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簡介 第三單元 城鄉規劃與管理3.1 城鄉規劃概述 相關素材鄉村規劃 鄉村規劃是(rural planning)鄉村的社會、經濟、科技等長期發展的總體部署,是指導鄉村發展和建設的基本依據。規劃內容主要有:①鄉村自然、經濟資源的分析評價;②鄉村社會、經濟的發展方向、戰略目標及其地區布局;③鄉村經濟各部門發展規模、水平、速度、投資與效益;④定現鄉村規劃的措施與步驟。制定鄉村規劃,要根據鄉村的資源條件、現有生產基礎、國家經濟發展方針與政策,以經濟發展為中心,以提高效益為前提。要實行長遠結合,留有余地,反復平衡,綜合比較,選其最優方案。城鄉規劃的含義解析《城鄉規劃法》中所稱的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這部法律確定的法定城鄉規劃體系|考試大|,體現了一個突出特點,即一級政府、一級規劃、一級事權,下位規劃不得違反上位規劃的原則。規劃作為政府的職能,第一不能超越其行政轄區,第二不能超越法定的行政事權。如果把城鎮看做空間上的一個點,把國家、省、縣看做空間上的一個面,則可把城市、鎮、村莊的規劃理解為對點上建設的管理,把國家、省、縣的規劃理解為是從面的層次上協調若干點上的建設開發活動。兩方面的職責都是不可缺少的。 [21世紀教育網]上級政府與下級政府之間,也同樣存在點與面的關系。市縣政府需要協調鄉鎮的發展,省(自治區)政府需要協調市縣的發展,中央政府需要協調各省區的發展。各級政府都要從實施科學管理的需要出發,制定和實施本級政府的規劃。國家、省、縣要制定協調多個次一級行政地域單位空間發展的城鎮體系規劃,市、鎮、鄉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城鄉規劃法內容重點[來源:21世紀教育網]新的《城鄉規劃法》共有七章,七十條。其中《城市規劃法》的第三章城市的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被取消,并且新增了第四章城鄉規劃的修改和第五章監督檢查。 (一)突出城鄉規劃的公共政策屬性 l.重視資源節約、環境保護、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2.促進公共財政首先投到基礎設施、公共設施項目,保障對低收入人群的利益維護。 3.強調城鄉規劃制定、實施全過程的公眾參與。[來源:21世紀教育網]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30日。 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征求規劃地段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4.保證公平,明確有關賠償或者補償責任。 (二)強調城鄉規劃綜合調控的地位和作用 l.法律適用范圍擴大,強調城鄉統籌、區域統籌。 第五條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來源:21世紀教育網][來源:21世紀教育網] 2.既有統一要求,又有分類指導。 第三條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指導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的鄉、村莊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 (三)新的城鄉規劃體系的建立。 l.體現了一級政府、一級規劃、一級事權的規劃編制要求。 2.明確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3.突出近期建設規劃的地位。 第三十四條城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近期建設規劃應當以重要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設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為重點內容,明確近期建設的時序、發展方向和空間布局。近期建設規劃的規劃期限為五年。比如路網問題,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問題。[來源:21世紀教育網] 4.強調規劃編制責任。[來源:21世紀教育網] 第五十九條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四)嚴格城鄉規劃修改程序 l.對城鄉規劃評估。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并附具征求意見的情況。 2.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定。[21世紀教育網] 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并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3.修改詳細規劃的規定。[來源:21世紀教育網] 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修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五)城鄉規劃行政許可制度的完善 1.針對土地有償使用的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制度。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土地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21世紀教育網] 2.規定各項城鄉規劃的行政許可。 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不得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作出規劃許可。 展開更多...... 收起↑ 資源預覽 縮略圖、資源來源于二一教育資源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