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簡介 高考政治選必2《法律與生活》1.民事法律關系構成要素:主體、客體和內容。①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完全、限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②★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民事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所有權關系的客體是物,債權關系的客體是行為,知識產權關系的客體是智力成果和商業標記,人身關系的客體是人身利益。③內容:權利和義務民法基本原則平等、自愿、公平、誠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綠色3.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1)原因: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為獨立的民事主體的前提,人格尊嚴是人之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2)★類型:①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以上三個是最基礎的權利)、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以及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身份權。②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4、財產權的含義及分類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民事主體帶來經濟收益的權利。5、物權類型:所有權、他物權。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物權的基本原則:①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必須由法律規定,不得任意創設。②物權平等保護原則: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6、★所有權(1)含義:所有權是權利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2)分類:依據主體的不同,我國將所有權劃分為三類:國家所有(全民所有)、集體所有、私人所有。除法律特別規定某些財產只能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外,其余財產可以由各類主體享有所有權。(3)★所有權的取得方式:①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對于房屋等不動產,除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外,必須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才能取得所有權。②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一般來說,所有人按照轉讓財產所有權的意圖,直接把財產交給對方占有,對方就取得了該財產的所有權。7、他物權分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兩類。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分別對應的是物的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8、★用益物權(1)含義:用益物權是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2)種類: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9、★擔保物權(1)含義:擔保物權是為了確保債權的實現而在他人財產上設立的物權。(2)種類:包括抵押權、質權等。債權人通過抵押、質押而在他人財產上享有的權利,就是抵押權、質權。10、★抵押和質押(1)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2)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另外,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也可以進行質押擔保。11、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保護知識產權原因:①我國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要求全社會形成以科技創新為核心的全面創新,通過體制機制改革激發創新活力,把我國建設成為創新型國家。②保護知識產權是促進創新發展的重要法律機制。12、★著作權(1)內容:①著作人身權:發表、署名、修改、保護作品完整權。②著作財產權:復制權、發行權、改編權、翻譯權、表演權、信息網絡傳播權……(2)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廣泛的權利。他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就可能構成侵權。(4)保護期限:①作品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是有保護期限的。著作權屬于自然人的,保護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 50年。②著作權屬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發表權的保護期是作品創作完成后 50年;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是作品發表后 50年,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 50年內未發表的,法律不再保護。③著作權保護期屆滿,該作品就進入公共領域,任何人可以免費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仍受法律保護。13、★專利權(1)獲得: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完成發明創造后,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經過審查,認為該申請符合條件的,則頒發專利證書,授予專利權。(2)法律保護:他人未經專利權人同意,不得實施專利權人享有專利的發明創造。(3)專利保護與商業秘密保護的區別:①發明人取得專利,是以公開其發明內容為條件,換取國家在限定時間內給予強有力的法律保護;其他人即使獨立作出了相同的發明,也不得實施該發明。②發明人如果選擇以商業秘密方式來保護其發明,則只要該發明保密得當,就可以一直受到保護。但是,一旦他人獨立作出相同的發明或者以正當方式獲得該技術信息,則他人可以實施該發明,不構成侵權。14、專利保護期限:發明專利的保護期為 20年,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為 10年,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為 15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保護期滿以后,這些發明創造就進入公共領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使用。15、商標(1)含義:商標是經營者用來將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與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相區別的標志。(2)表現:商標表現為文字、圖案等形式。(3)意義:體現的是經營者在商品或者服務上的信譽。經營者信譽良好,其商標往往具有巨大的價值。16、注冊商標(1)標記:商標未經注冊也可以使用,但是,獲得注冊的商標才可以依法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商標注冊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裝上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者“ ”符號。實踐中存在使用未注冊商標時標注“ ”的做法,還有其他用于標明知識產權的做法,例如,用“ ”表示著作權。(2)商標注冊的條件:①允許注冊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②禁止注冊情形:與我國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標志,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3)★法律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①商標注冊人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未經權利人許可,他人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構成侵權;②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也構成侵權。(4)★保護期限: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 10年,注冊人可以申請續展。續展注冊的有效期也是10年,續展次數不受限制。注冊人只要依法續展,注冊商標就可以長久地獲得法律保護。17、合同(1)含義: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2)種類:常見的有買賣合同、贈與合同、租賃合同、運輸合同等。(3)訂立合同的原則:無論哪種合同,都必須由訂立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共識,即就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終止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以實現各自的利益。(4)訂立合同的意義:①交易者角度:在市場經濟中,市場交易者參與交易活動最常見的形式就是訂立合同,利用合同參與交易活動能夠充分體現市場交易者的自由意志。②市場、資源、社會財富角度:自愿訂立的合同可以滿足市場交易者的特定需求,有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從而增加整體社會財富。③社會角度:自愿訂立的合同促成市場交易者相互合作,共同形成社會的信用機制。18、格式條款(1)含義: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2)意義:格式條款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發展要求,但也限制了對方當事人的合同自由。(3)民法典對格式條款的限制:民法典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19、★訂立合同的過程(1)要約:①含義: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②當事人:在一項要約中,發出要約的一方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為受要約人。③約束力:生效的要約具有法律約束力。(2)承諾:①含義: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②要求:應當由受要約人及時向要約人作出,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③生效時間:承諾到達對方后,立即發生法律效力,訂立合同的過程隨之結束。④“承諾”轉化為新要約的情況:在實際協商過程中,受要約人的“承諾”可能增加新的內容。對原來的要約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或者超過要約確定的期限的,該項“承諾”轉化為新要約,需要原來的要約人作出承諾,才能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實質性變更: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20、★合同無效的情形①訂立合同并不當然意味著合同生效。如果合同內容出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等情形,仍然可能導致合同全部或者部分無效。②如果合同的主體不適格或者因欺詐、脅迫導致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也會使得合同存在瑕疵或者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約束力。21、合同形式口頭合同(適用對象、優缺點);書面合同(適用對象、優缺點、成立條件)直接履行的行為22、★合同履行的原則(1)全面履行原則(又稱正確履行原則或者適當履行原則):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2)誠信原則:當事人應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3)協作履行原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時,對方當事人應積極配合。23、合同內容合同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含以下條款: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24、合同的變更或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如簽訂補充協議延長合同履行期限。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能單方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則須承擔違約責任。25、違約責任(1)承擔方式:①★法律規定了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適用定金罰則等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②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2)★違約行為的免責:①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遇到當事人約定的免責事由或不可抗力時,根據這些情形對合同履行所造成的影響,可全部或者部分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洪水、火災、戰爭等。③民法典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26、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1)★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2)注意問題:①這些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②民事權利遭受侵害的形式多種多樣,侵權人所須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有所不同。27、★民法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人應當及時提出相關請求。28、★侵權責任的一般規定:過錯侵權責任(1)含義: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2)過錯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①首先,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②其次,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故意或者過失)。行為人是故意還是過失,往往并不影響其承擔民事責任,但過錯程度對于衡量其責任大小具有法律意義。③最后,該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一個人只能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負責,法律通常要求受害人確定損害結果發生的真實原因。29、★特殊侵權責任:過錯推定與無過錯侵權責任(1)過錯推定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例如,動物園的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責任。(2)無過錯侵權責任法律規定無過錯侵權責任的,則行為人只要損害了他人的民事權益,不論其有無過錯,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例如,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生產者產品責任、環境污染責任。30、法律規定侵權責任的意義①個人角度:法律規定侵權責任,旨在保障民事主體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合理確定相關行為人與權利人之間的利益。②社會角度:法律規定在特定情形中適用過錯推定與無過錯責任原則,對社會某些群體的合法權利給予特別保護,體現了社會公正。③社會角度:侵權責任規則有助于平衡社會各方利益,合理預防損害,促進社會和諧。31、不同民事權利的界限(1)民法對名譽權(人身權)設定的界限①對經營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就不能認定為侵害名譽權。但是,借機以誹謗、詆毀、侮辱等方式損害對方利益的,則構成侵權。②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捏造、歪曲事實;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2)★民法對著作權的限制①作品的合理使用:在特定情形中,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權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費,這就是作品的合理使用。具體情形:A.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作品。B.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C.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D.為學校課堂教學或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少量復制已發表作品,供教學或科研人員使用。②作品的法定許可使用:在某些情形中,除非權利人事先聲明不許使用,他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直接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使用費,這屬于作品的法定許可使用。具體情形:A.報刊轉載其他報刊已經刊登的作品。B.在為實施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的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等。③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使用的聯系: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使用情況下,仍須指明作者和作品出處。32、為什么要妥善處理相鄰關系?①鄰里之間如果在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觀景等方面處理不當,就可能引發侵權糾紛。②法律規定相鄰關系,對于保護相鄰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穩定社會秩序,具有重要的意義。33、相鄰關系的實質相鄰關系是對不動產所有權的限制或延伸。34、如何處理相鄰關系?(1)★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民法典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2)法律依據: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3)具體要求:相鄰關系一方在為自己便利行使權利時,應當照顧到相鄰方的利益。民法典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通行等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35、★父母對子女的義務(1)撫養義務:父母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殘疾的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2教育義務:父母應讓適齡子女按時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不得阻礙其入學或迫使其中途退學、輟學。(3)監護職責:父母必須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保護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和健康。在履行監護職責時,父母應當保護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利益。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36、★父母對子女的權利①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義務,也是權利。②父母有權對子女的行為進行必要的約束和引導,并對子女進行批評教育和合理懲戒。37、★離婚后父母對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38、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兩個“要求”)①贍養父母,要求子女經濟上供養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顧父母的特殊需要。②贍養父母,要求子女尊重、體貼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39、成年意定監護制度(1)目的:為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損。(2)含義: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3)要求: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4)意義:我國已進入老齡化社會,成年意定監護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40、繼承(1)含義:繼承是指將自然人死亡后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2)繼承關系:在繼承關系中,死者是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是遺產;依法承受遺產的人是繼承人,繼承人享有的財產性權利稱為繼承權。41、繼承的要求①繼承遺產需要先將個人合法財產從家庭共有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中析出,析產以后確定的被繼承人的個人合法財產才是遺產。②民法典強調繼承權男女平等、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平等。在行使繼承權時,如有歧視婦女、非婚生子女行為,當事人有權提出異議,必要時可以訴諸法律。42、繼承人的權利與義務①繼承人不僅會獲得被繼承人的遺產,還需要承擔被繼承人未償還的債務。②本應由被繼承人償還的債務,應由繼承人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超過部分不負清償責任,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除外。43、取得繼承權的根據①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稱為法定繼承,即基于婚姻關系、血緣關系、扶養關系獲得繼承權;②二是基于合法有效遺囑的指定,稱為遺囑繼承。遺囑繼承只能在法定繼承人范圍內指定繼承人。44、繼承權的喪失與恢復①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②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③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45、★法定繼承的范圍和順序①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順序)。②此外,法律也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46、法定繼承遺產分配的原則①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②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③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④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⑤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47、遺囑(1)★要求:無論是遺囑繼承還是遺贈,都應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2)形式:遺囑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六種。(3)★遺囑的生效: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才能生效。遺囑人立有內容相抵觸的前后數份遺囑,以最后的遺囑為準。48、遺贈(遺贈不屬于繼承)(1)含義:自然人可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法律上稱之為遺贈。(2)遺贈扶養協議:①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②含義: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49、遺囑繼承——其法律效力優先于法定繼承含義:遺囑繼承是在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內確定具體繼承人及份額。50、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①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基本原則,包括結婚和離婚自由。②民法典還規定了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等基本原則。51、★結婚的法定條件①男女雙方完全自愿。②男女雙方達到法定婚齡。民法典規定的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③符合一夫一妻制。④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52、離婚自由(1)離婚條件: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2)離婚限制:①凡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②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③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53、離婚方式:協議離婚;裁判離婚。54、離婚后關于撫養和探望孩子的權利①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②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③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55、夫妻關系(1)確立:登記結婚,意味著男女雙方在婚姻中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正式確立。(2)內容:夫妻關系包括夫妻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3)★核心:“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4)夫妻平等的表現:意味著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權利、平等履行義務、共同承擔家庭和社會的責任。56、夫妻人身關系平等(1)含義:強調夫妻雙方的人格獨立。(2)重要體現:人格獨立的一個重要體現就是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不因婚姻生活的具體環境,雙方的職業、收入和彼此的扶養關系而發生變化。雙方所生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3)★重要標志:夫妻雙方均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這些自由是夫妻雙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標志。57、夫妻財產關系平等(1)特點:夫妻財產關系與夫妻人身關系密不可分。(2)內容:夫妻財產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3)財產的確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范圍,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處理。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58、★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59、★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60、約定財產制(1)含義: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2)形式:約定應采用書面形式,對雙方具約束力。(3)債務處理: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61、處理好夫妻間財產問題的關鍵“相互坦蕩,遇事商量”62、法律對勞動者權利與義務的保障①憲法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②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③為實現憲法賦予公民勞動權利,我國制定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規。63、法律保護勞動者的意義為公民的合法勞動權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有助于健全勞動關系協調機制,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廣大勞動者實現體面勞動、全面發展。64、勞動關系勞動法主要調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即勞動關系。(區別勞務關系)65、勞動者(1)含義:指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并獲取勞動報酬的人。(2)要求:勞動者應當達到法定就業年齡,除特殊情況外,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66、★勞動法的基本原則(1)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2)勞動者平等競爭的原則。(3)特殊勞動保護的原則。67、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68、★勞動合同的條款(1)必備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等。(2)可備條款:包括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條款。69、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70、★勞動合同的效力(1)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情形: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②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2)勞動合同的生效和履行:①勞動合同的生效:勞動合同一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即對雙方形成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法履行,不得隨意變更。②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必須按合同約定履行對勞動者的各項義務,且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則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工作,并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71、★勞動者的權利(1)勞動者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2)勞動者有休息休假的權利。(帶薪年休假制度)(3)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4)勞動者有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5)勞動者還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等。72、★勞動者的義務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73、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②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74、★勞動爭議的解決方式(勞動者維權的途徑)(1)協商和解(2)申請調解(3)勞動仲裁①含義:勞動仲裁是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第三方的身份居中進行裁決的活動。②要求:如果當事人不愿意協商或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當事人達成和解或調解協議后不履行,都可以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仲裁申請,由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裁決。根據勞動法律、法規,除特定情形外,未經勞動仲裁程序,當事人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4)提起訴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的仲裁申請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5)其他途徑:勞動者還可以通過勞動行政部門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75、自主創業的步驟(1)創業第一步,需要考慮創辦什么樣的經營主體。(2)創辦企業應符合法律規定,并準備相應的文件。(3)創辦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在相關主管部門辦理企業登記,領取營業執照。(4)企業登記的相關信息應當依法及時公示。(5)創業者有必要在創業之前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學會風險管理。76、★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1)混淆行為 (“搭便車”行為 ):經營者利用他人已經建立的商業信譽,通過某種假冒或者仿冒手段,使消費者發生誤認,這種混淆行為就是典型的“搭便車”。(2)虛假宣傳。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3)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法律還規定,禁止實施商業詆毀行為、不當有獎銷售行為、商業賄賂行為、妨礙或者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等不正當競爭行為。77、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原因(1)必要性:①由于科學技術快速發展和市場上商品種類的不斷增多,消費者僅憑一己之力很難分辨商品的實際品質。②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呈現一種“信息不對稱”狀態,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其利益容易受到損害。(2)法律依據:我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要求經營者依法、誠信經營,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3)意義:這不僅有利于平衡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而且有助于守法誠信的經營者擴大市場,并最終增進社會整體福祉。78、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宗旨及啟示(1)宗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2)啟示:①經營者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合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②消費者可以借助多種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79、★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對經營者的要求(1)經營者應當保證消費者安全消費的權利。①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②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2)經營者應當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①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②對消費者就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提出的詢問,經營者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③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還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3)經營者應當尊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①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②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80、★消費者的維權途徑①與經營者協商和解。②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③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④通過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解決與經營者之間的爭議。81、依法納稅的原因①稅收是國家財政的重要來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②納稅人自覺履行納稅義務是對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貢獻。③企業依法誠信納稅,既是企業信用的最好體現,也是企業最好的市場名片。82、我國的主要稅種(1)增值稅(2)企業所得稅(3)個人所得稅83、多元的糾紛解決方式①發生糾紛時,人們往往先自行協商,通過和解達成合意,解決糾紛。②無法和解時,人們還可以通過調解、仲裁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糾紛。③不過,訴訟可能導致雙方當事人傷和氣。相比之下,調解往往成為當事人解決糾紛的優先選擇。84、調解(1)含義:通過第三方的排解疏導、說服教育,促使發生糾紛的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就是調解。(2)類型:①訴訟調解。②訴訟外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85、人民調解(1)含義:人民調解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下進行的調解,被譽為偉大的“東方經驗”。(2)要求:人民調解要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收取任何費用。(3)性質: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4)★效力:①經其調解達成的協議,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②雙方當事人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人民法院依法確認有效的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效力。86、仲裁(1)地位:仲裁是解決糾紛的一種有效途徑。(2)種類:包括商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等。2023年秋新教材刪除“、農村承包合同糾紛仲裁”。87、商事仲裁(1)含義:當平等主體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雙方可以將其提交仲裁機構進行商事仲裁。(2)★商事仲裁制度的規定:①商事仲裁與訴訟之間,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一加以適用。②當事人申請仲裁,須以雙方自愿訂立的有效仲裁協議為前提。③仲裁程序比較靈活,仲裁審理一般不公開進行,而且一裁終局。因此,仲裁更加便捷、經濟。④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88、訴訟(1)含義:俗稱“打官司”,它是在糾紛主體參與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決具體糾紛的活動。(2)地位:在多元的糾紛解決方式中,訴訟是解決糾紛的最后途徑。(3)要求:訴訟解決糾紛必須嚴格依法進行。(4)特點:①公權性。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②程序性。人民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嚴格遵守法定程序解決糾紛。③強制性。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④終局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終局的。89、訴訟的主要類型(1)類型: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2)★主要區別:①民事訴訟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和義務糾紛。行政訴訟解決國家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刑事訴訟解決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以及應處何種刑罰的問題。(訴訟目的)②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均可提起。行政訴訟主要由行政相對人提起,行政機關始終處于被告地位。刑事訴訟除自訴案件由自訴人提起自訴外,均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提起訴訟的主體)90、★訴訟權利的內容(1)當事人有委托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的權利。(2)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3)當事人有上訴的權利。①兩審終審:我國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除特殊情況外,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便告終結。②上訴期限:當事人如果不服一審裁判,可以在規定期限內提出上訴。(★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不服判決和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分別為15日和10日;在刑事訴訟中,不服判決和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分別為10日和5日。)③上訴自由:上訴權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重要訴訟權利,是否提出上訴,完全由當事人自主決定,他人不得限制或干涉。91、★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①訴訟代理人: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幫助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在刑事訴訟中,幫助被害人、自訴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②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92、法律援助制度(1)含義:法律援助是國家為保護和促進人權而建立的一種無償法律服務制度。(2)原因:在生活中,一些公民受經濟條件或其他因素影響,難以在訴訟過程中充分行使訴訟權利,從而可能喪失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的寶貴機會。(3)內容:國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設置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為經濟困難的公民和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當事人無償提供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4)獲得方式與適用范圍:①在民事和行政糾紛中,經濟困難公民可就依法請求國家賠償、請求確認勞動關系或支付勞動報酬等事項,申請法律援助,獲得法律咨詢或代理服務。涉及維護英雄烈士人格權益或因見義勇為行為主張相關民事權益等情形的,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不受經濟困難條件的限制。②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對于因經濟困難而沒有委托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或部分特殊案件的當事人,也可以經法定程序,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進行刑事辯護或代理。未成年人申請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5)申請程序與要求:①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②符合條件的,要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告知理由。③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收取任何財物。93、起訴(1)含義:起訴,俗稱“告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所享有或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審判。(2)地位:起訴是訴訟程序的第一步。(3)原則: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均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4)管轄制度:①受理法院:起訴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②法院類型:我國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級,此外還設有軍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和金融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③作用:人民法院系統內部有明確的管轄分工,確保案件獲得公正、及時審判。94、登記立案(1)內容: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登記立案。立案登記后,訴訟即告開始,起訴的一方稱為原告,被訴的一方稱為被告,訴訟進入第一審程序。(2)意義: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95、應訴(1)送達流程:人民法院登記立案后,要將原告提交的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答辯狀,再由人民法院把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案件。(2)準備活動:在這一階段,人民法院還要確定開庭審理日期,并通知雙方當事人。96、★開庭審理(1)含義:在民事、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并作出判決,這一系列訴訟活動稱為開庭審理。(2)地位:開庭審理是訴訟過程中最重要的環節。(3)階段:包括開庭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休庭評議與宣告判決等階段。①開庭準備: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②法庭調查:全面調查案件事實。③法庭辯論:當事人就案件爭議有關問題闡明自己意見。④休庭評議:審判人員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作出結論。⑤宣告判決:當庭或擇期公開宣告判決內容。97、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過程(1)刑事公訴案件大致要經過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公安機關等)、提起公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2)刑事訴訟法庭調查的順序為: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訊問被告人,被害人等向被告人發問;控辯雙方向被害人發問;出示、辨認證據;調取新證據;法庭調查、核實證據。98、二審程序與再審程序(1)二審程序:①一審結束后,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當事人不服一審裁判的,有權提起上訴,啟動二審程序。②二審程序是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的程序,二審裁判是終審裁判。(2)再審程序:法律還規定了審判監督程序,用于糾正生效裁判的錯誤。99、證據(1)含義:證明的根據,訴訟過程中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根據。(2)作用:①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證據是打官司決勝負的關鍵砝碼。②對司法機關而言,證據是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重要手段,是作出正確裁判的依據。③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證據是當事人主張自己權利的重要工具。④在刑事訴訟中,證據既是揭露犯罪的有力武器,也是保障無辜者不受錯誤追訴的盾牌。(3)★分類:分類 證據類型民事訴訟法 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行政訴訟法 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刑事訴訟法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100、證據的收集與保存(1)重要性:收集與保存證據非常重要。在日常生活中,如果缺乏證據意識,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證據,一旦發生糾紛,難免處于不利地位。(2)要求:做事要留痕,講的就是要留證據。(3)體現:①與別人合作要盡量簽書面合同;②借錢給別人,要對方寫借條;③返還比較重要的東西給別人,要對方寫收條;④買東西或者接受服務要盡量索取發票101、★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1)“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2)“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在有些情況下,當案件當事人因欠缺專業知識或者遠離證據而難以舉證時,法律出于公平合理的考慮,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當事人提出訴訟主張時,由對方負責舉證。常見的舉證責任倒置情形有:①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由行為人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②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對其沒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③處理個人信息侵害個人信息權益造成損害,由個人信息處理者對其沒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102、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1)要求: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2)原因:行政訴訟的核心問題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而行政相對人在舉證能力上無法與行政機關抗衡。因此,法律以這樣的舉證責任分配方式來體現公正。103、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①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②刑事訴訟法還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并排除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104、舉證基本原則(1)基本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是任何訴訟都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2)原因:①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是訴訟的靈魂。②在訴訟中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有利于正確解決糾紛,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實現公平正義。 展開更多...... 收起↑ 資源預覽 縮略圖、資源來源于二一教育資源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