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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思想政治選修五第二專題第二框題積極維護人身權課件(35張)+學案+素材+試卷+教案+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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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二一教育資源

高中思想政治選修五第二專題第二框題積極維護人身權課件(35張)+學案+素材+試卷+教案+視頻

資源簡介

第二專題第二框題《積極維護人身權》
一、教學目標
1、知識目標: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
2、能力目標:學會用法律思維觀察和分析現實生活中發生的各類糾紛,提高實踐能力。
3、情感態度價值觀:提高法律意識,增強法制觀念,能夠自覺維護自己及他人的人身權。
二、教學重點
理解人身權的具體表現。
三、教學難點
引述侵害人身權的案例,討論侵害人身權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
四、教學過程:
教學環節 教師活動 學生活動 設計意圖
導入 播放視頻《孕婦被拒絕刨腹產跳樓》 你如何看待這件事? 看書,并思考討論探究問題。 事例引入,引發學生的討論,代入本節課的內容。
知識點一 生命健康誠可貴。 展示中國傳媒大學女研究生周云露被殺一案。 探究問題: 1、李斯達侵犯了周云露的什么權利?2、你如何理解這個權利?3、人身權除了上述權利外還有哪些表現?教師講解補充:①人身權包括的內容。②當生命健康權受到侵害時應該怎么做? 例題或練習 根據學生習題解答情況點撥。 教材探究問題,寫出簡易答案,對照探究提示,加深對教材知識的理解。 用一些體現本知識的事例加以說明,在探究的基礎上進一步開拓學生的視野。
知識點二 姓名肖像權受保護。 播放視頻《“王娜娜”事件調查結果公布 13人被處理 3人移交司法機關》 探究問題:我們應該如何行使姓名權? 例題或練習。 根據學生解答情況進行講解。 教師補充:《姓名登記條例》規定姓名不得含有的內容。 講解關于肖像權的相關內容。 觀看視頻,讀課本,學生看書自學,小組討論關于肖像權的相關內容。 通過“疑誤指津”進行釋疑解惑或對知識外引內聯,引導學生深入思考、學會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方法。
知識點三 名譽隱私不可侵。 播放《快遞員私拆包裹還曬到朋友圈!》。 探究問題: 1、什么是名譽權?我們應該如何保護?2、什么是隱私權?我們應該如何保護?教師講解:名譽權與隱私權不一樣。 例題或練習 根據學生習題解答情況進行點撥。 教師展示關于人身權的表格。 討論,回答老師的問題,填寫相關表格。 通過培養學生合作探究,提高學生合作意識,提升學生的思想境界。
總結 要求學生總結“積極維護人身權”的相關知識。 學生總結,回答。 對本節課的內容進行小結,檢驗學生對本節課理解程度。
本課小結 專題二的主要內容是民事權利和義務。涉及民事主體在生活中可能面臨的各種民事法律關系,而人身權關系是其中最主要的關系,我希望通過本框內容的學習,同學們能夠增強主體意識,尊重生命、自由和人格尊嚴,謝謝大家。
板書設計 人身權 (1)人身權的內涵(2)人身權的地位和作用 (3)人身權的類別 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
教學反思 多媒體能把文字、圖像、聲音、動畫和視頻信息等眾多信息集于一體,能在視覺、聽覺上產生一定的刺激,引起學生的注意,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使學生產生強烈的學習欲望,從而形成學習動機。因此在教學中我們可以結合新課程的要求,針對不同的教學內容和教學任務采取形式多樣的教學方法,通過多媒體課件等現代化教學手段,或者是照片、圖片、掛圖等生動、形象且直觀的教學手段,或者通過師生的講述,把學生帶入某種特定的情景之中,使學生有如身臨其境。通過這種情感渲染和傳達,使學生更容易接受對知識的詮釋和理解,免去了生澀與呆板,也達到使學生學會對知識活學活用的目的。


2.2積極維護人身權
>> 情景導入
>> 要點學習
目標展示:
1、知識目標: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
2、能力目標:學會用法律思維觀察和分析現實生活中發生的各類糾紛,提高實踐能力。
3、情感態度價值觀:提高法律意識,增強法制觀念,能夠自覺維護自己及他人的人身權。
1、人是法律關系的主體,公民享有人身權。人身權中最基礎的權利是______________,人格和尊嚴是民法中人身權的主要部分。
2、姓名權: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________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______、_____。此外,公民有權使用_______或者其他別名。
3、肖像權:是人們對其_______________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公民對自己的肖像享有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的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_____________使用公民的肖像。
4、名譽權: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___________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5、我國民法對于公民的隱私,是與__________一并保護的。
決定
盜用
假冒
筆名
外部形象
再現
使用
排除他人侵害
營利為目的
生命健康權
人格尊嚴
名譽權
自主學習
人身權與財產權共同構成了民法中的兩大類基本民事權利。
人身權: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其人身不可分離而又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
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兩大類,
其中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肖像權﹑榮譽權。
身份權包括親權﹑配偶權﹑親屬權。
2015年8月9日
中國傳媒大學2014級電影專業女研究生周云露離開宿舍,稱去幫本科同級音響導演專業的同學李斯達拍戲。但這之后,她與李斯達兩人雙雙失聯。
后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斯達將周某某誘騙至位于朝陽區廣渠路北側陽光家園的暫住地,持事先準備的水果刀將被害人周某某殺害。
2016年12月30日
案件在北京市三中院一審公開宣判。李斯達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被告人李斯達當庭表示上訴。
2017年10月31日
北京高院對該案進行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北京市三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李斯達死刑的判決,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部分,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1.姓名含義:用來表現自我、區別于他人的符號
2.為什么?總是與特定個人相聯系的,因而在很大程度上體現個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3.如何行使姓名權:
①.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②.一般來說,在未成年之前,個人的姓名是由父母決定的;在成年之后,每個人有權決定繼續使用或者改變自己的名字,但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姓名戶籍管理的規定。
③.此外,公民有權使用筆名或者其他別名。
對于公民取名用字,應當在一定前提下予以必要的限制。只能變更一次。
《姓名登記條例》規定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損害國家或者民族尊嚴的;
違背民族良俗的;
容易引起公眾不良反應或者誤解的。
《條例》規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數字、符號:
已簡化的繁體字;已淘汰的異體字,但姓氏中的異體字除外;自造字;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
符號;其他超出規范的漢字和少數民族文字范圍以外的字樣。
第一,肖像權:是人們對其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公民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
第二,法律規定: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三,法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進一步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因社會公共利益,可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1)使用社會公眾人物肖像;
(2)為宣傳報道而使用參加游行集會、游園活動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當的輿論監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緝犯罪嫌疑人或報道已判決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為肖像權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國家機關為執行、適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為證據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為了科學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圍內使用他人肖像
侵權形態:
㈠侮辱:書面、口頭、暴力形式進行人身攻擊;
㈡誹謗:隱瞞真相、捏造事實并加以傳播;
㈢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損的;
㈣批評文章內容基本失實,致他人名譽受損的;
㈤批評文章反映問題雖基本屬實,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致他人名譽受損的;
㈥描寫真人真事或事實上以特定人為描寫對象的文學作品,對其進行侮辱、誹謗或披露隱私,致他人名譽受損的。
名譽權是社會對一個民事主體(公民、法人)的信用、聲望、品德、才干等方面的評價。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公民和法人都依法享有名譽權。

第一,隱私:法律對隱私的保護,是針對私人生活中不愿意讓人知道的信息,是為了保障人們私人生活的安寧,使其不受干擾。
第二,法律規定:我國對公民隱私的保護,是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如通訊自由、住宅不受侵犯等的具體體現。
第三,法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司法解釋中進一步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公民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有權使用筆名或者其他別名
公民享有再現、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自己肖像的權利
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生命健康權 姓名權 肖像權 名譽權 隱私權
法律保護
法律禁止侵害公民的身體,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或死亡的,要賠償和支付相關的費用
法律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生命健康權 姓名權 肖像權 名譽權 隱私權
法律禁止
>> 及時鞏固
1.下列屬于民法中人身權的是(  )
①生命健康權      ②財產所有權
③姓名肖像權 ④名譽隱私權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 及時鞏固
2. 下列不屬于侵犯他人姓名權的行為是(   )
A.假冒他人姓名 B.盜用他人姓名
C.與他人同名 D.禁止他人用某個姓名
>> 及時鞏固
3.隱私權的內容包括(   )
①個人信息的控制權 ②個人活動的自由權
③私有領域的保密權 ④隱私的轉讓權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1、李斯達侵犯了周云露的什么權利?
2、你如何理解這個權利?
3、人身權除了上述權利外還有哪些表現?
>> 問題探究
答案提示:1、侵犯了生命健康權。2、生命權指自然人維持生命延續,不容他人非法剝奪的權利。健康權指自然人保持其自身及器官正常功能安全的權利,包括生理、心理健康。侵權責任:民法通則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補助費;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3、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人格權除了生命健康權,還有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姓名權等權利。

>> 問題探究
我們應該如何行使姓名權?
答案:姓名權在很大程度上體現個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一般來說,在未成年之前,個人的姓名是由父母決定的;在成年之后,每個人有權決定繼續使用或者改變自己的名字,但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姓名戶籍管理的規定。此外,公民有權使用筆名或者其他別名。
1、什么是名譽權?我們應該如何保護?
2、什么是隱私權?我們應該如何保護?
答:1、名譽權是社會對一個民事主體(公民、法人)的信用、聲望、品德、才干等方面的評價。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公民和法人都依法享有名譽權。 2、法律對隱私的保護,是針對私人生活中不愿意讓人知道的信息,是為了保障人們私人生活的安寧,使其不受干擾。法律規定:我國對公民隱私的保護,是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如通訊自由、住宅不受侵犯等的具體體現。

>> 問題探究
名譽權與隱私權的區別
(1)涉及的內容不同。隱私是公民不愿公開的信息,而名譽是一種社會評價。
(2)侵害的方式不同。侵害名譽往往是采取侮辱、誹謗的方式,而侵害隱私則表現為公開散布。
(3)權利主體不同。名譽權的主體為公民或法人,而隱私權只能為公民享有。
>> 難點剖析
>> 隨堂鞏固訓練
1、李某常以未完成作業和撒謊為由毆打養子,致其體表廣泛挫傷并產生畏懼心理。事件披露后,警方對李某實施刑拘,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法院一審宣判,李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在本案中,李某(  )
①侵害了養子的人身權
②侵犯了養子受教育的權利
③侵犯了養子的身份權
④侵害了養子的生命健康權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 隨堂鞏固訓練
2.近年來,北京、上海等地頒布新的《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均避開了“見義勇為”的字眼,改成了“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報告,遇有侵害敢于斗爭,善于斗爭,學會自護自救”。這一修訂表現了國家和社會對未成年人________的重視和保護。
A.隱私權 B.名譽權
C.生命健康權 D.受教育權
>> 隨堂鞏固訓練
3.王阿姨在某家電超市買了一個吹風機,使用3個月后,吹風機壞了。王阿姨到超市要求退貨。超市服務員,因吹風機超過“1個月包退”的退換貨規定,所以沒有給王阿姨退貨。王阿姨因此十分氣憤,便復印一些小傳單貼在超市附近的墻上,宣傳這家超市出售的都是假冒偽劣商品,所售一切商品不包質量、服務態度惡劣等內容。下列對王阿姨的做法評述正確的是(  )
A.錯誤。王阿姨的行為是在打擊報復這家超市,損害了超市的名譽權
B.錯誤。王阿姨的行為違反誠實信用的原則
C.錯誤。王阿姨的行為違反了尊重社會公德的原則
D.正確。王阿姨有權對商品生產者、經營者進行評論、批評
>> 隨堂鞏固訓練
4、小虎和王軍本是一對非常要好的朋友,但后來因一件小事兩人產生了隔閡。這之后,王軍便到處向別人述說小虎的隱私,最終引起了小虎的極度不滿。上述事實中,王軍侵害了小虎的________權。(  )
A.名譽 B.隱私
C.姓名 D.肖像
>> 隨堂鞏固訓練
5、中新網報道:公安部2017年10月13日,發出A級通緝令,緝拿特大殺人犯罪嫌疑人王玉忠。通緝令顯示,王玉忠系云南省文山州麻粟坡縣八布鄉荒田村人。2016年12月以來,王玉忠伙同楊明正、楊廷志、侯正明等人涉嫌在中越邊境地區實施殺人案件5起,造成7人死亡,1人重傷,2人輕傷。現該犯罪嫌疑人在逃,并可能隨身攜帶手榴彈。對提供線索的舉報人、緝捕有功的單位或個人,公安部將給予人民幣5萬元獎勵。
閱讀上述材料,請你探究:
(1)公安部將殺人犯罪嫌疑人王玉忠的照片在網上發布是否構成侵權,為什么?
(2)我國法律在保護公民肖像權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3)哪些行為是合理使用肖像的行為?(兩到三種即可)
【答案】(1)警方發布通緝令使用犯罪嫌疑人的照片不構成侵權。因為,這是為了打擊犯罪,保護受害人利益,維護社會穩定而使用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是合法行為。
(2)我國法律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如不準擅自將他人的肖像用做廣告或雜志封面,或印在掛歷上;不得惡意損毀、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等。我國法律也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公民肖像。
(3)如新聞報道中報道政治活動時使用政治家的肖像;為記載或宣傳特定公眾活動使用參與者的肖像;為醫學實驗在課堂上向學員展示病人的肖像;旨在行使正當的輿論監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等。 
1、“以營利為目的”的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即使用者在主觀上,希望通過對他人的肖像的使用,獲得經濟利益。但是,所謂的“營利”并不是我們通常理解上的要有營利實事,只要有營利的主觀意圖,有客觀營利的行為,無論行為人是否實現營利目的,都構成“營利”實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即被侵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可見,未經肖像權人許可,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精神上的損害等,使用人也同樣構成侵權(肖像權)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同樣存在許多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污損、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并不是決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權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確定侵權責任大小的重要情節。   3、肖像權人雖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權人許可的使用范圍、使用區域、使用時限。這種情況無需是否存在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都構成侵權責任。當然,這種情況一般是屬于合同的違約責任問題。
>> 知識拓展
【溫馨提示】 我國民法對人身關系進行調整,對民事主體的人身利益進行保護,其目的就在于滿足主體對人格尊嚴和身份保障的需要,以保證社會關系的協調有序發展。
身份權是民事主體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維護其一定社會地位和社會關系的權利,它包括:
①親權,即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所行使的權利。
②親屬權,是指民事主體因血緣、收養等關系產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權利。
③配偶權,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其間,夫妻雙方基于夫妻身份所互相享有的民事權利。
>> 知識小結概括
人身權
(1)人身權的內涵
(2)人身權的地位和作用
(3)人身權的類別
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
>> 知識導圖
第二專題第二框題《積極維護人身權》
基礎夯實
單項選擇題:
1、陳興夫婦在兒子陳華周歲生日時到紅星照相館為兒子拍照留念。后來攝影師劉某將陳華的底片賣給個體戶張某作掛歷用,張某又將該底片賣給蘭星香皂廠作嬰兒香皂廣告用。在本案中,侵犯陳華肖像權的侵權人是(   )
A.攝影師劉某 B.蘭星香皂廠
C.個體戶張某 D.劉某、張某和蘭星香皂廠
【解析】選D。劉某、張某和蘭星香皂廠在未經陳興夫婦同意的情況下,以營利為目的使用陳華的肖像,所以三者都是侵權人。
【答案】D
2、某報社在一篇新聞報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私生子的事實,致使甲受到同學的嘲諷與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殘左手無名指,給學習和生活造成重大影響。按照我國法律規定,該報社的行為( )
A.是如實報道,不構成侵權
B.侵害了甲的隱私權
C.侵害了甲的姓名權
D.侵害了甲的生命健康權
【解析】選B。報社有新聞報道的權利,但也同時必須履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義務,題干中報社的行為構成了侵權;根據題干,報社并非侵犯姓名權,甲自殘手指也不是報社直接造成的,故也不屬于侵害生命健康權,屬于侵犯隱私權。
【答案】B
3、某小學二年級教師張某,為懲罰考試不合格學生董某,將董某叫到講臺前當眾用教鞭抽打她的手心,并讓董某自己數著。董某疼痛難忍,把手收了回來,張某一氣之下朝董某的后腦打了一教鞭,董某的腦袋立即耷拉下來,這時張某又打了一鞭,董某的嘴里、鼻孔里冒血,瞳孔擴散,失去了知覺,生命垂危。后送到醫院治療脫險。董某的父母為了給孩子治病,花費了人民幣8萬多元,誤工半年之久。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①老師侵犯了學生的生命健康權
②老師不承擔法律責任,但是要受到道德和良心譴責
③老師應依法賠償損失,賠禮道歉
④學校也要承擔相應責任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解析】選C。題干中老師的行為已嚴重侵害了學生的生命健康權,并造成經濟損失,故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賠償損失;這是在學校發生的侵權事件,因此學校也要承擔相應責任。故②說法錯誤,答案選C。
【答案】C
4、“一米線”是銀行、郵局等窗口服務行業為防止客戶的個人賬號、儲戶密碼等信息被泄露而采取的防范措施。這一措施維護了公民的(  )
A.肖像權 B.榮譽權
C.姓名權 B.隱私權
【解析】 設立“一米線”,有利于保護公民私人生活中不愿意讓人知道的信息,是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
【答案】 D
5、某雜志為擴大銷量,精心炮制了某著名影星甲的一段緋聞,給甲帶來了極大的精神痛苦。甲將該雜志社告到法院,該案不適用的責任方式是(   )
A.賠償損失 B.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C.賠禮道歉 D.消除危險
【解析】選D。題干中某雜志炮制影星甲的緋聞,屬于侵犯公民的名譽權,對其帶來的是精神痛苦,并不存在危險,因此雜志社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包括消除危險
【答案】D
6、2015年6月,得知自己的碩士學位被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認定不真實,某大學副校長以學位中心侵犯其姓名權、名譽權和榮譽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撤銷學位中心認定并賠償其精神損失1萬元。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的行為
A.不合法,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權
B.不合法,侵犯了公民姓名權
C.合法,未侵犯該公民任何合法權利
D.合法,基于委托進行的認定都是合法的
【解析】學位中心作出的認定不存在過錯,亦未造成對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損害,學位中心是基于委托對學位進行認定,認定目的是打擊學位造假。因此,即使未經本人允許,認定行為也沒有侵犯該公民的姓名權、名譽權和榮譽權,未侵犯該公民任何合法權利,因此選C;A、B判斷錯誤;D認為“基于委托進行的認定都是合法的”說法錯誤。
【答案】 C
7、關于肖像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進一步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________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①廣告 ②商標 ③裝飾櫥窗 ④按法定程序司法機關進行取證調查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解析】①②③都是以營利為目的,故選A項。
【答案】 A
8、原告周某系某公司的副經理。一次,周某外出,忘記將辦公桌的抽屜鎖好,孫某借機翻看,見有周某的一本日記就擅自翻閱,發現周某在日記中感到陷入苦悶而無力解脫。孫某見此如獲至寶,將相關的內容摘記下來,組織成了證明周某道德敗壞、生活作風不端正的材料,寄送組織、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又召開公司職工大會,在會上宣讀了周某日記中的部分內容,并加以夸張、歪曲的解釋。周某知內情后,遂向法院提起訴訟。下列判斷正確的是(  )
①本案構成侵害名譽權
②本案構成侵害隱私權
③隱私權保護公民個人的生活安寧和平靜
④隱私權被侵犯,一定會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不安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解析】選A。周某的日記是不愿讓人知道的信息,擅自翻閱構成侵害隱私權,我國民法對于公民的隱私權是與名譽權一并保護的,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是侵害名譽權,因此選①②③,④說法絕對化,排除。
【答案】A
9、當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權遇到侵害時,要做到(  )
①大義凜然,舍生取義  ②敢于斗爭、善于斗爭、學會自護自救 
③從實際出發、講究策略、切實保護自己 ④趕緊回避、忍受屈辱、少惹麻煩
A.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①④
【解析】 國家和社會對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高度重視和保護,要求未成年人遇有侵害敢于斗爭、善于斗爭、學會自護自救 ,要從實際出發,講究策略,切實保護自己。②③正確,故答案選B項。
【答案】 B
10、對于名譽權,民法通則規定(  )
①只有公民享有名譽權,法人沒有 ②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③公民和法人都依法享有名譽權  ④法人有名譽權,但不受法律保護,因為他不是自然人
A.①② B.②③ C.③④ B.①④
【解析】 對于名譽權,民法通則規定:公民和法人都依法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②③正確,故答案選B項。
【答案】 B
能力提升
非選擇題(共5道)
11、張甲年幼時父母便已離婚,隨母親李乙生活。張甲年滿18周歲后,征得李乙同意,到戶籍登記機關改隨母姓。其父張丙聞知后,堅決不同意,并通過熟人到戶籍機關將甲改回張姓。
運用法律知識對張丙的行為進行分析。
【解析】本題以姓名更改為材料,考查對公民姓名權的理解。姓名權是自然人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的姓名的權利。自然人既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還可以選擇父母姓氏之外的其他姓氏,對此任何人無權干涉。回答本題時首先分析姓名的特點,其次分析民法通則對姓名權的規定,最后結合材料分析,張甲年滿18周歲,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有權決定自己的姓氏。
【答案】(1)姓名是我們用來表現自我、區別他人的符號。姓名總是與特定個人相聯系的,因而很大程度上體現了個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2)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3)張甲年滿18周歲,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有權決定自己的姓氏,張父將甲的姓氏改回,屬于干涉張甲姓名權的行為,侵犯了張甲的姓名權,應該負法律責任。
12、黃某和李某原是男女朋友,后因李某品行不佳分手。幾年后,李某將自己起草并打印的“黃某人”等材料共10頁,散發張貼于包括黃某丈夫陳某單位在內的多個單位。材料中“黃某畸形成長,人格異常”等詞語,給黃某精神造成了極大的痛苦,并導致其流產。后來查明,李某在材料中所述內容完全失實。
請結合所學法律知識,談談對本案中李某行為的認識。
【解析】本題考查有關名譽權和生命健康權的知識。本案中李某的行為首先侵犯了黃某的名譽權,然后他的侵權行為使黃某受到極大的精神痛苦,并導致其流產,這侵犯了黃某的生命健康權。
【答案】(1)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本案中李某違反了民法通則的規定,以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了黃某的名譽權和生命健康權。
(2)李某嚴重損害了黃某的名譽權和生命健康權,應當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支付醫療費和精神損失費等責任。
(3)人身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我們不僅要依法維護自己的人身權,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權,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3、2016年6月,某縣中醫院為宣傳醫院治療技術,在未取得患者及其家屬同意的情況下,把患者王某在該醫院就診時的一張照片放在醫院宣傳欄中公開展出。王某及其家屬在與醫院交涉無果的情況下,憤然上訴至法院。
(1)本案中,該縣中醫院侵犯了王某的何種權利?為什么?
(2)該醫院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解析】 我國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該醫院并未經過王某的同意,造成了侵權事實。
【答案】 (1)①該縣中醫院已經侵犯了王某的肖像權,因其未經王某及家屬同意,以營利為目的公開展出王某就診的照片。②該醫院也侵犯了王某的隱私權和名譽權,因王某就診一事屬個人隱私,不愿被他人知道,而該醫院以公開的形式對外宣揚,侵犯王某隱私,同時也損害了王某的名譽。
(2)該醫院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撤掉照片,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支付劉某精神損失費。
14、北京某互聯網公司,通過全國多家衛星電視發布廣告,宣傳其手機游戲產品。廣告中的動畫形象表現了趙本山的容貌、姿態等主要特征。眾多消費者出于對趙本山公眾形象的認可和信任下載該游戲,但并未享受到相應的服務。這引發了消費者的不滿,不少消費者在網絡中譴責趙本山。據此,趙本山起訴北京某互聯網公司,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請根據所學法律知識分析,北京某互聯網公司侵犯了趙本山的什么權利?應該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解析】本題以某互聯網公司侵犯趙本山肖像權為背景,考查有關肖像權的知識。題目本身不難,但要從理論上即從法律依據上分析出某互聯網公司的侵權行為,以及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
【答案】(1)肖像權是人們對其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公民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我國法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肖像權的行為。據此判定該案例中的北京某互聯網公司侵犯了趙本山的肖像權。
(2)北京某互聯網公司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有: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等。
15、陜西省合陽縣的一對父子在西安秦嶺野生動物園游玩時誤入猛獸區,被區內幾只放養的老虎咬傷,父親經搶救無效死亡。事發后,事故直接責任人、虎區安全電閘門操作員梁某,被公安機關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刑事拘留。動物園方面和受害者家屬經友好協商達成了賠償意見,由動物園賠償受害者家屬包括喪葬費、撫恤金等在內的費用共計43萬元。
運用所學的法律常識中關于人身權的知識,分析上述材料。
【解析】考點為人身權的相關知識。解答本題的關鍵是要從材料信息中獲取材料的中心思想并與人身權相關知識聯系起來。材料中一對父子被動物園中的老虎咬傷,表明該父子人身權中的生命健康權受到了侵犯,而誰是責任人,顯然不能是老虎,那只能是老虎的所有者,動物園。組織答案時要注意知識應用的準確及結合材料案例進行組織。要指明各方權利與義務(責任)。
【答案】 ①公民和其他民事主體應尊重他人的權利,自覺履行應盡的義務,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中事故的責任人,沒有盡到嚴格防范、保護他人生命健康安全的義務,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受到法律保護。陜西省合陽縣父子因動物園的管理人員疏忽和管理不善,被老虎傷害,生命健康權受到侵害,有權依法追究動物園的法律責任。
三、個性創新
選答題
16、某校兩名女同學去某超市選購洗化用品,后嫌太貴就離開了。但超市的工作人員認為她們偷了一盒化妝品,不容分說,把她們帶到治安室強行搜身,并恐嚇關押她們達一個多小時,但最終一無所獲。超市工作人員連一句道歉的話也沒說,就將兩位同學趕走。事后,學生家長到超市交涉,但他們拒絕認錯。
(1)超市工作人員侵犯了兩位女同學的什么權利?超市應以何種方式承擔法律責任?
(2)請你按侵權前、侵權中、侵權后為兩位女同學維護自身權利設計三項合法、有效的措施。
【解析】本題第(1)問,由“認為她們偷”“強行搜身”“恐嚇關押”等關鍵信息判斷超市工作人員侵犯了兩位同學的名譽權和人身自由權利;第(2)問,緊扣“侵權前、侵權中、侵權后”的要求作答。
【答案】(1)名譽權和人身自由權利是我國法律明確保護的人身權,超市工作人員侵犯了兩位同學的名譽權和人身自由權利。超市應以消除影響、道歉賠償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
(2)侵權前:向侵權人說明人身自由權利受法律的保護,非法侵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侵權中:可以采用呼叫周圍群眾,聯系“110”等力量來制止侵權行為。侵權后:可以到司法機關報案、起訴或控告,要求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二專題第二框題《積極維護人身權》
文本素材
1、中國傳媒大學女生被害案二審宣判:維持一審死刑判決
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李斯達被帶上法庭。北京市三中院一審判處李斯達死刑。王貴彬 攝
中國傳媒大學女大學生被害一案有了最新進展。10月31日,北京高院對該案進行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北京市三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李斯達死刑的判決,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部分,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015年8月9日,中國傳媒大學2014級電影專業女研究生周云露離開宿舍,她告訴室友去幫本科同級音響導演專業的同學李斯達拍戲,戲份不重,不會通宵。但這之后,她與李斯達兩人雙雙失聯。
2015年8月11日,李斯達被公安機關查獲歸案。北京警方證實,中國傳媒大學失聯女生周云露被同校男生李斯達強奸未遂殺害。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當庭表示上訴
該案于2016年12月30日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李斯達以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此外,李斯達賠償周云露近親屬各項損失5萬余元。
當時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斯達和被害人周某某(女,歿年22歲)是中國傳媒大學的同級校友。為尋求刺激并經預謀,李斯達以拍攝微電影為名,于2015年8月9日14時許,將周某某誘騙至李斯達位于朝陽區廣渠路北側陽光家園的暫住地,持事先準備的水果刀將被害人周某某刺傷。在周某某撥打電話求救期間,李斯達對施救人員謊報地址,致周某某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一審宣判后,李斯達當庭表示上訴。
細節顯示,該案一審宣判時李斯達的父親和辯護人沒有出庭,宣判期間李斯達一直面無表情。
記者注意到,李斯達上訴提出原判量刑過重,其辯護人則認為李斯達屬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屬愿意積極賠償,希望得到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且李斯達主觀惡性并非罪大惡極,人身危險性并非極大,建議改判死緩。
二審法院未認定被告人自首情節
今年5月25日,該案二審在北京高院開庭審理,因為案件涉及隱私,法院不公開審理。
10月31日,北京高院對該案二審宣判。記者獲得的北京市高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顯示,對于李斯達辯護人提出的具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北京高院認為,李斯達到案前已被列為重大嫌疑對象,公安機關偵查活動對其已有明顯的針對性,并根據李斯達的行蹤,在內蒙古飯店客房將其抓獲,李斯達不具有自動投案的意思表示和客觀行為,不認定為自首。
此外,“特別是在周某某死亡之前對外求救期間,李斯達謊報地址,阻止他人對周某某施救,犯罪手段殘忍,犯罪情節和后果極其嚴重,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極大,且不能獲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其到案后雖能如實供述犯罪行為,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北京高院認為,原審法院根據李斯達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及所判決的賠償項目、賠償數額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因此依照法律規定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對話
被害人父親
接到求情電話,“我說無能為力”
中國傳媒大學女大學生被害案暫告一段落。昨天,記者聯系了被害人周云露的父親。10月31日,周父從江蘇老家趕到北京旁聽了二審宣判,他告訴新京報記者,對二審結果滿意,并且不能接受兇手李斯達家屬的道歉。
“案子已經兩年多了,一直在等待宣判”
記者:案件二審宣判,維持了一審的死刑判決,你對這個結果滿意嗎?
周父:嗯,滿意。
記者:你是什么時候接到法院通知的?
周父:28日左右收到法院通知說要宣判了,當時書記員給我打了電話。我30日中午十二點半左右到北京,31日下午1點多的高鐵回了老家。
記者:接到通知的時候對結果有沒有期待?
周父:肯定有期待,中間我跟高院有聯系,也一直在等著宣判,因為案子也已經兩年多了。
記者:能回憶一下宣判現場的情況嗎?
周父:被告人(李斯達)父母和律師都沒到場,李斯達現場就是面無表情、一言不發,站在那里等宣判完了就押回去了,沒什么動作。
記者:整個過程中李斯達有沒有表態?
周父:沒有任何表態,表情比較呆板。
記者:一審的時候,李斯達在庭上也全程面無表情,你當時說難以接受。這次面對他的狀態呢?
周父:我也麻木了。跟這種惡魔沒辦法生氣,只能用法律的手段來制裁他了。
“接受不了道歉,我女兒走得這么慘”
記者:從案件一審宣判到現在,跟李斯達家屬有過接觸嗎?
周父:他父親給我打過電話,大概是二審宣判前一個多星期。我接了,沒說幾句話就掛了。他說看在父母的面子上能不能饒他一死,我說無能為力,我就掛斷了。從一審宣判到現在,聯系過兩三次吧,(電話)我有的接了有的沒接。
記者:電話中跟你表示過歉意嗎?
周父:有過。
記者:你接受他們的道歉嗎?
周父:那肯定接受不了,沒有為什么。我女兒不是白死的,她走得這么慘。
記者:二審的時候請律師了嗎?
周父:一審請過律師,后來二審沒有請律師,也不需要,案件的經過很明確,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好好生活吧,把這個事情放下”
記者:案件發生已經有兩年多,你是怎么過來的?
周父:熬、等待,期待這次宣判,早一點把這個事情了結了,早一點回歸生活,給死者一個交代。這段時間精神狀況稍微好一點,也讓自己慢慢走出來,人活著還是要生活的。
記者:云露母親那邊的狀況還好嗎?
周父:也差不多吧,也是每天都會想起,因為女兒很優秀,已經開始工作了,她將來也是個人才。我們從她12歲升初二那年送她到北京上學,她一直自己學習,她對自己要求比較高的。當時她就自己一個人,后來高中考了中央音樂學院附中,大學考了中國傳媒大學,又上了研究生。
記者:求學的過程中你們會經常來北京看她嗎?
周父:我們比較忙,我出差的時候會去看看她,她也很少回家,一般都在學校學習,除非過年、暑假在家呆一個星期左右。她在家里也從來不出門,拿著電腦、書學習。她跟同學的關系都比較好,我們也非常放心。
記者:二審已經宣判了,今后有什么打算嗎?
周父:好好生活吧,把這個事情放下,能怎么辦呢?只能去面對。
■ 案情回顧
2015年8月9日
中國傳媒大學2014級電影專業女研究生周云露離開宿舍,稱去幫本科同級音響導演專業的同學李斯達拍戲。但這之后,她與李斯達兩人雙雙失聯。
后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斯達將周某某誘騙至位于朝陽區廣渠路北側陽光家園的暫住地,持事先準備的水果刀將被害人周某某殺害。
2015年8月11日
李斯達作案后被公安機關查獲歸案。
2016年12月30日
案件在北京市三中院一審公開宣判。李斯達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被告人李斯達當庭表示上訴。
2017年10月31日
北京高院對該案進行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北京市三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李斯達死刑的判決,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部分,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河南周口王娜娜被冒名上大學事件
今天(4月29日),河南周口王娜娜被冒名上大學事件調查組再次公布了事件的最新調查結果,13名相關責任人受到了處理,其中3人涉嫌違法線索已移交司法機關。
假王娜娜如何拿到錄取通知書
經調查組查明,2003王娜娜在沈丘縣二高參加高考后,被周口職業技術學院錄取,學院將其錄取通知書寄往沈丘縣二高,當時的收件人為其班主任秦淼,沈丘縣二高收發員王素華收到后,未將錄取通知書及時送交秦淼。
同一年,在商水縣二高就讀的張瑩瑩高考落榜后,其父張合停托其妻侄,也就是張瑩瑩表哥王子勝,幫忙給張瑩瑩找學校上,王子勝時任建設銀行周口人民路第二分理處主任,現任河南新鄭市金谷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長,王子勝找到朋友胡筱林幫忙,胡筱林現任沈丘縣二高黨總支副書記,當時正好負責沈丘二高考生通知書的發放和保管。
張合停問胡筱林有沒有一個姓張的女生,不愿意上大學,胡筱林找了找沒有這樣的姓張的女生,就問張合停,有一位姓王的女生你愿意不愿意,也就是王娜娜報考周口職業技術學院的錄取通知書。
9月初,胡筱林在未被領取的錄取通知書中,找到王娜娜被周口職業技術學院錄取的通知書,按照王娜娜預留的電話聯系,并沒有找到王娜娜。胡筱林就認為王娜娜已放棄入學,隨即就將王娜娜的錄取通知書交給了張合停。
為順利入學 張合停和王子勝偽造假證 修改檔案
由于身份信息不同,即使拿到錄取通知書后,并不能保證冒名頂替者張瑩瑩能夠順利入學,根據調查組公布結果,張瑩瑩父親張合停和王子勝偽造了王娜娜的身份信息和準考證,并修改了王娜娜的學籍檔案。
據調查,張瑩瑩張合停和王子勝拿到錄取通知書后,在沈丘縣城找到一家打字店,與店主議價,商定做假事宜,打字店制作了王娜娜的假準考證、假身份證。造假的支出一共1800元。
隨后,二人持王娜娜的錄取通知書和假準考證、假身份證,從沈丘縣高招辦領走王娜娜的高考檔案材料。之后,二人再次到打字店,由打字店人員制作了帶有張瑩瑩掃描照片、加蓋假印章的《考生報名登記表》、《考生體檢表》和空白的《河南省高中畢業生登記表》。之后,張瑩瑩比照王娜娜檔案內容,填好空白的《畢業生登記表》,將王娜娜的檔案真實材料替換后重新密封。
王娜娜被冒名頂替上大學事件調查組新聞發言人趙振然稱:我們請了公安鑒定,證明檔案里面的兩張表,是偽造了公章,偽造了王娜娜本人的學籍的一些信息。但調查組表示,由于時間久遠,目前并沒有找到當時的這家打字店。
對此,趙振然解釋,2008年之前,個體工商戶都是手寫的紙質檔案,2008年以后全省對這些檔案進行電子錄入,如果繼續經營的,有紙質檔案,有電子檔案,如果沒有繼續經營的,不再保留紙質檔案,所以對這家打字店沒有紙質檔案。沒有找到相關資料,也沒有找到經營者。
12人受黨紀政紀處分 3人已移交司法機關
雖然仍沒有找到造假的經營者,但調查組工作人員表示,此次調查結果為最終的結果。
在今年3月19日,周口市王娜娜事件調查組曾經公布了一個調查結果,時隔一個多月后,調查組再次公布結果,兩者的內容并不相同,調查組稱,由于當事人故意隱瞞實情,轉移視線,才導致調查結果出現反轉。
3月19日,周口市公布了王娜娜事件的調查結果,但是調查結果并沒有解答公眾關心的問題,比如,究竟是誰拿走了王娜娜錄取通知書,誰將王娜娜的學籍檔案修改成張瑩瑩的信息,調查組稱,由于經辦人張瑩瑩的舅舅王保合已經去世,線索中斷,也導致了這些問題找不到答案。此調查報告一經公布也引起了廣泛的質疑。
王娜娜被冒名頂替上大學事件調查組新聞發言人趙振然告訴記者,會不會把這些線索,把這些造假的事實,歸到一個,去世的人身上,調查組是認真對待這個問題的,在擴大了調查范圍,延伸了調查鏈條,查清有關證據的情況下,證明在初步調查階段,胡筱林和張合停是在說謊。
調查組稱,張合停和胡筱林在調查初期,故意隱瞞實情,對抗調查,導致調查取證難度大,嚴重影響了調查進度,胡筱林當年作為沈丘縣二高教務處工作人員,違背監管職責,導致王娜娜被冒名上學。
對此,胡筱林應負主要責任。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對其涉嫌違法線索,已移交司法機關。
王子勝,參與偽造檔案材料,導致張瑩瑩冒名上學。建設銀行開封分行已經給予王子勝開除黨籍處分,調查組建議河南省銀監局按照程序對其所任職務的進行處理;對其涉嫌違法線索,已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張瑩瑩父親張合停,為讓女兒冒名上學,偽造檔案材料,包庇妻侄,轉移調查視線,干擾調查。對此,張合停應負直接責任。對其涉嫌違法線索,調查組已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趙振然說,調查組的工作已經告一段落,調查出了事實的真相,如果有人能夠提供新的線索,我們還會徹查到底。
調查組:事件性質惡劣 已向當事人王娜娜道歉
調查組認為,“張瑩瑩冒名王娜娜上周口職業技術學院”,是發生在2003年周口市高招過程中的一起嚴重違紀違法案件,性質惡劣、社會影響極壞。其中張合停,王子勝,胡筱林涉嫌違法線索已移交司法機關,調查組提出建議,由相關部門依法依紀對13名相關責任人作出嚴肅處理。其中12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在調查期間,調查組曾多次派人到洛陽與王娜娜溝通。周口職業技術學院和沈丘縣二高的負責人對王娜娜作了道歉。日前,調查組已派專人到洛陽向王娜娜反饋了調查結果。關于王娜娜依法維權的訴求,調查組已協調司法部門為其提供法律援助,幫助其通過法律途徑依法解決。
3、復旦投毒案,
指2013年4月上海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研究生黃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林森浩是受害人黃洋的室友,投毒藥品為劇毒化學品N-二甲基亞硝胺。
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因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
2015年12月11日,林森浩因故意殺人罪被依法執行死刑?
林森浩與黃洋均為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2010級碩士研究生,分屬不同的醫學專業。2010年8月起,林森浩入住復旦大學某宿舍樓421室。一年后,黃洋調入該寢室。之后,林因瑣事對黃不滿,逐漸懷恨在心。?
2013年3月29日,林森浩在大學宿舍聽黃洋和其他同學調侃說愚人節即到,想做節目整人。
林森浩看到黃洋笑得很得意,便聯想起其他學校用毒整人的事件,便計劃投毒"整"黃洋,讓同學難受。
作案動機
最高法經復核確認:被告人林森浩與被害人黃洋分別系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2010級碩士研究生,同住一間宿舍。林森浩因日常瑣事對被害人黃洋不滿,決意采用投放毒物的方式加害黃洋。
毒物來源
2013年11月27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庭審中,林森浩表示,2013年3月31日他找同學呂鵬,準備向其要曾經做實驗時用過的N-二甲基亞硝胺。林森浩從呂鵬處拿到實驗室鑰匙到實驗室將裝有75毫升N-二甲基亞硝胺的藥瓶和一支已經吸了約2毫升N-二甲基亞硝胺的注射器帶走。
投毒劑量
檢方指控,林森浩將至少30毫升二甲基亞硝胺注入飲水機,超致人死亡劑量10倍以上。



第二專題第二框題《積極維護人身權》
一、學習目標:
1、知識目標:人身權的有關法規及其具體表現,能夠引述侵害人身權的案例,討論侵害人身權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
2、能力目標:增強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能夠把課本知識應用到實際生活當中去。
3、情感態度價值觀:學生通過理解人身權的具體表現,增強主體意識,尊重生命、自由和人格尊嚴 。
二、學習重難點:
重點:人身權的有關法規及其具體表現
難點:關于名譽權與隱私權的理解
三、學習過程
自主學習:
1、人是法律關系的主體,公民享有人身權。人身權中最基礎的權利是______________,人格和尊嚴是民法中人身權的主要部分。
2、姓名權: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________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______、_____。此外,公民有權使用_______或者其他別名。
3、肖像權:是人們對其_______________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公民對自己的肖像享有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的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_____________使用公民的肖像。
4、名譽權: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___________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5、我國民法對于公民的隱私,是與__________一并保護的。
即時鞏固:
1.下列屬于民法中人身權的是(  )
①生命健康權      ②財產所有權
③姓名肖像權 ④名譽隱私權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2.下列不屬于侵犯他人姓名權的行為是(   )
A.假冒他人姓名 B.盜用他人姓名
C.與他人同名 D.禁止他人用某個姓名
3.隱私權的內容包括(   )
①個人信息的控制權 ②個人活動的自由權
③私有領域的保密權 ④隱私的轉讓權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4..李某(女)的一個攝影師朋友拿著一款新相機找到李某,想以她為模特拍組照片,完成這款相機的評測報告。李某爽快地幫朋友完成了作品。雙方約定,這些照片的著作權歸攝影師朋友,肖像權歸李某。之后,李某順手將測評文章轉載到自己的個人網頁上去。可沒過多久,她就發現以自己為模特拍攝的40張照片被某營利性網站全文使用。協調未果,李某將某網站告上了法庭。下列判斷正確的是( )
①某網站公司在其營利性網站上,使用了李某的照片,侵犯了李某的肖像權
②某網站公司應賠償李某
③某網站應刊登道歉聲明
④無所謂,李某可以借機在網上宣傳自己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要點理解:
1、人身權
(1)人身權的內涵
公民的人身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其人身不可分離而又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是以實現人身利益為內容的權利。
(2)人身權的地位和作用
人身權是民事主體的一項最基本的權利,它是其他民事權利存在的前提,是現代文明社會進步和發展不可缺少的條件。
(3)人身權的類別
2、人身權可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兩大類。人身權的類別及其內容可見下表:
生命健康權 姓名權 肖像權 名譽權 隱私權
法律保護 生命健康權是一個人最基礎的權利。法律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來源:學,科,網] 公民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有權使用筆名或者其他別名 公民享有再現、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自己肖像的權利 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法律保護公民的通訊自由、住宅不受侵犯等隱私權,保障公民私人生活的安寧
法律禁止 法律禁止侵害公民的身體,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或死亡的,要賠償和支付相關的費用 法律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公民的姓名 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法律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禁止干擾公民正常生活,禁止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
3、區分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和隱私權
名稱 權利內涵 法律規定
生命健康權 是公民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兩種權利的統稱,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權。生命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生命安全不被非法剝奪、危害的權利,健康權是指公民保護自己身體各種器官、機能安全的權利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姓名權 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公民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肖像權 人們對其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公民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 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名譽權 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對于人格的社會評價,在法律上稱為名譽 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隱私權 法律保護公民的隱私,保護私人生活的安寧 禁止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

難點探究:
探究活動一:
1、李斯達侵犯了周云露的什么權利?
2、你如何理解這個權利?
3、人身權除了上述權利外還有哪些表現?
探究活動二:
我們應該如何行使姓名權?
探究活動三:
1、什么是名譽權?我們應該如何保護?
2、什么是隱私權?我們應該如何保護?
探究活動四:
總結“積極維護人身權”的相關知識。
點評答疑:
本課的框架結構




2、名譽權和隱私權均以尊嚴性精神利益為客體,我國民法 對于公民的隱私,是與名譽權一并保護的。
但兩者又有明顯的區別:
(1)兩者涉及的內容不同:隱私是公民不愿公開的秘密, 而名譽是一種社會評價。
(2)侵害的方式不同:侵害名譽往往是采取侮辱、誹謗的方式,而侵害隱私表現為公開散布。
(3)權利主體不同:名譽權的主體為公民或法人享有,而隱私權只能為公民所有。
3、姓名權: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此外,公民有權使用筆名或者其他別名。
(1)干涉。指妨害、阻礙他人行使姓名權的行為。例如:養父母強迫養子女更改姓名。
(2)盜用。指未經允許,為牟取不正當利益,擅自使用他人姓名。例如:擅自將歌星“騰格爾”的名字作為店名。
(3)假冒。即冒名頂替,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例如:冒充“齊玉苓”的名字,借用齊玉苓的考試成績上大學,致使齊玉苓名落深山。
(4)惡意重名
4、肖像權
侵權形態:
(1)以贏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2)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于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注意: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因社會公共利益,可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㈠使用社會公眾人物肖像;
㈡為宣傳報道而使用參加游行集會、游園活動的人的肖像;
㈢旨在行使正當的輿論監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㈣因通緝犯罪嫌疑人或報道已判決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㈤為肖像權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㈥國家機關為執行、適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㈦作為證據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㈧為了科學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圍內使用他人肖像。
名譽權:是社會對一個民事主體(公民、法人)的信用、聲望、品德、才干等方面的評價。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公民和法人都依法享有名譽權。
侵權形態:
㈠侮辱:書面、口頭、暴力形式進行人身攻擊;
㈡誹謗:隱瞞真相、捏造事實并加以傳播;
㈢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損的;
㈣批評文章內容基本失實,致他人名譽受損的;
㈤批評文章反映問題雖基本屬實,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致他人名譽受損的;
㈥描寫真人真事或事實上以特定人為描寫對象的文學作品,對其進行侮辱、誹謗或披露隱私,致他人名譽受損的。
6、隱私權:隱私是一個自然人擁有的與社會公共生活無關的私人生活中不愿意讓人知道的信息,如身高、體重、女性三圍、病歷、身體缺陷、健康狀況、生活經歷、財產狀況、婚戀、家庭、社會關系、愛好、信仰、心理特征等;如個人信件、電報、電話、傳真及談論的內容等。

訓練提升:
1. 李某常以未完成作業和撒謊為由毆打養子,致其體表廣泛挫傷并產生畏懼心理。事件披露后,警方對李某實施刑拘,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法院一審宣判,李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在本案中,李某(  )
①侵害了養子的人身權
②侵犯了養子受教育的權利
③侵犯了養子的身份權
④侵害了養子的生命健康權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2. 近年來,北京、上海等地頒布新的《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均避開了“見義勇為”的字眼,改成了“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報告,遇有侵害敢于斗爭,善于斗爭,學會自護自救”。這一修訂表現了國家和社會對未成年人________的重視和保護。(  )
A.隱私權 B.名譽權
C.生命健康權 D.受教育權
3. 王阿姨在某家電超市買了一個吹風機,使用3個月后,吹風機壞了。王阿姨到超市要求退貨。超市服務員,因吹風機超過“1個月包退”的退換貨規定,所以沒有給王阿姨退貨。王阿姨因此十分氣憤,便復印一些小傳單貼在超市附近的墻上,宣傳這家超市出售的都是假冒偽劣商品,所售一切商品不包質量、服務態度惡劣等內容。下列對王阿姨的做法評述正確的是(  )
A.錯誤。王阿姨的行為是在打擊報復這家超市,損害了超市的名譽權
B.錯誤。王阿姨的行為違反誠實信用的原則
C.錯誤。王阿姨的行為違反了尊重社會公德的原則
D.正確。王阿姨有權對商品生產者、經營者進行評論、批評
4. 小虎和王軍本是一對非常要好的朋友,但后來因一件小事兩人產生了隔閡。這之后,王軍便到處向別人述說小虎的隱私,最終引起了小虎的極度不滿。上述事實中,王軍侵害了小虎的________權。(  )
A.名譽 B.隱私 C.姓名 D.肖像
5. 中新網報道:公安部2017年10月13日,發出A級通緝令,緝拿特大殺人犯罪嫌疑人王玉忠。通緝令顯示,王玉忠系云南省文山州麻粟坡縣八布鄉荒田村人。2016年12月以來,王玉忠伙同楊明正、楊廷志、侯正明等人涉嫌在中越邊境地區實施殺人案件5起,造成7人死亡,1人重傷,2人輕傷。現該犯罪嫌疑人在逃,并可能隨身攜帶手榴彈。對提供線索的舉報人、緝捕有功的單位或個人,公安部將給予人民幣5萬元獎勵。
閱讀上述材料,請你探究:
(1)公安部將殺人犯罪嫌疑人王玉忠的照片在網上發布是否構成侵權,為什么?
(2)我國法律在保護公民肖像權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3)哪些行為是合理使用肖像的行為?(兩到三種即可)
課堂小結:
專題二的主要內容是民事權利和義務。涉及民事主體在生活中可能面臨的各種民事法律關系,而人身權關系是其中最主要的關系,我希望通過本框內容的學習,同學們能夠增強主體意識,尊重生命、自由和人格尊嚴,謝謝大家。


參考答案
一、自主學習:
1、生命健康權、
2、決定、盜用、假冒、筆名
3、外部形象、再現、使用、排除他人侵害,以營利為目的、
4、人格尊嚴、
5、名譽權、
二、即時鞏固:
1、【解析】選C。本題考查基礎知識。由所學可知①③④屬于民法中的人身權。故選C。
【答案】C
2、【解析】選C。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A、B兩項明顯侵犯他人姓名權,D項屬于干涉他人的姓名權,而C項不帶有主觀侵權意識,更無侵權目的,故不屬于侵權行為。
【答案】C
3、【解析】選A。“隱私轉讓”已不屬于隱私的范疇,所以排除④,故選A。
【答案】A
4、【解析】選A。民法通則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題中某營利性網站未經肖像權主體李某同意,擅自轉載,屬于侵權行為,應道歉并作出賠償。
【答案】A
三、訓練提升:
1、【解析】選C。由題中關鍵詞“毆打”可知,李某侵害了養子的人身權和生命健康權,①④入選。
【答案】C
2、【解析】 分析材料可以看出,北京、上海等地的新的《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鼓勵未成年人要從實際出發,既要“敢于”斗爭,又要“善于”斗爭,講究策略,切實保護自己的生命健康,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權的重視和保護,故C正確。
【答案】 C
3、【解析】王阿姨的行為是故意打擊報復超市的行為,且所宣傳內容失真,所以侵害了超市的名譽權。
【答案】A
4、【解析】法律對隱私權的保護,是針對私人生活中不愿意讓人知道的信息,B符合題意。
【答案】 B
5、【答案】(1)警方發布通緝令使用犯罪嫌疑人的照片不構成侵權。因為,這是為了打擊犯罪,保護受害人利益,維護社會穩定而使用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是合法行為。
(2)我國法律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如不準擅自將他人的肖像用做廣告或雜志封面,或印在掛歷上;不得惡意損毀、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等。我國法律也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公民肖像。
(3)如新聞報道中報道政治活動時使用政治家的肖像;為記載或宣傳特定公眾活動使用參與者的肖像;為醫學實驗在課堂上向學員展示病人的肖像;旨在行使正當的輿論監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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