需要相應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二是考慮到現實經濟活動中小規模納稅人混業經營十分普遍,實際征管中難以明確劃分工業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所以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不再區分工業和商業,統一降低至3%。
第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②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2)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①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
應納稅額=銷售額×4%÷2
②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3)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①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
②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黏土實心磚、瓦)。
④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
⑤自來水。
⑥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4)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按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①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
②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
③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的免稅商店零售的免稅品。
2.對屬于一般納稅人的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其購進自來水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款。
第五節 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
本章第一節增值稅基本原理中已經解釋了增值稅的計稅原理。我國目前納稅人采用的計稅方法是國際上通行的購進扣稅法,即先按當期銷售額和適用稅率計算出銷項稅額(這是對銷售全額的征稅),然后對當期購進項目已經繳納的稅款(所含稅款)進行抵扣,從而間接計算出對當期增值額部分的應納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應納稅額,應該等于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售額×適用稅率-當期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當期應納稅額,取決于當期銷項稅額和當期進項稅額兩個因素。而當期銷項稅額的確定關鍵在于確定當期銷售額。對當期進項稅額的確定在稅法中也作了一些具體的規定。在分別確定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的情況下,不難計算出應納稅額。下面按照這個邏輯進行介紹。
一、銷項稅額的計算
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或提供應稅勞務收入和規定的稅率計算并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稅額。銷項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銷項稅額=銷售額×適用稅率
從銷項稅額的定義和公式中我們可以知道,它是由購買方在購買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價款時,一并向銷售方支付的稅額。對于屬于一般納稅人的銷售方來說,在沒有抵扣其進項稅額前,銷售方收取的銷項稅額還不是其應納增值稅稅額。銷項稅額的計算取決于銷售額和適用稅率兩個因素。在適用稅率既定的前提下,銷項稅額的大小主要取決于銷售額的大小。增值稅適用稅率是比較簡單的,因而銷項稅額計算的關鍵是如何準確確定作為增值稅計稅依據的銷售額。
(一)一般銷售方式下的銷售額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承受應稅勞務也視為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特別需要強調的是盡管銷項稅額也是銷售方向購買方收取的,但是增值稅采用價外計稅方式,用不含稅價作為計稅依據,因而銷售額中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
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1.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2.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3.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4.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凡隨同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稅法規定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都要并人銷售額計算征稅,目的是防止以各種名目的收費減少銷售額逃避納稅的現象。上述四項允許不計入價外費用是因為在滿足了上述相關條件后可以確認銷售方在其中僅僅是代為收取了有關費用,這些價外費用確實沒有形成銷售方的收入。
應當注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納稅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門)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和逾期包裝物押金,應視為含稅收入,在征稅時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再并入銷售額。
按會計制度規定,由于對價外收費一般都不在“產品銷售收入”或“商品銷售收入”科目中核算,而在“其他應付款”、“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等科目中核算。這樣,企業在實務中時常出現對價外收費雖在相應科目中作會計核算,但卻未核算其銷項稅額;有的企業則既不按會計核算要求進行收入核算,又不按規定核算銷項稅額,而是將發生的價外收費直接沖減有關費用科目。這些做法都是逃避納稅的錯誤行為,是要受到稅法處罰的。因此,納稅人對價外收費按稅法規定并人銷售額計稅必須予以高度重視,嚴格核查各項價外收費,保證做到正確計稅和會計核算。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一,折扣銷售不同于銷售折扣。銷售折扣是指銷貨方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后,為了鼓勵購貨方及早償還貨款而協議許諾給予購貨方的一種折扣優待(如:10天內付款,貨款折扣2%;20天內付款,折扣10%;30天內全價付款)。銷售折扣發生在銷貨之后,是一種融資性質的理財費用,因此,銷售折扣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企業在確定銷售額時應把折扣銷售與銷售折扣嚴格區分開。另外,銷售折扣又不同于銷售折讓。銷售折讓是指貨物銷售后,由于其品種、質量等原因購貨方未予退貨,但銷貨方需給予購貸方的一種價格折讓。銷售折讓與銷售折扣相比較,雖然都是在貨物銷售后發生的,但因為銷售折讓是由于貨物的品種和質量引起銷售額的減少,因此,對銷售折讓可以折讓后的貨款為銷售額。
第二,折扣銷售僅限于貨物價格的折扣,如果銷貨者將自產、委托加工和購買的貨物用于實物折扣的,則該實物款額不能從貨物銷售額中減除,且該實物應按增值稅條例“視同銷售貨物”中的“贈送他人”計算征收增值稅。
2.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
以舊換新是指納稅人在銷售自己的貨物時,有償收回舊貨物的行為。根據稅法規定,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扣減舊貨物的收購價格。之所以這樣規定,既是因為銷售貨物與收購貨物是兩個不同的業務活動,銷售額與收購額不能相互抵減,也是為了嚴格增值稅的計算征收,防止出現銷售額不實、減少納稅的現象。考慮到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的特殊情況,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可以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
3.采取還本銷售方式銷售
還本銷售是指納稅人在銷售貨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銷售方一次或分次退還給購貨方全部或部分價款。這種方式實際上是一種籌資,是以貨物換取資金的使用價值,到期還本不付息的方法。稅法規定,采取還本銷售方式銷售貨物,其銷售額就是貨物的銷售價格,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銷售
以物易物是一種較為特殊的購銷活動,是指購銷雙方不是以貨幣結算,而是以同等價款的貨物相互結算,實現貨物購銷的一種方式。在實務中,有的納稅人以為以物易物不是購銷行為,銷貨方收到購貨方抵頂貨款的貨物,認為自己不是購貨;購貨方發出抵頂貨款的貨物,認為自己不是銷貨。這兩種認識都是錯誤的。正確的方法應當是,以物易物雙方都應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并計算
銷項稅額,以各自收到的貨物按規定核算購貨額并計算進項稅額。應注意,在以物易物活動中,應分別開具合法的票據,如收到的貨物不能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合法票據的,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5.包裝物押金是否計入銷售額
包裝物是指納稅人包裝本單位貨物的各種物品。納稅人銷售貨物時另收取包裝物押金,目的是促使購貨方及早退回包裝物以便周轉使用。對包裝物的押金是否計入貨物銷售額呢?
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時間在1年以內,又未過期的,不并人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
上述規定中,“逾期”是指按合同約定實際逾期或以1年為期限,對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無論是否退還均并人銷售額征稅。當然,在將包裝物押金并入銷售額征稅時,需要先將該押金換算為不含稅價,再并人銷售額征稅。對于個別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較長的,報經稅務機關確定后,可適當放寬逾期期限。
另外,包裝物押金不應混同于包裝物租金,包裝物租金在銷貨時作為價外費用并入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5] 192號文件規定,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對銷售啤酒、黃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上述一般押金的規定處理。
6.銷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3)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同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4)對于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固定資產視同銷售行為,對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法確定銷售額的,以固定資產凈值為銷售額。
“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7.對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銷售額的確定
本章第一節“征稅范圍”中已列明了單位和個體經營者8種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如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等。這8種視同銷售行為中某些行為由于不是以資金的形式反映出來,會出現無銷售額的現象。因此,稅法規定,對視同銷售征稅而無銷售額的按下列順序確定其銷售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但屬于應從價定率征收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成本利潤率。
(三)含稅銷售額的換算
為了符合增值稅作為價外稅的要求,納稅人在填寫進銷貨及納稅憑證、進行賬務處理時,應分項記錄不含稅銷售額、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以正確計算應納增值稅額。然而,在實際工作中,常常會出現一般納稅人將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采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并定價收取的方法,這樣,就會形成含稅銷售額。我國增值稅是價外稅,計稅依據中不含增值稅本身的數額。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如果不將含稅銷售額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就不符合我國增值稅的設計原則,即仍會導致對增值稅銷項稅額本身的重復征稅現象,也會影響企業成本核算過程,如果普遍出現以含稅銷售額作為計稅依據的做法會在某種程度上推動物價非正常上漲情況的出現。因此,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含稅銷售額在計算銷項稅額時,必須將其換算為不含稅的銷售額。對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采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公式中的稅率為銷售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規定所適用的稅率。
二、進項稅額的計算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進項稅額是與銷項稅額相對應的另一個概念。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下,它們之間的對應關系是,銷售方收取的銷項稅額,就是購買方支付的進項稅額。對于任何一個一般納稅人而言,由于其在經營活動中,既會發生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又會發生購進貨物或接受應稅勞務,因此,每一個一般納稅人都會有收取的銷項稅額和支付的進項稅額。增值稅的核心就是用納稅人收取的銷項稅額抵扣其支付的進項稅額,其余額為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稅額。這樣,進項稅額作為可抵扣的部分,對于納稅人實際納稅多少就產生了舉足輕重的作用。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納稅人支付的所有進項稅額都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為體現增值稅的配比原則,即購進項目金額與銷售產品銷售額之間應有配比性,當納稅人購進的貨物或接受的應稅勞務不是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而是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或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等情況時,其支付的進項稅額就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稅法對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的項目做了嚴格的規定,如果違反稅法規定,隨意抵扣進項稅額就將以偷稅論處。因此,嚴格把握哪些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哪些進項稅額不能抵扣是十分重要的,這些方面也是納稅人在繳納增值稅實務中差錯出現最多的地方。
(一)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限于下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和按規定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1.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納稅人進口貨物,凡已繳納了進口環節增值稅的,不論其是否已經支付貨款,其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均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 128號)中規定的期限內申報抵扣進項稅額(見本節三“應納稅額的計算”中的“時間限定”)。國稅函[2009) 61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對相應扣稅憑證抵扣期限進行了調整。
自2009年4月起,國家稅務總局與海關部門共同推行海關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由海關向稅務機關傳遞專用繳款書電子信息,將“先抵扣、后比對”調整為“先比對、后抵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屬于增值稅扣稅范圍的海關專用繳款書,必須經稽核比對相符后方可申報抵扣稅款,從根本上解決利用偽造海關專用繳款書騙抵稅款問題。該管理辦法已在部分地區試行,待條件成熟時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對納稅人丟失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納稅人應當憑海關出具的相關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抵扣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核,并將納稅人提供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電子數據納入稽核系統比對,稽核比對無誤后,可予以抵扣進項稅額。
上述規定說明,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賬務處理時,每抵扣一筆進項稅額,就要有一份記錄該進項稅額的法定扣稅憑證與之相對應;沒有從銷售方或海關取得注明增值稅稅額的法定扣稅憑證,就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3.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對這項規定需要解釋的是:
(1)所謂“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自產而且免征增值稅的農業產品,農業產品所包括的具體品目按照1995年6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執行。
(2)購買農業產品的買價,包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在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價款和按規定繳納的煙葉稅。
(3)對煙葉稅納稅人按規定繳納的煙葉稅,準予并人煙葉產品的買價計算增值稅的進項稅額,并在計算繳納增值稅時予以抵扣。即購進煙葉準予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暫行條例》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煙葉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6] 64號)規定的煙葉收購金額和煙葉稅及法定扣除率計算。煙葉收購金額包括納稅人支付給煙葉銷售者的煙葉收購價款和價外補貼,價外補貼統一暫按煙葉收購價款的10%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煙葉收購金額=煙葉收購價款×(1+10%)
煙葉稅應納稅額=煙葉收購金額×稅率(20%)
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煙葉收購金額+煙葉稅應納稅額)×扣除率
(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4.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
準予抵扣的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對這項規定需要解釋的是:
(1)購買或銷售免稅貨物(購進免稅農業產品除外)所發生的運輸費用,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2)準予作為抵扣憑證的運費結算單據(普通發票),是指國營鐵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運輸單位開具的貨票,以及從事貨物運輸的非國有運輸單位開具的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貨票。
(3)準予計算進項稅額抵扣的貨物運費金額是指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包括鐵路臨管線及鐵路專線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不包括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
(4)從2003年11月1日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以下簡稱貨物運輸業)發票的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均由地方稅務局管理和監督。凡已委托給其他部門管理的,必須依法收回。
從2003年11月1日起,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納稅人必須經主管地方稅務局認定方可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凡未經地方稅務局認定的納稅人開具的貨物運輸業發票不得作為記賬憑證和增值稅抵扣憑證。
(5)從2003年12月1日起,國家稅務局將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所有運輸發票與營業稅納稅人開具的貨物運輸業發票進行比對。凡比對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對比對異常情況進行核查,并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開具或取得貨物運輸業發票的單位進行處罰。
(6)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申報抵扣2003年11月1日起取得的運輸發票增值稅進項稅額時,應向主管國家稅務局填報《增值稅運輸發票抵扣清單》紙質文件及電子信息,未報送的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7)納稅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開具的運輸發票,應當自開票之日起90天內向主管國家稅務局申報抵扣,超過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8) 一般納稅人購進或銷售貨物通過鐵路運輸,并取得鐵路部門開具的運輸發票,如果鐵路部門開具的鐵路運輸發票托運人或收貨人名稱與其不一致,但鐵路運輸發票托運人欄或備注欄注有該納稅人名稱的(手寫無效),該運輸發票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憑證,允許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9) 一般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支付的運輸費用,允許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10) 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發票和國際貨物運輸發票,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11) 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匯總開具的運輸發票,凡附有運輸企業開具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的運輸清單,允許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12) 一般納稅人取得的項目填寫不齊全的運輸發票(附有運輸清單的匯總開具的運輸發票除外)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13)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銷售貨物,取得的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貨運發票,必須是通過貨運發票稅控系統開具的新版貨運發票,
納稅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舊版貨運發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納稅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開具的舊版貨運發票暫繼續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納稅人應在開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自2007年4月1日起,舊版貨運發票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二)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所稱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和農產品銷售發票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
按《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
所稱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筑物,是指供人們在其內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的房屋或者場所,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2”的房屋;所稱構筑物,是指人們不在其內生產、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 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3”的構筑物;所稱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礦產資源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免稅項目見本章第二節“一、征稅范圍”之(三)“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其他特殊規定”。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4.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5.上述第1項至第4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6.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7.納稅人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的合法海關完稅憑證,是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唯一依據,其進口貨物向境外實際支付的貨款低于進口報關價格的差額部分以及從境外供應商取得的退還或返還的資金,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三、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般納稅人在計算出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后就可以得出實際應納稅額。為了正確計算增值稅的應納稅額,在實際操作中還需要掌握以下幾個重要規定。
(一)計算應納稅額的時間限定
為了保證計算應納稅額的合理、準確性,納稅人必須嚴格把握當期進項稅額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這個要點。“當期”是個重要的時間限定,具體是指稅務機關依照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確定的納稅期限;只有在納稅期限內實際發生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才是法定的當期銷項稅額或當期進項稅額。目前,有些納稅人為了達到逃避納稅的目的,把當期實現的銷售額隱瞞不記賬或滯后記賬,以減少當期銷項稅額,或者把不是當期實際發生的進項稅額(上期結轉的進項稅額除外)也充作當期進項稅額,以加大進項稅額,少納稅甚至不納稅,這是違反稅法規定的行為。為了制止這種違法行為,稅法首先對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應計入當期銷項稅額以及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時間做了限定。
1.計算銷項稅額的時間限定
銷項稅額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按照實現的銷售額計算的金額。納稅人在什么時間計算銷項稅額,《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都做了嚴格的規定。如,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納稅人發生本章第一節視同銷售貨物行為中第(3)至第(8)項的,為貨物移送的當天等(詳見本章第十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及納稅期限”)等,以保證準時、準確記錄和核算當期銷項稅額。
2.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的規定
2003年以來,國家稅務總局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陸續實行了90日申報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對于提高增值稅征管信息系統的運行質量、督促納稅人及時申報起到了積極作用。近來,部分納稅人及稅務機關反映目前的90日申報抵扣期限較短,部分納稅人因扣稅憑證逾期申報導致進項稅額無法抵扣。為合理解決納稅人的實際問題,加強稅收征管,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海關繳款書,應在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期限內,憑報關地海關出具的相關已完稅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抵扣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核,并將納稅人提供的海關繳款書電子數據納入稽核系統進行比對。稽核比對無誤后,方可允許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上述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納稅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原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 17號)第一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3] 121號)附件2《運輸發票增值稅抵扣管理試行辦法》第五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3] 55號)第十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 128號)附件l《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辦法》第三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運輸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 88號)第十條第(三)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進項稅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 148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有關工作的緊急通知》(國稅發[2008] 117號)第五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地區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函[2009] 83號)第一條規定同時廢止。
(二)計算應納稅額時進項稅額不足抵扣的處理
由于增值稅實行購進扣稅法,有時企業當期購進的貨物很多,在計算應納稅額時會出現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的情況。根據稅法規定,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三)扣減發生期進項稅額的規定
由于增值稅實行以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的“購進扣稅法”,當期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如果事先并未確定將用于非生產經營項目,其進項稅額會在當期銷項稅額中予以抵扣。但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如果事后改變用途,發生《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至(五)項所列情況的(即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購進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在產品或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等),將如何處理?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應當將該項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確定該項進項稅額的,按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所稱“從當期發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是指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是在哪一個時期發生上述五種情況的,就從這個發生期內納稅人的進項稅額中扣減,而無須追溯到這些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抵扣進項稅額的那個時期。另外,對無法準確確定該項進項稅額的,“按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是指其扣減進項稅額的計算依據不是按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原進價,而是按發生上述情況的當期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實際成本”按征稅時該貨物或應稅勞務適用的稅率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實際成本=進價+運費+保險費+其他有關費用
前述實際成本的計算公式,如果屬于進口貨物是完全適用的;如果是國內購進的貨物,主要包括進價和運費兩大部分。
(四)銷貨退回或折讓涉及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的稅務處理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應按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增值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減。
納稅人在貨物購銷活動中,因貨物質量、規格等原因常會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的情況。由于銷貨退回或折讓不僅涉及銷貨價款或折讓價款的退回,還涉及增值稅的退回,這樣,,銷貨方和購貨方應相應對當期的銷項稅額或進項稅額進行調整。為此,《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因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目前,一些企業在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并收回價款和增值稅額時,沒有相應減少當期進項稅額,造成進項稅額虛增,減少納稅的現象,這是稅法所不能允許的。對于納稅人進貨退出或折讓而不扣減當期進項稅額,造成不納稅或少納稅的,都將被認定為是偷稅行為,并按偷稅予以處罰。
(五)向供貨方取得返還收入的稅務處理
自2004年7月1日起,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沖減進項稅金的計算公式調整為:
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返還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六)一般納稅人注銷時進項稅額的處理
一般納稅人注銷或取消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
(七)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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