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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戰2024年高考政治答題技巧與模板構建選擇性必修2《法律與生活》(思維導圖+核心考點+易混易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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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戰2024年高考政治答題技巧與模板構建選擇性必修2《法律與生活》(思維導圖+核心考點+易混易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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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性必修二 《法律與生活》
思維導圖
核心考點
第一單元 民事權利與義務
第一課 在生活中學民法用民法
【基礎知識過關】
一、認真對待民事權利與義務
1、民法
(1)作用: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2)特點:民事主體地位平等,民事權利與義務相一致,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信等原則。
2、民法典
①概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由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
②意義: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能夠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權益。規范了各類民事主體的各種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涉及社會和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3、民事法律關系
①含義:民事法律關系就是由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②要素:主體、客體和內容。
③主體: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④客體:是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⑤內容:民事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包括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
5、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
原因:國家和社會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發揮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輔相成、相互促進。
體現:①我國民法不僅體現法治理念,而且注重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民事法律規范,大力弘揚傳統美德和社會公德,強化規則意識,倡導契約精神,維護公序良俗。
②民法強調獨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權利明確、財產關系穩定與交易安全的社會秩序,凸顯了文明、和諧、平等、誠信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主要內容。
6、解析民法基本原則
(1)必要性
①社會成員的私人利益之間以及私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可能形成各種利益沖突。
②民法規定一系列基本原則,旨在確保各成員合理合法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調整各方之間的利益關系。 (民法基本原則作用)
(2)含義:民法基本原則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和司法機關審理民事案件時應當遵循的基本準則。
(3)內容:6個原則
①平等原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②自愿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③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④誠信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⑤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⑥綠色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二、積極維護人身權利
1、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
(1)重要性: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是一個人最基礎的權利。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體是承載生命健康的物質載體;身心健康既關系到個人的生活質量,也關系到社會的發展。
(2)侵權責任:侵犯他人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關注】《民法典》規定:侵害生命健康權的民事責任
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誤工費)。
②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③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姓名肖像受保護
(1)姓名權
①含義:是自然人對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權利。
②民法中有關姓名權的規定:
A自然人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
B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由父母決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權自己決定繼續使用或者改變姓名,但是應當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C此外,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姓名的簡稱等,參照姓名權加以保護。
(2)肖像權
A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自然人享有肖像權。 (組織沒有肖像權)
B【關注】《民法典》規定:自然人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
3.名譽隱私不可侵
(1)名譽權和榮譽權
①名譽的含義: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②要求: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也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的榮譽稱號,不得詆毀、貶損他人的榮譽。
【拓展延伸】榮譽和名譽的區別:
榮 譽 名 譽
區別 是國家和社會給予民事主體的一種正式評價,其授予、剝奪或者撤銷一般都需要依照嚴格的程序進行 這種社會評價是由社會公眾隨意進行的
是政府、單位或者社會組織給予的評價 來源于社會公眾,是社會公眾的一般評價
是國家和社會給予民事主體的積極、褒獎性的、非消極評價 是社會對民事主體的綜合評價,既包括積極的褒獎,也包括消極的批評,還包括中性的評價。
不可能自然產生 是民事主體在社會經濟生活活動中自然產生的。
聯系 如果非法剝奪公民的榮譽稱號,使公民的名譽也受到損害的,同時構成侵害榮譽權和名譽權。
(2)隱私權
A含義: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B侵權表現: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民法保護隱私權,是對憲法規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權利的落實。
(3)為什么要保護個人信息:原因+意義
①尊重他人隱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體現。
②法律明確保護個人信息,對于保護自然人的人身與財產權利、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③個人信息與隱私權密切相關,受到法律保護。
(4)保護個人信息的要求(怎么辦):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以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方式處理他人個人信息。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
第二課 依法有效保護財產權
一、保障各類物權
1、財產制度
①作用:規范各類民事主體的財產關系。
②地位:是一個社會得以穩定與發展的基礎性法律制度。
2、財產權和物權
(1)財產權的含義及分類:財產權包括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能夠給民事主體帶來經濟收益的權利。
(2)物權的含義及類型: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是最基本的財產權,包括所有權、他物權。
3、物權法定制度的基本原則:
(1)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必須有法律規定,不得任意創設。
(2)民法典規定了物權平等保護原則: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4、所有權
(1)含義:所有權是權利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拓展延伸】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區別:
權能 含義 舉例
占有 實際管領或控制 劉某購得商品房一套,房屋已交付給他控制
使用 運用 劉某將此套房裝修后自住或出租
收益 取得經濟效益 劉某收取出租房屋的租金
處分 處置 劉某將此房出售、出租、抵押、贈與等
(2)類型:依據主體的不同,我國將所有權劃分為三類:國家所有(全民所有)、集體所有、私人所有。
除法律特別規定某些財產只能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外,其余財產可以由各類主體享有所有權。
(3)原則:民法典規定了物權平等保護原則。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4)所有權的取得方式:
①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對于房屋等不動產,除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外,必須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才能取得所有權。(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登記)
②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一般來說,所有人按照轉讓財產所有權的意圖,直接把財產交給對方占有,對方就取得了該財產的所有權。(動產所有權的取得:交付)
③價值較大的動產,如機動車、航空器、船舶等,其產權的取得、變更,通常也需要依法辦理產權登記。如果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價值較大的動產:登記)
5、他物權
含義與類型:他物權是所有權之外的物權,分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兩類。
A用益物權:對他人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
(1)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的一項重要的財產權。農村土地是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也是農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我國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法律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就是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2)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也是農民的一項重要的財產權,關系到農民切身利益。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農村村民有權長期占有和使用宅基地。
(3)建設用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權利人依法利用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生活中,這些權利往往與房屋所有權相聯系。房地產開發商應當在建造房屋之前,先行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們從開發商那里購買商品房,并且辦理轉移登記和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之后,既擁有商品房的所有權,又合法享有該商品房的所在地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B擔保物權:是為了確保債權的實現,而在他人財產上設立的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等。
(1)抵押權和質權(擔保物權):
(2)財產的權利人可以將其財產(例如房屋、汽車、電腦、股票等)抵押或者質押。債權人通過抵押、質押而在他人財產上享有的權利就是抵押權、質權。
【拓展延伸】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區別和聯系:
所有權 用益物權 擔保物權
區別 權利人的權利 占有、使用、收益、處分 占有、使用、收益、 優先受償
分類 國家所有(全民所有)、集體所有、私人所有 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 抵押權、質權
聯系 三者都屬民法總則規定的特權范疇、都是民事主體依法對物進行管理、支配和享受物之利益的權利
二、尊重知識產權
1、知識產權
(1)含義:是權利人依法就作品、發明創造等智力成果或者商標、地理標志等工商業標記享有的專有
性權利。
(2)內容: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3)意義:我國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要求全社會形成以科技創新為核心的全面創新,通過體制機制改革激發創新活力,把我國建設成為創新型國家。保護知識產權是促進創新發展的重要法律機制。
2、著作權
A含義和內容
(1)含義:指權利人針對特定作品依法享有的支配和獲取利益的權利。
(2)內容
①著作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
②著作財產權:作者對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質利益為內容的權利,包括復制權、發行權、改編權、翻譯權、表演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
B著作權保護
(1)表現: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廣泛的權利。他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就可能構成侵權。
(2)期限
①著作權屬于自然人的,保護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50年。
②著作權屬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保護期是作品發表后50年,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 50年內未發表的,法律不再保護。
(3)保護期屆滿:該作品進入公共領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仍受法律保護。
3、專利權
(1)含義:專利權是權利人就特定的發明創造依法在規定期限享有的專有權。
(2)意義:專利權是維護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利益、激勵科技創新的重要手段。
(3)獲得:
a.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完成發明創造后,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
b.國家知識產權局經過審查,認為該申請符合條件的,則頒發專利證書,授予專利權。
(4)法律保護:他人未經專利權人同意,不得實施專利權人享有專利的發明創造。
(5)分類:《中國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的專利有三種:發明專利(保護期限20年)、實用新型專
利(保護期限10年)、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限15年)。均自申請日計算。保護期滿以后,這些發明創造就進入公共區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使用。
4、商標權
(1)商標
①含義:是經營者用來將自己商品或者服務與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相區別的標志。
②表現:商標表現為文字、圖案等形式,體現的是經營者在商品或者服務上的信譽。
③意義:體現的是經營者在商品或者服務上的信譽,經營者信譽良好,其商標往往具有巨大的價值。
④注冊商標:
a.含義:經營者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提出申請并獲得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
b.商品注冊的條件:
①允許注冊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②不得注冊的情形:
a.與我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
b.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一般也不得作為商標。
(2)商標注冊人享有的權利及侵權規定
商標注冊人享有的權利 注冊商標專用權。
侵權規定 a.未經權利人許可,他人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構成侵權。 b.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也構成侵權。
商標保護期限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注冊人可以申請續展。續展注冊的有效期也是10年,續展次數不受限制。
第三課 訂約履約 誠信為本
一、訂立合同學問大
1、合同的相關知識
(1)含義: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2)類型:常見的有買賣合同、贈與合同、租賃合同、運輸合同等。
(3)自愿訂立合同
①內涵:必須由訂立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共識,即就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終止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以實現各自的利益。
②法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法律鼓勵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尊重市場交易者的合同自由,維護誠實守信的履約機制。
③合同的意義
(1)大到國際貿易,小到生活點滴,合同滲透在經濟活動的各個環節,與我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
(2)交易活動的順利進行,除了依靠誠實守信等道德約束,還需要合同法律制度的保障。
【拓展延伸】合同的作用
(1)避免和減少糾紛的發生:社會生活中難免發生矛盾和糾紛,有些糾紛之所以產生,是因為當事人缺乏合同意識,沒有簽訂合同或者沒有正確地簽訂和履行合同。
(2)處理已經發生的糾紛的依據:只要正確地簽訂合同,即使糾紛已經產生,依據合同辦事也是一個有效的解決之道。
2、要約承諾訂合同
合同的訂立需要當事人各方的平等協商,很多時候需要經歷反復協商才能就合同條款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法律將這個過程概括為要約與承諾兩個階段。
(1)要約
a.含義: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一項要約中,發出要約的一方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為受要約人。
b.要求:為了保護受要約人的合理期待,維護穩定的交易秩序,生效的要約具有法律約束力。
(2)承諾
a.含義: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應由受要約人及時向要約人作出,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該意思表示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b.要求:承諾到達對方后,立即發生法律效力,訂立合同的過程隨之結束。俗話說“一諾千金”,當我們接到一項要約,即將作出承諾時,要格外慎重。
要約 承諾
含義 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要求 為了保護受要約人的合理期待,維護穩定的交易秩序,生效的要約具有法律約束力 ①由受要約人及時向要約人作出,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②如果對原來的要約內容進行了實質性變更或者超過了要約確定的期限,此時,該項“承諾”轉化為新要約,需要原來的要約人作出承諾,才能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主體 在一項要約中,發出要約的一方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為受要約人
提醒:要約≠要約邀請(要約引誘)
(3)承諾對要約的變更(協商)
在實際協商過程中,受要約人的“承諾”可能增加新的內容,如果對原來的要約內容進行了實質性變更或者超過了要約確定的期限,此時,該項“承諾”轉化為新要約,需要原來的要約人作出承諾,才能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4)有效合同與無效合同(注意:訂立合同不等于合同的生效)
3、立字有據更可靠
(1)合同的形式
除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取特殊形式外,只要各方當事人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就是訂立了合同。采取何種形式訂立合同有時會對當事人能否順利實現其合法權益產生影響。
合同的形式:口頭形式、書面形式、直接履行的行為
(2)口頭合同
a.含義:是現實生活中一種常見的合同形式,是當事人通過口頭語言達成意思表示一致所形成的合同。
b.適用對象:通常用在一些金額較小、即時清結、權利義務關系相對簡單的民事法律關系中。
c.優點:充分適應了現代社會對訂立合同的快捷性要求。
d.缺點: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多不明確,發生糾紛時難以舉證。合同的履行期限越長,當事人忘記約定內容或者條件發生變化的可能性就越大,當事人對合同的理解和執行就越容易產生爭議。
(3)書面合同
a.含義:是以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訂立的合同。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b.適用對象:對于權利義務關系復雜、金額較大以及履行期限較長的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c.優點:①內容清晰,有利于督促各方當事人根據確定的義務履行合同,有利于守約方根據約定追究違約責任。
②書面合同有據可查,能夠為處理合同糾紛提供明確的證據,有利于案件的公正裁決。
(4)口頭合同與書面合同二者的聯系:
A.訂立口頭合同或書面合同,都必須由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共識。
B.任何合同都離不開確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有約必守 違約有責
1、一諾千金 重在履行
(1)合同履行:合同履行是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實現各自權利義務的行為
(2)合同履行的原則:
①誠信履行原則: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②全面履行原則:(又稱正確履行原則或適當履行原則)即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等要求,正確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
③協作履行原則
(3)履行合同的關鍵:明確合同內容
①合同內容就是合同的條款,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通過合同的條款來體現。
②合同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4)合同的變更:
合同訂立后,隨著外部條件的變化,當事人可能會有改變或者解除這種法律約束的想法。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能單方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則須承擔違約責任。
C.在買賣合同履行中,雙方當事人互有權利和義務,而履行義務是履行合同的核心。合同的履行是雙方當事人的行為,而履行合同義務在其中居于主導地位。
2、言而有信 違約有責
A違約: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
B違約責任
(1)實質:既是違約方應該付出的代價,也是法律給予守約方的救濟。
(2)判定
①依據民法典,對守約方的損害賠償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②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3)承擔方式
①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適用定金罰則等。
②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3、違約行為免責情形
(1)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遇到當事人約定的免責事由或不可抗力時,根據這些情形對合同履行所造成的影響,可全部或者部分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四課 侵權責任與權利界限
一、權利保障 于法有據
1.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
(1)承擔侵權責任的依據:法律保護民事主體的各項人身權和財產權。行為人侵害他人的民事權利,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2)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
①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②這些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知識拓展】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
停止侵害 加害人正在實施侵害他人財產或人身的行為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請求其停止侵害行為。這實際上是要求侵害人停止實施某種侵害行為
排除妨礙 妨礙他人行使民事權利或者享有民事權益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排除妨礙。 這是指權利人行使其權利受到不法阻礙或妨害時,有權請求加害人或排除或請求人民法院強制排除,以保障權利正常行使的措施
消除危險 行為人的行為對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潛在威脅的,權利人可以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險
返還財產 是指侵占他人財產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返還財產
恢復原狀 所有人的財產被他人非法侵害遭到損壞時,如果能夠修理,則所有人有權要求加害人通過修理恢復財產原來的狀態;加害人不修理時,所有人有權請求有關部門責令加害人恢復原狀
賠償損失 行為人因侵權而造成的他人財產、人身和精神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以給付金錢或實物為內容的民事責任方式
賠禮道歉 侵權行為人實施了侵害他人人身權的行為后,向受害人公開承認錯誤、表示歉意,希望求得受害人諒解
消除影響 侵權行為人實施了侵害他人的行為后,為受害人消除不良后果的一種補救措施
恢復名譽 侵權行為人實施了侵害他人的行為后,要為受害人恢復被損害的名譽
(3)訴訟時效
①權利人在實現自己的權利、向他人追究法律責任的過程中,要注意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②當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人應當及時提出相關請求
2.侵權責任中的情理法
(1)一般侵權責任: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①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
②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故意或者過失)。行為人是故意還是過失不影響其承擔民事責任,但過錯程度對于衡量其責任大小具有法律意義;
③該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一個人只能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負責,法律通常要求受害人確定損害結果發生的真實原因。
(3)特殊侵權責任:過錯推定與無過錯侵權責任
①過錯推定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②無過錯侵權責任:法律規定無過錯侵權責任的,則行為人只要損害了他人的民事權益,不論其有無過錯,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簡而言之:無論有無過錯,均需承擔責任。
(4)法律規定侵權責任的意義(作用)
(1)法律規定侵權責任,旨在保障民事主體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合理確定相關行為人與權利人之間的利益。
(2)同時,法律規定在特定情形中適用過錯推定與無過錯責任原則,對社會某些群體的合法權利給予特別保護,體現了社會公正。
(3)侵權責任規則有助于平衡社會各方利益,合理預防損害,促進社會和諧。
二、權利行使 注意界限
(一)民事權利有限制
1、保護民事權利與正確行使民事權利并不矛盾:民法強調對權利的保護,而權利通常意味著人們有按照自己的意愿實施某一行為的自由。
2、合理界限: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時不能超過正當的界限,并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1)人身權的界定:對經營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就不能認定為侵害名譽權。因為這些行為是保障消費者批評監督權所必需的。但是,借機以誹謗、詆毀、侮辱等方式損害對方利益的,則構成侵權。
(2)著作權的界限
①作品的合理使用:在特定的情形中,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權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費。
②作品的法定許可使用:在某些情形中,除非權利人事先聲明不許使用,他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直接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使用費,這屬于作品的法定許可使用。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使用的情況下,仍須指明作者和作品出處。
【拓展延伸】法律對知識產權的限制(著作權領域)
主要表現 具體情形
合理使用 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權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費 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表的作品,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等等
法定許可使用 除非權利人事先聲明不許使用,他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直接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使用費 報刊轉載其他報刊已經刊登的作品;在為實施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的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等等
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使用的情況下,仍須指明作者和作品出處
(二)妥善處理相鄰關系
1、相鄰關系
(1)含義:相鄰關系是對不動產所有權的限制或延伸。
(2)主要類型:①相鄰用水、排水, ②相鄰通行,③相鄰不動產利用與管線安設,
④相鄰通風、采光、日照,⑤相鄰有害物質排放,等等。
(3)妥善處理相鄰關系重要性:法律規定相鄰關系,對于保護相鄰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穩定社會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4)原則和依據
①原則:民法典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②法律依據: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5)具體要求:相鄰關系一方在為自己便利行使權利時,應當照顧到相鄰方的利益。
a.民法典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通行等提供必要的便利;
b.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 通行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第二單元 家庭與婚姻
第五課 在和睦家庭中成長
一、家和萬事興
(一)育小職責大
1.生活中的親屬關系
(1)內容:父母、子女、夫妻、兄弟姐妹……
(2)體現:體現著濃濃的親情與愛情,但親情與愛情的背后,還存在著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3)如何處理親屬關系: 民法典等法律為處理家庭成員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提供了準則。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既調整夫妻關系,也調整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員關系。
2.父母對子女的義務與權利
(1)不僅有撫養義務,也有教育義務
①父母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殘疾的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撫養義務,三不得)
②父母應當讓適齡兒童按時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不得阻礙其入學或迫使其中途退學、輟學。(教育義務)
③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父母 義務 撫養 父母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殘疾的未成年人,更不能有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教育 父母應當讓適齡子女按時入學,接受九年義務教育,不得阻礙其入學或迫使其中途退學、輟學。
監護 ①父母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保護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②保護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利益。③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無過錯侵權)
權利 (1)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義務, 也是父母的權利。
(2)父母有權對子女的行為進行必要的約束和引導,并對子女進行批評教育和合理懲戒。
子女 贍養 ①要求子女經濟上供養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顧父母的特殊需求。
②要求子女尊重、體貼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③民法典規定了成年意定監護制度,保障老人的合法權益。
注意: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二)敬老是義務(子女的權利與義務)
1.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兩個要求”)
(1)要求子女經濟上供養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顧父母的特殊需求。
(2)要求子女尊重、體貼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2.成年意定監護制度
(1)含義: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
(2)要求: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3)為什么要制定成年意定監護制度
①原因:
A.法律依據:為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損,民法典專門規定了成年意定監護制度,有助解決此類問題。
B.自身原因:隨著年齡增長,活動能力減弱,老年人容易與社會生活脫節,導致判斷力下降。
C.制度缺陷:容易限制老年人的自主決定權,故建議選擇與老年人的財產沒有利害關系的人擔任監護人。
②意義:我國已進入老齡化社會,成年意定監護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3.侵犯家庭成員權利、破壞家庭和睦的行為
(1)表現:家庭和睦是幸福生活的基石。但是現實生活中還存在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等侵犯家庭成員權利、破壞家庭和睦的行為。
(2)追責:依據法律,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相關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拓展延伸】撫養、贍養與扶養的關系
撫養 贍養 扶養
區別 定義 父母為子女的生活、學習等提供物質條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 子女應該在精神上、生活上給予父母關心和照料 平輩人之間在物質上和生活上相互扶助
適用范圍 適用于長輩對晚輩 適用于晚輩對長輩 適用于平輩之間
聯系 三者都是法律規定的家庭成員間應履行的義務,不履行這些義務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三者都是構建和睦家庭的條件
二、薪火相傳有繼承
(一)法定繼承有順序
1.繼承制度
(1)繼承:是指將自然人死亡后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
(2)繼承制度意義: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代與代之間愛的延續和傳遞,是代際傳承的重要保障。
(3)繼承關系中的幾組法律名詞:
被繼承人:死者; 遺產:被繼承人死亡時預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繼承人:依法承受遺產的人; 繼承權:繼承人享有的財產性權利;
(4)遺產認定:繼承遺產需要先將個人合法財產從家庭共有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中析出,析產以后確定的被繼承人的個人合法財產才是遺產。意外死亡的賠償金不屬于遺產。
2.繼承遺產與債務清償責任
(1)繼承人不僅會獲得被繼承人的遺產,還需要承擔被繼承人未償還的債務。
(2)本應由被繼承人償還的債務,應由繼承人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超過部分不負清
償責任,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除外。
3.繼承權的取得與喪失
(1)繼承方式:
①法定繼承: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即基于婚姻關系、血緣關系、扶養關系獲得繼承權。
②遺囑繼承:基于合法有效遺囑的指定。遺囑繼承只能在法定繼承人范圍內指定繼承人。其法律效力優先于法定繼承。
(2)法定繼承的順序和范圍:(親屬關系的親疏確定)
(3)遺產分配的原則:
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②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③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4.繼承的正確做法及意義:
(1)正確做法: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2)意義:有利于繼承人的和睦團結和整個家庭的安寧幸福,也是在弘揚中華傳統美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拓展延伸】
(1)父母對子女不履行義務的處理
①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②因迫索撫養費而發生的糾紛,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處理。對拒絕撫養、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撫養、贍養、扶養的區別與聯系:
撫養 贍養(扶助) 扶養(狹義)
區別 定義 父母為子女的生活、學習等提供物質條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 子女應該在精神上、生活上給予父母關心和照料 平輩人之間在物質上和生活上相互照顧
適用范圍 適用于長輩對晚輩 適用于晚輩對長輩 適用于平輩之間
聯系 ①都是法律規定的家庭成員間應履行的義務,不履行這些義務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②都是構建和睦家庭的條件
“廣義扶養”指一定范圍內親屬間相互供養和扶助的法定權利和義務,沒有身份、輩分之分,是撫養、扶養、贍養的統稱。 在民法典、刑法具體法律條文中使用“扶養”一詞,即采用廣義的解釋。
(二)遺囑繼承重意愿
1.遺囑
(1)含義:遺囑人生前依法律規定處分其個人合法財產及與此相關的事務,并于其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意思表示。
(2)依據:法律尊重死者生前通過遺囑處分個人合法財產的意愿。
(3)形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六種。
(4)效力
①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才能生效。
②遺囑人立有內容相抵觸的前后數份遺囑,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5)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6)作用:通過遺囑處分財產,既是對遺囑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減少繼承人間的分歧,有利于整個家庭的和睦。
2.非繼承遺產處理形式
(1)遺贈:通過遺囑指定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接受遺產。
(2)遺贈撫養協議
①內涵: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②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第六課 珍惜婚姻關系
一、法律保護下的婚姻
(一)珍惜婚姻
1、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 :
(1)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
(2)民法典規定了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等基本原則。
2、正確對待婚姻(義務)
(1)對婚姻的要求:結婚建立的是一種長期的身份關系,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還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2)對婚姻的態度:嚴肅對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對自己負責、對配偶和子女負責,也是對社會負責。
3、結婚的法定條件:結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4個)
(1)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2)男女雙方達到法定婚齡。民法典規定的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3)符合一夫一妻制。
(4)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4、結婚登記程序:
(1)為什么要進行結婚登記
①必要性:結婚會對男女雙方的人身和財產產生強制約束力,因此,法律要求結婚必須履行登記程序。
②重要性:進行結婚登記是確立婚姻關系、明確夫妻雙方權利義務必經的法律程序。
【拓展延伸】
(1)同居關系:
①表現情況: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夫妻雙方離婚后,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②法律后果:當事人不是夫妻關系,不享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同居期間當事人各自繼承的財產,一般按照個人財產處理。
注意: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已存在有效的婚姻關系與他人持續穩定地同居會構成重婚行為(重婚同居),將受到法律懲罰。(非法同居關系)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合法婚姻:只有經過結婚登記的合法婚姻才受到法律的保護。
(2)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
無效婚姻 可撤銷婚姻
不同點 ①無效婚姻是違反禁止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或是已有配偶(重婚),或是有不能結婚的親屬關系,或是不到法定年齡。 ②對于無效婚姻,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相關組織都可以申請無效,人民法院可依法宣告無效。 ③無效婚姻的宣告沒有時間限制,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而裁判是否宣告無效。 ①可撤銷婚姻是因為脅迫,本人不自愿,或者因為隱瞞重大疾病產生的認識錯誤,如果知道就不會結婚。 ②受脅迫和隱瞞重大疾病的兩類可撤銷婚姻,只有當事人可申請撤銷,人民法院必須依當事人的申請撤銷。 ③可撤銷婚姻當事人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1年內)提出,超出規定的時間則不能再提出申請,如需解除婚姻只能走離婚程序。
相同點 ①二者自始都沒有法律約束力。 ②子女和財產的處理規則相同,都是按同居關系處理。
(二)離婚要慎重
1、離婚自由:(離婚自由,反對輕率離婚)
(1)在長期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間難免發生矛盾,但雙方都應彼此忠誠,珍惜夫妻感情,對家庭負責,對社會負責。法律規定了離婚自由,但反對輕率離婚。
(2)離婚冷靜期:結婚要慎重,如果婚姻存在問題,離婚也應慎重。民法典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愿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該規定中的“三十日”在實踐中被成為“離婚冷靜期”。
2、離婚方式
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當事人可以離婚。當事人既可以協議離婚,也可以通過人民法院裁判離婚。
(1)協議離婚:要求當事人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并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協議。申請離婚登記后三十日屆滿,當事人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之時起,解除夫妻關系。
(2)裁判離婚:凡由人民法院管轄和處理的離婚都是裁判離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且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離婚。一審判決離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當事人違反告知另行登記結婚的,構成重婚。
【拓展延伸】
(1)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2)離婚后關于撫養和探望孩子的權利:
①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②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③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二、夫妻地位平等
(一)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1)地位:是夫妻關系的核心。
(2)實質:并非指夫妻在家庭關系中的權利義務一一對等。夫妻平等需要考慮男女在生理上的差異,合理分工,共同承擔家庭和社會的責任。
(3)要求: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權利、平等履行義務、共同承擔家庭和社會的責任。
(二)夫妻人身關系的平等
(1)強調夫妻雙方的人格獨立
①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不因婚姻生活的具體環境,雙方的職業、收入和彼此的扶養關系而發生變化。
②雙方所生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2)夫妻雙方自由平等、相互欣賞、互諒互讓
①表現:夫妻雙方均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
②意義:是夫妻雙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標志;成就美滿婚姻,構建和諧家庭。
(三)平等的財產關系
1、特點:夫妻財產關系與夫妻人身關系密不可分。
2、內容
(1)夫妻共有財產
①范圍:工資、 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②原則: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
(2)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處理好夫妻間財產問題
(1)關鍵:相互坦蕩,遇事商量。
(2)方式
①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約定決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②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法律后果: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三單元 就業與創業
第七課 做個明白勞動者
一、立足職場有法寶
(一)法律守護勞動者:憲法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1、國家保護勞動者的措施: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為了實現憲法賦予公民的勞動權利,我國制定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為代表的一系列勞動法律、法規。
2、國家保護勞動者的意義:為公民的合法勞動權益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障,有助于健全勞動關系協調機制,有利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促進廣大勞動者實現體面勞動、全面發展。
3、勞動關系(勞動法)與勞動者:
①勞動法
作用 主要調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即勞動關系
意義 有助于健全勞動關系協調機制,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廣大勞動者實現體面勞動、全面發展
②勞動者
含義 指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并獲取勞動報酬的人
要求 應當達到法定就業年齡,除特殊情況外,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4、勞動法的原則
(1)首要原則——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可以提升勞動者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勞動法明確規定了勞動者應享有的各項權利,同時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義務。勞動法明確規定了勞動者應享有的各項權利,同時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義務。
(2)勞動者平等競爭的原則。 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全社會應當堅決防止和糾正就業歧視,營造公平就業制度環境。
(3)特殊勞動保護的原則。除對勞動者的權利進行傾斜保護外,勞動法還注重對未成年工、殘疾勞動者(女職工)等特殊勞動者的勞動保護,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勞動也要簽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1、含義: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2、作用:勞動者維權有據,可以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3、勞動合同的條款
(1)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應當自習閱讀合同的各項條款,全面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2)必備條款:任何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等。
(3)可備條款:除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中可以規定的條款包括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
4、訂立勞動合同
原則 合法 勞動合同的主體、形式和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公平 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當公平、合理
平等自愿 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勞動合同的訂立完全出于當事人的意愿,任何一方都不得強制對方接受某種條件
協商一致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雙方意思表示達成一致的基礎上訂立勞動合同
誠實信用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誠實,恪守信用
有效勞動合同及其法律效力 ①勞動合同一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即對雙方形成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法履行,不得隨意變更。②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對勞動者的各項義務,并且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③勞動者則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工作,并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情形 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②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二、心中有數上職場
(一)明明白白工作
1.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權利
(1)勞動者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勞動報酬就是人們常說工資,它是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報酬。勞動報酬是對勞動者付出勞動的回報,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報酬。
(2)勞動者有休息休假的權利 。休息權是憲法規定的勞動者的基本權利。
①依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職工每日工作八小時,每周工作四十小時。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工時制度)
②我國還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帶薪休假制度)
(3)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勞動創造財富,勞動者理應得到全社會特別是用人單位的關心和保護。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4)勞動者有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勞動者在職業生涯中會出現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可能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為了確保勞動者獲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國家和社會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物質幫助,這就是社會保險。
(5)勞動者還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等。
2.勞動者依法履行的義務
(1)權利與義務從來都是相輔相成、不可分割的。勞動者在維護自身勞動權益的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義務。
(2)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履行的義務:
①都應當完成勞動任務; ②提高職業技能;
③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 ④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二)清清楚楚維權
勞動爭議 含義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糾紛
解決方式 協商與和解 ①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 ②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沒有約束力,靠自覺履行)
申請調解 ①當事人也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等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互諒互讓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達成調解協議,簽訂調解協議書。 ③調解協議書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勞動仲裁 (終局裁決) ①含義: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第三方的身份居中進行裁決的活動。 ②條件:如果當事人不愿意協商或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當事人達成和解或調解協議后不履行,都可以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仲裁申請。 ③效力:仲裁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除特定情形外,未經勞動仲裁程序,當事人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提起訴訟條件 ①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的仲裁申請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②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課 自主創業與誠信經營
一、自主創業 公平競爭
(一)邁出創業第一步
1、創業的第一步,需要考慮創辦什么樣的經營主體
(1)創業者可以采取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等形式。(不同的經營主體形式)
(2)不同形態的經營主體在成立條件、出資人的責任承擔等方面有所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應當符合法律規定,準備相應的文件
例如,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必須訂立投資人協議、制定公司章程,在章程中規定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名稱和公司住所、組織機構等。這些文件確立了股東的權利義務關系,有助于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
3、辦理企業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1)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2)未經相關主管部門登記的,不得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3)企業發生變更、終止的,也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4、企業登記的相關信息應當依法及時公示
國家實行企業信息公示制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能夠反映企業狀況的信息,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開。
(二)市場競爭講公平
1.市場經濟需要公平競爭
(1)依據:我國法律確立了有關市場公平競爭和依法經營的規則。
(2)要求:經營者應當遵守規則,公平競爭。
2.不正當競爭的表現
(1)“搭便車”
①含義:經營者利用他人已經建立的商業信譽,通過某種假冒或者仿冒手段,使消費者發生誤認,這種混淆行為就是“搭便車”。
②危害:既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又可能對消費者構成欺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屬于不正當競爭。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2)虛假宣傳
廣告是重要的企業營銷與產品推廣手段,經營者的廣告行為應當遵守法律規定。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3)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法律還規定,禁止實施商業詆毀行為、不當有獎銷售行為、商業賄賂行為、妨礙或者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誠信經營 依法納稅
1、誠信經營 保護消費者
(1)保護消費者利益
必要性 ①由于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和市場上商品種類的不斷增多,消費者僅憑一己之力很難分辨商品的實際品質。 ②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呈現一種“信息不對稱”狀態,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其利益容易受到損害
意義 不僅有利于平衡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而且有助于守法誠信的經營者擴大市場,并最終增進社會整體福祉
(2)經營者對消費者權益的維護
法律 我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要求經營者依法、誠信經營,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法律宗旨:①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國家角度) ②經營者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合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者角度) ③:消費者可以借助多種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個人角度)
基本內容 保證消費者安全消費的權利 ①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②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 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
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①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②對消費者就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提出的詢問,經營者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③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還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尊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 ①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 ②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2、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途徑:
可以與經營者協商和解,可以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消費者還可以通過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解決與經營者之間的爭議。
(二)依法納稅是義務
1.依法納稅的原因:
(1)稅收是國家財政的重要來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2)納稅人自覺履行納稅義務是對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貢獻。
(3)企業依法誠信納稅,既是企業信用的最好體現,也是企業最好的市場名片。
2.我國的主要稅種:
(1)增值稅:以商品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稅
增值額:生產經營者在一定期間的生產經營過程中新創造的價值
最大特點:減少重復征稅,有利于減輕企業稅收負擔
(2)企業所得稅:對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
(3)個人所得稅:
①含義:是針對居民個人在境內外取得收入或者非居民個人從境內取得的收入而依法征收的一種稅。
②改革內容: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改革由最初的注重效率轉變為更加關注公平。新的個人所得稅法不僅提高了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增加了與民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專項附加扣除,而且采用綜合征收的方式。
③作用: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提高公民的納稅意識和法治觀念。個人所得稅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是實現收入分配、社會公平的重要杠桿。
【拓展延伸】
(1)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三者區別
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
征稅對象 商品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 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 個人應稅所得額
納稅人 生產經營者 我國境內企業(個人獨資與合伙企業除外) 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 個人獨資與合伙企業
負稅人 消費者 企業自己 個人自己
作用 有利于減少重復征稅,減輕企業稅收負擔 調解企業的生產和經營行為 調節個人收入分配、實現社會公平的有效手段; 增強公民納稅意識和法治意識。
(2)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①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②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③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④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⑤保險賠款。
⑥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⑦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第四單元 社會爭議解決
第九課 糾紛的多元解決方式
一、認識調解與仲裁
(一)以和為貴選調解
1、社會糾紛的解決方式
(1)我國傳統文化倡導“和為貴”。發生糾紛時,人們往往先自行協商,通過和解達成合意,解決糾紛。 無法和解時,人們可以通過調解、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
(2)不過,訴訟可能導致雙方當事人傷和氣。相比之下,調解往往成為當事人解決糾紛的優先選擇。
2、調解
(1)含義:通過第三方的排解疏導、說服教育,促使發生糾紛的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就是調解。
(2)類型:我國已將建立了較為完善的調解制度,包括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訴訟調解等。
相關鏈接調解分為訴訟外調解和訴訟調解。
分類 主持
訴訟調解 人民法院
訴訟外調解 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
行政調解 國家行政機關
仲裁調解 仲裁機構
(3)人民調解——東方經驗
①含義:人民調解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下進行的調解。
②性質: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③要求:人民調解要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收取任何費用。
④效力: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協議,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但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雙方當事人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人民法院依法確認有效的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二)便捷經濟選仲裁
1、含義:是解決糾紛的一種有效途徑。
2、類型:包括商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農村承包合同糾紛仲裁等。
3、適用范圍:當平等主體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雙方可以將其提交仲裁機構進行商事仲裁。
4、商事仲裁的特點:
①在商事仲裁與訴訟之間,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一加以適用。(或裁或審)
②當事人申請仲裁,須以雙方自愿訂立的有效仲裁協議為前提。
③仲裁程序比較靈活,仲裁審理一般不公開進行,而且一裁終局。因此,仲裁更加便捷,經濟。
④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拓展延伸】商事仲裁和勞動爭議仲裁的區別
商事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
適應范圍 解決的是主體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的糾紛 解決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爭議
與訴訟的關系 在仲裁與訴訟之間,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一加以適用 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的前置程序,勞動爭議訴訟不經仲裁程序,不得向法院起訴。
申請 申請仲裁必須以雙方自愿訂立的有效仲裁協議為前提(需要雙方都同意) 勞動仲裁的申請不需要事先訂立仲裁協議(不需雙方都同意)
二、解析三大訴訟
1、訴訟的含義、地位
(1)含義:訴訟又稱“打官司”,就是在糾紛主體的參與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決具體糾紛的活動。
(2)地位:在多元的糾紛解決方式中,訴訟是解決糾紛的最后途徑。
2、訴訟的特點
(1)公權性: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
(2)程序性:人民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嚴格遵守法定程序解決糾紛。
(3)強制性: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
(4)終局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終局的。
3、訴訟法的含義及類型
(1)含義:用于調整訴訟法律關系,規范訴訟活動與程序的法律。
(2)類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4、訴訟的主要類型
【知識整合】三大類型: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
區別 民事訴訟 行政訴訟 刑事訴訟
訴訟目的 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和義務糾紛問題 解決國家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 解決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應處何種刑罰的問題
訴訟主體 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提起訴訟 只能是由權益受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影響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訴訟,行政機關始終處于被告地位 除自訴案件由自訴人提起訴訟外,均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舉證責任 誰主張權利誰負有舉證責任 行政機關負有舉證責任 公訴人舉證,但被告可以提出自己罪輕或無罪的材料為自己辯護
適用法律 主要適用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 主要適用行政法律、法規和行政訴訟法 主要適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
2、差異表現:在案件性質、訴訟目的、提起訴訟的主體、訴訟內容和程序、適用法律等方面。
3、主要差異
(1)在訴訟目的方面
①民事訴訟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和義務糾紛。
②行政訴訟解決國家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
③刑事訴訟解決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以及應處何種刑罰的問題。
(2)在提起訴訟的主體方面
①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均可提起。
②行政訴訟中主要由行政相對人提起,行政機關始終處于被告地位。
③刑事訴訟除自訴案件由自訴人提起自訴外,均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第十課 訴訟實現公平正義
一、正確行使訴訟權利
(一)訴訟權利面面觀
1、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1)當事人有委托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權利
①原因:當事人因身陷糾紛而參與訴訟時,很可能面臨缺乏法律知識與技能、無暇參加訴訟活動的問題。此時,當事人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幫助其進行訴訟。
②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的主要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當事人合法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審理。
(2)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①回避制度的含義:在訴訟中,當審判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具有法律規定不宜參加案件審理或有關訴訟活動的情形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其退出。
②意義:該制度有利于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消除當事人的疑慮,增加裁判的正當性。
(3)當事人有上訴的權利
①我國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除特殊情況外,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便告終結。
②當事人如果不服一審裁判,可以在規定期限內提出上訴。上訴權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重要訴訟權利,是否提出上訴,完全由當事人自主決定,他人不得限制或干涉。
(二)尋求法律幫助
1.設立依據:在生活中,有一些公民因受經濟條件或其他因素影響,難以在訴訟過程中充分行使訴訟權利,從而可能喪失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的寶貴機會。
2.制度內容:國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設置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或安排律師、公證員、法律工作者等為經濟困難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無償提供法律咨詢、代理、辯護等法律服務。
3.表現
(1)在民事和行政糾紛中,經濟困難的公民可以就依法請求國家賠償、請求支付勞動報酬、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等事項,申請法律援助,獲得法律咨詢或代理服務。
(2)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因經濟困難而沒有委托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或部分特殊案件的當事人,也可以經法定程序,獲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或代理。
4.要求
(1)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要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告知理由。
二、嚴格遵守訴訟程序
(一)起訴與應訴
1、關于起訴
(1)含義:起訴俗稱告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所享有或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審判。
(2)地位:起訴是訴訟程序的第一步。
(3)原則(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原則):“不告不理”;
2、起訴的受理機關及構成系統
(1)受理機關:起訴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2)法院構成系統:我國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四級,此外還設有軍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和金融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系統內部有明確的管轄分工,確保案件獲得公正、及時審判。
【注意】起訴并不必然導致訴訟的成立。我國實行立案登記制。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登記立案。立案登記后,訴訟即告開始。
3、立案登記
(1)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登記立案。
(2)立案登記后,訴訟即告開始,起訴的一方稱為原告,被訴的一方稱為被告,訴訟進入第一審程序。
4、審前準備
(1)人民法院登記立案后,要將原告提交的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答辯狀,再由人民法院把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被告人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案件。
(2)在這一階段,人民法院還要確定開庭審理日期,并通知雙方當事人。
(二)審理與判決
1、開庭審理
(1)含義:在民事、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并作出判決,這一系列訴訟活動稱為開庭審理。
(2)地位:開庭審理是訴訟過程中最重要的環節。
(3)5個階段:開庭準備: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當事人到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
法庭調查:全面調查案件事實。——開庭審理的重心
法庭辯論:當事人就案件爭議的有關問題闡明自己的意見。
休庭評議:審判人員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作出結論。
宣告判決:當庭或擇期公開宣告判決內容。
2、啟動二審程序
(1)一審結束后,當事人不服一審裁判的,有權提起上訴,啟動二審程序。(啟動條件)
(2)二審程序是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的程序,二審裁判是終審裁判。(兩審終審制)
(3)法律還規定了審判監督程序,用于糾正生效裁判的錯誤(再審)。(一審和二審的補救措施)
(三)依法收集運用證據
1、處處留心皆證據
(1)證據的作用
①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證據是打官司決勝負的關鍵砝碼。
②對司法機關而言,證據是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重要手段,是作出正確裁判的依據。
③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證據是當事人主張自己權利的重要工具。
④在刑事訴訟中,證據既是揭露犯罪的有力武器,也是保障無辜者不受錯誤追訴的盾牌。
(2)含義:證據就是證明的根據。訴訟證據不同于生活中通常所說的“證據”,它是訴訟過程中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根據。當對案件事實發生爭議,訴訟證據就變得至關重要。
(3)種類:訴訟證據有不同的種類,民事訴訟規定的證據有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
(4)收集與保存證據非常重要
①重要性:收集與保存證據非常重要。在日常生活中,如果缺乏證據意識,不注意收集與保存證據,一旦發生糾紛,難免處于不利地位。
②要求:做事要留痕,講的就是要留證據。
③體現:與別人合作要盡量簽書面合同;借錢給別人,要對方寫借條;返還比較重要的東西給別人,要對方寫收條;買東西或者接受服務要盡量索取發票;等等。
2.主張權利靠舉證
(1)舉證責任——民事訴訟
①“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②“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在有些情況下,當案件當事人因欠缺專業知識或者遠離證據而難以舉證時,法律岀于公平合理的考慮,由對方負責舉證。
(2)舉證責任——行政訴訟
①要求: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②原因:行政訴訟的核心問題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而行政相對人在舉證能力上無法與行政機關抗衡。
③目的:通過舉證責任分配方式來體現公正。
訴訟遵循的基本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是任何訴訟都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是訴訟的靈魂。 在訴訟中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有利于正確解決糾紛,在每個司法案件中體現公平正義。
【拓展延伸】三大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 例外規定
民事訴訟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當案件的當事人處于弱勢而難以舉證時,法律出于保護弱者利益、維護社會公平的考慮,賦予當事人一項權利,即當事人提出訴訟主張而不必承擔舉證責任的權利,這就叫“舉證責任倒置”
行政訴訟 被告的行政機關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其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刑事訴訟 承擔舉證責任的應該是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 個別的罪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要證明自己無罪;對于由公民提起的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犯罪行為的侵害
易混易錯辨析
1.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必須堅持法治為主,輔之以必要的德治。(×)
【分析】全面依法治國必須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國家和社會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發揮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輔相成、相互促進,不能有主次之分。
2.自愿原則,就是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可以不受限制地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分析】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不受限制的,當事人自愿實施的行為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即民事主體還應該遵循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則等其他的民法基本原則。
3.自然人的人格尊嚴是人之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所以人格尊嚴是一個人最基礎的權利。(×)
【分析】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是一個人最基礎的權利。
4.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均享有姓名權、隱私權、名譽權和榮譽權等權利。(×)
【分析】依據民法典,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以及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身份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5.對社會產生重大不良影響的人,我們可以人肉搜索,讓大家對其防備。(×)
【分析】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尊重他人隱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體現。
6.物權平等保護原則就是指私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分析】物權平等保護原則要求,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7.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對合法的私有財產無能為力。(×)
【分析】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8.在現實買賣交易中,買方付了錢就一定能夠取得物的所有權。(×)
【分析】所有權的取得方式,因不動產與動產而有所不同。其中,對于房屋等不動產,除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外,必須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才能取得所有權。對于動產,所有人按照轉讓財產所有權的意圖,直接把財產交給對方占有,對方就取得了該財產的所有權。所以,買方付了錢不一定能夠取得物的所有權。
9.法律規定眾多類型的物權,是為了保護物權不受侵犯。(×)
【分析】法律規定眾多類型的物權,是為了充分發揮不動產與動產的價值,做到物盡其用。
10.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是指抵押。(×)
【分析】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是指抵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是質押。
11.著作權的保護期限是50年。(×)
【分析】作品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是有保護期限的。著作權屬于自然人的,保護期是作者的有生之年加去世后50年。著作權屬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保護期是作品發表后50年,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不再保護。著作權保護期屆滿,該作品就進入公共領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仍受法律保護。
12.受要約人一旦做出承諾,不管什么內容,就不能再改變。(×)
【分析】如果受要約人的承諾和要約人的意思表示內容一致,就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受要約人的“承諾”可能增加新的內容,對原來的要約內容進行了實質性變更或者超過了要約要求的期限,此時,該項“承諾”轉化為新要約,需要原來的要約人作出承諾,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后,發生法律效力。
13.訂立合同就當然意味著合同生效。(×)
【分析】訂立合同并不當然意味著合同的生效。如果合同內容出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等情形,可能導致合同全部或者部分無效;如果合同的主體不適格或者因欺詐、脅迫導致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也會使得合同存在瑕疵或者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約束力。
14.法律采用鼓勵交易原則,從寬認定無效合同。(×)
【分析】法律采用鼓勵交易原則,從嚴認定無效合同。當合同效力發生爭議時,盡量解釋為有效。
15.我們常說“空口無憑”,訂立合同必須是白紙黑字的合同書才可以。(×)
【分析】除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取特定形式外,只要各方當事人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就是訂立了合同。無論口頭形式還是書面形式,甚至直接履行的行為都可以產生合同。
16.當事人應當遵循遵守約定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分析】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及保密等義務。
17.合同一旦訂立,就不得變更。(×)
【分析】合同訂立后,隨著外部條件的變化,當事人會有改變或者解除這種法律約束的想法。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18.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同時選擇適用違約金和定金條款。(×)
【分析】在合同訂立時,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雙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兩者不能同時選擇。
19.合同訂立后,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能單方面變更或解除合同,否則須承擔違約責任。(×)
【分析】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能單方面變更或解除合同,否則須承擔違約責任。
20.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分析】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1.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不管能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都應當承擔責任。(×)
【分析】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22.行為人如果主觀上不是故意的,可以不承擔侵權責任。(×)
【分析】行為人是故意還是過失,往往并不影響其承擔民事責任,但過錯程度對于衡量其責任大小具有法律意義。
23.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是無過錯侵權責任。(×)
【分析】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是過錯推定責任;法律規定無過錯侵權責任的,則行為人只要損害了他人的民事權益,不論其有無過錯,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才是無過錯侵權責任。
24.在某些情形中,除非權利人事先聲明不許使用,他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直接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使用費,這屬于作品的合理使用。(×)
【分析】在特定的情形中,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權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費,這屬于作品的合理使用。在某些情形中,除非權利人事先聲明不許使用,他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直接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使用費,這屬于作品的法定許可使用。
25.相鄰關系是對動產所有權的限制或延伸。(×)
【分析】相鄰關系是對不動產所有權的限制或延伸。
26.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撫養的義務,應履行對父母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
【分析】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的義務,父母對子女負有撫養的義務。
27.有贍養能力,而拒不履行贍養義務的子女,情節嚴重的要承擔民事責任。(×)
【分析】有贍養能力,而拒不履行贍養義務的子女,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須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28.無贍養能力的子女可以不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
【分析】所有的子女都應該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
29.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成年子女給付撫養費。(×)
【分析】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而不是撫養費。
30.繼承人獲得被繼承人的遺產,對被繼承人未償還的債務不承擔清償責任。(×)
【分析】對于被繼承人未償還的債務,繼承人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超過部分不負清償責任,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除外。
31.法定繼承的法律效力優先于遺囑繼承。(×)
【分析】遺囑繼承的法律效力優先于法定繼承。
32.遺囑人訂立遺囑后不可以變更或撤銷。(×)
【分析】在遺囑發生法律效力之前,遺囑人可以隨時變更或撤銷其所立遺囑。遺囑人立有內容相抵觸的前后數份遺囑,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33.遺囑人立有內容相抵觸的前后數份遺囑,以法律認定為準。(×)
【分析】遺囑人立有內容相抵觸的前后數份遺囑,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34.民法典規定了婚姻自由,所以想結婚就結婚,想離婚就可以離婚。(×)
【分析】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但并不意味著想結就結,想離就離,結婚是有條件的,離婚也是有限制的。
35.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可以申請離婚登記,當事人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機關要盡快發給離婚證。(×)
【分析】申請離婚登記后三十日屆滿,當事人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三十日被稱為離婚冷靜期,如果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6.凡由人民法院管轄和處理的離婚都是裁判離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這稱為協議離婚。(×)
【分析】協議離婚是當事人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并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協議。法院先調解,挽回婚姻,調解無效,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離婚。
37.夫妻平等意味著夫妻在生活中均等。(×)
【分析】夫妻平等意味著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權利,平等履行義務,共同承擔家庭和社會的責任。平等不是均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并非指夫妻在家庭關系中的權利義務一一對等。夫妻平等需要考慮男女在生理上的差異,合理分工,共同承擔家庭責任。
38.根據傳統,孩子必須跟爸爸姓。(×)
【分析】夫妻人身關系的平等強調夫妻雙方的人格獨立。雙方所生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傳統不能違背法律規定。
39.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工資屬于個人財產。(×)
【分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40.夫妻共有共同財產,也應當共擔對外債務。(×)
【分析】如果夫妻之間沒有約定財產,共有共同財產也共擔對外債務,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41.勞動法是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唯一法律。(×)
【分析】我國的主要勞動法律、法規除勞動法以外,還包括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社會保險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失業保險條例等。
42.勞動法只規定了勞動者應享有的權益。(×)
【分析】勞動法的首要原則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法不僅規定了勞動者應享有的各項權利,也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義務。
43.進行特殊勞動保護違背了勞動者平等競爭原則。(×)
【分析】勞動法注重對未成年工、殘疾勞動者等特殊勞動者的勞動保護。這樣做并未違背勞動者平等競爭的原則,而是體現了社會的進步和發展,有利于保護特殊群體的合法權益。無論是加強特殊勞動保護,還是強調勞動者平等競爭,都是為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44.簽訂勞動合同可以是口頭的。(×)
【分析】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45.勞動者的權利比義務重要。(×)
【分析】權利與義務從來都是相輔相成、不可分割的。勞動者在維護自己勞動權益的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義務。
46.保證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意味著不能加班加點。(×)
【分析】保證勞動者的休息休假并不意味著一律不能加班加點。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作為對勞動者犧牲休息或休假時間的回報,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支付高于正常工資的加班工資。
47.所有勞動爭議均是由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權益引起的。(×)
【分析】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糾紛,就會出現勞動爭議。這些爭議既可能由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權益引起,也可能由勞動者未履行勞動義務損害用人單位權益引起。
48.出現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分析】根據勞動法律、法規,除特定情形外,未經勞動仲裁程序,當事人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9.每個人都可以創業,所以創業是一件很容易的事。(×)
【分析】在實踐中,創業項目雖然很多,但創業成功并不容易。導致創業失敗的原因各種各樣,創業者有必要在創業之前了解相關法規,學會風險管理。
50.出資人需要對經營主體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分析】根據法律規定,不同形態的經營主體在成立條件、出資人的責任承擔等方面有所不同。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出資人承擔的是無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出資人承擔的是有限責任。
51.實行企業信息公示制度就是要讓企業公開其所有信息。(×)
【分析】國家實行企業信息公示制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能夠反映企業狀況的信息,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開。但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企業是不需要向社會公開的。
52.企業以營利為目的,有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正常的。(×)
【分析】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為了獲得利潤,可能會產生不正當競爭行為,這是市場調節弊端的體現。但是,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法律不允許不正當的市場競爭。作為企業,應該開展正當競爭,反對不正當競爭。
53.經營者應當維護消費者的所有利益。(×)
【分析】利益有合法和非法之分。經營者應當維護消費者的合法利益。即使是合法利益,也不是全部都應當由經營者維護。
54.所有企業都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分析】并非所有的企業都要繳納企業所得稅。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外,其他企業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55.和解與調解是一回事。(×)
【分析】和解與調解并不是一回事。和解是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達成合意,解決糾紛。調解是指通過第三方的排解疏導、說服教育,促使發生糾紛的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
56.產生糾紛時,選擇仲裁方式比起訴好。(×)
【分析】解決糾紛的手段沒有敦優軌劣。除了法律規定不能采用仲裁的情況外,當事人都可以根據自身的需求來具體分析仲裁和起訴哪一種方式更適合自身的情況。
57.任何刑事訴訟都可以由當事人提起訴訟。(×)
【分析】刑事訴訟除自訴案件由自訴人提起自訴外,均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58.任何糾紛都可以選擇仲裁。(×)
【分析】下列糾紛不能仲裁: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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