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簡介 課時學歷案單元名稱 在生活中學民法用民法 設計者 授課時間:3.16學校 學科 思想政治 年級 高二班教材 選擇性必修二 法律與生活 對應 章節 第一課時 權利保障 于法有據一、你愿意接受挑戰嗎? 選擇性必修二法律與生活第一單元第一課時權利保障 于法有據教學設計方案;了解侵權行為需承擔的法律責任二、你要學習什么? 1.掌握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 2.區分一般過錯侵權責任、過錯推定侵權責任、無過錯侵權責任三、期望你學會什么? 1.本課課時教學的重要意義 1.知道侵權責任的含義和承擔方式的內容,了解訴訟時效、過錯推定、無過錯侵權責任,懂得法律規定侵權責任的意義。 2.能夠結合實際案例理解侵權責任的一般規定與特殊情形。 3.通過對本框內容的學習,懂得在生活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正確處理復雜的利益關系,樹立憲法、法律的權威,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2.單元整體教學方案的設計流程 課程導入: 觀看視頻:《侵占別墅拍劇 出品方被判賠40余萬元》 過渡:該片中出品方侵犯了原告的財產權,應該承擔侵權責任。生活中還有很多侵權的案例,侵權責任承擔方式也有所不同,侵權責任如何確定也有不同的原則。 一、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侵權責任承擔方式 案例分析:侵權責任承擔方式 案例1:2020年6月25日,小周駕駛輕型貨車,與行人阿珍發生刮碰,致使阿珍鎖骨骨折,顳骨骨折,頭皮血腫,多處挫傷。交警部門認定小周負全部責任。阿珍多次與小周協商賠償無果,遂向法院起訴,請求對方賠償殘疾賠償金、誤工費、交通費、營養費等總計14.7萬元。訴前聯調階段,立案庭調解法官首先向各被告方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并安排了庭詢。庭詢過程中,阿珍明確表示如果能成功與保險公司達成調解方案,則同意撤回對小周等被告方的起訴。法官耐心地向雙方釋明相關法律規定及訴訟風險,最終保險公司提出五日內向阿珍支付賠償款10.6萬元的調解方案得到了阿珍的認可,雙方達成調解。 案例2:2016年11月3日,江歌在日本留學期間遭其室友劉鑫的前男友陳世峰殺害。2017年12月20日,陳世峰被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判處有期徒刑20年。該案引起了網民的廣泛關注和評論。網民譚某通過其新浪微博賬號“Posh-Bin”,發布系列與江歌案有關的文章及漫畫。江歌的母親江秋蓮認為上述漫畫和文章對江歌及其本人構成侮辱、誹謗,遂以譚某犯侮辱罪、誹謗罪向上海普陀法院提起控訴。上海法院經兩審對譚某以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以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6個月。 案例3:2021年5月22日“雜交水稻之父”、“共和國勛章”獲得者、中國工程院院士袁隆平先生因病在長沙逝世,享年91歲;同一天,中國科學院院士、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原第二軍醫大學副校長吳孟超同志,因病在上海逝世,享年99歲。5月22-25日,網友舉報有人在微博上借機侮辱攻擊兩位院士,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公安機關已對涉案人員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新浪微博對以上用戶及其他共計64個對袁隆平院士進行侮辱誹謗攻擊的賬號都進行永久封閉,站方表示還將繼續深入清查,對相關有害內容及賬號予以嚴肅處置并公示。 案例4:吳某華曾因鎖車問題,與白云區某教育大廈樓下停車場管理方產生矛盾。2018年12月18日凌晨,吳某華在路過該大廈樓下時,持石頭故意刮花停放在該處的白色小客車、黑色小轎車及白色小轎車各一輛。經鑒定,被刮花的三輛汽車的修復費用共計8600元。同年12月26日,吳某華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華無視國家法律,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告人吳某華犯罪后有自首情節,且已賠償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判決,被告人吳某華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案例5:2018年11月5日9時許,陸某生因勞資糾紛,伙同一同案人(另案處理)到白云區某村的一在建房屋內,持鐵錘、油漆等物毀壞房屋部分套間墻面。經鑒定,被毀壞墻面的修復價格為人民幣113528.1元。案發后陸某生家屬代為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5萬元并取得被害人諒解。法院認為,被告人陸某生結伙持械故意毀壞公民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告人陸某生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法院判決,被告人陸某生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十五日。 總結:法律保護民事主體的各項人身權和財產權,行為人侵害他人的民事權利,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通過以上案例可以知道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包括多項內容:案例1中,侵犯他人身體健康權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案例2、3中,通過侮辱、誹謗侵害他人人格尊嚴的,應當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依照尋釁滋事罪、侮辱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案例4、5中,損害他人財物的,應當承擔停止損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責任。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二)訴訟時效 案例:甲向乙借款時承諾1年后償還,5年之內乙一直沒有向甲催要借款,5年過后乙雖然仍可以催要借款,但如果甲以已經超過3年訴訟時效期間為由拒絕還款,法院就只能判決駁回乙的訴訟請求,而不能判決借款人還款。 如果乙在5年之內催要借款,或者雖然5年之內沒有催要但5年之后乙催要時甲承諾還款,則未還款訴訟時效從甲承諾還款時開始計算。如此時甲還款,之后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要求乙返還。 法條鏈接:《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總結: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權,即依法喪失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的法律制度。民事權利受到損害時,權利人應當及時提出相關請求。 二、侵權責任中的情理法 觀看視頻:《高空拋物咋厘清責任》 總結:本片中,提到了一般侵權責任、過錯推定,那么,兩者分別是什么含義?又有什么區別呢? (一)侵權責任的一般規定 案例1:2019年4月,警方通報,接到網民舉報,黃某在QQ群及微信多個群中,侮辱詆毀2019年3月30日因四川省涼山州木里縣森林火災中搶險救災犧牲的烈士。警方經調查核實,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向檢察機關提起批捕,檢察機關以侮辱烈士行為涉嫌尋釁滋事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福建南平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黃某無事生非,發表不當言論,侮辱、誹謗行為,侵害了烈士的名譽權,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以尋釁滋事罪判處黃某有期徒刑7個月,并判定其自判決生效后10內,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向四川木里森林火災中犧牲的英烈進行公開道歉。 案例2:2018年10月18日中午放學后,同學石峰(化名)因自己的自行車不在,想讓王一樂搭載他回家。途中,石峰摔下車受傷,被送到醫院搶救。經診斷為重度顱腦損傷,醫院建議石峰出院后休學一年,繼續服藥鞏固治療至16周歲后行顱骨修補術。住院期間共花費醫療費40310.32元。2019年3月24日,經甘肅明源司法物證鑒定所鑒定,石峰傷殘等級為十級,后續治療費40000元,護理期和營養期均為60日。2019年4月11日,因雙方對賠償未達成一致,石峰將王一樂起訴至通渭縣法院,請求判令王一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后續治療費等損失共計151973.12元。法院經審理認為,石峰與王一樂在事故中均有過錯,應各自承擔相等的賠償責任,遂判決由被告王一樂監護人王建軍賠償原告石峰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53486.56元。二審維持原判。王一樂又向甘肅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仍被裁定駁回。最后,王一樂找到了檢察機關。定西市檢察院依法向定西市中級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對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調解,經調解,當事人達成了和解協議。最終,法院采納了定西市檢察院的檢察建議,并作出民事調解書,確認了雙方當事人在定西市檢察院達成的和解協議,即由王一樂給付石峰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費用及后續治療費共40000元,石峰不再要求王一樂承擔任何民事責任。 選看視頻:《好意同乘出事故 責任承擔有新規》 總結: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是侵權責任的一般規定。從以下三個方面判定: 1.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 2.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故意或者過失) 3.該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分析:案例1中,黃某主觀故意,導致四川涼山消防救災烈士名譽權受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案例2中,王一樂無償讓石峰搭乘自己的自行車,屬于好意施惠行為,按照我國民法的過錯責任原則、公平原則以及社會公序良俗,王一樂在出于善意、無償施惠的過程中又因過錯對受惠人石峰造成身體損害,應當依據《民法典》第1217條的規定,“好意同乘”應當減輕駕駛員的賠償責任。案例3中,楊某的勸阻屬于正當行為,且與段某的死亡沒有因果關系,所以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二)過錯推定與無過錯侵權責任 1.過錯推定 案例1:楊某和其母親正在街上閑逛,被從天而降的仙人掌花盆砸中了肩膀,導致其受傷,楊某將花盆所有者某賓館告上法庭,被告某賓館辯稱,花盆不是由本賓館工作人員故意或過失推下去的,而是因為當天風大被刮落的,此事是由自然原因導致,與賓館無關,本賓館不應承擔任何責任。法院按照過錯推定原則審理后,依法判決被告某賓館賠償原告楊某醫療費、護理費、精神賠償金等費用共計52367.38元。 總結:物件損害事件,法律采取的是過錯推定原則,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就推定其有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被告人以自己沒有主觀故意或過失為由推卸責任的,法律不予支持。 2.無過錯侵權責任 案例2:原告系從事貨物運輸業車主,受被告委托運輸貨物。原告駛車將貨物運送至被告公司內,剛下車不久,即被被告用鐵鏈拴養在公司內的犬咬傷左膝,被告當即派員將原告送往醫院治療。事后,就賠償一事雙方協商未成,原告訴諸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營運車輛停運損失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共計29130.29元。 總結: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不以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過錯為要件,該類侵權案件的賠償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且本案中原告被犬咬傷的損害并不是因其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被告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不能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案例3:潮州市湘橋區磷溪鎮某村村民陳某苞向該村承租了五畝土地并種植了水果。自2016年開始,陳某忠將其承包的與陳某苞承租地相鄰的土地租給他人養豬,嚴重污染了果園。2018年1月,在鎮政府工作人員、村委會的見證下,雙方協議拆除陳某忠的豬場,轉移豬源。但果園已經受到嚴重污染,種植的水果顆粒無收,成為了一片荒地,無法再種植,陳某苞遂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損失。法院參照有關文件并結合本地區的實際,酌定果林每畝賠償標準為10000元,加上四年的租金,判決陳某忠賠償59292元。 總結:本案適用無過錯侵權責任原則,陳某苞雖然無法通過鑒定對其損失予以確定,但陳某忠養豬場中豬的糞便及污水沒有經過凈化處理情況下,通過公用溝后排到陳某苞承租的土地長達兩年多,造成果園的損失。本案的審理和判決給本地區畜禽養殖污染者敲響了警鐘,也發揮了司法的評價和指引功能,教育和引導社會公眾樹立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三)法律規定侵權責任的意義 講解:法律規定侵權責任,有助于平衡社會各方利益,合理預防侵害,促進社會和諧。對產品質量、醫療糾紛、動物傷人、道路交通事故等與老百姓密切相關的侵權行為做出明確規定,對保障人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并制裁侵權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課程小結 課堂練習 1.甲公司為宣傳企業購買了搜索引擎運營商某虎公司的搜索廣告業務,在3年內間斷使用同行業乙公司的名稱為關鍵詞對甲公司進行商業推廣,導致通過案涉某虎公司搜索引擎搜索乙公司關鍵詞,結果頁面前兩條詞條均指向甲公司,乙公司的官網詞條卻相對靠后。在該案例中( ) ①甲公司侵犯了乙公司的人格權,應承擔侵權責任 ②對乙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甲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③某虎公司侵犯了乙公司姓名權,應承擔連帶責任 ④某虎公司違背了民法基本原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2.2020年6月,W公司通過網絡邀請王教授為其錄制名稱為“旅游學概論”的教學視頻,并約定了線下教學使用場景。2021年7月,王教授發現自己錄制的旅游學教學視頻出現在W公司網上軟件平臺公開售賣的專升本課程中,售價為800元每套。對此,王老師向W公司提出異議,王老師認為W公司超出合同約定,侵犯了其著作權并造成損失。本案中( ) ①W公司已經獲得王教授的授權,享有“旅游學概論”教學視頻的著作財產權 ②王教授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W公司停止侵害,并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③W公司侵犯了王教授擁有的“旅游學概論”教學視頻的著作權 ④W公司的行為對王教授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實質損害,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等責任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教學反思: 選用難易適中的習題進行練習; 需要充分調動學生積極性; 板書設計簡單明了。 展開更多...... 收起↑ 資源預覽 縮略圖、資源來源于二一教育資源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