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簡介 《法定繼承》教案課題:法定繼承教學目標:通過學習使學生掌握法定繼承的基本內容、代位繼承與轉繼承的特征和區別,了解遺產分配的原則和特別規定,并能熟練運用法定繼承方式解決遺產分割問題。教學重點:法定繼承的具體內容教學難點:代位繼承和轉繼承制度的運用教學方法:講授法教學過程:復習提問: 2000年3月31日杭州市69歲的老人葉瑞亭因病去世了,這位生前默默無聞的老人,死后卻引發了一場軒然大波,老人生前立下遺囑,將他價值百萬元的財產,全都留給了曾在他家做過保姆的鄉下妹子吳菊英,并到公證機關作了公證。而她的親身女兒卻沒有分得一分一厘,這使老人的子女憤怒異常,怎么也想不通。接受遺產的小保姆吳菊英,從17歲來杭州到現在已有8個春秋,8年來,她與葉瑞亭朝夕為伴,相互照顧,情同父女,這份遺囑也確實是老人的真實心愿,那么對于這樣的遺囑,法院將如何判決?請就上節課我們所學的遺囑繼承相關知識來談一談這份遺囑是否為合法有效的遺囑 ?葉瑞婷的女兒能否得到這份遺產呢?第一尊重立遺囑人他本人的意愿,他對于個人財產的處分是他行使所有權的一個基本內容,這是第一。第二,遺囑的內容是否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他必要的繼承份額,如果他的女兒是處在一個缺乏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狀況之下,那父親對遺產全部的遺贈給小保姆,肯定這個遺囑的內容會發生無效的情形,但是如果他的女兒不缺乏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他的父親基于對于小保姆的這種感激之情,把個人財產做了全部的遺贈,法律上還要去維護立遺囑人他的真實意見表示。這是我們上節課所學的遺囑繼承,也就是根據死者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進行繼承的一種繼承制度。在現實生活中也經常會有這樣的情形,被繼承人生前沒有訂立遺囑,或者遺囑為無效或部分無效;再或者遺囑醫囑繼承人卻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等,在這種情形下又應該如何進行繼承呢?今天我們就來學習繼承的另外一種方式法定繼承二、法定繼承案例:呂丙,男,21歲,山西某工科大學學生。呂乙,男,52歲,某村農民。呂甲,男,已故,原系某村養豬專業戶。呂甲與其妻沒有婚生子女,早年收養王某為養子,改名呂乙,呂乙婚后生一子呂甲,1987年,呂乙因病早逝。1992年,呂甲與其妻先后逝世。呂丙以呂甲收養孫的身份要求繼承祖父的遺產。呂甲的胞弟呂丁也提出要繼承其兄呂甲的遺產,理由是呂丙是呂甲的第三代,而且是養孫,沒有繼承權。自己是呂甲的同輩人,而且是同胞兄弟,是呂甲的遺產唯一繼承人。為此,二人發生爭執,呂丙去學校法律教研室請教法律老師該如何辦。在這個案例中被繼承人呂甲生前沒有訂立遺囑,那么他的財產到底誰有權繼承呢?對于這樣的情形就要適用法定繼承(1) 法定繼承的概念:法定繼承是指繼承人的范圍、繼承人的順序、繼承人遺產分配的份額均由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方式。 ◆法定繼承是繼承中常見的繼承方式,其適用的前提是被繼承人沒有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和遺贈撫養協議,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放棄遺贈等。 (二)法定繼承人范圍 、順序 1、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以血緣關系、婚姻關系和收養關系為基礎確立。 2、根據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親疏遠近程度確定并將其劃分為兩個繼承順序: 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包括養父母、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的兒媳、女婿;再婚的女婿繼承糾紛案案例:劉甲,男,已故,原系河南某縣農民。王某,男,35歲,大學文化,某縣農機廠工程師。劉乙,男,承德市某工廠會計。王某與劉甲獨生女兒劉女于1982年結婚,婚后夫妻一直與劉甲共同生活,王某視劉甲如親生父親。1990年,劉女因車禍死亡。劉甲因悲傷過度,患了重病。王某后雖另婚,但仍像過去那樣,照料劉甲,請醫送藥,料理日常起居。1992年劉甲去世,王某又為他送了終。不久,劉甲之弟劉乙回來,要繼承哥哥的遺產,他認為王某是女婿,不能繼承,他是唯一的繼承人。王某不同意,起訴到人民法院。 第二順序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繼承方式:繼承開始后,先以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沒有或放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根據法定繼承的范圍和順序我們再來看開頭的案例,如果呂乙沒有先于呂甲死亡,那么誰應該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呂甲遺產?實際上呂甲的養子呂乙已先于呂甲死亡,但留有一子呂丙,呂丙有沒有權利繼承呂甲的遺產呢?(三)代位繼承1、概念、對于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該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替死亡的父或母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法律制度就叫做代位繼承。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稱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繼承遺產的人,稱為代位人。而在第一順序繼承人有代位人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無權繼承,所以該案的合法繼承人為呂甲。2、代位繼承的法律特征(1)、被代位人必須是先于被繼承人死亡(2)、被代為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3)、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4)、代位人只能取得被代位人應得的份額(5)、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3、代位繼承與轉繼承轉位繼承遺產糾紛案案例:王丙,男,21歲,河北大學學生。王丁,女,19歲,河北某醫專學生。劉某,女,46歲,河北某外貿公司職員。王女,女,40歲,河北某食品商場店員。被繼承人王甲生前系河北某大學教授,曾寫過許多專著,其中《遺傳法》和《病理學》兩本書在他去世時還未出版。1980年他去世后,其子王子和女兒王女對其它遺產進行了分割。1981年1月王子病死,留下妻子劉某和兩個兒女王丙、王丁。此后,1981年10月,王甲的遺著《遺傳學》和《病理學》出版,出版社送來了稿費3000元,成為王甲的遺產。王女要求作為唯一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全部稿費,劉某及兒女提出異議,于是到某律師事務所咨詢。請同學歸納代位繼承與轉繼承的區別:(1)繼承人死亡的時間不同。(2)繼承主體不同。(3)適用的范圍不同。四、繼承的程序與遺產的處理1、繼承開始的時間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死亡包括自然死亡與宣告死亡。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他們死亡的先后時間,就推定其中無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就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參見案例3) 2、遺產的范圍 遺產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所有的個人合法財產請同學思考遺產是否包括債務? 遺產包括個人合法收入、儲蓄、房屋、生活用品、林木、牲畜、文物、圖書資料及知識產權的財產權,還包括被繼承人依法可以轉移的債權債務及其他各項合法權益。 2、繼承的接受、放棄與喪失 ◆繼承人在實施了違法行為的情況下可能喪失繼承權,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為爭奪財產殺害其他繼承人;遺棄、虐待被繼承人;偽造、篡改遺囑等。課堂練習:1、劉某與前妻生有一子,離婚后孩子和前妻一起生活,由劉某提供撫養費,兩年后,劉某與趙某再婚,趙某帶來與夫所生的女兒。劉某和趙某生活兩年去世,可以直接繼承劉某遺產的有( ) ①前妻 ②與前妻所生兒子 ③繼女 ④趙某 ⑤劉某的爺爺 ⑥已去世的父親 A、①②⑥ B、②③④⑤ C、②③④ D、①②⑤2、被繼承人牛賢弟在解放前先后與李莞榮、許萍結婚。李莞容生有3個子女,即牛華珍、牛華東、牛華林(牛華林早年去美國,1969年在美國病故,遺下妻子王青、女兒牛春琴、牛春紅、牛春蘭)。許萍生有3個子女,即牛華玉、牛華貴、牛華寶。1959年牛賢弟與許萍協議離婚,許萍所生的3個子女由牛賢弟撫養。從此,牛華玉、牛華貴、牛華寶由牛賢弟、李莞容撫養,在上海共同生活。1963年牛賢弟病故,其去世后遺產沒有分割。1971年李莞容病故,經查,牛賢弟與李莞容留有遺產40萬元。依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回答下列問題,并簡述理由:(1)牛賢弟遺產的法定繼承人有哪些?(2)哪些人可以轉繼承牛賢弟的遺產?(3)李莞容遺產的法定繼承人有哪些?(4)本案應如何處理?小結、今天我們學習了法定繼承的基本內容、代位繼承與轉繼承制度的區別和運用,了解遺產分配的原則和特別規定,希望大家認真掌握并能運用這些基本原則和制度解決遺產分割問題。布置作業: 展開更多...... 收起↑ 資源預覽 縮略圖、資源來源于二一教育資源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