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簡介 1.2積極維護人身權利 教案一、教學目標1. 了解人身權利的含義和種類。2. 認識積極維護人身權利的重要性。3. 掌握維護人身權利的方法和途徑。4. 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二、教學重難點1. 重點:人身權利的種類和維護方法。2. 難點:如何引導學生在實際生活中積極維護人身權利。三、教學方法講授法、討論法、案例分析法。四、教學過程1. 導入(3 分鐘)通過展示一些人身權利受到侵犯的案例,引起學生對人身權利的關注,導入新課。2. 人身權利的含義和種類(10 分鐘)講解人身權利的概念,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3. 維護人身權利的重要性(10 分鐘)通過案例分析,讓學生認識到維護人身權利的重要性,如保障個人尊嚴、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等。4. 維護人身權利的方法和途徑(15 分鐘)介紹維護人身權利的合法方法,如通過法律途徑、尋求幫助、加強自我保護等。一、生命健康俱可貴1.依據(1)民法優先保護民事主體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剝奪、限制的權利。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指與人身有密切聯系的名譽、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權利,具體體現為人格權,如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禁止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提醒:人格尊嚴權涉及精神層面,人身自由權涉及物質即身體本身層面。造謠中傷、辱罵等,違反了人格尊嚴權;非法綁架,違反了人身自由權。(2)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是一個人最基礎的權利。①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是其他人格權和人格利益的基礎。②健康以身體為物質載體,破壞身體完整性,通常會導致對健康的損害。③侵害生命健康權的應給予受害人或其家屬以財產和精神賠償。提醒:法律意義上的健康包括生理和心理健康,生理健康是生理機能的正常運轉,心理健康是心理狀態的良好表現。對于心理健康多通過精神損害賠償的辦法進行保護,只有當精神損害影響心理健康時才得以成為健康權客體上的健康。2.范圍(1)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以及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身份權。(2)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3.要求(1)人們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維護自己的人身權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權利。(2)侵犯他人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4.意義: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體是承載生命健康的物質載體,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關系到個人的生活質量,也關系到社會的發展。二、姓名肖像受保護1.姓名權(1)依據:姓名是我們用來表現自我、區別于他人的符號,因此,姓名總是與特定個人相聯系,在很大程度上體現個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2)內容:自然人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3)表現①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由父母決定其姓名。②成年后有權自己決定繼續使用或者改變姓名,但是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③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姓名的簡稱等,參照姓名權加以保護。2.肖像權(1)含義: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2)內容:自然人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3)要求: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比較:姓名權與肖像權姓名權 肖像權內容 自然人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 自然人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法律特征 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權;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自己人格的文字標識的專有權;姓名權的核心問題就是專有權,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權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 肖像是藝術地再現自然人的外貌形象;肖像具有物的屬性;肖像是肖像權的客體,表現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肖像權具備一種財產利益,允許肖像權人在一定的范圍內有限度地轉讓肖像權,允許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從中獲得應有的使用價值侵權行為 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盜用他人姓名;冒用他人姓名 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歷等提醒:在現實生活中有重名的現象,并不是侵權行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數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這樣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權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當行使權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拓展:姓名權的具體表現(1)姓名決定權,指自然人決定采用何種姓、名及其組合的權利。自然人的命名權在出生后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行使,但這并不影響具備命名能力后的姓名變更權。(2)姓名變更權,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變自己姓或名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許的,只不過需要到戶籍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3)姓名使用權,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包括積極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標示自己的姓名,作為權利主體的標志;在特定場合使用姓名,以區別于其他社會成員;消極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特定行為后拒絕透漏自己的姓名。其限制在于:在特定條件下,自然人不許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戶口登記、身份證、護照上必須使用正式姓名。提醒:以侮辱方式使用他人姓名、故意錯誤使用他人姓名、給他人取“渾名”或“綽號”等,均屬于侵害他人姓名權的行為。三、名譽隱私不可侵1.名譽權(1)含義: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2)要求: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也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的榮譽稱號,不得詆毀、貶損他人的榮譽。比較:名譽權與榮譽權(1)公民、法人無一例外都享有名譽權,名譽是指社會對公民個人的品德、情操、才干、聲望、信譽和形象及法人信譽、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綜合評價。名譽權,是法律規定公民、法人享有的保有和維護自身名譽的權利。(2)榮譽權只能由對國家和社會作出突出貢獻或取得優異成績而被授予榮譽稱號的公民、法人享有。對榮譽權的侵害方式只有一種,即非法剝奪公民或法人的榮譽稱號。(3)榮譽稱號表明了國家和社會對榮譽獲得者的高度評價,因而與名譽有聯系。如果非法剝奪公民的榮譽稱號,使公民的名譽也受到損害的,同時構成侵害榮譽權和名譽權。2.隱私權(1)含義: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2)要求: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3)意義①民法保護隱私權,是對憲法規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權利的落實。②尊重他人隱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體現。提醒:公民享有姓名權、肖像權、住址、住宅電話、身體肌膚形態的秘密,未經許可,不可以刺探、公開或傳播;公民的個人活動,尤其是在住宅內的活動不受監視、窺視、攝影、錄像,但依法監視居住者除外;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窺視或騷擾;公民的儲蓄、財產狀況不受非法調查或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財產狀況者除外;公民的通信、日記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開,公民的個人數據不受非法搜集、傳輸、處理、利用;公民的社會關系,不受非法調查或公開;公民的檔案材料,不得非法公開或擴大知曉范圍;不得非法向社會公開公民過去的或現在純屬個人的情況等;公民的任何其他屬于私人內容的個人數據,不可非法搜集、傳輸、處理、利用。3.公民人身權的比較法律允許 法律禁止生命健康權 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權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姓名權 自然人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肖像權 自然人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名譽權 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的名譽權隱私權 法律保護自然人的隱私,保障私人生活安寧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4、榮譽和名譽的區別:榮 譽 名 譽區別 是國家和社會給予民事主體的一種正式評價,其授予、剝奪或者撤銷一般都需要依照嚴格的程序進行 這種社會評價是由社會公眾隨意進行的是政府、單位或者社會組織給予的評價 來源于社會公眾,是社會公眾的一般評價是國家和社會給予民事主體的積極、褒獎性的、非消極評價 是社會對民事主體的綜合評價,既包括積極的褒獎,也包括消極的批評,還包括中性的評價。不可能自然產生 是民事主體在社會經濟生活活動中自然產生的。聯系 如果非法剝奪公民的榮譽稱號,使公民的名譽也受到損害的,同時構成侵害榮譽權和名譽權。5. 案例分析與討論(15 分鐘)給出一些實際案例,讓學生分組討論并提出維護人身權利的建議。6. 總結與拓展(5 分鐘)總結本節課的重點內容,強調學生要增強法律意識,積極維護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權利。五、作業布置1. 讓學生查找并分析一個人身權利受到侵犯的案例,寫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議。2. 提醒學生在日常生活中注意保護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權利。 展開更多...... 收起↑ 資源預覽 縮略圖、資源來源于二一教育資源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