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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生活 知識點整理-2024屆高考政治二輪復習統編版選擇性必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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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生活 知識點整理-2024屆高考政治二輪復習統編版選擇性必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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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性必修二《法律與生活》知識點全覆蓋
第一單元 民事權利與義務
第一課 在生活中學民法用民法
1.1認真對待民事權利與義務
一、透視民法與民事法律關系
1.民法
(1)含義: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具體表現:為我們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等物質與精神需求提供法律保障。是維護高效、誠信的社會經濟秩序的基本法律。在構建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會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為人權提供基本保障。民法為現代化市場經濟提供一般規則和行為規范。維護公共利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民法促進民主政治。
(2)特點:民事主體地位平等,民事權利與義務相一致,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信等原則。
(3)意義:民法強調獨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權利明確、財產關系穩定與交易安全的社會秩序,凸顯了文明、和諧、平等、誠信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主要內容。
2、民法典
①概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由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
②意義: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能夠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權益。規范了各類民事主體的各種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涉及社會和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2.民事法律關系
(1)含義:是由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2)要素:主體、客體和內容。
要素 含義 具體內容
主體 又稱為民事主體,是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當事人 自然人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自合法成立時起到終止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客體 民事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所有權關系 物
債權關系 行為
知識產權關系 智力成果、商業標記
人身關系 人身利益
內容 民事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民事權利是指民法所確認的民事主體享有某種民事利益的可能性;民事義務是指民事主體依法應當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從而使相對的民事主體實現其利益的必要性。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既是相互對立的,也是相互聯系的。往往一方的權利就是另一方的義務,一方的義務就是另一方的權利,二者通常是對等的。
3.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
(1)原因:全面依法治國必須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國家和社會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發揮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輔相成、相互促進。
(2)民法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關系:①我國民法不僅體現法治理念,而且注重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民事法律規范,大力弘揚傳統美德和社會公德,強化規則意識,倡導契約精神,維護公序良俗。②民法強調獨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權利明確、財產關系穩定與交易安全的社會秩序,凸顯了文明、和諧、平等、誠信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主要內容。
二、解析民法基本原則
1.必要性
(1)社會成員的私人利益之間以及私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可能形成各種利益沖突。
(2)民法規定一系列基本原則,旨在確保各成員合理合法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調整各方之間的利益關系。
2.調整范圍:民法基本原則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和司法機關審理民事案件時應當遵循的基本準則。
3.具體內容:民法典確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誠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綠色等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
①內涵:民事主體不論職位高低、社會狀況如何,在民法面前,所有個體一律平等。
②表現:民事主體法律地位平等、互不隸屬,享有平等的法律人格;具體法律關系中的平等;自由平等地協商來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平等地受到保護。
(2)自愿原則
①內涵:保障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時不被國家權力、其他民事主體非法干涉,享有充分的意志自由。
②表現:平等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確定,沒有強制力影響,因欺詐、脅迫等手段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是違背自愿原則的,受欺詐方或者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予以撤銷。
(3)公平原則
①內涵:民事主體應依據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從事民事活動,以維持民事主體之間的利益均衡。
②要求:對利益或損害的分配在主觀心理上應持公平的態度;反對暴利,要求民事活動的結果不能顯失公平,否則就應以公平為尺度加以平衡;要求民事案件處理的結果應當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
(4)誠信原則
①內涵:是道德標準的法律化,對于民事活動的公平進行具有普遍的控制作用。
②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當心存善意、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不做欺詐行為,恪守信用尊重交易習慣;不規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條款;正當競爭,反對壟斷;尊重社會利益,不得濫用權利。
(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則
①內涵: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②要求:對民事主體濫用權利、違反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進行必要的限制;保護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張揚社會正義。
(6)綠色原則
①實質:是民法典對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鮮明態度和法律導向,符合綠色發展理念,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處。
②要求:落實新發展理念,正確處理人與自然的關系,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正確處理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之間的關系,維護環境公共利益。
【名詞點擊】1、法人 非法人組織
①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例如,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屬于營利法人,公立學校屬于非營利法人,政府機關屬于特別法人。
②非法人組織,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但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
【名詞點擊】2、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類型
年齡、智力 民事活動 代理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其行為原則上均無效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限制民事 行為能力人 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
完全民事 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18周歲以上的自然人) 16周歲以上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 獨立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獨立承擔法律后果
【名詞點擊】3、民事權利 民事義務 民事權利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權利:是指民法賦予的民事主體為實現某種特定利益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自由。
民事義務:是指民事主體為滿足民事權利所保護的利益而依法應當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約束。
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的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有沒有)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律確認的/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從事民事活動、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能不能)
1.2積極維護人身權利
一、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
1.依據
(1)民法優先保護民事主體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為獨立的民事主體的前提,人格尊嚴是人之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剝奪、限制的權利。
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指與人身有密切聯系的名譽、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權利,具體體現為人格權,如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禁止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提醒:人格尊嚴權涉及精神層面,人身自由權涉及物質即身體本身層面。造謠中傷、辱罵等,違反了人格尊嚴權;非法綁架,違反了人身自由權。
2.范圍
(1)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以及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身份權。
(2)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3.要求
(1)人們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維護自己的人身權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權利。
(2)侵犯他人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二、生命健康俱可貴
(1)★地位: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是一個人最基礎的權利。
提醒:法律意義上的健康包括生理和心理健康,生理健康是生理機能的正常運轉,心理健康是心理狀態的良好表現。對于心理健康多通過精神損害賠償的辦法進行保護,只有當精神損害影響心理健康時才得以成為健康權客體上的健康。
(2)重要性: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體是承載生命健康的物質載體,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關系到個人的生活質量,也關系到社會的發展。民法典把這三項權利置于人格權編的前列。
(3)侵權責任:侵犯他人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②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③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三、姓名肖像受保護
1.姓名權
(1)含義:姓名權是自然人對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權利。
(2)重要性:姓名是我們用來表現自我、區別于他人的符號,因此,姓名總是與特定個人相聯系,在很大程度上體現個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3)要求:①自然人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②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由父母決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權自己決定繼續使用或者改變姓名,但是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③此外,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姓名的簡稱等,參照姓名權加以保護。
(4)法律特征: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權;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自己人格的文字標識的專有權;姓名權的核心問題就是專有權,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權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
(5)侵權行為: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盜用他人姓名;冒用他人姓名
2.肖像權
(1)含義: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2)內容:自然人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3)要求: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
(4)法律特征:肖像是藝術地再現自然人的外貌形象;肖像具有物的屬性;肖像是肖像權的客體,表現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肖像權具備一種財產利益,允許肖像權人在一定的范圍內有限度地轉讓肖像權,允許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從中獲得應有的使用價值
(5)侵權行為: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歷等
提醒:在現實生活中有重名的現象,并不是侵權行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數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這樣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權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當行使權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拓展:姓名權的具體表現
(1)姓名決定權,指自然人決定采用何種姓、名及其組合的權利。自然人的命名權在出生后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行使,但這并不影響具備命名能力后的姓名變更權。
(2)姓名變更權,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變自己姓或名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許的,只不過需要到戶籍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3)姓名使用權,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包括積極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標示自己的姓名,作為權利主體的標志;在特定場合使用姓名,以區別于其他社會成員;消極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特定行為后拒絕透漏自己的姓名。其限制在于:在特定條件下,自然人不許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戶口登記、身份證、護照上必須使用正式姓名。
提醒:以侮辱方式使用他人姓名、故意錯誤使用他人姓名、給他人取“渾名”或“綽號”等,均屬于侵害他人姓名權的行為。
三、名譽隱私不可侵
1.名譽權
(1)含義: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2)要求: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也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的榮譽稱號,不得詆毀、貶損他人的榮譽。
比較:名譽權與榮譽權
(1)榮譽是國家和社會給予民事主體的一種正式評價,其授予、剝奪或者撤銷一般都需要依照嚴格的程序進行,是政府、單位或者社會組織給予的評價,是國家和社會給予民事主體的積極、褒獎性的、非消極評價,不可能自然產生。名譽是由社會公眾隨意進行的,來源于社會公眾,是社會公眾的一般評價,是社會對民事主體的綜合評價,既包括積極的褒獎,也包括消極的批評,還包括中性的評價,是民事主體在社會經濟生活活動中自然產生的。
(2)榮譽權只能由對國家和社會作出突出貢獻或取得優異成績而被授予榮譽稱號的公民、法人享有。對榮譽權的侵害方式只有一種,即非法剝奪公民或法人的榮譽稱號。
(3)榮譽稱號表明了國家和社會對榮譽獲得者的高度評價,因而與名譽有聯系。如果非法剝奪公民的榮譽稱號,使公民的名譽也受到損害的,同時構成侵害榮譽權和名譽權。
2.隱私權
(1)含義: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2)要求: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3)意義
①民法保護隱私權,是對憲法規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權利的落實。
②尊重他人隱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體現。
保護個人信息:①原因:個人信息與隱私權密切相關,受到法律保護。②要求: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等原則,不得通過誤導、欺詐、脅迫等方式處理。③意義:法律明確保護個人信息,對于保護自然人的人身與財產權益、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提醒:公民享有姓名權、肖像權、住址、住宅電話、身體肌膚形態的秘密,未經許可,不可以刺探、公開或傳播;公民的個人活動,尤其是在住宅內的活動不受監視、窺視、攝影、錄像,但依法監視居住者除外;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窺視或騷擾;公民的儲蓄、財產狀況不受非法調查或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財產狀況者除外;公民的通信、日記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開,公民的個人數據不受非法搜集、傳輸、處理、利用;公民的社會關系,不受非法調查或公開;公民的檔案材料,不得非法公開或擴大知曉范圍;不得非法向社會公開公民過去的或現在純屬個人的情況等;公民的任何其他屬于私人內容的個人數據,不可非法搜集、傳輸、處理、利用。
第二課 依法有效保護財產權
2.1保障各類物權
一、定分止爭——所有權
1.財產制度與財產權
(1)財產制度
①作用:規范各類民事主體的財產關系。
②地位:是一個社會得以穩定與發展的基礎性法律制度。
(2)財產權
①含義:包括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能夠給民事主體帶來經濟收益的權利。
②范圍:包括所有權、他物權。
③意義:有利于確定財產歸屬,并以此促進財產的流通使用。保護財產權就是保護勞動、保護發明創造、保護和發展生產力。國家通過不斷完善財產制度,依法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和自然人的財產權,激勵人們創業創新。
④保護財產權的措施:國家通過不斷完善財產制度,依法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和自然人的財產權。我國憲法和法律明確規定,保護國有財產、集體財產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憲法規定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對公民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征用要給予補償。
2.物權
(1)含義: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
(2)主要類型:包括所有權、他物權。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
(3)物權的基本原則:
①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必須由法律規定,不得任意創設。
②物權平等保護原則: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民法典規定了物權平等保護原則,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3.所有權
(1)含義:是權利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占有 對于財產的實際管領或控制。所有人的占有受法律保護,不得非法侵犯。對于動產,除非有相反證明,占有某物即是判定占有人享有該物所有權的標準
使用 是權利主體對財產的運用,以便發揮財產的使用價值。擁有物的目的一般是為了使用。所有權人可以自己使用,可以授權他人使用,這些都是所有權人行使使用權的行為
收益 是通過財產的占有、使用等方式取得的經濟效益。收益通常與使用相聯系,但是處分財產也可以帶來收益。收益也包括孳息。孳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家畜生仔、果樹結果等屬于天然孳息;存款所得的利息、出租所得租金屬于法定孳息
處分 指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最終處置。處分權一般由所有權人行使,但在某些情況下,非所有權人也可以有處分權,如運輸的貨物,如果發生緊急情況,承運人也可以依法進行處分
(2)分類:國家所有(全民所有)、集體所有、私人所有。
(3)取得方式
①不動產: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對于房屋等不動產,除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外,必須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才能取得所有權。法律規定在一些特殊情形中,不動產所有權取得可以不經登記而發生效力。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 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依據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自法律文書生效時發生效力
因繼承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②動產: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一般來說,所有人按照轉讓財產所有權的意圖,直接把財產交給對方占有,對方就取得了該財產的所有權。
(4)共有關系:在生活中,可能由多人對同一財產享有所有權,從而形成共有關系。
(5)共同財產:以家庭為例,每個家庭成員可能有專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整個家庭則有共有財產,夫妻之間也存在夫妻共有財產。幾個人合伙從事經營活動,可能形成合伙人的共有財產。
提醒:所有權的取得方式(因財產屬性的差異而有所不同)
(1)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
(3)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的所有權變動,以交付動產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買賣合同生效,且登記之后,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物盡其用——他物權
1.他物權
(1)含義:所有權之外的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2)實質: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分別對應的是物的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
(3)意義:充分發揮不動產與動產的價值,做到物盡其用。
用益物權 擔保物權
含義 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為了確保債權的實現而在他人財產上設立的物權
性質 都是主權利,不以用益物權人對財產所有人享有其他財產權利為前提 具有從屬性,因債權的產生而產生,因債權的消滅而消滅
目的 實現商品的使用價值 實現商品的價值
標的物 主要是不動產 不限于不動產
特征 用益物權具有用益性;用益物權具有獨立性;用益物權具有占有性 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權利;以支配擔保物的價值為內容;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
內容 主要包括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等 主要包括抵押權、質權等
土地承包經營權 宅基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
地位 是農民的一項重要的財產權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是權利人依法利用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
意義 農村土地是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也是農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 宅基地使用權也是農民的一項重要的財產權,關系到農民切身利益 這項權利往往與房屋所有權相聯系
保障 ①我國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法律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②《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就是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宅基地以及承包地被征收征用的,農民有權獲得合理補償 人們從開發商那里購買商品房,并且辦理轉移登記和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之后,既擁有商品房的所有權,又合法享有該商品房所在地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為了確保債權的實現而在他人財產上設立的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等】
(1)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2)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另外,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也可以進行質押擔保。
拓展:抵押權和質權的關系
抵押權和質權是基于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的;當事人通過協商一致,以某種財產作為債權擔保時,就達成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抵押權人并不直接占有抵押物,該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質權人則必須占有質物。抵押權通常針對不動產或價值較大的動產,而質權的對象通常是動產。
提醒:用益物權不是一種所有權,而是一種他物權,即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其基本特征是:沒有所有權;不能處分;以利用物的使用價值為目的;以占有為條件。
2.2 尊重知識產權
一、保護創作——著作權
1.知識產權
(1)含義:是權利人依法就作品、發明創造等智力成果或者商標、地理標志等工商業標記享有的專有性權利。
(2)內容: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3)意義:我國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要求全社會形成以科技創新為核心的全面創新,通過體制機制改革激發創新活力,把我國建設成為創新型國家。保護知識產權是促進創新發展的重要法律機制。
2.著作權的含義和內容
(1)含義:指權利人針對特定作品依法享有的支配和獲取利益的權利。
(2)內容
①著作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
②著作財產權:作者對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質利益為內容的權利,包括復制權、發行權、改編權、翻譯權、表演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
提醒: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必須具備以下兩項條件:一是獨創性,也稱原創性,是指由作者獨立構思而成的,作品的表現不與他人已發表的作品相同,即不是抄襲、剽竊或者篡改他人作品。二是可復制性,復制形式包括印刷、錄制、攝影、繪畫、表演等。
3.著作權保護
(1)表現: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廣泛的權利。他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就可能構成侵權。
(2)期限
①著作權屬于自然人的,保護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50年。
②著作權屬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保護期是作品發表后50年,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法律不再保護。
(3)保護期屆滿:該作品進入公共領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仍受法律保護。
提醒:保護期
①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利保護期不受限制。
②自然人的作品,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③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不再保護。
提醒:常見的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1)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2)不適用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屬于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官方正式譯文,時事新聞。(3)欠缺作品實質要件的對象,如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
【知識拓展】著作權的分類
著作權 著作權包括的權利
著作人身權 (不可轉讓) ①發表權。指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發表權是一次性權利,作品一旦發表,發表權即行消滅。發表權通過出版、上網、朗誦等使用作品的方式來行使。
②署名權。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是署名的權利。包括決定是否署名、署真名、筆名等。
③修改權。指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修改通常指內容的修改,報社、雜志社的文字性修改、刪節不屬修改權控制的范圍,可以不經作者同意。
④保護作品完整權。指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法律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歪曲和篡改作品。
著作財產權(可轉讓) ⑤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錄音、錄像、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權利。
⑥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⑦改編權。即改編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如小說改編成電視、電影。
⑧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⑨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⑩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例如:酒店、咖啡館等經營性單位未經許可播放背景音樂就可能侵犯音樂做的表演權。
二、激勵創新——專利權
1.專利權的含義:專利權是權利人就特定的發明創造依法在規定期限內享有的專有權。
2.專利權的取得: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完成發明創造后,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國家知識產權局經過審查,認為該申請符合條件的,則頒發專利證書,授予專利權。
他人未經專利權人同意,不得實施專利權人享有專利的發明創造。
3.專利權的種類及保護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的專利有三種: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種類 涉及內容 核算日期 法律保護期 期滿后
發明專利 針對技術創新 均從申請日開始計算 20年 進入公共領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使用
實用新型專利 10年
外觀設計專利 涉及產品設計的美觀效果 15年
4.申請和保護專利的意義(作用)
①發明人取得專利,是以公開其發明內容為條件,換取國家在限定時間內給予強有力的法律保護;其他人即使獨立作出了相同的發明,也不得實施該發明,否則構成侵權;
②專利權是維護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利益、激勵科技創新的重要手段。
【特別提示】正確把握專利權的申請和特點
①專利申請堅持書面原則和優先原則。申請人申請專利必須以書面形式整理材料,同樣的專利以先申請者為準。
②專利權具有專有性。專利人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獨占性的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的權利。
③專利權具有地域性。一個國家授予的專利只在該國有效,對其他國家沒有效力。
④專利權具有時間性。專利權只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有效,期滿后,專利權即告終止。
【特別提醒】專利保護與商業秘密保護的區別:①發明人取得專利,是以公開其發明內容為條件,換取國家在限定時間內給予強有力的法律保護;其他人即使獨立作出了相同的發明,也不得實施該發明。②發明人如果選擇以商業秘密方式來保護其發明,則只要該發明保密得當,就可以一直受到保護。但是,一旦他人獨立作出相同的發明或者以正當方式獲得該技術信息,則他人可以實施該發明,不構成侵權。
三、點石成金——商標權
1.商標
(1)含義:商標是經營者用來將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與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相區別的標記。
(2)表現形式:商標表現為文字、圖案等形式。
(3)意義:體現的是經營者在商品或者服務上的信譽。經營者信譽良好,其商標往往具有巨大的價值。
2.注冊商標
(1)注冊商標:經營者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提出申請并獲得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
(2)標記:商標未經注冊也可以使用,但是,獲得注冊的商標才可以依法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商標注冊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裝上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者“ ”符號。實踐中存在使用未注冊商標時標注“ ”的做法,還有其他用于標明知識產權的做法,例如,用“ ”表示著作權。
【特別提醒】商標未經注冊也可以使用,但是不能享有商標專用權,只有獲得注冊的商標才可以依法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
(3)商標注冊的條件:
①允許注冊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②禁止作為商標使用并不得注冊的情形:與我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
(4)商標注冊人享有的權利及侵權規定
商標注冊人享有的權利 注冊商標專用權。
侵權規定 a.未經權利人許可,他人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構成侵權。 b.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也構成侵權。
商標保護期限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注冊人可以申請續展。續展注冊的有效期也是10年,續展次數不受限制。注冊人只要依法續展,注冊商標就可以長久地獲得法律保護。
【特別提醒】商標與注冊商標
商標 注冊商標
含義 是經營者用來將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與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相區別的標志 經營者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提出申請并獲得注冊的商標
意義 體現的是經營者在商品或者服務上的信譽 獲得注冊的商標才可以依法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
形式 文字、圖案等 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裝上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者“ ”符號
【知識整合】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的區別
保護對象 權利分類 是否需要 辦理手續 保護期限
著作權 作品 著作人身權、著作財產權 一般不需要辦理手續 除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外,著作權屬于自然人的,保護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50年;著作權屬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保護期是作品發表后50年
專利權 發明創造 實施許可權、轉讓權、標示權 需要辦理手續 發明專利的保護期為20年,實用新型的保護期是10年,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為15年
商標權 商標 專用權、禁止權、許可權、轉讓權 需要辦理手續 有效期為10年,注冊人可以申請續展,續展次數不受限制
第三課 訂約履約 誠信為本
3.1訂立合同學問大
一、生活離不開合同
1.合同的含義: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2. 合同的種類:常見的有買賣合同、贈與合同、租賃合同、運輸合同等。
3.合同的特點:必須由訂立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共識,即就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終止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以實現各自的利益。
4.合同的意義
①交易者角度:在市場經濟中,市場交易者參與交易活動最常見的形式就是訂立合同,利用合同參與交易活動能夠充分體現市場交易者的自由意志。
②市場、資源、社會財富角度:自愿訂立的合同可以滿足市場交易者的特定需求,有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從而增加整體社會財富。
③社會角度:自愿訂立的合同促成市場交易者相互合作,共同形成社會的信用機制。
【提醒:合同的作用】
(1)避免和減少糾紛的發生:社會生活中難免發生矛盾和糾紛,有些糾紛之所以產生,是因為當事人缺乏合同意識,沒有簽訂合同或者沒有正確地簽訂和履行合同。
(2)處理已經發生的糾紛的依據:只要正確地簽訂合同,即使糾紛已經產生,依據合同辦事也是一個有效的解決之道。
【格式條款】
(1)含義: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2)意義:格式條款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但也限制了對方當事人的合同自由。
(3)民法典對格式條款的限制:民法典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4.正確認識自愿原則
(1)內涵:①是否訂立合同自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②與誰訂合同自愿。③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愿約定合同內容。④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變更有關內容。⑤當事人可以協議解除合同。⑥可以約定違約責任,以及解決爭議的方式。
(2)必要性
①可以滿足市場交易者的特定需求,有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從而增加整體社會財富。(新修訂)
②促成市場交易者相互合作,共同形成社會的信用機制。
(3)保護:法律鼓勵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尊重市場交易者的合同自由,維護誠實守信的履約機制。
(4)限制:由于合同主體的談判能力與地位可能存在差異,法律對合同自由進行了一定的限制,以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一方。自愿也不是絕對的。當事人訂立合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提醒:合同自愿是指當事人依法享有在締結合同、選擇合同相對人、決定合同內容以及在變更和解除合同、選擇合同補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合同自愿原則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則。確立合同法的自愿原則是鼓勵交易、發展市場經濟所必須采取的法律措施,它不僅為發展市場經濟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法律原則,而且也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奠定了充分尊重主體的自由和權利的新的法治原則。
二、要約承諾訂合同
1.要約與承諾
要約 承諾
含義 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要求 為了保護受要約人的合理期待,維護穩定的交易秩序,生效的要約具有法律約束力 ①由受要約人及時向要約人作出,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②對原來的要約內容進行了實質性變更或者超過了要約確定的期限,該項“承諾”轉化為新要約,需要原來的要約人作出承諾,才能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新修訂)
主體 在一項要約中,發出要約的一方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為受要約人
2.訂立與生效
(1)有效情形
①承諾到達對方后,立即發生法律效力,訂立合同的過程隨之結束。
②法律鼓勵交易,從嚴認定無效合同。
③訂立一份有效的合同,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
[想一想] 未成年人訂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還是無效合同?
提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一般必須經過法定代理人追認才有效。但是,他們可以訂立純獲利益的合同,如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還可以訂立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如乘坐交通工具等。這會構成有效合同。
(2)無效情形
①如果合同內容出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等情形,仍然可能導致合同全部或者部分無效。
②如果合同的主體不適格或者因欺詐、脅迫導致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也會使得合同存在瑕疵或者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約束力。
比較有效合同與無效合同
有效合同 無效合同
行為人 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以追認的
意思表示 外在表示行為與內心意思一致 合同的主體不適格或者因欺詐、脅迫導致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
法理 遵守法律、行政法規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社會 尊重社會公德,不擾亂社會秩序,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違背公序良俗,損害國家利益,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后果 具有法律約束力 不受法律保護
三、立字有據更可靠
1.合同形式的意義:會對當事人能否順利實現其合法權益產生影響。
2.分類
(1)口頭合同
①含義:是現實生活中一種常見的合同形式,是當事人通過口頭語言達成意思表示一致所形成的合同。
②優點:充分適應了現代社會對訂立合同的快捷性要求。
③缺點: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多不明確,發生糾紛時難以舉證。合同的履行期限越長,當事人忘記約定內容或者條件發生變化的可能性就越大,當事人對合同的理解和執行就越容易產生爭議。
④適用范圍:通常用在一些金額較小、即時清結、權利義務關系相對簡單的民事法律關系中。
(2)書面合同
①含義:是以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訂立的合同。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②優點:內容清晰,有利于督促各方當事人根據確定的義務履行合同,有利于守約方根據約定追究違約責任。書面合同有據可查,能夠為處理合同糾紛提供明確的證據,有利于案件的公正裁決。簽訂書面合同有助于督促當事人履行義務;書面合同還可以作為仲裁機構、司法機關仲裁、調解、處理合同糾紛的證據。
③適用場景:對于權利義務關系復雜、金額較大以及履行期限較長的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④成立條件: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⑤訂立書面合同比口頭合同稍復雜
提醒:依據合同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口頭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也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在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之前,口頭約定的合同內容無效。若非上述兩種情況,當事人雙方的口頭約定具有法律效力。
3.要求:我們在生活中應當樹立合同意識,尤其要用好白紙黑字這個工具。
3.2 有約必守 違約有責
一、一諾千金 重在履行
1.合同履行的含義: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實現各自權利義務的行為。
2.合同履行的原則
(1)全面履行: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地點、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要求正確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
(2)誠信履行:當事人應該恪守信用,言行一致,盡最大的善意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在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合同當事人也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及保密等義務。
(3)協作履行:當事人要積極配合對方,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只有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相互配合、相互協作,合同才會得到適當履行。
提醒:履行合同的核心是履行合同義務:在合同的履行中,雙方當事人互有權利和義務,而履行合同義務是履行合同的核心;履行合同義務是享有合同權利的前提。沒有債務人履行合同債務,債權人的債權就無從談起;合同的履行是雙方當事人的行為,而履行合同義務在其中居于主導地位。
3.合同履行的要求
(1)履行合同的關鍵:明確合同內容。
(2)合同的內容:就是合同的條款。
①一般包括以下條款: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②民法典規定的合同一般包括的條款,并非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合同缺少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違約責任等內容時并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提醒:合同的一般條款
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當事人是合同權利義務的承受者,沒有當事人,合同權利義務就失去存在的意義,給付和受領給付便無從談起,訂立合同必須寫清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標的 它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條款標,是合同權利義務執行的對象
數量和質量 標的的數量和質量是確定合同標的的具體條件,是這一標的區別于同類另一標的的具體特征。標的的數量要確切,質量需詳細具體,如技術指標、質量要求、規格、型號等都要明確
價款或報酬 價款是取得標的物所應支付的代價,報酬是獲得服務所應支付的代價,由哪一方支付,需在合同中寫明
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 履行期限直接關系到合同義務完成的時間,涉及當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確定違約與否的因素之一,十分重要。履行地點是確定驗收地點的依據,是確定運輸費用由誰負擔、風險由誰承受的依據,有時是確定標的物所有權是否轉移、何時轉移的依據,還是確定訴訟管轄的依據之一。履行方式(一次交付還是分期分批交付,交付實物還是交付標的物的所有權憑證,鐵路運輸還是空運、水運等)同樣事關人的物質利益,合同應寫明
違約責任與解決爭議的方法 違約責任既是違約方應該付出的代價,也是法律對守約方給予的救濟。解決爭議的方法是指有關解決爭議運用什么程序、適用何種法律、選擇哪家檢驗或者鑒定的機構等內容
(3)合同的變更
①原因:合同訂立后,隨著外部條件的變化,當事人可能會有改變或者解除這種法律約束的想法。
②要求: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能單方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則須承擔違約責任。
二、言而有信 違約有責
1.違約:除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免責事由外,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2.違約責任
(1)實質:既是違約方應該付出的代價,也是法律給予守約方的救濟。
(2)判定
①依據民法典,對守約方的損害賠償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②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3)承擔方式
①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適用定金罰則等。
②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表現
繼續履行 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請求法院判決其履行合同規定的特定義務,而不允許其以金錢或其他方法代替履行
賠償損失 它以違約行為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事實為基礎,具有典型的補償性。賠償損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損害賠償額應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采取補救措施 比如質量不符合約定,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如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非違約方可根據標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采取修理、更換、重做、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等措施
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是當事人一方違約時,根據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未約定則不產生違約金責任,且違約金的約定不應過高或者過低
適用定金罰則 定金是以確保合同履行為目的,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前預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錢。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定金按擔保法規定執行,但如果同時約定定金和違約金,當事人可選擇適用其一。
提醒:違約責任的特點
(1)作為一種民事責任,在目的、構成要件、責任形式等方面均有別于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2)具有相對性,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的責任,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對當事人之間的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
(3)合同有效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履行合同不完全或不履行合同義務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原因。
(4)違約責任以補償守約方因違約行為所受損失為主要目的,以損害賠償為主要責任形式。
(5)違約責任是財產責任,不是人身責任,可以約定(如約定違約金、約定定金),也可以直接適用法律的規定(如支付賠償金、強制實際履行等),違約相對人可以選擇違約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3.免責情形
(1)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遇到當事人約定的免責事由或不可抗力時,根據這些情形對合同履行所造成的影響,可全部或者部分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知識整合】違約行為免責的兩種情形
(1)法定的免責情形。最常見的就是不可抗力,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洪水、火災、戰爭等情況。當客觀上已經發生不可抗力,而且合同的當事人未能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是由這一不可抗力所導致時,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可以免責。
(2)約定的免責情形。這是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經協商達成一致的免責情形,只要這種約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屆時就可以對違約行為免責。
提醒:地震并非在任何情況下都屬于不可抗力。如合同發生在地震之前,地震即為合同不能履行之免責情形;如在地震發生之后,地震對于合同的訂立成為可以預見、可以避免的客觀情況,不能為冒險簽訂的合同免責。
【相關鏈接】
1、依據民法典,對守約方的損害賠償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2、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時,根據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如果合同中有違約金的約定,守約方提出請求時,無須就損失的計算承擔舉證責任。
3、定金:是以確保合同履行為目的,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前預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錢。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義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義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交付的保證金、押金或者訂金等,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不屬于定金。
4、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洪水、火災、戰爭等。
5、民法典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遇到障礙的,可以到當地的商事證明機構開具不可抗力證明,并以此為據主張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知識整合】:是否承擔違約責任的研判過程
①合同是否成立(類型、形式、訂立過程——要約和承諾)
②合同是否有效
③是否有違約行為(原則、義務、變更等)
④有無免責事由(約定……,法定……)
⑤承擔方式
第四課 侵權責任與權利界限
4.1 權利保障 于法有據
一、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
1.侵權責任
(1)原因:行為人侵害他人的民事權利,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2)承擔方式
①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②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③民事權利遭受侵害的形式多種多樣,侵權人所須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有所不同。
④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拓展: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
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被侵權人對于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正在進行的或繼續之中的侵權行為有權請求法院予以終止,它可以適用于各種侵權行為,只要這種違法行為正在進行之中或在延續的情形下
排除妨礙 排除妨礙是由侵權人解除因其行為引起的妨礙他人正常行使權利和實現利益的客觀事實狀態,這種方式主要適用于物權,特別是相鄰權受到侵害的場合
消除危險 危險是對將來的、有造成侵權損害后果可能的事實和狀態而言的,處在此種狀態中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要求侵權人予以消除
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侵權人將其非法占有的或管理的財產轉移給被侵權人。一般而言,有權請求返還財產的是財產的所有人;同時該財產必須還存在,如果不復存在,只得賠償損失或承擔其他責任;如果侵權人將該財產轉讓給第三人的,還要看第三人在受讓財產時是否符合財產取得的條件,如果符合,為第三人利益及整個交易安全考慮,也不得請求返還財產
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主要適用于財產損害的場合,它是請求侵權人恢復到物原來的狀態。請求恢復原狀需具有兩個條件:一是可能性,即被損害的物有恢復到原狀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該物有恢復到原狀的必要
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最常見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它不僅可能適用于侵害財產權益的場合,也可以適用于侵害人身權益的情形,損失的范圍不僅包括積極損失還包括消極損失,賠償損失一般以實際損害為限
賠禮道歉 賠禮道歉是侵權人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向被侵權人承認錯誤、表示歉意,它主要適用于侵害人身權益的情形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消除影響是指侵權人在不良影響所及的范圍內消除對被侵權人的不利后果;恢復名譽是指侵權人在其造成損害所及的范圍內恢復被侵權人的名譽于其未曾受損的狀態。它們通常只適用于侵害人身權益的情況
2.訴訟時效
(1)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權利人在實現自己的權利、向他人追究法律責任的過程中,要注意訴訟時效。當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人應當及時提出相關請求。
【比較: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
侵權責任 違約責任
含義 是行為人以其不法行為或法律規定的不當行為致使他人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而承擔的民事責任 又稱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未按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產生 基于行為人沒有履行法律上的規定的或者認可的應盡的義務而產生 基于合同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責任
原則 以過錯責任為重點,極少采用無過錯責任 主要以債務不履行以及該行為與違約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為要件
舉證責任 侵權行為人通常不負舉證責任,受害人必須就其主張舉證 受害人不負舉證責任,而違約方必須證明違約是由法定事由引起
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 損害事實是侵權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且免責條件或原因只有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范圍事先約定 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承擔違約責任。且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況
責任范圍 侵權責任賠償范圍原則上包括直接和間接損失;在侵害人格權時,還可進行精神損害賠償;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賠償范圍還要擴大至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用等 可以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如果沒有這種約定,依《合同法》的規定,賠償損失額應當相當于受害人因違約而受的損失,一般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承擔責任的法律后果及方式 既包括財產責任,如賠償損失,又包括非財產責任,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主要是財產責任,如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定金罰則、支付違約金等
提醒:侵權責任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違約責任一般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
二、侵權責任中的情理法
1.一般侵權責任
(1)侵權責任的一般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①首先,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
②其次,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故意或者過失)。行為人是故意還是過失,往往并不影響其承擔民事責任,但過錯程度對于衡量其責任大小具有法律意義。
③最后,該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一個人只能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負責,法律通常要求受害人確定損害結果發生的真實原因。(侵權責任的必備條件)
故意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民事權利的結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該結果發生的
過失 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損害他人的民事權利但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結果導致他人的民事權利受到損害的
【特別提醒】區分幾種不同侵害
財產損害 既包括直接損害,如車輛被盜,也包括間接損害,如因車輛被盜導致營業收入的減少
人身傷害 包括生命的損害、身體的損害、健康的損害三種情況
精神損害 具有無形性,難以用金錢來衡量
2.特殊侵權行為:過錯推定侵權責任和無過錯責任
(1)過錯推定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簡而言之:先推定有過錯,行為人需要自證。
(2)無過錯責任:法律規定無過錯侵權責任的,則行為人只要損害了他人的民事權益,不論其有無過錯,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簡而言之:無論有無過錯,均需承擔責任。
【知識拓展】八種常見過錯推定侵權責任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人身損害的,推定教育機構具有過錯;
②患者因醫療機構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或者醫療機構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遭受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具有過錯;
③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
④動物園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推定動物園具有過錯;
⑤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過錯;
⑥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過錯;
⑦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過錯
⑧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損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過錯。
【知識拓展】九種常見無過錯侵權責任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②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③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④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⑤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⑥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由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⑦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經營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⑧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⑨建筑物倒塌致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知識拓展】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3.法律規定侵權責任的意義(作用)
①個人角度:法律規定侵權責任,旨在保障民事主體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合理確定相關行為人與權利人之間的利益。
②社會角度:過錯責任、因果關系等規定在行為人的行為自由與權利人的利益保護之間劃定了界線。同時,法律規定在特定情形中適用過錯推定與無過錯責任原則,對社會某些群體的合法權利給予特別保護,體現了社會公正。侵權責任規則有助于平衡社會各方利益,合理預防損害,促進社會和諧。
4.2 權利行使 注意界限
一、民事權利有限制
1.限制的內容: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時不能超過正當的界限。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2.對于人身權設定了界限
(1)對經營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就不能認定為侵害名譽權。這些行為是保障消費者批評監督權所必需的。但是,借機以誹謗、詆毀、侮辱等方式損害對方利益的,則構成侵權。
(2)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捏造、歪曲事實,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的,則構成侵權。
3.對知識產權的限制
(1)作品的合理使用
①處理: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權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費。
②情形: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為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
(2)作品的法定許可使用
①處理:除非權利人事先聲明不許使用,他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直接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使用費。
②情形:報刊轉載其他報刊上發表的作品;在為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的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等。
(3)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使用的聯系: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使用的情況下,仍須指明作者和作品出處。
二、妥善處理相鄰關系
1.相鄰關系
(1)實質:是對不動產所有權的限制或延伸。
(2)類型:包括相鄰用水、排水,相鄰通行,相鄰不動產利用與管線安設,相鄰通風、采光、日照,相鄰有害物質排放,等等。
2.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1)原因
①鄰里之間如果在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觀景等方面處理不當,就可能引發侵權糾紛。
②對于保護相鄰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穩定社會秩序,具有重要的意義。
(2)處理
①★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民法典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②法律依據: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③具體要求:相鄰關系一方在為自己便利行使權利時,應當照顧到相鄰方的利益。民法典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通行等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第二單元 家庭與婚姻
第五課 在和睦家庭中成長
5.1 家和萬事興
一、育小職責大
1.親屬關系
(1)內容:體現著濃濃的親情與愛情,但親情與愛情的背后,還存在著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2)處理:民法典等法律為處理家庭成員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提供了準則。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既調整夫妻關系,也調整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員關系。
2.父母對子女的義務
(1)不僅有撫養義務,也有教育義務。
①父母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殘疾的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②父母應當讓適齡兒童按時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不得阻礙其入學或迫使其中途退學、輟學。
③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2)必須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
①保護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②在履行監護職責時,父母應當保護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利益。
③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拓展:父母對子女不履行義務的處理
(1)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2)因迫索撫養費而發生的糾紛,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處理。對拒絕撫養、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提醒:一般來說,子女成年獨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質和生活上不再有撫養義務。但是,對以下情況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負擔時,父母有教育撫養的義務:①喪失勞動能力或喪失部分勞動能力,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②尚在校就讀的;③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3.父母的權利
(1)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義務,也是父母的權利。
(2)父母有權對子女的行為進行必要的約束和引導,并對子女進行批評教育和合理懲戒。
二、敬老是義務
1.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1)經濟上供養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顧父母的特殊需求。
(2)尊重、體貼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想一想] 如果父母失去勞動能力,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該怎么辦?
提示:父母有權通過有關部門調解或向法院起訴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對有贍養能力而拒不贍養的子女,如果情節惡劣,還可以依法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
比較:撫養、贍養與扶養的關系
撫養 贍養 扶養
區別 定義 父母為子女的生活、學習等提供物質條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 子女應該在精神上、生活上給予父母關心和照料 平輩人之間在物質上和生活上相互扶助
適用范圍 適用于長輩對晚輩 適用于晚輩對長輩 適用于平輩之間
聯系 三者都是法律規定的家庭成員間應履行的義務,不履行這些義務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三者都是構建和睦家庭的條件
2.成年意定監護制度
(1)含義: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
(2)要求: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3)必要性:隨著年齡增長,活動能力減弱,老年人容易與社會生活脫節,導致判斷力下降。
(4)意義:我國已進入老齡化社會,成年意定監護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3.侵犯家庭成員權利、破壞家庭和睦的行為
(1)主要行為:侵犯家庭成員權利、破壞家庭和睦的行為主要有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等
①遺棄:一個人拒絕扶(撫)養其有義務扶 (撫)養的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的行為。
②家庭暴力:對家庭成員進行身體、精神上的暴力侵犯的行為,這是破壞家庭關系的禍首。
③虐待: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凍餓、禁閉、有病不治、強迫過度勞動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從身體或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的行為。
(2)法律責任
①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家長不得遺棄未成年人;遺棄未成年人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②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公安機關有權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提醒: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需要遵循的原則
(1)依法及時、有效干預。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對已發現的家庭暴力,應當依法采取及時、有效的措施,進行妥善處理,不能以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或者屬于家務事為由而置之不理,互相推諉。
(2)保護被害人安全和隱私。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應當首先保護被害人的安全,通過對被害人進行緊急救治、臨時安置等措施,制止家庭暴力并防止再次發生,消除家庭暴力的現實侵害和潛在危險。對與案件有關的個人隱私,應當保密,但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3)尊重被害人意愿。在立案、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提起公訴、判處刑罰、減刑、假釋時,應當充分聽取被害人意見,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作出合情、合理的處理。
(4)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哺乳期婦女、重病患者特殊保護。
比較:正確區分虐待與家庭暴力
虐待 家庭暴力
區別 最基本的特征是持續性和經常性 一次或短期的毆打、捆綁等行為可以構成家庭暴力,但不一定構成虐待
在表現方式上主要是進行肉體上的摧殘或精神上的折磨 在表現方式上主要是肉體上的摧殘
聯系 兩者都是侵犯家庭成員權利、破壞家庭和睦的行為,都給家庭成員造成傷害,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5.2 薪火相傳有繼承
一、法定繼承有順序
1.繼承
(1)含義:將自然人死亡后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
(2)意義: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代與代之間愛的延續和傳遞,是代際傳承的重要保障。
2.繼承關系
(1)被繼承人與遺產
①死者是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是遺產。
②繼承遺產需要先將個人合法財產從家庭共有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中析出,析產以后確定的被繼承人的個人合法財產才是遺產。
(2)繼承人與繼承權:依法承受遺產的人是繼承人,繼承人享有的財產性權利稱為繼承權。
3.繼承權
(1)貫徹平等原則:民法典強調繼承權男女平等、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平等。在行使繼承權時,如有歧視婦女、非婚生子女的行為,當事人有權提出異議,必要時可以訴諸法律。
(2)債務清償責任:繼承人不僅會獲得被繼承人的遺產,還需要承擔被繼承人未償還的債務。本應由被繼承人償還的債務,應由繼承人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超過部分不負清償責任,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除外。
(3)取得繼承權的根據(法定繼承、遺囑繼承)
【法定繼承(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
含義 基于婚姻關系、血緣關系、扶養關系獲得繼承權
特點 是根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親屬關系的親疏確定
范圍和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順序);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原則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繼承權的喪失與恢復】
①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②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③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二、遺囑繼承重意愿
1.遺囑
(1)含義:遺囑人生前依法律規定處分其個人合法財產及與此相關的事務,并于其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意思表示。
(2)依據:法律尊重死者生前通過遺囑處分個人合法財產的意愿。
(3)形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六種。
(4)效力
①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才能生效。
②遺囑人立有內容相抵觸的前后數份遺囑,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5)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的強制要求)
(6)作用:通過遺囑處分財產,既是對遺囑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減少繼承人間的分歧,有利于整個家庭的和睦。
提醒: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是按照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而承受其遺產的繼承方式。遺囑繼承是由設立遺囑和遺囑人死亡兩個法律事實所構成,它分別具有設立效力和執行效力。遺囑繼承有四個特點,一是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和立遺囑人死亡是遺囑繼承的事實構成;二是遺囑繼承直接體現著被繼承人的遺愿;三是遺囑繼承人和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相同,但遺囑繼承不受法定繼承順序和應繼份額的限制;四是遺囑繼承的效力優于法定繼承的效力。
2.非繼承遺產處理形式(注:有遺囑不一定是遺囑繼承)
(1)遺贈: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2)遺贈撫養協議
①內涵: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②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拓展: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的關系
(1)法定繼承是遺囑繼承的補充。繼承開始后,先適用遺囑繼承,只有在不適用遺囑繼承時才適用法定繼承。
(2)法定繼承是對遺囑繼承的限制。我國法律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3)遺囑繼承能改變法定繼承關系。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方式繼承。
(4)遺囑繼承人必定是享有法定繼承權的人,但享有法定繼承權的人不一定是遺囑繼承人。
提醒:遺囑繼承是否有效要從兩個方面判斷,一是在內容上看四點:立遺囑人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本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內容、形式合法;遵循養老育幼的原則。二是在形式上看兩點:時間上最后一份有效,代書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均需有見證人。
第六課 珍惜婚姻關系
6.1 法律保護下的婚姻
一、珍惜婚姻
1.結婚
(1)地位:夫妻關系的起點。
(2)內涵:男女雙方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婚姻關系。
(3)意義:結婚建立的是一種長期的身份關系,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還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4)要求:嚴肅對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對自己負責、對配偶和子女負責,也是對社會負責。
2.我國民法典規定的基本原則
(1)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
(2)其他原則: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等。
3.結婚條件
(1)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2)男女雙方達到法定婚齡。民法典規定的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3)符合一夫一妻制。
(4)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世代親等計算法】
4.結婚登記程序
(1)原因
①必要性:結婚會對男女雙方的人身和財產產生強制約束力。
②意義:是確立婚姻關系、明確夫妻雙方權利義務必經的法律程序。
(2)步驟
①申請: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結婚登記。
②審查:審查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齊全,當事人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
③登記:符合結婚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5.同居關系
(1)兩種情況
①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②夫妻雙方離婚后,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2)法律后果:當事人不是夫妻關系,不享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同居期間當事人各自繼承的財產,一般按照個人財產處理。
二、離婚要慎重
1.離婚要慎重的原因:在長期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間難免發生矛盾,但雙方都應彼此忠誠,珍惜夫妻感情,對家庭負責,對社會負責。
2.法律規定了離婚自由,但反對輕率離婚
(1)凡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2)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3)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提醒:生活中,不少夫妻在處理家庭瑣事時,常常容易“沖動”——爭吵或者分居,甚至是提起離婚訴訟,急不可耐!當然,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堅持以當事人合法權益最大化為原則,不輕易作出離婚判決。為了使雙方都能冷靜下來,《民法典》為“沖動離婚”的夫妻二人,設置了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讓他們能回想起對方的付出和不易,反思自身的缺點和不足;珍惜緣分、修復感情,對婚姻和家庭不輕言放棄;待冷靜期結束后,再遵從內心真正的想法作出決定。
3.離婚的程序
(1)離婚自由的條件: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
(2)協議離婚
①當事人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并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協議。申請離婚登記后三十日屆滿,當事人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②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之時起,解除夫妻關系。
(3)裁判離婚(由人民法院管轄和處理的離婚糾紛)
①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②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且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離婚。
③一審判決離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當事人違反告知另行登記結婚的,構成重婚。
【離婚后關于撫養和探望孩子的權利】
①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②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③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6.2 夫妻地位平等
一、平等的人身關系
1.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1)地位:夫妻關系包括夫妻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關系的核心。
(2)實質:并非指夫妻在家庭關系中的權利義務一一對等。夫妻平等需要考慮男女在生理上的差異,合理分工,共同承擔家庭和社會的責任。
(3)要求: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權利、平等履行義務、共同承擔家庭和社會的責任。
2.夫妻人身關系的平等
(1)強調夫妻雙方的人格獨立
①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不因婚姻生活的具體環境,雙方的職業、收入和彼此的扶養關系而發生變化。
②雙方所生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2)夫妻雙方自由平等、相互欣賞、互諒互讓
①表現:夫妻雙方均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
②意義:是夫妻雙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標志;成就美滿婚姻,構建和諧家庭。
提醒:夫妻人身關系需要禁止的行為
(1)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遺棄。
(2)禁止夫妻一方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對方的身體或精神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暴力行為。
(3)禁止構成虐待的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
(4)禁止有扶養義務的一方不盡扶養義務的違法行為。
二、平等的財產關系
1.特點:夫妻財產關系與夫妻人身關系密不可分。
2.內容(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夫妻財產的主要內容和處置方法
內容 內涵或范圍 處置
共同財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個人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的個人財產,處理權應該歸財產的所有者
約定財產 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如果夫妻有了約定,就可以不適用法律對夫妻財產的規定
提示: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應當理解為:①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②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3.處理好夫妻間財產問題
(1)關鍵:相互坦蕩,遇事商量。
(2)方式
①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約定決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②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③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處理。
(3)法律后果: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拓展:判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
(1)男女平等。在婚姻存續期間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離婚分割時雙方也處于平等地位。
(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并視女方的經濟狀況及子女的實際需要給予必需的照顧。
(3)尊重當事人的意愿。這是尊重公民財產權利的一種表現。
(4)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分割時不應損害財產的效用和價值,做到方便生活,物盡其用。
(5)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第三單元 就業與創業
第七課 做個明白的勞動者
7.1 立足職場有法寶
一、法律守護勞動者
1.法律對勞動者權利與義務的保障
(1)憲法規定與國家職能
①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②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③制定了一系列勞動法律、法規,為公民的合法勞動權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勞動法與勞動者
①勞動法
作用 主要調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即勞動關系
意義 有助于健全勞動關系協調機制,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廣大勞動者實現體面勞動、全面發展
②勞動者
含義 指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并獲取勞動報酬的人
要求 應當達到法定就業年齡,除特殊情況外,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2.勞動法基本原則
(1)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①地位:勞動法的首要原則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②意義: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可以提升勞動者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③內容:勞動法明確規定了勞動者應享有的各項權利,同時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義務。
④主旨:勞動法就是勞動者權益保護法。
(2)勞動者平等競爭的原則。
①表現: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②要求:全社會應當堅決防止和糾正就業歧視,營造公平就業制度環境。
(3)特殊勞動保護的原則。
①體現:除對勞動者的權利進行傾斜保護外,勞動法還注重對未成年工、殘疾勞動者等特殊勞動者的勞動保護,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②意義:顯示了國家對勞動者的關懷,也是社會進步的標志。
二、勞動也要簽合同
1.勞動合同
(1)含義: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2)意義:有了勞動合同,勞動者維權有據,可以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3)內容(必備條款和可備條款)
①必備條款:是任何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主要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等。
②可備條款:是除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中可以規定的條款,包括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條款。
(4)要求: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訂立、履行
訂立原則 合同本身 合法 勞動合同的主體、形式和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公平 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當公平、合理
雙方 平等自愿 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勞動合同的訂立完全出于當事人的意愿,任何一方都不得強制對方接受某種條件
協商一致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雙方意思表示達成一致的基礎上訂立勞動合同
誠實信用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誠實,恪守信用
履行 勞動合同一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即對雙方形成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法履行,不得隨意變更 用人 單位 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對勞動者的各項義務,并且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 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工作,并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3、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情形
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②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7.2 心中有數上職場
一、明明白白工作
1.勞動者的權利
(1)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①含義:勞動報酬就是人們常說的工資,它是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報酬。
②形式: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2)休息休假的權利
①職工每日工作八小時、每周工作四十小時。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②我國還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③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作為對勞動者犧牲休息或休假時間的回報,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支付高于正常工資的加班工資。
(3)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①勞動創造財富,勞動者理應得到全社會特別是用人單位的關心和保護。
②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4)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①必要性:勞動者在職業生涯中會出現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現象,可能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
②要求:為了確保勞動者獲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國家和社會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物質幫助。
(5)其他權利: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參加民主管理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等。
2.勞動者要承擔的義務: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3.勞動者權利與義務的關系
①權利與義務從來都是相輔相成、不可分割的。
②勞動者在維護自身勞動權益的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義務。
4、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清清楚楚維權
1.勞動爭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糾紛。
2.勞動爭議解決方式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
(1)協商與和解
①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就爭議的解決進行友好協商。
②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協商一致,可以達成和解協議。
(2)申請調解
①當事人也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等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②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互諒互讓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達成調解協議,簽訂調解協議書。
③調解協議書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3)勞動仲裁
①含義: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第三方的身份居中進行裁決的活動。
②條件:如果當事人不愿意協商或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當事人達成和解或調解協議后不履行,都可以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仲裁申請,由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裁決。
③效力:仲裁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除特定情形外,未經勞動仲裁程序,當事人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提起訴訟條件
①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的仲裁申請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②當事人對仲裁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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