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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薪火相傳有繼承 學案(含解析)-2023-2024學年高中政治統編版選擇性必修二法律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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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二一教育資源

5.2 薪火相傳有繼承 學案(含解析)-2023-2024學年高中政治統編版選擇性必修二法律與生活

資源簡介

5.2 薪火相傳有繼承
【課標要求】
熟知監護、撫養、扶養、贍養、繼承等民事關系,培育家庭責任意識。
【問題導學】
1.什么是繼承?繼承制度有什么意義?
2.什么是被繼承人和遺產?什么是繼承人和繼承權?
3.如何對待被繼承人的債務?
4.繼承權的取得和喪失的條件
5.法定繼承的范圍和順序、繼承的分配原則(P47第一段)
6.處理好法定繼承的做法和意義(P47末段)
7.比較遺囑繼承與遺贈、遺贈撫養協議
8.遺囑含義、種類?遺囑怎樣才有效?遺囑有什么意義
【互動探究】
1.【案件詳情】
周家一共三兄妹,周大哥、周二哥及周某,在2018年到2023年間,周二哥、周大哥及妻子李某相繼去世,周大哥與妻子李某未生育子女。周大哥生前在銀行存有2萬元的定期存款,2023年的一天,周某手持一張定期存折去銀行取款,銀行卻拒絕支付該筆存款。原來,周某并非財產的唯一繼承人,周二哥雖已經先于周大哥死亡,但周二哥育有三個子女。根據法律規定,這三個子女可以代為繼承該筆存款,雖然這三人出具了書面聲明,表示自愿放棄該筆存款繼承權。但在繼承權存在爭議的情況之下,銀行堅持要求需具備生效的法律文書才能支取該筆存款。周某遂一紙訴狀,將銀行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被告某銀行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周某支付周大哥生前在被告銀行存款本金2萬元及利息。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法官說法】……
假如你是本案的法官,運用法律與生活知識,闡述作出上述判決結果的理由。
2.劉某與余某于1980年結婚,婚后兩人育有一子劉甲,并共同購買了2套房產,總價值200萬元。劉某利用婚前的20萬元存款進行投資經營,截至2013年余某去世(其父母已去世),共獲利60萬元。
余某去世后,劉某與李某再婚,李某攜帶10歲的女兒李乙一直跟隨劉某生活。劉甲一直在外地工作、居住,很少回家。劉某身體多病,婚后一直由李某照顧。劉某與李某簽訂了一份遺贈撫養協議,將其中一套房產贈與李某。劉某還留有遺囑一份(由李某代其書寫、李某和李乙作為證人證明),明確其另一套房產由李乙繼承,其他財產由兒子劉甲繼承。2022年劉某去世后(其父母早已去世),劉甲要求獨自繼承劉某的所有財產。雙方多次協商不成,遂訴至法院。
結合材料,運用“家庭與婚姻”的知識,分析劉某的財產該如何分割并說明理由。
3.閱讀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新時代,全社會更加尊重老年人意愿,加強老年人財產繼承權保護工作。 訂立遺囑是“生前講明身后事”,可有效破解老齡社會治理難題,而訂立遺囑也是有學問的,否則就會產生爭議。
郭某曾立下書面遺囑,將其全部遺產3間房屋和2萬元存款給長子郭甲繼承。但病重后郭某見證郭甲對自己并不關愛,巴不得老人早死以繼承其財產。 而郭乙雖然知道父親立下書面遺囑把財產都給了哥哥,但還是用心照顧老人,盡著自己的一份孝心。 郭某彌留之際,便宣布把自己的全部遺產給次子郭乙繼承。 當時在場人員有護士小王和郭乙。女兒郭丙患有嚴重的精神病,生活幾乎不能自理。郭某在遺囑中從未考慮過給郭丙。 因郭某前后兩份遺囑內容不同,郭甲為爭奪遺產,在郭乙水杯中下毒,雖未致命,但兩個兒子之間矛盾激化。
《繼承法》第7條的規定,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喪失繼承權。第18條的規定,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與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第19條的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而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
結合材料,運用“薪火相傳有繼承”的知識,談談郭某的財產應如何分配。
【體系構建】
【易混辨析】
1.有遺囑就是遺囑繼承。( )
2.遺囑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四種。( )
3.遺產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財產。( )
4.法定繼承確定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
5.根據法律規定,喪偶的兒媳屬于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 )
6.繼承就是子女對父母合法財產的繼承。( )
7.繼承是指將自然人死亡后遺留的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 )
8.遺囑人立有內容相抵觸的前后數份遺囑,以法律認定為準。( )
9.未成年且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可以繼承繼父母遺產。
10.被繼承人立有遺囑的,則按遺囑繼承遺產。( )
【當堂達標】
11.宋某與前妻生有一子小宋,兩人離婚后,由前妻撫養。2009年10月,宋某與方某再婚。2013年4月,因拆遷宋某獲得安置房一套。2017年,宋某被查出患有重大疾病,2017年8月22日、10月20日,宋某先后自書遺囑2份,2017年10月8日、2018年1月5日宋某哥哥又為其代書遺囑2份,這4份遺囑中,均稱小宋繼承所有遺產。宋某去世后,妻子方某將安置房出售給他人,小宋訴至法院。本案中( )
①方某與宋某是再婚關系,不能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②遺囑繼承重意愿,方某無權繼承屬于宋某的安置房房產
③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均須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人見證
④如果其數份遺囑內容相沖突,應以其最后所立遺囑為準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12.王某一生未婚無子女,有兩個姐姐,70歲后他一直由二姐的兒子兒媳孫某夫妻照顧生活起居。2019年,二姐去世時,王某向孫某夫妻許下承諾,表示去世后把全部遺產留給他們。2023年王某去世,健在的大姐卻主張應由自己繼承王某的全部遺產。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①遺囑優于法定繼承,孫某夫妻可以繼承遺產
②王某想將遺產給孫某夫妻的行為屬于遺贈
③大姐是法定繼承人,享有對王某遺產繼承權
④孫某夫妻照顧王某生活起居,可繼承遺產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13.70歲的陳先生未婚未育,身體健朗,深思熟慮后決定指定侄女為自己的監護人,自己的養老問題全部委托侄女負責,自己名下的存款和一套房產,則在去世后給侄女。陳先生立了遺囑后,雙方簽訂了協議。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①該監護為意定監護,可以更好地保障陳先生的合法權益
②經事先協商,陳先生可以以口頭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
③監護協議簽署后,立即由侄女代理陳先生實施民事活動
④陳先生采取了遺贈扶養協議的方式處理自己的遺產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14.因親生女兒不履行贍養義務,79歲的喪偶老人譚某在臨近去世時立下公證遺囑,將100萬元的財產留給常年照料他的保姆姜某。譚某去世后女兒要求分得遺產,并與姜某對簿公堂。對于譚某的遺產處理,下列理解正確的是( )
A.譚某留下的公證遺囑屬于遺贈,合法有效
B.姜某獲得的100萬元遵循遺囑繼承原則
C.100萬元的財產應由譚某的女兒法定繼承
D.姜某通過成年意定監護制度獲得譚某遺產
15.老王生前曾向小明借款20萬元,經小明多次討要未果。老王去世后,小明找到老王的兒子小王,將其訴至法院,要求小王對其父親老王20萬元的借款承擔還款責任,小王當庭表示其已放棄繼承父親的遺產,故不應承擔其父親的債務。下列對此理解正確的是( )
①小王如果放棄繼承權,則不需要承擔老王20萬元的債務
②本應由被繼承人償還的債務,繼承人應當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清償
③小王有權繼承遺產,不需要承擔被繼承人未承擔的債務
④小王是老王的法定繼承人,應無條件清償老王生前債務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16.小雄自幼體弱多病,父母去世后便隨姑姑趙女士生活,趙女士不僅照顧其生活起居,還陪伴小雄四處就醫。為小雄日后成家考慮,趙女士購買一套房屋并登記在小雄名下。然而,小雄在30歲時突然因病離世,并沒有法定繼承人。根據《民法典》,某區民政局系小雄的遺產管理人,趙女士故將民政局訴至法院,要求繼承小雄名下房屋的全部份額。本案中( )
①小雄因沒有法定繼承人,其房產應全部歸其遺產管理人所有
②小雄生前未立遺囑,趙女士并不能繼承涉案房屋的全部份額
③趙女士對小雄盡到較多撫養義務,其分得遺產符合法律規定
④趙女士自愿扶助失去親人的侄子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則,值得肯定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17.楊某是一名聾啞老人,終身未成家,生活無法自理。顧氏三兄弟主動伸出援手,對其生活起居、送醫看病極盡照料。在楊某去世后,顧氏三兄弟負責其全部喪葬事宜并按照風俗祭拜。后來,顧氏三兄弟向法院申請指定某民政局為楊某的遺產管理人。法院對該案進行審理后,支持了顧氏三兄弟的訴訟請求,楊某房屋等遺產適當分給三人。關于本案,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
①顧氏兄弟通過法定繼承繼承遺產 ②顧氏兄弟進行了事實上的扶養,可以分得遺產
③某民政局應是楊某的遺產繼承人 ④判決有利于弘揚守望相助、扶殘濟困的善良風俗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18.周某與妻子羅某協議離婚,約定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一套房屋歸妻子所有。但該房屋仍登記在周某名下,未來得及辦理房產轉移手續,羅某就突發疾病死亡。周某將房屋賣給唐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辦理了產權登記。小周是羅某的女兒,主張合法繼承該房屋,遂向法院起訴唐某返還。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①離婚后該房屋仍屬于夫妻共有財產,被告周某無權獨自處分
②房屋登記在周某名下,周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③如購買價格并不低于市場價格,唐某依法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④小周有該房屋的繼承權,可以向無處分權的周某主張相應賠償金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19.2023年6月,丁某因交通事故去世,獲死亡賠償金20萬元。不久后妻子因病去世,留下丁某父母及兩個成年子女。另查明丁某留有逾期未履行的個人債務6萬元以及用婚后收入購入的市值72萬的房產一處。對此,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
A.丁某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為50萬元
B.若將房屋拍賣,丁某父母可以分別繼承9萬元
C.若將房屋拍賣,丁某孩子可以分別繼承27萬元
D.分配遺產時應優先為丁某的兩個孩子保留必要的份額
20.對以下案例分析正確的是( )
杭州的葉老先生去世后留下一批珍貴字畫、一套住房。葉先生前后立有兩份遺囑:一份為公正遺囑,將住房一套贈給吳菊英;另一份為自書遺囑,將其全部財產給保姆吳菊英。葉先生的兩個女兒在其父過世后,將其父留下的字畫拿走。吳菊英索要不成,向法院起訴,要求將葉先生的全部遺產判給自己,并要葉先生的兩個女兒歸還拿走的字畫。
①通過成年意定監護制度,吳菊英可以獲得住房所有權
②根據法定繼承人的順序,葉家的女兒擁有優先繼承權
③前后兩份遺囑并不矛盾,吳菊英可通過遺贈獲得字畫
④該份遺贈法律效力優先,葉家女兒不會得到父親財產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參考答案
【互動探究】
1.本案中,周大哥在銀行存款,銀行為其辦理存折,雙方儲蓄合同法律關系依法成立,銀行有存款到期后向其支付存款和利息的義務。周大哥生前的銀行財產系其個人合法財產,其死后應由其繼承人繼承,因周大哥未立遺囑和遺贈協議,應按照法定繼承,先由第一順位繼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繼承,但周大哥無子女,配偶、父母也先于其死亡。第二順位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周某大哥的外祖父母、二弟先于其死亡,三位代位繼承人也自愿放棄繼承權,由周某繼承該筆財產并無問題。
2.遺贈撫養協議適用于法定繼承人之外的個人或者組織,李某屬于劉某的妻子,不適用于遺贈撫養協議,該協議無效。代書遺囑需要有兩位以上無利害關系的人在場,遺囑由李某代為書寫,見證者只有妻子李某和女兒李乙,所以該遺囑無效。價值200萬元的房產和60萬元的經營收入,屬于劉某與余某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首先在繼承時進行財產分割,劉某與余某每人130萬元,對余某的遺產,其子劉甲可以繼承65萬元,劉某可以繼承65萬元。對于劉某遺留的130萬元加65萬元的遺產,屬于個人婚前財產,配偶李某、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李乙和婚生子劉甲都是法定第一繼承人,三者都擁有繼承權,進行平等繼承。
3.①口頭遺囑要有兩個以上與繼承人、受遺贈人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郭乙不能成為遺囑見證人,所以郭某在彌留之際的口頭遺囑是無效的,書面遺囑是有效的。②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而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郭某的遺產處理時,應當為患有嚴重精神病、生活幾乎不能自理的郭丙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能參照遺囑處理,所以該書面遺囑只能是部分有效。③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喪失繼承權。本案中只有書面遺囑是有效的,但是繼承人郭甲依法被剝奪了繼承權,則郭某的財產應按法定繼承順序重新分配。
【易混辨析】
1.錯誤
【詳解】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依法律規定處分其個人合法財產及與此相關的事務,并于其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意思表示。遺囑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生前可以立遺囑將個人合法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的一種繼承方式。遺囑包含了遺囑繼承和遺贈,所以有遺囑不一定是遺囑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組織,法律上稱為遺贈。遺贈不屬于繼承。故該判斷錯誤。
2.錯誤
【詳解】遺囑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六種。故該觀點錯誤。
3.錯誤
【詳解】遺產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故該判斷錯誤。
4.錯誤
【詳解】法定繼承確定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此外,法律也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也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故該觀點錯誤。
5.錯誤
【詳解】根據法律規定,配偶、子女、父母屬于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故原命題錯誤。
6.錯誤
【詳解】繼承是指將自然人死亡后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這里的繼承人可以是子女,也可以是其他身份;被繼承人,可以是父母,也可以是其他身份,故原命題錯誤。
7.錯誤
【詳解】繼承是指將自然人死亡后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故原命題錯誤。
8.錯誤
【詳解】遺囑人立有內容相抵觸的前后數份遺囑,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該觀點錯誤。
9.正確
【詳解】非婚生子女對父母的財產,享有與婚生子女平等的繼承權。未成年且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可以繼承繼父母遺產。
故本題判斷正確。
10.錯誤
【詳解】遺囑繼承是基于合法有效遺囑的指定,遺囑繼承只能在法定繼承人范圍內指定繼承人。
【當堂達標】
11.C
【詳解】①:方某與宋某再婚,有婚姻關系就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①說法錯誤。
②:遺囑繼承重意愿,遺囑效力優先與法定繼承,所以方某無權繼承屬于宋某的安置房房產,②符合題意。
③:自書遺囑必須由本人親筆書寫全部內容,并簽名注明日期,不需要見證人。代書遺囑需要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人見證在場見證,③說法錯誤。
④:如果其數份遺囑內容相沖突,應以其最后所立遺囑為準,④符合題意。
故本題選C。
12.C
【詳解】②:孫某夫妻不是王某的法定繼承人,王某向孫某夫妻許下承諾,表示去世后把全部遺產留給他們屬于遺贈,②符合題意。
③:王某的大姐屬于王某第二法定順序繼承人,享有對王某遺產的繼承權,③符合題意。
①:遺囑優于法定繼承,但是,王某向孫某夫妻許下承諾,表示去世后把全部遺產留給他們屬于遺贈而不是遺囑繼承,①說法錯誤。
④:孫某夫妻照顧王某生活起居獲得王某的遺贈,遺贈不是繼承,④說法錯誤。
故本題選C。
13.B
【詳解】①:70歲的陳先生未婚未育,身體健朗,深思熟慮后決定指定侄女為自己的監護人,該監護為意定監護,可以更好地保障陳先生的合法權益,①正確。
②:陳先生應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而不是以口頭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②表述錯誤。
③:監護協議簽署后,其侄女要在陳先生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而不是立即代理陳先生實施民事活動,③表述錯誤。
④:陳先生立了遺囑,自己的養老問題全部委托侄女負責,自己名下的存款和一套房產,則在去世后給侄女。陳先生采取的是遺贈扶養協議的方式處理自己的遺產,④正確。
故本題選B。
14.A
【詳解】A:有遺囑不一定是遺囑繼承,遺贈不屬于繼承,姜某并不是法定繼承人,通過遺贈獲得譚某財產,合法有效,A正確。
B:姜某獲得的100萬元屬于遺贈,不屬于遺囑繼承,B錯誤。
C:姜某通過遺贈獲得譚某財產合法有效,100萬元的財產不應由譚某的女兒繼承,C錯誤。
D:材料不涉及成年意定監護制度,D不符合題意。
故本題選A。
15.A
【詳解】①: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小王如果放棄繼承權,就不需要承擔老王20萬元的債務,①正確。
②④: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小王是老王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清償債務,②正確,④排除。
③:如果繼承人獲得被繼承人的遺產,需要承擔被繼承人未償還的債務,③錯誤。
故本題選A。
16.D
【詳解】①:本案中,趙女士對小雄盡了撫養義務,同時該房屋為趙女士為其購買的,根據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趙女士有權要求分配小雄的遺產,①說法錯誤。
②:小雄生前未立遺囑,但一直由趙女士扶養,并不排除具體情形下酌情給予扶養人全部遺產,②說法錯誤。
③④:趙女士對小雄盡到較多扶養義務,其自愿扶助失去親人的侄子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則,值得肯定,分得遺產也符合法律規定,③④符合題意。
故本題選D。
17.D
【詳解】①:顧氏三兄弟與楊某沒有任何血緣關系,沒有法定的繼承權,①錯誤。
②:民法典第1146條規定,利害關系人有權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楊某是一名聾啞老人,終身未成家,生活無法自理。顧氏三兄弟主動伸出援手,對其生活起居、送醫看病極盡照料。在楊某去世后,顧氏三兄弟負責其全部喪葬事宜并按照風俗祭拜,法院做出該判決是基于顧氏三兄弟對于楊某進行了事實上的扶養,可以分得遺產,②正確。
③:楊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某民政局為楊某的遺產管理人,而不是遺產繼承人,③錯誤。
④:法院對該案進行審理后,支持了顧氏三兄弟的訴訟請求,楊某房屋等遺產適當分給三人。該案的裁判結果對于弘揚中華民族守望相助、扶殘救濟的善良風俗具有積極意義,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司法裁判的具體生動體現,④正確。
故本題選D。
18.D
【詳解】①:周某與妻子羅某協議離婚,約定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一套房屋歸妻子所有。離婚后該房屋不屬于夫妻共有財產,羅某應為房屋的實際所有人,①錯誤。
②:雖然房屋登記在周某名下,但是按照離婚協議,羅某應為房屋的實際所有人,周某沒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②錯誤。
③:周某將房屋賣給唐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辦理了產權登記。如購買價格并不低于市場價格,唐某依法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權,③正確。
④:小周是羅某的女兒有該房屋的繼承權,無處分權的周某卻將房屋賣給唐某,小周可以向無處分權的周某主張相應賠償金,④正確。
故本題選D。
19.C
【詳解】A:繼承遺產需要先將個人合法財產從家庭共有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中析出,析產以后確定的被繼承人的個人合法財產才是遺產。還要從個人財產中償還逾期未履行的個人債務。本案中丁某與妻子先后去世,有婚后收入購入的市值72萬的房產一處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先把丁某妻子的析出,然后再償還個人債務,應該是72÷2-6=30萬,死亡賠償金20萬元不屬于遺產。因此丁某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為30萬元,故A錯誤。
BC:若將房屋拍賣,由A可知丁某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為30萬元,丁某與妻先后去世,說明丁某去世時其妻子還沒有去世,配偶、子女和父母均為第一順應繼承人,三十萬應該由丁某父母及兩個成年子女和妻子按照法定繼承,每人6萬元。其妻子去世后的遺產為36+6=42萬,材料沒有提及丁某妻子的父母,丁某妻子的遺產由兩個孩子法定繼承,每人21萬。再加上繼承丁某的每人6萬,丁某孩子可以分別繼承27萬元,故B錯誤,C正確。
D:法律規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而材料中提及丁某父母及兩個成年子女,可知兩個子女已經成年,父母已經年老,兩個孩子不屬于應當予以照顧的情況,“優先為丁某的兩個孩子保留必要的份額”的說法錯誤,故D錯誤。
故本題選C。
20.D
【詳解】①:吳菊英是通過葉先生的遺囑獲得遺贈,而不是通過成年意定監護制度,①錯誤。
②:葉先生通過遺囑分配財產,不涉及法定繼承人的順序,②不符合題意。
③:葉先生前后立有兩份遺囑,以后一份遺囑為準,吳菊英可通過遺贈獲得字畫,③符合題意。
④:該份遺贈優于法定繼承,葉先生通過遺囑將財產遺贈給保姆,葉家女兒不會得到父親財產,④符合題意。
故本題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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