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簡介 (共26張PPT)第六課 珍惜婚姻關系第一目 平等的人身關系第二目 平等的財產關系第二框 夫妻地位平等致旗鼓相當的愛情導入新課我必須是你近旁的一株木棉,作為樹的形象和你站在一起。根,緊握在地下;葉,相觸在云里。每一陣風過,我們都互相致意,但沒有人,聽懂我們的言語。你有你的銅枝鐵干,像刀,像劍,也像戟;我有我紅碩的花朵,像沉重的嘆息,又像英勇的火炬。我們分擔寒潮、風雷、霹靂;我們共享霧靄、流嵐、虹霓。詩人舒婷通過擬物化的藝術手法,用木棉樹的內心獨白,熱情而坦誠地歌唱自己的人格理想以及要求比肩而立、各自獨立又深情相對的愛情觀。說明最好的愛情最好的夫妻就是你很好,我也不差,雙方彼此平等又獨立。夫妻地位平等一、人身關系平等1.夫妻關系:(1)確立:登記結婚,意味著男女雙方在婚姻中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正式確立。(2)內容:包括夫妻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一、人身關系平等1.夫妻關系:(3)核心: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平等意味著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權利、平等履行義務、共同承擔家庭和社會的責任。注意:平等不是均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并非指夫妻在家庭關系中的權利義務一一對等。夫妻平等需要考慮男女在生理上的差異,合理分工,共同承擔家庭責任。一、人身關系平等2.夫妻人格獨立:(1)重要性:夫妻人身關系的平等強調雙方的人格獨立。(2)體現:①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不因婚姻生活的具體環境,雙方的職業、收入和彼此的扶養關系而發生變化。②雙方所生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注:任何一方變更子女的姓氏,都需要經過對方同意。一、人身關系平等2.夫妻人格獨立:(1)重要性:夫妻人身關系的平等強調雙方的人格獨立。(2)體現:③夫妻雙方均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知識拓展:夫妻人身關系平等的表現夫妻人身關系夫妻的姓名權夫妻人身自由權夫妻住所選擇權夫妻的生育權夫妻雙方地位平等和獨立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住所的選擇,應由夫妻雙方自愿約定。夫妻雙方協商決定生育夫妻雙方在婚姻家庭各方面平等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互不隸屬和支配。夫妻雙方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雙方所生子女的姓氏由父母協商確定。夫妻雙方均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知識拓展:夫妻人身關系平等禁止的行為(1)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遺棄。(2)禁止夫妻一方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對方的身體或精神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暴力行為。(3)禁止構成虐待的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4)禁止有扶養義務的一方不盡扶養義務的違法行為。(5)夫妻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加以限制或者干涉。一、人身關系平等3.夫妻人身關系平等的意義:只有夫妻雙方自由平等、相互欣賞、互諒互讓,成就美滿婚姻,構建和諧家庭。強化練習對于結婚后妻子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中國有句古語:“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從民法典的規定看,這一古語( )①違背“夫妻在家庭地位平等”的規定 ②不符合結婚后夫妻間應遵循男主外女主內的原則 ③不符合夫妻雙方權利義務均等的原則 ④違背婦女有參加學習工作及社會活動自由的規定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③④B案例分析王剛是某建筑公司的經理,與中學教師張燕結婚,婚后生有一對雙胞胎。張燕想給男孩取名王龍,女孩取名張鳳,結果王剛不同意,堅持兩個孩子都姓王。王剛整天忙于公司業務,家務全落在張燕身上。產假結束后,張燕要上班了,想請個保姆幫忙做家務,王剛不同意,堅持要張燕辭掉工作,在家做專職太太。兩人意見不一致,導致矛盾激化。思考:(1)你認為子女應該隨父姓還是隨母姓?為什么?(2)請運用有關法律與生活對王剛的行為進行分析。案例分析【答案】(1)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雙方所生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2)夫妻平等意味著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權利、平等履行義務、共同承擔家庭和社會的責任。王剛的行為沒有處理好夫妻間的人身關系,沒有履行自己應該承擔的義務,侵犯了妻子的權利和自由。①夫妻雙方所生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王剛堅持兩個孩子都姓王,沒有尊重妻子給孩子取名的權利。②夫妻雙方均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王剛要求妻子辭掉工作,在家做專職太太,侵犯了妻子參加工作的權利。③夫妻雙方都要履行家庭義務。王剛忙于公司業務,不能履行家庭義務,但也不能把所有家務都推給妻子。二、財產關系平等1.夫妻財產:(1)內容:包括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2)財產的確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范圍,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法規處理。(3)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平等。注意:夫妻財產不等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相關鏈接:日常家事代理權1.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代理的事物限于家庭日常事務,諸如一家的食物、衣著等用品的購買,保健、娛樂、醫療,子女的教養,家具及日常用品的購置,保姆、家庭教師的聘用,親友的饋贈等。對于這類事物,夫妻間均有代理權,一方不得以不知情而推卸共同的責任。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價格并已辦理不動產登記是合法有效的。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財產關系平等2.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共同財產包括:(法定的共同財產)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婚姻發生法律效力的期間,從進行婚姻登記領取結婚證之日起至婚姻關系結束之日(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時)止。結婚前的戀愛期間或訂婚期間不能算作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二、財產關系平等3.夫妻個人財產: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個人財產包括:(法定的個人財產)① 一方的婚前財產;② 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③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④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⑤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如:夫妻約定的個人財產知識拓展關于知識產權的收益:1.婚前創作發表,婚后出版社支付稿費——個人財產2.婚后創作發表,直到離婚后出版社支付稿費——共同財產3.婚后創作,離婚后發表所得的稿費——個人財產婚前個人房產,婚后進行拆遷所得的補償款,屬于——個人財產。(這是對房屋價值的變現)婚前個人房產,婚后出租所得,屬于——共同財產。婚前個人存款:1.婚后儲蓄所得利息、國債利息——個人財產2.婚后買股票收益——共同財產(投資)二、財產關系平等1.婚后,張某用婚前個人積蓄50萬元炒股,獲利5萬元2.婚后,張某將婚前個人積蓄50萬元存入銀行,獲得年利息1.5萬元。3.結婚10年后張某和妻子李某用用共同奮斗的積蓄購得一套價值100萬的房子,用妻子李某的名字登記。4.李某在送孩子上學途中由于車禍而獲得的醫療費誤工費賠償5萬元。5.妻子李某送給張某一款剃須刀作為生日禮物。6.婚后由于張某工作業績突出,公司獎給他一輛價值10萬元的小轎車。7.李某婚前全款購買了一套價值100萬的房產,婚后升值了10萬元。8.李某婚前全款購買了一套價值100萬的房產,婚后出租房屋獲得2萬元房租。50萬是張某個人財產,5萬是夫妻共同財產。都是張某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李某個人財產張某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都是李某個人財產100萬房產是李某個人財產,2萬是夫妻共同財產。二、財產關系平等4.夫妻處理財產的方式:約定財產制。(1)內涵: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2)形式: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對雙方具有約束力。(3)債務處理: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約定財產效力優先于法定財產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可以在婚前進行,也可以在婚后進行,還可以變更,甚至附條件或附期限。約定的財產涉及需要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應當辦理相應的手續。相關鏈接:夫妻債務【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個人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二、財產關系平等5. 處理好夫妻財產問題的關鍵:“相互坦蕩,遇事商量”知識拓展:判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1)男女平等。(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并視女方的經濟狀況及子女的實際需要給予必需的照顧。(3)尊重當事人的意愿。(4)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分割時不應損害財產的效用和價值,做到方便生活,物盡其用。(5)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咱們拿一部分錢去炒股吧?強化練習婚后,王某用婚前個人積蓄50萬元投資理財,獲利11萬元,另外王某展覽其畫作取得報酬30萬元。徐某將婚后從其父處繼承的價值210萬元的房產出租,收取租金10萬元。上述全部財產中,屬于夫妻共有的是( )A.261萬元 B.251萬元 C.51萬元 D.250萬元A案例分析李某與王某于2016年登記,兩人住進了李某2015年在市區單獨出資購買的一套商品房中,并一同經營一家小店。結婚后,王某經常和同學聚會,引起李某不快,于是李某要求王某在家看店不準外出,尤其不能與同學交往。此后兩人輕則吵鬧,重則大打出手,王某深感痛苦。2018年6月,王某與李某協商離婚,要求平分市區商品房和20萬元共同經營所得,李某同意離婚,但以生意主要是自己經營為由,不同意分割財產。王某起訴至人民法院,主張與李某離婚,并要求對市區商品房和20萬元存款進行分割。思考:王某的主張是否會得到法院的支持?請說明其法律依據。案例分析【答案】①對20萬元存款進行分割會得到法院支持。依據: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以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共同財產。20萬元是夫妻雙方共同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②對市區商品房進行分割,得不到法院支持。依據:商品房是李某2015年婚前單獨出資購買的,是個人婚前財產。課堂小結夫妻地位平等1.夫妻關系:確立、內容、核心2.夫妻人格獨立3.意義:1.夫妻財產2.夫妻共同財產3.夫妻個人財產4.約定財產制5.處理好夫妻財產問題的關鍵人身關系平等財產關系平等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子女可隨父姓母姓生產工作學習社會活動的自由 展開更多...... 收起↑ 資源預覽 縮略圖、資源來源于二一教育資源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