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簡介 作業練習課程基本信息學科 通用技術 年級 高二 學期 秋季課題 技術試驗及其方法教科書 書 名:通用技術必修《技術與設計1》 出版社:江蘇鳳凰教育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0年6月學生信息姓名 學校 班級 學號作業練習【情境】隨著“一帶一路” 建設的深入實施,沿著“絲綢之路經濟帶”自駕游覽觀光將更加便捷。那么,我們所攜帶的機動車用三腳警告牌能夠在不同國家使用嗎?不同國家的機動車用三角警告牌技術標準有差異嗎?能否形成全球通用的機動車用三腳警告牌技術標準呢? 【任務】 1. 查找“一帶一路” 國家的機動車用三角警告牌技術標準 2. 比較不同國家機動車用三角警告牌技術標準的差異 3. 提出對全球機動車用三角警告牌技術標準的設想。 情境說明本體通過情境涉及考查了技術試驗方法,撰寫試驗報告素養表現創新設計涉及內容技術試驗方法評價標準水平1進行技術探究,探究技術規范【參考答案】 機動車用三角警告牌 BG19151-200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3-05-23發布2003-11-01實施 前言 本標準的4.13為推薦性的,其余為強制性的。 本標準非等效采用ECE R27《關于批準提前譬告三角牌的統一規定》(E/ECE/324/TRANS/505 Rev. 1/Add,26/Amend. 3 October9,1992)。 本標準與ECER 27的主要差異: ——管理條款沒有納入。 ——ECER 27中要求做完一般要求和形狀尺寸檢驗后即對4只樣品進行耐溫性試驗 而本標準把耐溫性試驗放在了測量CIL值后進行,并且由4只改為2只,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均為標準的附錄。 本標準由國家機械工業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天津神光新技術開發公司、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孫體生,許秀香。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三角警告牌(以下簡稱警告牌)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沽、檢驗規則等。 本標準適用于機動車隨車攜帶的、使用時放置在道路上,能晝夜發出警告信號以表示停駛機動車存在的警告裝置。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部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3978一1994標準照明體及照明觀測條件 ISO 105-1978 紡織品色牢度試驗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警告牌 warning triangle 能晝夜發出警告信號以表示停駛機動車存在的等邊三角形警告裝置。 3.2 同一型式的警告牌 type of warning triangle 指在下列方面沒有差異; ——產品型號和商標; ——光學特性; ——特定的幾何尺寸和機械性能。 3.3 回復反射器retro reflecting device 由一個或多個回復反射光學單元組成的具有回復反射功能的光學器件。 3.4 警告牌正面 front face of the warning triangle 含有光學單元的一面。 3.5 警告牌軸線 axis of the warning triangle 通過警告牌中心,且與正面垂直的直線。 3.6 熒光器 fluorescent material 指一種整體或表面由熒光材料構成,經日光激發能產生短暫光致發光的光學器件。 3.7 亮度系數 luminance factor 在相同的照明和觀察條件下,被測物體的亮度(包括反射亮度和熒光亮度)與理想漫射體的亮度之比。 3.8 發光強度系數 CIL coefficient of luminous intensity CIL 反射器在一定的照射角(β),觀察角(a)和偏轉角(ε),的條件下,反射光強度與反射器垂直照度之比。 4 技術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警告牌應是中空的,外側為紅色的回復反射區,內側鄰接的為紅色熒光區,均為同心的等邊三角形。警告牌由支架支撐在距地面一定高度處。 4.1.2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警告牌應能保持規定的特性和良好的性能。 4.1.3 警告牌的光學部件應不易拆卸,組成警告牌的各部分也應不易拆卸,將警告牌放置在道路上,各部分應具有良好的穩定性,將警告牌放人保護罩內時,其可動部分包括支架應是不可拆的。 4.1.4 當警告牌被放置在使用道路上時,警告牌正面應垂直于地面(如果警告牌軸線與地平面之間的夾角不超過5°,則認為滿足要求) 4.1.5 警告牌正面不得粗糙,應易于清潔;若有凸起不應防礙清潔。 4.1.6 警告牌及其支架不應有尖角或銳邊。 4.1.7 警告牌應帶有保護罩,以防止受到侵蝕。如果用其他防護方法,也可以不使用保護罩。 4.2 形狀和尺寸 4.2.1 警告牌的形狀和尺寸見附錄A(標準的附錄)。 4.2.1.1 警告牌的理論邊長為500 mm土50mm,反射器寬度為25~50mm,外邊沿寬度不得超過5mm,且不一定是紅色的。 4.2.1.2 回復反射單元可以是連續的,或者是不連續的。如果是不連續的,反射器的非連續區域必須是紅色的。 4.2.1.3 熒光器應延伸到反射器,并沿著反射器三角形的三條邊對稱排列。熒光器面積不得小于315 ㎝2。在反射器和熒光器之間的邊沿不得大于5mm,可以連續或不連續,且不一定是紅色的。 4.2.1.4 警告牌中空區域的邊長最小為70 mm。 4.2.2 支架高度 支撐面與警告牌底邊之間的距離應不大于300mm。 4.3 光度性能 在大照射角、小觀察角和低照度的條件下,警告牌的形狀應清晰可辨,但允許有亮度差異。 亮度系數(反射亮度和熒光亮度之和)應不低于30%. 在日光下,日視比較熒光器和熒光材料樣品的亮度應無明顯差異。 4.4 色度特性 在日光下,目視比較熒光器和熒光材料樣品的色度應無明顯差異 4.5 離地間距 警告牌的所有支撐腳必須能同時落在基準平面上,且在試驗設備[見附錄B(標準的附錄)]覆蓋區內警告牌及其支架與基準平面之間至少相距50mm。 4.6 結構穩定性 在警告牌三角形的頂點位置施加2N的力,其頂點位移不得超過5cm,試驗后其頂點的位置應與初始無明顯差異。 4.7 耐溫性 警告牌經高、低溫試驗后,應無可見裂紋或明顯畸變;如帶有保護罩,保護罩應容易打開,不粘連,不扯裂。 4.8 耐水性 警告牌經2h耐水性試驗后,裝置各部件應無影響其性能的明顯變化。 4.9 耐燃油性 警告牌及其保護罩經耐燃油性試驗完全晾干后,警告牌不應與保護罩粘連,表面應無明顯變化和變形,但允許表面有微小裂痕。 4.10 抗風穩定性 警告牌經抗風力試驗后不得傾倒,支撐腳位移不超過5cm,三角形部分繞水平軸或垂直軸的轉動不得超過l0°。 4.11 防滲水性 反射器經受防滲水性試驗后,反射器內部不得有水滲入,如果有異議,則再次測量CIL值應不低于試驗前的60%。 4.12 鏡背試驗 對于鏡背可船模式警告牌經受鏡背試驗后,測量其CIL值,不得低于試驗前的60%。 4.13 熒光材料的耐候性 將一只熒光材料樣品進行溫度和輻照試駐,試驗后,其色度應滿足4.4.2規定,亮度系數不低于30%,且較耐候性試驗前增加值不得超過5%,樣品應無損傷(如裂紋),熒光材料無脫落、分層。 5 試驗方法 5.1 一般要求檢驗 采用目視法進行檢查,應符合4.1的有關規定。 5.2. 形狀及尺寸檢驗 用量具及目視法檢驗警告牌的形狀和尺寸,應符合4.2的有關規定。 5.3 光度性能試驗 5.4 色度檢驗 5.5 離地間距測量 試驗設備為一個倒置的中空棱椎體(如附錄B圖示),放置在一水平的基準平面上,將警告牌各支撐腳逐個放置在試驗設備的正方形孔O內,在每個支撐腳試驗過程中,找出相對于警告牌及其支撐腳合適的試驗設備的位置,這個位置應滿足4.5的規定。 5.6 結構穩定性試驗 將警告牌按制造廠要求安裝,使底部固牢;在警告牌三角形頂點位置施加垂直于三角形底邊平面2N的力,其位移應符合4.6的確定。 5.7 耐溫性 在60℃±2℃的干燥大氣環境下連續放置12 h。試駐后,在25℃±5℃下連續放置12 h,而后在一40℃±2℃的干燥環境下連續放置12 h。試驗后應符合4.7的規定。 5.8 耐水性試驗 將警告牌按工作狀態打開(支架可不打開)水平地浸在溫度為25℃±5℃的水中2h。警告牌反射面朝上并且離水面5cm。然后,將警告牌從水中取出干燥、裝置各部件應符合4. 8的規定。 5.9 耐燃油性試駐 將警告牌及其保護罩分別浸入含70%n-庚烷和30%甲苯的混合液(體積比)中,60s后取出,瀝去多余的混合液,將警告牌放入保護罩中,水平放置在常溫環境中。完全晾干后,應符合4.9規定。 5.10 抗風穩定性試驗 將警告牌放置在風洞中的一塊1.50m×1.20m、幾何粗糙度為HS=0.5 mm+0.05 mm的路面上[按附錄C(標準的附錄)中的“沙灘”方法測定]。將警告牌安置好后,使其經受動態壓力為180 Pa的氣流(相當于60km/h)作用3min。氣流與支撐面平行,作用在穩定性最差的方向上。 試驗后,警告牌應符合4.10規定。 5.11 防滲水性試驗 將警告牌按使用狀態浸入溫度為50℃+5℃的水中10min,反射面的上部最高點離水面約20mm,熱后取出立即以同樣方式浸入溫度為25℃+5℃的水中。 試驗后,反射器內部不得有水滲入,如果目視沒有滲水,或有異議,則再次測量CIL值(測量前去除去除外部多余的水分),應符合4.11規定。 5.12 鏡背試驗(對于鏡背可觸摸式警告牌) 用硬尼龍刷清刷反射器背面,然后用70%n-庚烷和30%甲苯的混合液(體積比)覆蓋或完全浸潤60s,然后去除液體,使其干燥.待完全揮發后,再清刷背面,并涂上墨汁,再測量CIL值,應符合4.12規定。. 5.13 熒光材料的耐候性試駿 1)取熒光材料樣品一只[6.1.2e)提供],按5.3.2和5.4.2測量其亮度系數和色度應符合4.3.2和4.4.2規定, 2)將1)中一只熒光材料樣品和5號基準標樣按ISO 105規定進行溫度和輻照試驗,直至使5號基準標樣達到4級灰卡為止。試驗后,熒光材料樣品的色度、亮度系效和表面狀況應符合4.13規定。 如果熒光材料是膠粘膜,并已通過上述各項認證試驗,則不必再重復進行試驗。 展開更多...... 收起↑ 資源預覽 縮略圖、資源來源于二一教育資源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