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簡介 八年級上冊 第二單元 遵守社會規則第五課 做守法的公民第2課時 預防犯罪一、教學分析【教材分析】《預防犯罪》是人教版《道德與法治》八年級上冊第二單元《遵守社會規則》第五課《做守法的公民》的第二課時,本課主要包括兩目,第一目是“了解罪與罰”;第二目是“加強自我防范”。本課時內容,在(第一課時)認清違法犯罪危害之后,在(第三課時)解決如何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之前,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研究、學習《預防犯罪》有利于增強學生法治觀念,樹立防患于未然的意識,提高其心理品質、道德素養,有利于推動學校德育工作、維護家庭和諧與社會穩定。【教學目標】課程標準 認識犯罪的基本概念,認識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的危害,培育和提高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自覺抵制校園欺凌和違法犯罪行為。核心素養目標 政治認同: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做遵紀守法的公民。 道德修養:認清犯罪的危害,知道犯罪的嚴重后果,樹立法不可違意識。 法治觀念:能夠明辨是非,自我約束,遠離不良行為,防微杜漸。 責任意識:從小事做起,依法自律,加強自我防范。【教學重難點】教學重點:加強自我防范,遠離犯罪。教學難點:犯罪的基本特征及刑罰。二、導入新課材料導入:《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某縣某初中二年級的學生小周、小段沉迷網絡游戲,經常翻墻逃課到學校外面的黑網吧上網。時間久了,父母給的零花錢都用光了,沒錢繼續上網,二人便商量著找人“借”點錢花花,后二人找到平時比較膽小的同學小黃向其索要錢財,小黃不給便用刀威脅小黃,毆打小黃,最后用刀刺傷小黃,搶走小黃隨身攜帶的500元現金。小黃的傷構成重傷二級。 ·根據刑法的規定,二人搶劫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最少要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所以說搶劫是非常嚴重的犯罪行為,希望大家能夠引以為戒。典型案例:16歲的學生小周由于學習成績差,而且討厭被學校和老師約束,便曠課回家。閑散在家的時候,認識了“段大哥”。段大哥有很多朋友,經常帶著小周到處吃飯、唱歌,小周也很享受這種無拘無束的生活。有一天,段大哥說帶小周去偷車賺大錢,并承諾小周只要跟著去就行,什么都不用干。小周雖然知道偷東西是不對的,但是害怕失去段大哥這個好朋友,想著自己只是跟著去,不偷應該沒事,便跟著去了,當晚小周跟著段大哥等人偷了11輛摩托車。 ·根據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小周明知道他們是要去偷東西,還跟著去,這就構成了共同犯罪,所以說千萬不能有我跟著去,什么都沒干就沒事了這樣的想法。典型案例:2020年10月31日下午18時30分許,被告人肖一(女,16歲)、陳二(女,16歲)和楊三(男,16歲)、張四(男,15歲)等人與劉某某等人在一個奶茶經營店門前,因劉某某朋友扔籃球砸到陳二,引發肖一和劉某某爭吵、打斗,同時陳二亦上前毆打劉某某,楊三踢了被害人一腳,張四打了被害人一拳,在打斗過程中,肖一就用彈簧刀將劉某某殺傷,后劉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根據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毫無疑問,肖一構成了故意傷害罪。后來加入戰局的楊三、張四,也要承擔責任。只要你在整個過程中發揮了作用,就要為整個后果承擔責任。典型案例:某中學的“校霸”小周因為同學小王把自己做的錯事告訴了老師,導致小周被“請家長”,所以對小王懷恨在心,多次無故地辱罵、毆打小王,并揚言見你一次打你一次。其他同學都懼怕小周不敢幫助小王,小王經常被毆打,不堪忍受跑回家中,不愿意上學,并且產生了嚴重的心理問題,想要割腕自殺,被母親發現救下。 后來小周因為尋釁滋事罪被判處了有期徒刑二年。典型案例:某中學初三學生小周與該校初二學生小袁因瑣事發生糾紛,雙方邀約了共計40余人,相約到學校沒有監控的廁所內毆打,40多個人持木棒等器械擠在學校的男廁所里打斗,同學小沈去上廁所,被誤踢著兩腳后倒地,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系情緒激動、輕微外力等因素刺激致應激性猝死。 ·最終小周等6人被以聚眾斗毆罪被判了刑。參與打架人員一起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受到學校的處分;學校也進行了民事賠償。思考:快速瀏覽案例,談談他們為什么會走上犯罪道路。提示:學生各抒己見。教師總結:不良的行為習慣、法律意識淡薄等原因導致他們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同學們,你知道什么行為是犯罪行為嗎?青少年如何遠離犯罪,健康成長呢?今天我們探討的課題就是《預防犯罪》。三、新課講授目標導學一:了解罪與罰(一)刑法的作用及內容?提示:學生各抒己見。教師總結:我國刑法規定了對偷盜、搶劫、綁架、勒索、殺人、非法拘禁、生產假冒偽劣等四百多種罪的處罰。作用:刑法是懲治犯罪、保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有力武器。內容:它明確規定了什么行為是犯罪(定罪),以及對犯罪應當判處什么樣的刑罰(量刑)。(二)犯罪的含義及特征?1.教師展示:行為一: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屬于一般違法行為。 行為二:毆打他人,導致其重傷甚至死亡的,觸犯了刑法,屬于犯罪行為。思考:試對比分析上述行為。你還能舉出類似的例子嗎?提示:學生各抒己見。教師總結:教師展示:視頻《飲酒駕車和醉酒駕車的不同》,請學生觀看視頻,有具體的了解。教師補充:相關知識,讓學生了解有關打架傷人的法條,感受違法的代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1.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2.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3.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2.思考:犯罪的含義及特征?提示:學生各抒己見。教師總結:含義:犯罪是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觸犯了刑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嚴重社會危害性——最本質特征刑事違法性——犯罪的法律標志應受刑罰處罰性——必然法律后果關系:相互聯系、不可分割,它們共同構成了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三)刑罰的含義及種類?1.思考:刑罰的含義及種類?提示:學生各抒己見。教師總結:含義:刑罰又稱為刑事處罰,是指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分子適用的最嚴厲的強制性法律制裁方法,以限制或剝奪犯罪人權益為主要內容。種類: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大類。教師補充:管制是對罪犯分子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執行和群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3年。1.管制。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3年。 2.拘役。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1年。 (拘留不屬于刑罰,拘留分為三種。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期限不得超過37日。被拘留的,不一定是罪犯。) 3.有期徒刑。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20年。剝奪政治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家公司、企業、事業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驅逐出境,是指將犯罪分子從我國境內驅逐到我國境外的一種刑罰處罰。驅逐出境只適用于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公民。2.討論:拘留與拘役;罰款與罰金的區別。提示:學生各抒己見。教師總結:罰金的數額通常要高于罰款目標導學二:加強自我防范(四)如何加強自我防范,遠離犯罪?1.教師展示:材料15歲的中學生陳某原本是一個品學兼優的好學生。自從結識了社會上一群游手好閑的“朋友”,他逐漸無心學習,經常曠課。他開始還有些自責,覺得對不起父母和老師,后來便放縱自己,并因偷東西、打罵同學等受到學校紀律處分。他非但沒有接受教訓,反而經常偷竊財物等,因此被公安機關拘留。但他仍不悔改。為了搞到錢去網吧玩游戲,他和另外兩個“朋友”竟攔路搶劫,在短短幾天內多次作案,最終因犯搶劫罪被判刑。思考:陳某是怎樣走上犯罪道路的?提示:學生各抒己見。教師總結:從不良行為到嚴重不良行為,從一般違法行為到刑事違法行為(犯罪行為),只有一步之遙,如果沾染了不良習氣又不及時改正,就極有可能一步步走向違法犯罪的深淵。2.教師展示:最高法: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數量總體上升、真實案例和刑法中有關量刑年齡的規定,給學生以警戒。最高法: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數量總體上升 近三年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數量總體呈上升趨勢,2021年至2023年,人民法院共審結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3178件,判處未成年人罪犯98426人,占同期全部刑事罪犯的2%至2.5%。 最高法公布的數據同時顯示,對于已滿12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殺人、重傷害犯罪,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以來,人民法院共審結此類案件4件4人,犯罪人年齡在12至13歲之間,被依法判處10至15年有期徒刑。 最高法提出,人民法院對未成年人犯罪堅持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積極采取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方式,強調審判既要成為對失足未成年人懲戒處罰的公堂,又應作為挽救教育的課堂。處罰上堅持“寬容但不縱容”,對于主觀惡性深、危害嚴重、特別是屢教不改的,該懲處的依法懲處,發揮警示教育作用,還被害人以公平,示社會以公道。4月8日,據河北省檢察院微信公眾號消息,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河北邯鄲初中生被殺案”中3名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李某及馬某某,依法作出核準追訴決定。 “最高檢在綜合全面考量后作出核準追訴決定,符合刑法的相關規定。”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王教授告訴記者,對于這起社會關注度高的案件,最高檢作出這一決定,向社會傳達出這樣一種立場:低齡不是惡性犯罪的“免罪金牌”。 近年來,低齡未成年人惡性犯罪案件時有發生。中國政法大學犯罪心理學馬教授曾對近40年來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變化做過研究。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他以“河北邯鄲初中生被殺案”為例分析道:“該案雖然屬于個案,但屬于少見且惡劣的低齡未成年人惡性犯罪。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案,卻有著成年人的老練,他們精心策劃、事前準備、事后偽裝,尤其是三人合伙殺人,能夠達成合意,步調一致,沒有敬畏與恐懼。因而,在未成年人犯罪呈現出一定低齡化情況下,刑事規制也成為遏制低齡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量刑年齡)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思考:如何加強自我防范,遠離犯罪?提示:學生各抒己見。教師總結:①要珍惜美好生活,認清犯罪危害,遠離犯罪。(意識上)②預防犯罪,需要我們杜絕不良行為。(行動上)③應增強法治觀念,依法自律,做一個自覺守法的人。 (意識上)④要從小事做起,避免沾染不良習氣,自覺遵紀守法,防患于未然。(行動上)四、課堂小結“大錯不要犯,犯點小錯無所謂”的想法是錯誤的。“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很多犯罪往往不是一朝一夕的結果,而是有一條從不良行為到嚴重不良行為再到犯罪的軌跡。我們要從小事做起,“勿以惡小而為之”,自覺遵紀守法,防微杜漸,避免沾染不良習氣,防患于未然,做一個勤奮努力、陽光向上的好少年! 展開更多...... 收起↑ 資源預覽 縮略圖、資源來源于二一教育資源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