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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薪火相傳有繼承課件(共33頁PPT)-2024-2025學年高中政治統編版選擇性必修二法律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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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二一教育資源

5.2薪火相傳有繼承課件(共33頁PPT)-2024-2025學年高中政治統編版選擇性必修二法律與生活

資源簡介

(共33張PPT)
法律

生活
民法
第一單元
民事權利與義務
第二單元
家庭與婚姻
第三單元
就業與創業
第四單元
社會爭議解決
第一課 在生活中學民法用民法
第二課 依法有效保護財產權
第三課 訂約履約 誠信為本
第四課 侵權責任與權利界限
第五課 在和睦家庭中成長
第六課 珍惜婚姻關系
第七課 做個明白的勞動者
第八課 自主創業與誠信經營
第九課 糾紛的多元解決方式
第十課 訴訟實現公平正義
勞動法
訴訟法
第五課 在和睦家庭中成長
第二框
薪火相傳有繼承
自學要求:閱讀教材,標記要點,4分鐘。
1.什么是繼承?繼承制度有什么意義?
2.★什么是被繼承人和遺產?什么是繼承人和繼承權?
3.★如何對待被繼承人的債務?
4.★繼承權的取得和喪失的條件
5.★法定繼承的范圍和順序、繼承的要求和意義
6.★比較遺囑繼承與遺贈、遺贈撫養協議
7.遺囑含義、種類、效力?設立遺囑有什么意義?
(一)薪火相傳有繼承
1、繼承與繼承制度
(1)含義:
是指將自然人死亡后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
(2)繼承制度意義:
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代與代之間愛的延續和傳遞,是代際傳承的重要保障。(保證代際傳承)
法定繼承人
1、繼承
(一)薪火相傳有繼承
(3)繼承關系
被繼承人
遺產
繼承人
繼承權
死者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法承受遺產的人
繼承人享有的財產性權利
(1)贓物、贓款(非法所得)≠遺產
(2)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遺產
被繼承人死亡賠償金或死亡撫恤金是其親屬獲得的經濟賠償金,不是可繼承的被繼承人的遺產。
王先生與妻子張女士結婚30年,育有一子王大和一女王小。王先生于2023年突發疾病去世,未立遺囑。其名下主要遺產為一套婚后購買的房產,市場價值約300萬元,無貸款,存款50萬。王先生的母親李老太(85歲)健在。關于遺產分配問題,其親屬產生爭議:
張女士主張:認為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應獨占全部產權;
王大、王小主張:要求按法定繼承均分遺產;提出父親生前口頭承諾“房產未來留給孫子”(王大之子),但無書面證據。
李老太主張:要求繼承份額以保障晚年生活;反對張女士獨占房產,認為“兒媳無權剝奪我的權利”。
思考:繼承的時候,家庭的共有財產都屬于遺產嗎?王先生名下房產和存款都屬于遺產嗎?
1、繼承
(一)薪火相傳有繼承
(4)繼承遺產的要求
繼承遺產需要先將個人合法財產從家庭共有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中析出,析產以后確定的被繼承人的個人合法財產才是遺產。
民法典強調繼承權男女平等、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平等。在行使繼承權時,如有歧視婦女、非婚生子女的行為,當事人有權提出異議,必要時可以訴諸法律。
(先析產,后繼承)
1、繼承
(一)薪火相傳有繼承
(5)繼承與債務清償責任
①繼承人不僅會獲得被繼承人的遺產,還需要承擔被繼承人未償還的債務。
②本應由被繼承人償還的債務,應由繼承人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超過部分不負清償責任,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除外。
如果放棄繼承(繼承開始后、財產分割前,明確做出放棄繼承,
沒有表示接受繼承),不需要承擔任何債務。
案例:小潘的父親去世時留下六十多萬元的債務。父親臨終前希望小潘想辦法把債還上。此后,小潘學開挖掘機,沒日沒夜攬活掙錢還債。每年除夕前,他最重要的事就是去債主家還債。父親去世五年后的除夕,小潘走出最后一戶債主的家門,還清了全部債務。
你如何看待小潘還債的行為?
提示:依據《民法典》規定:繼承人不僅會獲得被繼承人的遺產,還需要承擔被繼承人未償還的債務。本應由被繼承人償還的債務,應由繼承人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超過部分不負清償責任,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除外。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小潘繼承的遺產不能清償債務時,小潘無責任清償債務。小潘經過辛勤勞動,終于還清父親去世時留下的債務,因此小潘的還債行為是講誠信的表現,踐行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假設王大娘因車禍不幸死亡,家里還有王大娘的丈夫、兒子,和出嫁的女兒。這時王大娘夫妻二人共有一套房產價值100萬和50萬的現金。
請問這里面涉及的繼承關系是?
王大娘是被繼承人;丈夫兒子女兒是繼承人,他們享有繼承權(法定繼承人擁有的才叫繼承權)
王大娘的遺產有多少?
75萬
哪些人可以繼承王大娘的遺產?
丈夫、兒子、女兒
2、繼承權
(一)薪火相傳有繼承
(1)繼承權的取得方式
①法定繼承: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即基于婚姻關系、血緣關系、扶養關系獲得繼承權。
(是法律規定的被繼承人未立遺囑或者所立遺囑無效時的繼承方式。)
②遺囑繼承:基于合法有效遺囑的指定。遺囑繼承只能在法定繼承人范圍內指定繼承人。
注意:遺囑繼承法律效力優先于法定繼承。繼承開始后,應先適用遺囑繼承,只有在不適用遺囑繼承時才適用法定繼承。
2、繼承權
(一)薪火相傳有繼承
(2)繼承權的喪失與恢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3、法定繼承的范圍和順序
(一)薪火相傳有繼承
(1)繼承權的認定
前提:在被繼承人未立遺囑或所立遺囑無效
特點:法律根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親屬關系的親疏確定法定繼承順序。
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一般: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特例:對配偶父母盡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喪偶女婿。
第一順序
配偶
子女
父母
合法妻子或丈夫
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注意:如無遺囑,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不分先后。
必須是正在進行時,前妻(夫)不算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3、法定繼承的范圍和順序
(一)薪火相傳有繼承
(3)遺產繼承的分配原則
案例:杭州姑娘小麗是家中的獨生女,小麗爸媽為了給小麗創造一個好的生活環境,在杭州買了一套127平、價值300萬的房產,此房產登記在小麗父親名下,后來小麗爸媽先后去世(此時小麗祖母和外祖母在世)。小麗想把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可以嗎?小麗最終能夠分得多少遺產?
小麗父親150
小麗母親 150
小麗母親50、小麗 50、小麗奶奶 50
小麗 75、 小麗外祖母 75
小麗:50+25+75=150萬
小麗奶奶:50萬
小麗外祖母:75+25=100萬
300萬父母共有財產
小麗爸媽先后去世(此時小麗祖母和外祖母在世)
小麗25、 小麗外祖母25
拓展:代位繼承
爺爺
爸爸
兒子
大伯
爸爸
侄子
代位繼承:
(1)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第一順序)
(2)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第二順序)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代位繼承主要發生在白發人送黑發人的情況)
如圖(一)所示:
(1)正常情況下,爺爺去世了,爸爸是繼承人,因為爸爸是爺爺的兒子,可以繼承。但孫子不可以繼承爺爺的遺產,因為法定繼承人里,無論是第一順序還是第二順序,都沒有孫子女、外孫子女。
本來爺爺死后,遺產給爸爸,但是爸爸先死亡,此時孫子取代爸爸的地位繼承了爺爺的遺產。比如小王的爸爸是2019年死亡,爺爺是2020年死亡,即孫子繼承了爺爺本來應該給爸爸的財產。
圖(一)
圖(二)
如圖(二)所示:
(1)正常情況下,大伯一輩子未婚,在他70歲時死亡。正常情況下,第一順位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大伯未結婚,所以無配偶、無子女,父母死亡,只有一個弟弟。但是弟弟比大伯先死亡,此時本來給弟弟繼承的遺產由侄子繼承。
如果侄子不能繼承,則無人繼承。按我國法律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接受遺贈的財產歸國家所有。如果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就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代位繼承 只適用于法定繼承,
不適用于遺囑繼承
4、繼承的做法與意義
(一)薪火相傳有繼承
(1)做法: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2)意義:有利于繼承人的和睦團結和整個家庭的安寧幸福,也是在弘揚中華傳統美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含義
特點
范圍和順序
子女范圍
父母范圍
繼承順序
繼承原則
相關要求
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即基于婚姻關系、血緣關系、扶養關系獲得繼承權
在被繼承人未立遺囑或所立遺囑無效時,法律根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親屬關系的親疏確定法定繼承順序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不分先后
①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②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③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④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①平等:民法典強調繼承權男女平等、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平等。
②均等: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③協商: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全面認識法定繼承
獨生子能繼承父母的全部遺產嗎?
有人云:“娶進門的兒媳是家人”,兒媳能繼承婆婆的遺產嗎?
話說“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女兒沒有繼承權嗎?
非婚生子女有繼承遺產的資格嗎?
死后前妻能來分一杯羹嗎?
兒子比父親先去世,父親的遺產該怎么繼承?
夫妻離婚后孩子還能繼承父母的遺產么?
父母欠債子女要還么?
夫妻離婚后,子女仍然有權繼承父親的遺產。因為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離婚而解除。
個人債務由本人承擔,子女沒有法定義務替父母還債。若子女繼承父母遺產,需以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償還父母的債務。子女出于親情主動替父母還款,屬于道德行為,不構成法律義務。
獨生子不一定能繼承父母的全部遺產。若無遺囑且存在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獨生子無法單獨繼承全部遺產;若有合法遺囑或繼承人放棄繼承,則可實現全額繼承。
一般情況下:兒媳無法繼承婆婆遺產;
特殊情況下:喪偶且盡主要贍養義務,或存在有效遺囑,兒媳可繼承
女兒與兒子享有平等的繼承權。繼承權男女平等。
法定繼承中,非婚生子女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與婚生子女、配偶、父母享有同等繼承權。
前妻通常無權繼承前夫遺產,但通過遺囑、遺贈等特殊情形,可能分得部分財產。
兒子先于父親去世時,孫子女可通過代位繼承獲得其父親應得的遺產份額
1、遺囑的含義
(二)遺囑繼承重意愿
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依法律規定處分其個人合法財產及與此相關的事務,并于其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意思表示。
【注意】
A.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B.遺囑處分的必須是個人合法財產,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C.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D.遺囑表達的是遺囑人單方真實意思表示。即:所立遺囑無需經別人同意,是個人行為。
E.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
F.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視為對相關內容的撤回。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2、通過遺囑來處分遺產的方式
(二)遺囑繼承重意愿
(1)遺贈
有遺囑不一定是遺囑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法律上稱為遺贈。遺贈不屬于繼承。
(2)遺囑繼承
遺囑繼承是在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內確定具體繼承人及份額。其法律效力優于法定繼承。
(3)遺贈撫養協議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目的是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無論是遺囑繼承還是遺贈,都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有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遺囑包含了遺囑繼承和遺贈:
遺囑≠遺囑繼承;遺贈不屬于繼承。
3、遺囑的形式
(二)遺囑繼承重意愿
(1)自書遺囑:遺囑人親筆書寫、親自簽名,注明年、月、日。
(2)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3)打印遺囑: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4)代書遺囑:由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
(5)錄音錄像遺囑:
(6)口頭遺囑:只有在危急情況下設立的口頭遺囑才有效
①代書、打印、錄音錄像、口頭遺囑須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才能生效。 ②有內容相抵觸的前后數份遺囑,以最后的為準。 ③遺囑中所確定的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該遺囑失效,遺產按法定繼承方式辦理。
內涵 主體 適用條件 權利與義務 效力
法定繼承 依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范圍和順序繼承 法定繼承人 被繼承人未立遺囑或所立遺囑無效 包括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如償還債務) 效力最低
遺囑繼承 是在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內確定具體繼承人及份額 法定繼承人 被繼承人立有有效遺囑 包括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如償還債務) 低于遺贈扶養協議,高于法定繼承
遺贈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通過遺囑贈與 只包括財產權利 不包括財產義務 低于遺贈扶養協議,高于法定繼承
遺贈扶養協議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 訂立書面遺贈扶養協議 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最優先效力
比較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
優先順序: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繼承(或遺贈)>法定繼承
黃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間和存款若干,法定繼承人為其子黃乙。黃甲生前立有遺囑,將其存款贈與侄女黃丙。
黃乙和黃丙在接受遺產的身份和條件上有什么區別
黃乙接受遺產的身份是繼承人;接受遺產的條件是法定繼承,他是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
黃丙接受遺產的身份是受贈與人;接受遺產的條件是遺贈,依據黃甲生前所立遺贈將遺產贈與黃丙,黃丙才獲得。
在接受遺產的條件上,法律規定受遺贈人不能是法定繼承人范圍內的人,即受遺贈人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任何人,甚至是國家、集體。
謝某生有兩子一女, 置房五間。2010年,謝某立下自書遺囑,將東邊兩間房給大兒子、西邊兩間房給小兒子、北邊一間房給女兒。2014年2月15日清晨,謝某彌留之際,在神志清楚且有多個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立了口頭遺囑,將原本由大兒子繼承的東邊兩間房改由女兒繼承,西邊兩間房仍歸小兒子繼承。當日中午謝某去世。
謝某的遺產應當如何處理
依據民法典規定,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辦理。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因此,謝某彌留之際,在神志清楚且有多個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立了口頭遺囑有效,按遺囑處理遺產,東邊兩間房和北邊一間房由女兒繼承,西邊兩間房小兒子繼承。
4、立遺囑的意義
(一)薪火相傳有繼承
通過遺囑處分財產,既是對遺囑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減少繼承人之間的分歧,有利于整個家庭的和睦。
薪火相傳
有繼承
法定繼承有順序
遺囑繼承重意愿
1、遺囑的含義
4、遺囑的意義
2、遺囑處理財產的方式
3、遺囑的形式
1、繼承和繼承關系
遺囑繼承
2、繼承權的取得
法定繼承
含義
條件
順序和范圍
含義
條件
遺囑繼承
遺贈
遺贈扶養協議
處理原則
易混易錯辨析
1.繼承是指將自然人死亡后遺留的個人財產轉移給他人所有。
解析:繼承是指將自然人死亡后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
X
2.繼承人不僅會獲得被繼承人的遺產,還需要承擔被繼承人未償還的債務。本應由被繼承人償還的債務,應由繼承人承擔清償責任。
解析:繼承人不僅會獲得被繼承人的遺產,還需要承擔被繼承人未償還的債務。本應由被繼承人償還的債務,應由繼承人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超過部分不負清償責任,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除外。
3.法定繼承的范圍和順序是: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祖父母;第二順序:父母、兄弟姐妹、外祖父母。
解析:法定繼承的范圍和順序是: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X
X
解析: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4.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嚴格依法處理繼承問題。
X
5.遺囑人生前依法律規定處分其個人合法財產及與此相關的事務,并于其死亡時發生效力的雙方意思表示。
解析:遺囑人生前依法律規定處分其個人合法財產及與此相關的事務,并于其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意思表示。
X
6.遺贈是指自然人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
解析:遺贈是指自然人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7.只有遺囑繼承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解析:無論是遺囑繼承還是遺贈,都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X
X
解析:通過遺囑處分財產,既是對遺囑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減少繼承人之間的分歧,有利于整個家庭的和睦。
8.通過遺囑處分財產,既是對遺囑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杜絕繼承人之間的分歧,有利于整個家庭的和睦。
X
第一,要先析產,確定遺產的范圍;
第二,要弄清案例涉及的人物關系,確定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
第三,要看有無遺囑及遺囑的效力,以及有無遺贈扶養協議;
第四,按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繼承或遺贈→法定繼承的順序進行實際繼承。
遺產繼承類試題的解題方法
父親去世后,30歲的小趙不愿贍養有扶養關系的繼母江某。經鄉政府協調,小趙、小趙堂弟趙小華與江某達成書面供養協議。協議約定:小趙放棄繼承權;由趙小華負擔江某的生活、生病及死后安葬事宜,江某所有的5間舊房由趙小華繼承;在江某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趙小華履行監護職責。達成協議后,江某與趙小華一家共同生活,直至2023年3月去世。同年5月,因附近小學擴建,縣政府欲對江某原居住的舊房實施征收補償。小趙得知后,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將原屬江某房產2/5份額歸其所有。
結合材料,運用《法律與生活》中的相關知識,回答下列問題:
(1)指出江某將趙小華確認為自己的監護人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4分)
(2)指出縣人民法院是否應當支持小趙的訴訟請求,并說明理由。(5分)
【答案】(1)合法。為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損,民法典規定了成年意定監護制度。本案中,江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成年人,通過協商與其親屬趙小華簽訂了書面協議,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符合成年意定監護制度的規定。
(2)否,其一,法律尊重死者生前通過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方式處分個人合法財產的意愿,本案中,小趙堂弟趙小華與江某達成供養協議符合法律規定。
其二,小趙出爾反爾提出的訴訟主張,違背了合同履行的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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