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簡介 第2課時夫妻地位平等1. 目標與素養(1)理解民法典中對夫妻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規定,認識夫妻地位平等是夫 妻關系的核心。(2)感悟美滿的婚姻需要夫妻雙方自由平等、相互欣賞、互諒互讓;體會“相 互坦蕩,遇事商量”是處理好夫妻間財產問題的關鍵。2.情境與問題(1)通過閱讀民法典對夫妻關系的規定,理解夫妻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平等。(2)通過分析典型案例,理解夫妻雙方人身關系的平等。(3)通過生活中的案例,理解夫妻間的共有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3.過程與方法(1)通過研讀法、案例法、講授法等方法,幫助學生認識夫妻之間人身平等。 (2)通過案例法、研討法、交流法等方法,幫助學生認識夫妻之間特殊的財產 關系。重點1.夫妻之間平等的人身關系。 2.夫妻之間平等的財產關系。 難點1. 夫妻雙方人格獨立。2.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教學設計一、課時導入依據相關統計,2006年以來,除2016年出現最高值為5.71%之外.上海市的離 婚率基本都保持在3.32-4.87%的區間內。相關專家認為,這表明過去近14年以 來,本市的離婚率始終未曾出現大幅度的起伏波動。此外,統計還顯示,從選擇 離婚辦理途徑上看,1985-1998年期間,本市法院判決和調解離婚數大于民政部 門登記離婚數,而1999年以后則正好相反,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數大于法院判決 和調解離婚數。思考:婚姻登記意味著哪些夫妻關系產生 離婚會涉及哪些夫妻關系的處理 二、主題探究主題探究活動(一)平等的人身關系 1.平等的人身關系結合教材內容,回答下列問題:(1)登記結婚意味著什么 (2)在法律中,夫妻平等原則的含義是什么 (3)夫妻人身關系平等的含義是什么 展示交流:(1)登記結婚,意味著男女雙方在婚姻中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正式確立。(2)夫妻平等意味著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權利、平等履行義務、共同承擔家 庭和社會的責任。(3)①夫妻人身關系的平等強調夫妻雙方的人格獨立。人格獨立的一個重要體 現就是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不因婚姻生活的具體環境,雙方 的職業、收入和彼此的扶養關系而發生變化。雙方所生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 母姓。②夫妻雙方無須受傳統“男主外、女主內”思想的束縛,均有參加生產、工作、 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這些自由是夫妻雙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標志。2.案例分析現年35歲的陜西安康人馬亮和前妻董瑋是高中同學,兩人上學的時候就開始談 戀愛。后來兩人高考落榜,都沒能考上大學,就在家鄉進廠當工人。幾年后,兩 人在家人的安排下結了婚。婚后兩人的感情一直很好,但是工廠效益連續多年下 滑,導致企業破產,夫妻雙雙下崗。妻子董瑋因為需照顧年幼的孩子,催丈夫先 外出打工。無奈之下,馬亮踏上了南漂之路。馬亮這一走,兩人的感情就開始出問題了。畢竟是年輕人,誰都忍受不了長期兩 地分居。馬亮在深圳打工,雖然掙的錢比家里多,但是一年到頭只能春節探家一 次。長期的兩地分隔,讓兩人經常互相懷疑,并引發爭吵。看到別的夫妻可以陪伴在一起,自己與丈夫相隔太遠,自己又整天為柴米油鹽煩 惱,查瑋的性格開始敏感、多疑。只要馬亮不接電話,就誤以為他跟別的女人在 一起馬亮過年回來一次,董瑋對他態度也不好、各種嘲諷、冷戰。而馬亮表示,自己為了多掙點錢貼補家用,每天加班加點工作12小時,電 話不接也是正常的,并認為董市是在無理取鬧,而每年回家一次也只是希望家里 能給予一點溫暖,但董瑋的態度實在是讓他心寒。矛盾一點點地累積,終于爆發。最終,兩人因為感情不和協商離婚。 結合上述案例,思考:(1)從民法典的角度,怎樣促進婚姻的美滿 (2)從家庭關系的角度,怎樣促進婚姻的美滿 交流展示:(1)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一千零 五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第一千零五十七條規 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 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民法的這些規定,強調了夫妻雙方地位的平等和人格的 獨立,夫妻之間應該互相尊重對方的人格,以地位平等的心態對待對方。(2)從家庭關系的角度,夫妻之間應該互相欣賞、互諒互讓,不能把自己的意 愿強加給對方,遇到矛盾要平等協商、積極溝通等。主題探究活動(二)平等的財產關系 1.平等的財產關系閱讀教材,回答下列問題:(1)夫妻財產關系與其他財產關系有什么不同 (2)怎樣劃定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范圍 (3)民法典規定哪些財產屬于夫妻一方個人所有 (4)民法典規定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 (5)除了民法典規定之外,夫妻之間還可以怎樣確定財產關系 交流展示:(1)夫妻財產關系與夫妻人身關系密不可分。夫妻財產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財產 和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2)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范圍,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 定處理。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3)下列財產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 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 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工資、獎金、勞務 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5)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 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 書面形式,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 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個人財產清償。2. 案例分析劉某、孫某于1986年登記結婚,共同生活中,雙方發生矛盾影響了夫妻感情, 雙方自2010年底開始分居.2015年底經法院判決離婚,但因孫某來到庭,無法 查明夫妻財產具體狀況,未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離婚后劉某訴至法院,要 求分割共同財產,庭審中,孫某向法院提交其父出具的“收條”三份,證明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向 其父支付了建筑材料、設備保管費及占用宅基地租地費共計50余萬元,要求扣 除50余萬元的支出,分割剩余的財產。劉某不予認可,向法院提出筆跡鑒定申 請。經鑒定,上述三份“收條”非孫某之父書寫。如果你是案件的主審法官,對上述案例會作出怎樣的判決和解釋 交流展示:(1)例如,孫某意圖虛增家庭生活中支出,隱匿夫妻共同財產,判決劉某分得 60%的財產,孫某分得40%的財產。(2)解釋: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對于共同財產享有同等的處分權。我國民法典規 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 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 不分。夫妻離婚時需要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要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 同財產,否則會有不利的法律后果。三、課時活動總結“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關系的核心,夫妻人身關系平等、財產關 系平等。學習與婚姻相關的法律,能讓我們了解婚姻中的底線與禁區。婚姻是門 包羅萬象的、關涉人生幸福的大學問,需要我們用一生的智慧去追尋與探索。教學研討本課時立足與婚姻關系有關的平等原則,重點介紹了夫妻之間權利和義務上的平 等關系,以及基于平等基礎上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學生生活在一個個家庭中, 而家庭中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系,還有父親和母親之間的夫妻關系,并且學生未來也會走進婚姻生活、建立自己的家庭,因此學習處理夫 要關系的法律知識是非常必要的。本課教學選取了生活中真實的法律案例供學生 研討,并通過展示真實的審判結果,幫助學生準確理解和運用所學知識,發揮案 例的引導和教育作用。備課資料民法典對婚姻家庭關系的部分新規定婚姻家庭中,追求權利平等的目的是致力于消除家庭關系中的特權,實現夫妻人 格尊嚴的平等。現代社會所追求的家庭和諧與穩定不再是形式意義上的,但高質 量的婚姻關系需要建立在平等基礎上,為維護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民法 典在夫妻人身關系中增加了兩項新規定。一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規定:“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該條文 旨在強調夫妻應當共同行使親情行為,共同承擔對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責任, 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都不得排斥或限制另一方對子女事務的處理,如果父母雙方 在子女姓氏、學習或居住地等重大事務上發生分歧且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 訴求人民法院處理。二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 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該條文可以引申出夫妻任何一方都享有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 務的決定權,夫妻一方非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的,另一方享有知情權和 同意權。據此,改變了以往社會經濟活動中視夫妻為一體、夫妻一方人格被另一 方吸收的交易習慣和交易規則,對實現夫妻獨立人格、獨立行為能力,推動夫妻 關系進一步平等具有重大意義。和諧的家庭關系是建立在家庭責任承擔基礎上的。家庭是在婚姻關系、血緣關系 基礎上產生親屬間的社會生活單位。家庭成員之間相互承擔著扶養、撫養和贍養 的家庭責任。在現代,家庭規模不斷縮小,夫妻與子女組成的“核心家庭”已成 為普遍的家庭形式。在此社會背景下,民法典首次在婚姻家庭編中構建了親屬關 系,以維護親屬法律秩序。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規定:“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 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作為親屬的基本單位,家庭是家庭 成員共同生活的團體,民法典為促進親屬間的認同感、歸屬感,鼓勵家庭成員間 的相互扶助增加了一系列新的規定。包括(1)為解決家庭成員或親屬間居住困 難,實現“住有所居”增加了居住權的規定。物權編第三百六十六條的規定是: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 足生活居住的需要。”(2)擴大了代位繼承人的范圍。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二十八 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 子女代位繼承。”(3)增加了親子的確認和否認制度。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七十 三條規定:“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 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4)明確了撫養費、贍養費、 扶養費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民法總則編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 . ”” 上述規定都是民法典為增進親屬間的凝聚力,保障家庭養老育幼職能的實現,促 進家庭成員之間的相互扶助作出的新規定,旨在推動家庭關系的和諧發展。 展開更多...... 收起↑ 資源預覽 縮略圖、資源來源于二一教育資源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