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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課 中國古代的法治與教化 教科書分析與教學建議--2023-2024學年高二上學期歷史統編版(2019)選擇性必修1國家制度與社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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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課 中國古代的法治與教化 教科書分析與教學建議--2023-2024學年高二上學期歷史統編版(2019)選擇性必修1國家制度與社會治理

資源簡介

中國古代的法治與教化
教科書分析與教學建議
一、重點和難點
1.重點
先秦的德治與法治之爭;歷代王朝法律、禮教并用的統治手段。
2.難點
律令儒家化與“禮法結合”問題。
二、內容分析及教學建議
1.本課立意
了解中國古代歷代王朝法律與教化并用的統治手段。
2.子目間邏輯關系
本課包括三個子目。第一子目是“先秦時期的德治與法治”,第二子目是“秦漢至隋唐時期的法律與教化”,第三子目是“宋元至明清時期的法律與教化”。這三個子目基本上是按時間順序自先秦至明清依次排列,只是先秦時不以“法律與教化”為名,而以“德治與法治”為名,因為在先秦時期,法律尚處于萌芽階段。先秦時期,關于法律與教化何者在國家治理上更有效,反映到思想史上就是這一時期形成的以儒家為代表的德治思想和以法家為代表的法治思想。
3.內容取舍的考慮
第一子目與第二子目是本課的重點。教科書對德治與法治思想在先秦時期的表現,以及法律在秦以后的發展,尤其是魏晉以后到隋唐時期法律的儒家化作了概括說明。第二子目中關于《大唐開元禮》的內容可以略講。第三子目中,宋元至明清時期的法律基本沿襲唐律,教化方面則只是因為理學的出現而有新變化和新形式,可以略講。
4.關鍵內容表述的說明第一,成文法的產生。知道中國先秦時期成文法的產生過程,是課標的要求。中國古代的成文法產生于什么時候?現在可以推斷的最早時間是在春秋時期。之前的夏、商、西周是否有刑法?從古代的記載來看是有的。《左傳·昭公六年》說:“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孟子·萬章上》說:“太甲顛覆湯之典刑。”《荀子·正名》說:“刑名從商。”這些記載都表明夏、商、西周時代已有刑法。但是,那個時代的刑法是否以成文法的形式頒布,尚不可知,考古材料與文字材料都無法證明《禹刑》《湯刑》曾以成文法的形式頒布。最早頒布的成文法,現在可以初步推定是春秋時期鄭國的子產頒行的法律,時間為公元前536年。《左傳·昭公六年》記載:“三月,鄭人鑄刑書。叔向使詒子產書,曰:“始吾有虞于子,今則已矣!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猶不可禁御,是故閑之以義,糾之以政,行之以禮,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三辟之興,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鄭國,作封洫,立謗政,制參辟,鑄刑書,將以靖民,不亦難乎?······民知爭端矣,將棄禮而征于書,錐刀之末,將盡爭之。亂獄滋豐,賄賂并行。終子之世,鄭其敗乎······?”這段材料講述了子產公布法律后引來了鄰國的官員叔向的批評。雖然叔向還不能被正式作為儒家人物來看待,但他的言論集中體現了儒家對法律的觀點。這也可以說是最早的春秋時期關于法治與德治的爭論。子產的刑書鑄在什么容器上,容器是什么材質,現在不得而知。值得重視的是,成文法在春秋末期的出現不是偶然的。《左傳·昭公二十九年》記載:“遂賦晉國一鼓鐵以鑄刑鼎,著范宣子所為刑書焉。仲尼曰:“晉其亡乎!失其度矣······”這說明,在春秋后期,因為階級關系的劇烈變化,法律以成文法的形式公布變得非常現實而迫切,各國相繼制定成文法。公元前513年晉國將刑書(成文法)鑄在鼎上一事,也招來了孔子的反對,這是春秋末期法治與德治之間的又一次爭論。第二,儒家的德治思想與法家的法治思想的具體主張以及彼此之間的關系。儒家和法家兩個學派,都是春秋戰國時期諸子百家中的一家。他們在對人性的認識上有根本差別,因此提出了不同的統治方法。儒家認為人性本善,強調以道德來教化人,用禮來規范人的行為。孔子說“為政以德”,提出“道(導)之以德,齊之以禮”,孟子的政治學說更集中在“仁政”。但是,春秋戰國時期,禮崩樂壞,原來的社會秩序已經被打破,想要靠道德說教來建立秩序不大可行,而想要通過恢復周朝的“禮”來重建社會秩序的可能性也已經沒有了。《史記·十二諸侯年表》中就說:“孔子明王道,干七十余君,莫能用。”孔子試圖說服諸侯國國君行仁政,但沒有誰愿意接受。或許正是在這種背景之下,儒家學說的傳承者孟子與荀子開始分流。荀子是儒家中與孟子有同等地位的大師,是孟子之后的大儒。孟子言人性善。而荀子言人性惡,認為王公士大夫只是因為學習了禮所以變得善了,可以用禮樂來對待,而庶民不知禮,所以只能用刑罰來制服。荀子的學生韓非和李斯,都是法家的代表人物。法家認為人性本惡,所以只有法律可以令人畏懼,從而規范人的行為。法家的思想由韓非集大成。但在此之前,法家思想應該已經開始在社會上流傳并有一定影響。反映商鞅思想的《商君書》在戰國末年已流傳甚廣。《韓非子·五蠹》說:“今境內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商鞅認為,“禁奸止過,莫若重刑”,并且在秦國也制定刑律。此外,在韓非之前,法家還有“法”“術”“勢”三派,各自以商鞅、申不害、慎到為代表。韓非實際上博采荀子之學以及法家各派的要旨,完成其極端的專制主義的政治理論。因此,在春秋戰國時期,儒家與法家無疑是在政治理論上貢獻最大也最成熟的兩派。他們之間彼此有競爭,甚至會有直接的沖突,如韓非在《五蠹》一文中就直斥“儒以文亂法”,這種沖突的高潮無疑是秦始皇時期的焚書坑儒。但是,也應當認識到,儒家學說有多面性,如儒家也并不完全排斥法律與刑罰,儒家提倡的“禮”本身也有一定的約束力,孔子本人還做過魯國的最高司法長官司寇。像法家一樣,儒家思想也有中央集權統一思想的萌芽,只不過希望這種統一是由周天子或仁君來完成。正是這種多面性,可以說明儒家學說為什么總能發展出適合封建時代統治階層需求的統治學說。第三,法律儒家化的過程及《唐律疏議》“禮法結合”的特點。
秦漢以后,歷朝統治者都重視制定法律。秦律、漢律雖然沒有完整地保存下來,但是出土的秦漢簡牘中保存了不少秦漢法律的條文。秦朝滅亡后,漢初的統治者采用了無為而治、與民休息的黃老思想。漢武帝統治時期,儒學思想逐漸占據了統治地位。儒學作為統治思想,不僅體現在政治制度設計上,也反映到法律應用與制定中。由于法律條文在引用時需要解釋,而這些解釋通常都是由熟讀儒家經典的儒生來完成,像西漢初期的著名儒生賈誼、晁錯,都兼通刑名之學,“法令多所更定”。儒生們在注釋法律時,也往往引用儒家經典,從而開啟了法律儒家化的進程。這個進程從漢朝開始,逐漸深化。按照法家所設計的法律的精神,是“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于法”,是無差別的法律,而這一點是儒家所反對的。儒家強調親疏有別、尊卑有等。因此,儒學取得統治思想地位之后,就面臨怎么把禮的精神融人法律的問題。儒家經典作品《禮記·王制》說:“凡聽五刑之訟,必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以權之。”在處理法律訴訟的時候,要考慮父子之情和君臣之義,這便是儒家的法律精神。將儒家禮的精神不斷注入法律之中,便是法律的儒家化。
法律的儒家化進程從漢朝開始,最初采取的手段便是對法律條文作“章句”,進行注解。法律一經頒布,自然不能隨意修改,于是注釋法律成了最好的辦法。《晉書·刑法志》說:“叔孫宣、郭令卿、馬融、鄭玄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數十萬言。凡斷罪所當由用者,合二萬六千二百七十二條,七百七十三萬二千二百余言。”其中,馬融、鄭玄都是東漢時期著名的經學家。儒生們還以《春秋》《尚書》等經典的經義作為斷案的原則,像董仲舒就著有《春秋決獄》,東漢的應劭也著有《春秋斷獄》。到曹魏時期,儒家開始系統地修改法律。魏律的制定者是陳群等儒生,而且魏人經常合論刑禮。魏明帝設置律博士,并下詔規定以鄭玄對法律的解釋為權威,不得再雜用其他各家章句。“八議人律”也始于魏,即要求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這八種人不由法律直接審判治罪,而是由司法機構上呈皇帝,由皇帝決定,當然一般會處以相對更輕的刑罰。這其實是儒家“刑不上大夫”的禮制原則在刑罰適用上的具體體現。晉律由賈充、杜預等十四人擬定,其中除賈充外,其他人都傾向于儒家。晉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現就是“峻禮教之防,準五服以制罪”,根據犯罪者與受害人之間的親疏、尊卑關系來核定刑罰的輕重,從而開后世依服定罪的先河。法律儒家化的進程在南北朝時期依然延續。陳寅恪在《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中說:“古代禮律關系密切,而司馬氏以東漢末年之儒學大族創建晉室,統制中國,其所制定之刑律尤為儒家化,既為南朝歷代所因襲,北魏改律,復采用之,輾轉嬗蛻,經由(北)齊隋,以至于唐,實為華夏刑律不祧之正統。”北齊的法律加上了重罪十條-反逆、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內亂,犯罪者不可以減輕刑罰或贖罪,以維護儒家的忠、孝等倫常,后來到隋朝便演化為“十惡”之條。法律的儒家化進程,至唐律基本完成。第四,漢朝以后歷代王朝法律、禮教并用的統治手段。
法律是暴力的統治手段,禮教則是相對柔和的籠絡與引導手段。漢朝以后,雖然偶爾有些時代因為戰亂,秩序失范,禮教蕩然無存,但大部分朝代尤其是大一統的朝代,其統治者都傾向于采取法律、禮教并用的統治方針,只不過在不同時期的表現形式稍有差異而已。
漢朝建立之后,一方面依秦律制成《九章律》,另一方面任用叔孫通等儒生定禮儀,法律與禮教并重。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周禮》《儀禮》《禮記》等著作可能都完成于漢朝,而且在漢朝社會有廣泛的流傳,可見禮儀在當時的重要性。董仲舒提出了“三綱”(君為臣
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來塑造整個社會的正統觀念。政府的官學教育和儒學士人的私學教育,也在引導整個社會向統治階級所規定的秩序和思想前行。所以,漢朝的統治手段既有法律,也有禮教,用最高統治者的話來說,是“漢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雜之”。唐朝的法律已經很成熟了,《唐律疏議》是我國現存最早、最為完整的封建法典。唐朝統治者的禮教也很成熟,除了通過官修正史、官方組織編寫儒家經典的“正義”來確定史學和經學的正統之外,其禮教方面最大的成績就是《大唐開元禮》的頒行。編制官方認定的禮儀儀式書籍,在魏晉南北朝時期就有過嘗試,如晉初的《五禮》、北齊的《儀注》,唐朝也在唐太宗初期有過編纂儒家禮儀儀式著作的嘗試,但直到732年《大唐開元禮》編成,才完成了禮儀方面正統的構建。作為教化向社會層面的延伸,家族教育一直以來受到儒家士大夫的重視。雖然新近發現的清華簡《保訓》就像是周文王留給武王的家訓,但一般都將顏之推(531-約595)的《顏氏家訓》視為最早的“家族教育著作”。唐朝將這種經驗予以推廣,強化基層教化。唐朝出現了唐太宗教育太子的《帝范》、杜正倫《百行章》、李恕《戒子拾遺》、柳玭《柳氏敘訓》等。這些家訓,無一不是從儒家的倫理出發,教育子孫要謹守儒家的忠孝等倫理,要在行為規范上謹守禮法。
進入宋朝以后,歷代王朝在法律制定上基本沿襲唐律,如宋朝《宋刑統》、明朝《大明律》與清朝《大清律例》,基本上都沿襲唐律。宋朝的《宋刑統》基本照搬唐律,遇上要因時制宜的情況,則通過“編敕”來體現。近些年來發現的宋朝的《天圣令》,據學者的考證,也是以唐《開元二十五年令》為藍本。元朝的情況稍特殊一些。元朝對唐宋法律整體上棄而不用,沒有編制過完備的法典。元朝官吏斷案,只能檢對格例(如1291年編定的刑例為妻綱),來塑造整個社會 匯編《至元新格》)來辦事,所謂“有例可援,
的官學教育和儒學士人的私 無法可守”。明初,朱元璋采納了丞相李善長整個社會向統治階級所規定 “今制宜遵唐舊”的建議,在洪武七年(1374)。所以,漢朝的統治手段既 制定了《大明律》,篇目一準于唐律,后來繼續修訂,洪武三十年(1397)修訂頒布的《大明律》在唐律基礎上有所修訂,改為7篇。30卷、460條。但是,法律在實行過程中難免會存在與現實脫節的情況,斷案時為適應社會變化,就難免要參照舊例,于是明朝在弘治十三年(1500)、嘉靖二十八年(1549)、嘉靖三十四年(1555)、萬歷十三年(1585)多次修訂《問刑條例》。
5.欄目內容設置的考慮
本課導入
本課以《孟子·梁惠王上》所講述的一個故事導入,因為這段文字對于高中學生而言是較為熟悉的,而且這段文字直接揭示了以孟子為代表的先秦儒家要以仁義來治國的德治思想。所配的圖,是清朝人根據孟子一生事跡并通過想象繪制的《孟子圣跡圖》中的一幅。
歷史縱橫
本課正文在談到唐朝法律時重點講《唐律疏議》,同時提供一則《歷史縱橫》講唐朝的法律體系,以此告訴學生,唐朝的法律以唐律為主干,但同時還有令、格、式等形式,它們共同構成一個法律體系。后代對令、格作為法律的形式,也有部分繼承。
史料閱讀
本課設置一則《史料閱讀》,選取了兩則史料,分別取自代表法家思想的《韓非子》,以及代表儒家思想的《禮記》,內容是討論管理國家和治理社會到底是用“法”還是用“禮”。《禮記》相傳是孔子的門人
所作,實際上今天所見的《禮記》約成書于漢初,但其反映了儒家思想是確定無疑的。正文只是概述法家與儒家最核心的主張,因此,引導學生閱讀這兩段史料,可以讓學生更具體地理解先秦時期德治與法治之間的觀點對立。
學思之窗
本課在第三子目設置一則《學思之窗》,提供三條材料,并要求學生閱讀、思考和回答問題:從宋朝到清朝,鄉約所講內容有何變化?可以讓學生加深對鄉約教化變遷的理解。
思考點
本課在第二子目設置一則《思考點》:為什么法律與儒學的結合會越來越緊密?引導學生思考禮法結合的背景、原因。
6.對本課相關內容的補充說明
子產
子產,名僑,鄭穆公之孫,曾任鄭國執政20多年。子產的生卒年不詳,約是公元前6世紀的人物。他出身貴族家庭,幼年時即表現出敏銳的政治能力。《左傳》記載,襄公八年(公元前565),鄭國的子國、子耳侵犯蔡國,俘獲了蔡司馬公子燮,鄭國人都欣喜不已,年幼的子產卻憂心地說:“小國無文德而有武功,禍莫大焉。”他認為鄭國作為一個小國而不修文德,竟肆其武力,今后處于晉、楚兩個大國之間,將不得安寧。公元前554年,鄭國的子展繼位當國,子產為卿,開始從政,不久出使晉國,展現了高超的外交才能。公元前543年,子產執政。子產曾經問然明如何為政,然明告訴他說:“視民如子。見不仁者誅之,如鷹鹯之逐鳥雀也。”子產同意他的見解。子產所接受的
“見不仁者誅之”的為政思想,也可以解釋之后他為什么重視法律-“刑書”。子產臨死前在對子太叔的遺囑中也說:“我死,子必為政。唯有德者能以寬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鮮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則多死焉,故寬難。”子產執政鄭國時,有幾項重要的改革,其中一項即“鑄刑書”。
律令格式
漢朝開始有各種名稱的“令”,作為律的補充。“格”“式”是律令的補充。格的編纂開始于北魏的《麟趾格》。到唐朝,格與式也成為編纂對象,律令格式構成的法律體系完善起來。宋朝對法律的修正,則是通過“敕”來進行。將修正的敕編纂起來,即成“編敕”,作為法律的補充。在這一發展過程中,可以看到的一個趨勢是:一種作為補充的新的法律形式出現后,經過不斷累積,就會產生另行編纂的需要。
呂大鈞與《呂氏鄉約》
呂大鈞(1029-1080),字和叔,陜西藍田縣人,北宋嘉祐二年(1057)進士,關中學派的代表人物之一,與兄呂大忠、弟呂大臨同師張載,稱“藍田三呂”。《呂氏鄉約》舊傳為呂大忠所作,而《宋史》引鄉約一條又載于《呂大防傳》之中,朱熹考訂《呂氏鄉約》為呂大鈞所作。因此,《呂氏鄉約》很可能是呂氏兄弟共同編定。《呂氏鄉約》提出了“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四個綱領,每個綱領之下又分若干細目,用以規定人們處理鄰里關系的基本行為準則和禮儀規范。到南宋時,朱熹對此作了一些修訂,從而形成了《增損呂氏鄉約》。由于朱熹的推廣,《呂氏鄉約》對后世鄉約的實施有深遠影響,也向外影響了朝鮮的鄉約實施。
三、問題解答
1.學思之窗
閱讀材料,想一想:從宋朝到清朝,鄉約所講內容有何變化?
解題關鍵
本題考查學生對史料的理解能力和分析能力。通過分析材料,并結合所學知識,學生評價宋朝以來作為社會教化重要形式的鄉約,其教化內容有什么樣的改變,對比《呂氏鄉約》與明清時期“六諭”“圣諭十六條”的異同。
思路引領
首先,將所給出的三段材料進行比較,比較其作者身份以及內容差異。其次,聯系課文,從宣講呂大鈞的鄉約,到宣講最高統治者的“圣諭”,代表著一種什么樣的變化。
答案提示
鄉約最早是儒學士大夫用來教育百姓向善互助的,后來逐漸為統治者所利用,改而宣講最高統治者皇帝的“圣諭”,其教化內容也更多地強調順從(如尊敬長上)、安分守己(如各安生理),說明鄉約已完全由教化手段淪為統治階級的統治工具。
2.思考點
為什么法律與儒學的結合會越來越緊密?
解題關鍵
認真閱讀課文中律令儒家化的相關內容。
思路引領
從儒家思想在漢朝以后成為統治思想并進而體現在社會各個方面來思考。
答案提示
儒學成為統治階級的主流意識形態之后,勢必向社會各個層面滲透,包括政治、法律、文化等各方面。儒學向法律的滲透最初體現為儒家士人以經注律,即以儒學的經典來解釋法律。這種做法也得到了皇帝的支持,儒家思想進一步被注人法律制定和法律解釋之中。
3.問題探究
上述材料反映了統治者什么樣的治理思想?
解題關鍵
本題是對課文中統治階級法律與教化兩種統治手段并行闡述的照應,通過引用幾段史料來加強學生的理解。
思路引領
比較幾句話各自的角度,漢宣帝的“王、霸”,朱元璋的“教、刑”,以及顏鈞所說的“禮、法”,雖然概念不同,但其實說的都是統治者“軟”與“硬”的兩種統治手段。
答案提示
漢宣帝教育兒子(漢元帝)所說的“王”與“霸”,就是主張仁義、教化的“王道”與主張武力、刑罰的“霸道”。朱元璋說皇帝治理百姓,靠的就是“教”和“刑”,分別指倫理教化與刑罰。顏鈞說《大明律》這樣的一部法律,其實也是“一部禮經”,守禮教便不會觸犯法律,而不遵守禮教則自然就會觸犯法律,必定受到刑罰,所謂“出禮入刑”。因此,整個社會實際上被統治者所設計的教與刑(或者禮與法)這兩種統治手段覆蓋了。
4.學習拓展
查閱資料,了解宋朝以后理學在教化上所起的作用。
解題關鍵
本課的拓展是希望學生可以有更多的拓展性思維和搜集資料能力。
思路引領
理解宋朝以來理學所起到的作用體現在哪些方面。
答案提示
宋明理學留下了各種遺存,包括文獻的或機構性的。教師可以指導學生閱讀朱熹《白鹿洞教規》《朱子家禮》《朱子小學》,有條件的學生可以了解一下本地區在宋朝以來出現過哪些理學家,他們有哪些主持和參與社會教化的事跡,了解一下相關理學家創立的書院,可以翻閱一下家譜或族譜,了解理學向家族教育與規范的滲透。
四、圖片說明
1.《韓非子》書影
圖為中國國家圖書館藏黃蕘圃校宋刊本《韓非子》書影。《韓非子》55篇,是韓非的著作,《四庫全書總目》認為該書是后人所編,但大部分是韓非的著作,其中比較集中地反映韓非思想的有《五蠹》《六反》《顯學》《揚權》《解老》《喻老》《孤憤》《定法》等篇,重要的注釋本有王先慎《韓非子集解》、陳奇猷《韓非子集釋》、梁啟雄《韓非子淺解》等。
2.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
《二年律令》是張家山247號漢墓出土全部律令的總稱,包括27種律和1種令,內容涉及西漢初年政治、經濟、軍事、地理、社會生活等多方面。對這些律令的研究,可以揭示漢初的官僚制度、軍功爵制、賦稅制度、土地制度、貨幣商業制度、法律制度與法律思想、階級關系與繼承制度等各個方面。本圖選自《中國古代簡牘綜覽》([日]橫田恭三著,張建平譯,北京聯合出版公司2017年版)。
3.《唐律疏議》書影
《唐律疏議》,本名《律疏》。永徽三年(652),唐高宗令長孫無忌等為上年修訂的律書(《永徽律》)逐條詳釋,并設有問答,成30卷,次年頒行。開元二十五年(737)此書又被重加刊定,所以今所見刊本有永微以后的
地名、職官、名物及避諱字等。全書分為12篇,即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共500條,是中國現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為唐以后各代立法所本,并對日本、朝鮮、越南的古代法律產生一定影響。本圖選自《中國古代歷史圖譜·隋唐五代卷》上冊(張政烺主編,湖南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
4.清朝的鄉約儀式
清朝的鄉約儀式圖選自清人李來章的《圣諭圖像衍義》。畫中上方的案上正中放置的為龍牌,或叫“圣諭牌”,上面寫著清朝康熙帝的“圣諭十六條”,講鄉約的時候要對著圣諭牌行禮。旁邊一塊小牌,叫“和事牌”,上面寫著“天地神明紀綱法度”。案兩邊分別立著鄉約負責人約正、約副。下方案子兩側,分別立著負責講圣諭的人和負責記載一鄉中善事、惡事的人。兩旁為聽眾。案下跪著的,是地方上稟事的人,還有善人、惡人。因此,鄉約除了通過宣講的方式達到教化目的,也通過將一鄉的善事與惡事記載在簿上達到懲惡揚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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