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簡介 (20)社會爭議解決——高考政治一輪復習大單元知識清單第九課 糾紛的多元解決方式第一框 認識調解與仲裁一、以和為貴選調解1.多元化糾紛解決途徑(1)先自行協商,通過 和解達成合意,解決糾紛。(2)無法和解時,人們還可以通過調解、 仲裁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糾紛。(3)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我國開始建設在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臺,充分發揮其在線咨詢、評估、調解、 仲裁的功能,為糾紛主體提供更加方便、 快捷、高效的糾紛解決途徑。2.調解與人民調解(1)調解①含義:通過第三方的排解疏導、說服 教育,促使發生糾紛的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②我國的調解制度:包括人民調解、 行政調解、仲裁調解、訴訟調解等。③形式(2)人民調解(被譽為偉大的“東方經驗”)①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②原則: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違背 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收取任何費用。③效力: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協議,當事人應當按照 約定履行。經人民法院依法確認有效的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想一想] 人民調解就是當“和事老”“和稀泥”,這種觀點對嗎?提示: 人民調解是我國民間一種非常重要的糾紛解決方式,在國內被稱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與被稱為“最后一道防線”的訴訟相互對應。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一旦簽字認可,各方當事人均應遵守。那種認為人民調解就是當“和事老”“和稀泥”的說法是不準確的。拓展:正確區分調解與和解(1)調解是在有關組織、機關或法院的主持下,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具有民事訴訟原則的法律地位;和解是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屬于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不具有民事訴訟原則的法律地位。(2)調解一般適用于民事糾紛;和解一般發生在民事訴訟中。(3)調解所達成的法律文書一經當事人簽收或簽字后,即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和解達成的協議不具有與判決、調解書同等的法律效力。二、便捷經濟選仲裁1.分類:包括商事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農村承包合同糾紛仲裁等。在現實生活中,比較常見的是 商事仲裁。2.制度(1)或裁或審:在商事仲裁與訴訟之間,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一加以適用。(2)協議仲裁:當事人申請仲裁,須以雙方 自愿訂立的有效仲裁協議為前提。(3)一裁終局:仲裁程序比較靈活,仲裁審理一般不公開進行,而且一裁終局。3.特點(1)更加 便捷、經濟。(2)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 法律效力。[判一判](1)仲裁是當事人自愿選擇,仲裁裁決沒有法律效力。(×)(2)在我國,仲裁委員會隸屬于國家行政機關。(×)(3)仲裁審理公開進行,一裁終局。(×)拓展:仲裁與訴訟的不同(1)管轄不同。仲裁是協議管轄,而法院訴訟是強制管轄。(2)仲裁庭和法院審判庭的組成方式不同。仲裁可由當事人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并自主選定或者委托指定仲裁員,而法院訴訟當事人不能選擇審判庭的組成方式和審判員。(3)審理不同。除特殊情形外,訴訟實行公開審理,而仲裁注重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一般實行不公開審理。(4)制度不同。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不存在上訴或再審,也不得向法院起訴。法院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不服法院判決可以上訴或者申訴。第二框 解析三大訴訟一、訴訟及其特點1.訴訟(1)含義:俗稱“ 打官司”,它是在糾紛主體的參與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決具體糾紛的活動。(2)地位:在多元的糾紛解決方式中,訴訟是解決糾紛的 最后途徑。(3)特點:公權性、 程序性、強制性、 終局性。內涵公權性 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程序性 人民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嚴格遵守法定程序解決糾紛強制性 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終局性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終局的2.訴訟法:(1)含義:用于調整訴訟 法律關系、規范訴訟活動與程序的法律。(2)我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提醒:程序法是相對實體法講的。實體法是規定實質性權利、義務的法律;程序法是規定程序性權利、義務的法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均屬于程序法,刑法和民法都屬于實體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都是訴訟程序法,所以它們之間有許多相似乃至相同之處,如都要規定法院審理案件的方式、方法,規定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等等。但是,由于刑事訴訟法是規定處理犯罪案件的程序法,民事訴訟法是規定處理民事案件即民事權利、義務糾紛案件的程序法,行政訴訟法是規定處理行政爭議案件的程序法,所以它們之間也存在許多差異。比如,只有刑事訴訟法才規定有偵查程序、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程序及死刑復核程序等。二、訴訟的主要類型1.三大類型:民事訴訟、 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2.差異表現:在案件性質、訴訟 目的、提起訴訟的 主體、訴訟內容和程序、適用法律等方面。3.主要差異(1)在訴訟目的方面①民事訴訟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 權利和義務糾紛。②行政訴訟解決國家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行為 是否合法的問題。③刑事訴訟解決涉嫌犯罪的人是否 犯罪、犯什么罪以及應處何種刑罰的問題。(2)在提起訴訟的主體方面①民事訴訟 雙方當事人均可提起。②行政訴訟中主要由 行政相對人提起,行政機關始終處于被告地位。③刑事訴訟除自訴案件由自訴人提起自訴外,均由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提醒:三大訴訟的側重點(1)刑事訴訟旨在準確、及時地查明案件事實,懲罰犯罪分子,保證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民事訴訟旨在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3)行政訴訟旨在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第十課訴訟實現公平正義第一框 正確行使訴訟權利一、訴訟權利面面觀1.委托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的權利(1)必要性:當事人因身陷糾紛而參與訴訟時,很可能面臨缺乏 法律知識與技能、無暇參加訴訟活動等問題。此時,當事人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或 辯護人,幫助其進行訴訟。(2)意義: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的主要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當事人合法的實體權利和 程序權利,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審理。拓展: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的關系(1)區別①含義不同: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幫助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和在刑事訴訟中幫助被害人、自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這些都被稱為訴訟代理人。在刑事訴訟中,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稱為辯護人。②對象不同。前者是針對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訴案件中的被告而設立的;后者是針對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而設立的。③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進入刑事訴訟的方式不同。前者除了因為委托進入訴訟,還可以通過法院指定進入訴訟;代理人進入訴訟,是受被代理人委托進入訴訟的。④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的地位有較大差別。前者具有獨立的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的意志左右,也不受法院、檢察院及其他個人團體的干涉;后者必須在委托人依法授權的范圍內活動,因為代理人的行為不僅同被代理人在行為上有共同的效力,產生的法律效果也由委托人全部承擔。(2)聯系: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主要職責相同,都是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當事人合法的實體權益,幫助法院正確、合法、及時地審理案件。提醒:(1)在刑事訴訟中,如果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院應當為他指定辯護人。(2)法律明確規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0條第1款和第31條的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的回避,應當根據其所處訴訟階段等具體情況,分別由院長、檢察長或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2.申請回避的權利(1)含義:在訴訟中,當審判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具有法律規定 不宜參加案件審理或有關訴訟活動的情形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其退出,這就是訴訟法中規定的回避制度。(2)意義:有利于保證案件的 公正審理,消除當事人的疑慮,增加裁判的正當性。3.上訴的權利(1)含義:我國訴訟實行 兩審終審制,除特殊情況外,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便告終結。當事人如果不服一審裁判,可以在規定期限內提出上訴。(2)意義:上訴權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重要訴訟權利,是否提出上訴,完全由 當事人自主決定,他人不得限制或干涉。二、尋求法律援助1.設立依據:在生活中,有一些公民因受 經濟條件或其他因素影響,難以在訴訟過程中充分行使訴訟權利,從而可能喪失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的寶貴機會。2.制度內容:國家建立 法律援助制度,設置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或安排律師、公證員、法律工作者等為經濟困難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無償提供法律咨詢、代理、 辯護等法律服務。3.表現(1)在民事和行政糾紛中,經濟困難的公民可以就依法請求 國家賠償、請求支付勞動報酬、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等事項,申請法律援助,獲得 法律咨詢或代理服務。(2)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因經濟困難而沒有委托辯護人、 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或部分特殊案件的當事人,也可以經 法定程序,獲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或代理。4.要求(1)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要及時決定提供 法律援助;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告知理由。(2)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 執業紀律,不得收取任何財物。[判一判](1)律師在參與訴訟時稱謂是一樣的。(×)(2)對于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律師不必為其辯護。(×)(3)接受法人聘請,擔任法律顧問,是律師的訴訟業務。(×)(4)在刑事訴訟中,控、審雙方是既對立又統一的關系。(×)第二框 嚴格遵守訴訟程序一、起訴與應訴1.起訴(1)含義:俗稱“告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所享有或依法由 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 合法權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審判。(2)原則: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均實行“ 不告不理”的原則。(3)地位:是訴訟程序的 第一步。(4)管轄:我國的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 最高人民法院四級,此外還設有軍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和金融法院等 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系統內部有明確的管轄分工,確保案件獲得公正、及時審判。[判一判](1)三大訴訟的管轄原則是一樣的。(×)(2)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3)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必須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2.立案(1)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 登記立案。(2)立案登記后,訴訟即告 開始,起訴的一方稱為原告,被訴的一方稱為被告,訴訟進入第一審程序。3.應訴(1)人民法院登記立案后,要將原告提交的 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答辯狀,再由人民法院把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2)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 影響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二、審理與判決1.開庭審理(1)含義:在民事、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對案件進行 實體審理并作出判決,這一系列訴訟活動稱為開庭審理。(2)地位:訴訟過程中 最重要的環節。(3)階段①開庭 準備: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②法庭調查:全面調查案件事實。③法庭 辯論:當事人就案件爭議的有關問題闡明自己的意見。④休庭 評議:審判人員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作出結論。⑤宣告判決:當庭或擇期公開宣告判決內容。2.二審程序與再審程序(1)一審結束后,當事人不服一審裁判的,有權提起 上訴,啟動二審程序。(2)二審程序是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的程序,二審裁判是 終審裁判。(3)法律還規定了審判 監督程序,用于糾正生效裁判的錯誤。[想一想] 什么是兩審終審制?提示: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案件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即告終結的法律制度。其內容是:如果當事人對第一審案件作出的判決或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第二次審判;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所作出的判決或裁定是終審判決或裁定,當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訴。提醒: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自訴的原告提出起訴,要準備好起訴狀。起訴狀要有以下內容:(1)雙方當事人(原、被告)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和地址。如果有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所在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2)訴訟請求和依據的事實與理由。所謂訴訟請求,即要求解決的問題。(3)寫明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址。除應寫明上述內容外,還應寫明起訴狀所遞交的人民法院的名稱,起訴的年、月、日,起訴狀要有原告的簽名、簽章。還要提供與被告人相應的副本。第三框 依法收集運用證據一、處處留心皆證據1.證據(1)含義:就是證明的 根據,它是訴訟過程中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根據。(2)作用: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證據是打官司決勝負的 關鍵砝碼。對司法機關而言,證據是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重要手段,是作出正確裁判的 依據。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證據是當事人主張自己權利的 重要工具。在刑事訴訟中,證據既是揭露犯罪的有力武器,也是保障無辜者不受錯誤追訴的 盾牌。(3)分類: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有當事人的陳述、 書證、 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2.收集與保存證據(1)必要性:如果缺乏證據意識,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證據,一旦發生糾紛,難免處于不利地位。(2)要求:做事要 留痕,講的就是要留證據。(3)表現:與別人合作要盡量簽 書面合同;借錢給別人,要對方寫借條;返還比較重要的東西給別人,要對方寫收條;買東西或者接受服務要盡量索取發票;等等。[想一想] 偷拍、偷錄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提示:證據的取得要合法,民事訴訟中非法證據排除的根本性標準在于收集該特定證據的手段與結果是否對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侵害。如果偷拍、偷錄是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如竊入別人家中),這種資料就不能作為證據;如果不是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則可以作為訴訟證據。二、主張權利靠舉證1.舉證責任(1)民事訴訟①“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者 證據不足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②“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當案件當事人因欠缺專業知識或者遠離證據而難以舉證時,法律岀于公平合理的考慮,由 對方負責舉證。(2)行政訴訟①要求:作為被告的 行政機關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②原因:行政訴訟的核心問題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 是否合法,而行政相對人在舉證能力上無法與行政機關抗衡。③目的:通過舉證責任分配方式來體現 公正。2.舉證基本原則(1)要求: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2)必要性: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是訴訟的 靈魂。(3)意義:在訴訟中全面貫徹 證據裁判規則,有利于正確解決糾紛,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實現公平正義。[判一判](1)在因某產品的質量問題發生糾紛時,該產品外觀上印刷的產品性能說明可以作為物證。(×)(2)甲因被乙打傷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乙應承擔舉證責任。(×)(3)“誰主張,誰舉證”適用于行政訴訟。(×)(4)在行政訴訟中,作為被告的公安機關應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比較:三大訴訟中的舉證責任舉證責任 例外規定民事訴訟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當案件的當事人處于弱勢而難以舉證時,法律出于保護弱者利益、維護社會公平的考慮,賦予當事人一項權利,即當事人提出訴訟主張而不必承擔舉證責任的權利,這就叫“舉證責任倒置”行政訴訟 被告的行政機關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其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刑事訴訟 承擔舉證責任的應該是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 個別的罪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要證明自己無罪;對于由公民提起的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犯罪行為的侵害提醒:舉證責任和證明責任的本質區別(1)承擔責任的原因不同。(2)責任轉移與否不同。(3)能否預先分配不同。(4)能否由雙方當事人負擔不同。 展開更多...... 收起↑ 資源預覽 縮略圖、資源來源于二一教育資源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