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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權利保障 于法有據 教學設計-2023-2024學年高中政治統編版選擇性必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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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二一教育資源

4.1權利保障 于法有據 教學設計-2023-2024學年高中政治統編版選擇性必修2

資源簡介

第一單元 :民事權利與義務
第四課: 侵權責任與權利界限
第一框題:權利保障 于法有據(教學設計)
【課程標準及解讀】
課程標準:理解侵權責任的內容,樹立依法承擔責任的觀念。
解讀:
1.侵權責任的內容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
承擔民事責任。這里的民事責任包括因違反合同義務等產生的違約責任以及因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侵害民事權益而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規定了侵權責任的三種類型。一是過錯責任,即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二是過錯推定責任,即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三是無過錯責任,即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法律規定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這些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2.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為民事主體規定了廣泛的民事權利,民法典的頒布與實施,就是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權益。將這些民事權利落到實處,不僅需要國家立法完善、人民法院的公正審理,而且需要民事主體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樹立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的觀念)既是要求權利人在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注意訴訟時效,及時提出權利主張,也是為行為人劃定責任范圍,即除非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行為人只對自己的過錯行為導致他人損害的結果承擔法律責任。侵權責任規則有助于平衡社會各方利益,合理預防損害,促進社會和諧。
【教材分析】
本節課的內容是高中思想政治選擇性必修二《法律與生活》第一單元第四課的第一框題。第一單元是本冊教材的起點,以“民事權利與義務”為主題,探討日常生活中與人們關系最為密切的民事法律制度。第一框“權利保障 于法有據”,講述侵權責任承擔方式的類型、權利人追究他人法律責任的訴訟時效,侵權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以及過錯推定和無過錯侵權責任的含義。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就是明辨是非對錯、匡扶正義、體現社會公正,既對于行為人具有重要意義,也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一框包括兩目。第一目“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闡述侵權行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訴訟時效等。第二目“侵權責任中的情理法”,闡述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特別是行為人的過錯以及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的認定,還闡述了過錯推定與無過錯侵權責任的含義。這兩目都涉及民法典關于侵權責任的主要內容。
【學習目標】
1.結合侵權案例,分析涉案行為損害哪些民事權利,應當承擔哪些民事責任。
2.結合民法典規定,闡述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理解法律規定不同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的作用和意義。
3.理解侵權責任的三種類型,分析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區別,了解其在解決糾紛、實現公平正義與社會和諧方面的作用。
【教學重點】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無過錯推定和過錯侵權責任
【教學難點】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關于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認定、、高空拋物的侵權責任
【教學方法】情境探究法與議題式教學相結合
【教學過程】
環節一:全書內容邏輯和單元整體介紹
第一單元《民事權利與義務》以“民事權利與義務”為主題,探討日常生活中與人們關系最為密切的民事法律制度;第二單元《家庭與婚姻》著重闡述人身權中的身份權,與第一單元共同構筑了一個完整的民事權利和義務的教學體系;第三單元《就業與創業》闡述就業與創業中的法律制度,既承接第一單元民事權利與義務的內容,又與第四單元社會爭議解決相聯系;第四單元《社會爭議解決》以“依法解決社會爭議、妥善化解矛盾”為主題展開,是前三個單元的延伸和拓展。
第一單元結構體系:
環節二:新課學習
教師活動:
向學生介紹本課課標要求、學習目標、必備知識
向學生介紹本框知識結構
3.介紹本課總議題及環節:
總議題:如何依法有據行使民事權利?
環節一:民事侵權面面觀
環節二:民事權利有保障
呈現議學情境:【案情】近日,A市某小學發生未成年人欺凌事件,引發社會公眾關注。 張某身上多處骨折,還有明顯抓傷痕跡。經查,同班學生王某(男,9歲)、金某(男,9歲)對張某某(男,10歲)多次實施辱罵、毆打、欺凌等嚴重不良行為。
學生活動:思考并回答:
(1)案例中誰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2)結合案例,談談未成年人應當學會如何在生活中自我保護,全社會應當采取哪些行動來解決校園欺凌問題。
【議學提示1】王某、金某及其各自的父母,學校;
行為人侵害他人的民事權利,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王某、金某侵害了張某的健康權、身體權,應當及時給張某賠禮道歉。依照民法典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合理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王某、金某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張某某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故所在的學校應當承擔一定責任。
【議學提示2】①青少年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學會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要敢于同校園欺凌說“不”,在保全自己、減少傷害的前提下,借助家庭、學校等力量,同校園欺凌作斗爭。
②作為未成年人,遇到校園欺凌時,應及時告訴家長或老師,請家長或老師解決。
③解決學生欺凌問題需要構筑起家庭保護、學校保護、司法保護、社會保護四道防線,形成全社會關心、保護未成年人的有效機制和社會環境。
教師活動:結合多媒體知識總結。
一、侵權責任
1.要求:行為人侵害他人的民事權利,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2.承擔方式:
(1)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 影響、恢復名譽。
(2)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3)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3. 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人應當及時提出相關請求。
知識精講:1.侵權責任的要求:行為人侵害他人的民事權利,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注意:侵權責任(侵犯權利)≠違約責任(合同履行)
知識精講:2.承擔方式:
教師活動:呈現議學情境——
【案情】2020年1月15日,甲借給乙10 000元錢,借條中約定1年后還款,后遭遇新冠疫情,乙失業,生活拮據,甲并沒有向乙提出還款的要求。2024年3月,甲結婚需要用錢,便向乙索要欠款,乙以生活困難為由拒絕還款。甲以借條為證據向法院起訴。
學生活動:說一說:甲能要回錢嗎?簡單說明理由。
【議學提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如果乙拒絕償還10 000元欠款,甲將不能要回原本屬于他的錢。
知識精講:3.訴訟時效
教師活動:呈現議學情境——
【案情】2024年2月21日,據央視網報道 CCTV12社會與法頻道《年關說案》的一則案例,某年大年初二,舅舅嫌外甥劉兵發型過于邋遢兩人發生爭吵,劉兵馬上就出門就往理發店理發。理完發后劉兵去找朋友聚會,直到第二天才得知舅舅在昨晚酒后騎車發生車禍去世了,立刻前往吊唁。舅媽發現劉兵理發后,兩人發生激烈沖突,舅媽去公安機關控告劉兵間接故意殺人未果后,又把劉兵訴至法院,要求劉兵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賠償100萬。
學生活動:假如你是法官,會如何判決?并說明理由。
【議學提示】駁回訴訟請求。舅舅死亡是車禍原因,是酒駕導致意外,與劉兵理發無因果關系。
拓展習俗由來:“正月不能理發”是為了“思舊”。早在滿清入關時,為了平四周守中原,要求漢民把頭四周剃干凈中間留一辮子,引起漢民的不滿。于是,有人以“正月里不能理發”來表達對前朝的思念,實為“思舊”,為了掩人耳目,訛傳為“死舅”,于是流傳至今。
更古一點的《帝京歲時紀勝》則說,當時北京:“五月多不剃頭,恐妨舅氏”。時間大是不同,措辭也是“妨舅”。
“正月不能理發”和舅舅根本沒什么關系。但既然已經成為深入人心的習俗,我們雖然不必信為法條,有時卻也不得不為了家庭和睦而有所變通,免得鬧出家庭糾紛。
教師活動:結合多媒體知識總結——侵權責任
4.一般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5.構成要件:
①民事主體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
②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
③該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6.特殊情形:
(1)過錯推定責任
(2)無過錯侵權責任
7.意義:
(1)法律規定侵權責任,旨在保障民事主體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合理確定相關行為人與權利人之間的利益。
(2)在特定情形中適用過錯推定與無過錯責任原則,對社會某些群體的合法權利給予特別保護,體現了社會公正。
(3)侵權責任規則有助于平衡社會各方利益,合理預防損害,促進社會和諧。
知識精講:5.構成要件
知識拓展: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
1.【過失相抵】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受害人故意】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3.【第三人過錯】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4.【自甘風險】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5.【自助行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例:客人去飯店吃飯未帶錢,店主不讓其離開,等待他人送錢來結賬,這種拘束客人行動自由的行為,就是自助行為,并不構成侵害人身自由權的侵權責任
6.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
7.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
8.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
教師活動:呈現議學情境——
【案情】70多歲的張三為羽毛球愛好者,自2019年起就自發參加羽毛球比賽。在2024年2
月28日上午9時,張三與李四和其他另外兩名羽毛球愛好者于北京市朝陽區某公園進行羽毛
球3對3比賽,在比賽過程中,李四不慎將羽毛球擊中張三的右眼。事發后,張三在李四陪同
下前往醫院進行治療。由于張三右眼被診斷為人工晶體脫位、前房積血等,張三以侵害其健康
權為由,將李四訴至朝陽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各項費用。
學生活動:思考并回答: 李四是否承擔侵權責任?簡單說明理由。
【議學提示】張三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對抗性競技比賽,應認定為“自甘風險”的行為,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張三的全部訴訟請求。
教師活動:呈現議學情境——
【案情】斯某飼養了一只黑色臘腸犬。斯某自認為“我家的狗很萌很聽話,不咬人”,由此放松警惕,在某小區大門東側讓其未成年兒子歐某(7歲)遛犬。歐某遛犬時未避讓兒童,該犬將洪某某(系不滿1歲的嬰兒)左足部抓傷。洪某某家人報警后,該犬被公安機關查獲。公安機關審查認為,斯某攜犬出戶時讓其未成年兒子遛犬,違反了當地《養犬管理規定》中“攜犬出戶時,應當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攜犬人應當攜帶養犬登記證,并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之規定,情節嚴重,故作出行政處罰,沒收該犬。
洪某某家人將洪某某送往兒童醫院就診,醫生為洪某某注射了狂犬病疫苗。洪某某家人因
與斯某協商賠償未果,提起訴訟,請求歐某、斯某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等費用3092元。
學生活動:模擬法官作出判決并說明理由。
【議學提示】判決:斯某賠償洪某某醫療費、交通費等合計3092元。理由: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適用無過錯侵權責任。行為人只要損害了他人的民事權益,不論其有無過錯,均應承擔侵權責任。斯某作為案涉犬只的飼養人和管理人,違反相關規定讓其未成年兒子遛犬,致使洪某某左足部被抓傷,斯某的行為存在過錯,與洪某某的損害后果之間也存在因果關系,斯某應對洪某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洪某某主張的醫療費、交通費等,依法予以支持。
知識精講:6.特殊情形
教師活動:結合多媒體知識鏈接: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第十課第三框題之主張權利靠舉證)
教師活動:呈現議學情境——
【重慶煙灰缸案】深夜,小張加完夜班回家,在路過小區15號和16號樓下時,一只從天而降的煙灰缸砸在了他的頭上,當場昏迷倒地,隨即被人送往附近醫院搶救。共花費14萬余元的醫藥費后,小張脫離了生命危險,但留下了嚴重的后遺癥,被鑒定為三級智能障礙傷殘、命名性失語傷殘、顱骨缺損傷殘等,伴隨經常發作的外傷性癲癇,小張基本喪失了生活自理和工作能力。法院在審理中經反復查證,仍難以確定該煙灰缸的所有人。鑒于該二棟房屋除事發當晚有3戶住宅無人居住外,其余22戶居民均不能排除有扔煙灰缸的可能性。甲公司作為該二棟房屋的產權人,不是實際使用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故判決由22戶居民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滅火器案】貴州貴陽一10歲男孩兩次從七樓窗臺推落兩個滅火器。第二個滅火器砸中受害女子頭部,導致其當場倒地昏迷,頭部出血,后經搶救無效死亡。最終,法院判決被告男孩的父母需賠償原告死者家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78萬元。同時,被告某物業分公司也需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汽車受損案】 家住普定縣定南街道順時小區的張某,停放在小區樓下的車輛被樓上周某家掉下的窗戶砸到,造成右邊擋風玻璃及車子頂部損壞,周某與張某就事件協商未果。周某稱自己主觀上沒有故意,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后經過調解中心工作人員的耐心勸導,民警就“高空墜物”的法律法規進行釋法。最終,周某賠付張某平2000元車輛維修費,雙方達成協議,握手言和。
學生活動:議一議:上述案例的處理有何積極意義?
說一說:如何有效防止高空拋物,合理保護每個人的合法權益?
【議學提示】(1)保障民事主體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合理確定相關行為人與權利人之間的利益;體現了社會公正;平衡社會各方利益,促進社會和諧。(2)開放性。如學習《民法典》,意識到高空拋物的危險性和違法性,文明守法;物業安裝監控、定期檢查設施,排除安全隱患等。
教師活動:拓展高空拋物相關問題,突破難點。
第1款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第2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第3款規定: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本款賦予受害人請求公安機關等有關機關予以救濟的權力,對解決實踐中高空拋物侵權人查找難的問題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教師活動:多媒體課件呈現易混易錯。
學生活動:判斷并說明理由。
在民法規定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中,每種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只可以單獨適用。(×)
【解析】民法規定的多種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析】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個人只能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負責,法律通常要求侵權人確定損害結果發生的真實原因。(×)
【解析】一個人只能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負責,法律通常要求受害人確定損害結果發生的真實原因。
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不管能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都應當承擔責任。(×)
【解析】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課堂總結】
環節三:夯實基礎 提升素養
一、單選題
1.(2023上·山東菏澤·高三統考期末)某日,孫某在某通信公司辦理了電話卡。此后,孫某數次收到推銷套餐升級業務的電話。期間孫某兩次撥打該通信公司客服電話進行投訴,客服在投訴回訪中表示會將孫某的手機號加入“營銷免打擾”。但后來孫某再次接到了該通信公司的推銷電話,經撥打客服電話反映溝通未得到回復,孫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本案中( )
①孫某自使用通訊業務開始與通信公司的服務合同成立
②通信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孫某的隱私權,應承擔侵權責任
③法院可以判決該通信公司賠償損失、繼續履行、賠禮道歉等承擔方式
④法院判決孫某勝訴,對于維護私人生活安寧、回應社會關切有重要意義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答案】C
【詳解】②④:孫某數次收到推銷套餐升級業務的電話,通信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孫某的隱私權,應承擔侵權責任;經撥打客服電話反映溝通未得到回復,孫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孫某勝訴,對于維護私人生活安寧、回應社會關切有重要意義,②④符合題意。
①:孫某自使用通訊業務開始與通信公司的服務合同成立,但材料涉及的推銷套餐升級業務的電話不屬于服務合同的范疇,①不符合題意。
③:法院可以判決該通信公司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承擔方式,但不能繼續履行,③說法錯誤。
故本題選C。
2.(2024上·湖北·高三統考階段練習)老劉趕著驢車進城賣自家種的西瓜。正當他忙著做生意時,旁邊商店老板的一只小狗跑過來,把驢咬傷了。驢受驚猛揚后蹄,將路邊停著的一輛小汽車踢了一個大坑。車主聯系了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表示修車費需花費2萬元。關于此案,說法正確的是( )
①老劉應按過錯推定原則承擔侵權責任
②小狗的主人要承擔無過錯侵權責任
③車主也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④如果車主訴至法院,則需要注意兩年的訴訟時效期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答案】C
【詳解】①:老劉的驢子踢了停靠在路邊的車,老劉應該承擔無過錯侵權責任,①不選。
②: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小狗是造成驢子受驚的因素,因此小狗的主人應該承擔無過錯侵權責任,②入選。
③:小汽車在此處停放是否也存在過錯,是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如果存在這些情節,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③入選。
④:民事訴訟中,權利人通常有三年的時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保護自己的民事權利,④不選。
故本題選C。
3.(2024下·黑龍江·高三校聯考階段練習)思思和小杰是某中學初一年級的同班同學。午休時,思思起身與前座同學交流,小杰偷偷將思思的椅子往后拉出一定距離,思思坐下時不慎坐空,后腦碰到凳子后躺地不起。事故發生后,思思第一時間被同學和值班巡邏的老師送去了校醫務室并通知了家長。事故造成思思同學視神經挫傷,視力急劇下降無法完全恢復。思思的父母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下列分析正確的是( )
①小杰是未成年人,學校作為教育機構要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②小杰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父母應該承擔無過錯責任
③小杰行為與傷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是責任認定的重要考量
④小杰無主觀上的故意傷害,所以不應該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答案】B
【詳解】 ①:《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校、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本條規定即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傷害賠償責任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傷害賠償責任明確的區分開了。前者主要屬于過錯推定責任,即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不能夠舉證證明自己完全做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沒有任何過錯的,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就要承擔賠償責任,那么此時的過錯的舉證是由校方來承擔;而后者屬于過錯責任,即學校有過錯才承擔責任,此時的過錯舉證是由受害方來承擔,不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如果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及其監護人不能舉證證明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都未教育、管理職責,則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不承擔責任。”本案中小杰作為一名初一年級的學生應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在本案中,學校無需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①排除。
②:因為小杰才上初一,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母作為監護人,應該對小杰的傷害行為承擔無過錯責任,②正確。
③:因為小杰的拉椅子行為,導致思思摔傷并造成視神經挫傷,視力急劇下降無法完全恢復,由此得出:小杰行為與傷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是責任認定的重要考量,③正確。
④:小杰雖無主觀上的故意傷害,但其行為畢竟造成比較嚴重的后果,故應該承擔相應賠償責任,④錯誤。
故本題選B。
課堂結束語:謝謝觀看。有一句話送給大家:懲罰是對正義的伸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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