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簡介 第8課 中國古代的法治與教化 教案一、教材分析本課是統編教材《國家制度與社會治理》第三單元《法律與教化》第1課,主要講述了先秦時期成文法的產生過程,思想家對于德治、法治關系的討論,以及自西漢起歷代王朝法律、禮教并用的統治手段。本課教材共三個子目:“先秦時期的德治與法治”簡述了中國成文法的形成過程,以及春秋戰國時期的德治與法治之爭;“秦漢至隋唐時期的法律與教化”,梳理了這一時期法律儒家化的歷史進程;“宋元至明清時期的法律與教化”,介紹在中華法系形成之后,統治者運用法律制裁和倫理教化兩種基本手段,相輔相成進行社會治理。本課的知識邏輯可歸納為“四個變化”,圖示如下:《普通高中歷史課程標準(2017年版2020年修訂)》對本課的要求是:“知道中國先秦時期成文法的產生過程,以及這一時期思想家對于德治、法治關系的討論;知道自西漢起歷代王朝法律、禮教并用的統治手段。”本課內容時間跨度長,學術性強,囊括著整整一部中國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專門史。因此,在課堂教學設計中必須緊扣課標,重構教材,取精用弘,突出素養。二、學情分析學生通過對古代政治制度史和思想文化史的學習,已初步了解中國古代統治政策,為學習本課奠定了基礎。但本課內容偏向法律專門史,生僻名詞多,抽象論述遠多于史實陳述,離學生的既往知識經驗和社會生活經驗較遠。教學時需要教師營造歷史情境,引導學生在唯物史觀指導下,用發展的眼光看待歷史上的一切,用辯證法的觀點去把握對象的本質聯系與內部矛盾,探尋歷史發展的內在線索,并進一步培養法制化觀念。三、教學目標1.知道中國先秦時期成文法的產生過程,以及這一時期思想家對于德治、法治關系的討論;知道自西漢起歷代王朝法律、禮教并用的統治手段。2.通過概括中國古代法律發展的歷程,理解中華法系的特征,進一步提升時空觀念和家國情懷素養。3.理解從秦朝厲行法治到漢唐禮法合一的歷史變遷,以及宋元明清時期法律與教化向社會基層的滲透,進一步提升歷史解釋和唯物史觀兩大核心素養。四、教學重難點重點:自西漢起歷代王朝法律、禮教并用的統治手段。難點:禮法并用的基層化滲透。五、教學過程教師設問:在古代王朝中后期,州縣官往往被稱為“父母官”。這一稱呼背后,蘊含著什么樣的政治隱喻呢?(參考答案:地方縣令相對人民,既是“嚴父”又是“慈母”,人民好比年幼的孩子。)圖1 晚清“為民父母”匾額教師講述并導入:古代王朝本著儒家的統治思想,對人民擺出的首先是一位仁者的面貌,這是國家保護弱者的儒家仁慈的一面。同時,國家在人民面前也擺著法家嚴肅的一面,君主總攬大權,人民沒有獨立于君權的權利,國法主要是一套犯禁懲罰的條規:違反國家關于結婚程序、繼承規則、土地買賣等規定,是要受笞杖刑的。國家這兩幅面孔合并起來,即所謂“父母官”,這是國家在人民面前擺出的自我形象①。可以說,“父母官”這一形象生動地概括了古代王朝進行國家統治和社會治理的基本策略:法治與教化并用。今天,我們一起來學習《中國古代的法治與教化》。(設計意圖)從學生相對熟悉的歷史概念“父母官”切入,于無疑處引疑,調動學生的求知欲望。同時,把“法治與教化”這種枯燥抽象的概念,注入“父母官”名詞和“為民父母”匾額這樣具象性知識之中,降低了學生求知的畏難情緒,幫助學生平穩地由“舊知”走向“新知”。【學習新課】(一)東周至秦朝的德治與法治之爭1.從習慣法到成文法材料一 隨著春秋社會王政下移、禮壞樂崩,單靠禮這一單獨的統治術已經無法維護社會穩定,社會對法和刑的呼喚越來越強烈。子產的“鑄刑書”是對傳統法的一次大的調整,即將法律規范刻鑄成所謂的“刑書”,使國人周知,廢棄了“議事以制,不為刑辟”的“先王”之制,對具有法律壟斷權的貴族階級來說是一次不小的沖擊。二十多年后,當叔向所在的晉國開始“鑄刑鼎”時,孔子強烈反對,將“鑄刑鼎”與破壞貴賤等級秩序聯系起來,認為將法律規范公開化破壞了“貴賤不愆”的社會秩序,“民在鼎矣,何以尊貴?貴何業之守?貴賤無序,何以為國?”-摘編自桑東輝:《子產與孔子》,載《光明日報》,2015-08-10教師設問:根據材料一并結合所學知識指出,子產和孔子是什么時期的人?他們有何政治分歧?這一分歧反映出什么樣的歷史大變動?(參考答案:時期:春秋。分歧:子產“鑄刑書”,孔子間接反對。變動:成文法誕生。)①黃宗智著:《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民法的表達與實踐·重版代序》,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1年,第2-3頁。教師講述:春秋時期,中國產生了成文法。鄭國的子產“鑄刑書”,就是中國歷史上最早的成文法。教師設問:結合材料一與教材第44頁內容,說一說叔向、孔子為何會反對“鑄刑書”“鑄刑鼎”,或者說,成文法對傳統政治有何沖擊。(參考答案:傳統法是習慣法,口耳相傳,議事以制,即“按老規矩辦”,法律實質上為貴族所壟斷;成文法公開法律規范、照章執行,打破了貴族對法律的壟斷,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平民和新興地主階級的利益。)教師追問:春秋時期為什么會發生從習慣法到成文法的歷史大變動?(參考答案:生產力大發展,鐵器牛耕出現;生產關系大變革,井田制瓦解,封建經濟開始形成;分封制和宗法制走向瓦解;新興地主階級開始形成。)教師追問:子產與孔子,在法治觀念上有何異同?(參考答案:相同:二人都主張禮法并用。不同:子產在禮主法輔的歷史基礎上大力提升法的地位,事實上促成了禮與法的分離;孔子期望維護傳統法律秩序,禮主法輔,德主刑輔。)(過渡)可見,從習慣法到成文法,不僅是法律形式的大變動,還是德治、法治觀念的大碰撞。隨著成文法的誕生,二者的爭論不但沒有停止,反而更加激烈。2.從“儒法爭鳴”到“一斷于法”材料二《孟子》中記載了孟子與其學生關于法律問題的討論。學生問:“舜做天子后,假如其父殺人,舜的法官該怎么辦呢?”孟子回答:“抓起來就行了。”學生又問:“難道舜不阻止法官嗎?”孟子說:“舜怎么能阻止呢?法官是按職責辦事。”學生問:“那舜又該怎么辦呢?”孟子說:“舜應當放棄天子之位,毫不顧惜。然后偷偷地背上父親逃到海邊住下,一輩子都很快樂,把曾經做過天子的事情忘掉。”-摘編自《孟子·盡心》,轉引自2015年新課標全國卷II第40題教師設問:根據材料二并結合所學知識,概括孟子的法治觀念。(參考答案:治國需要法治;權力不能干預執法;當法律與人倫沖突時,維護人倫。)材料三 從法治的立場出發,法家根本上否認道德在治理國家中的價值。法家認為,作為一種社會控制手段,法的功用在于禁惡而非勸善,用法來達到一種社會秩序而不是使人道德高尚。法家只關注人有沒有犯罪,至于人們是因為“中心悅而誠服”還是由于“畏威而遠罪”,則大可不必過問。法家主張“不務德而務法”,但并不是全盤否認道德的價值。在他們看來,一些基本的、有利于君主統治的道德規范還必須遵守。韓非說:“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順則天下治,三者逆則天下亂,此天下之常道也。”-關健英:《先秦法家的法治精神內涵》,載《北方論叢》,2004年第3期教師設問:根據材料二、三并結合所學知識,指出戰國時期儒家、法家在德治法治問題上的異同。(不同:儒家認為人性善,主張德治;法家認為人性惡,主張法治。相同:旨在維護君主統治。)教師講述:據《史記》記載,商鞅第一次見秦孝公,說之以“帝道”,即效法堯、舜無為而治,秦孝公“時時睡,弗聽”;第二次召見時,商鞅說之以“王道”,即以德治國、仁義無敵,秦孝公很不耐煩地回應“久遠,吾不能待”;第三、四次召見時,商鞅說之以“霸道”,即以法治國、富國強兵、以力取天下,秦孝公始稱善,甚至“公與語,不自知跶之前于席也”,不自覺間主動湊近商鞅去傾聽。后來的結果大家早就知道了,商鞅變法后,秦國逐步強盛,最終滅六國,統一天下。于是,戰國時期的儒法爭鳴局面被一刀斬斷,“事皆決于法,刻削毋仁恩和義······于是急法,久者不赦”①。教師設問:在戰國時期的儒法爭鳴浪潮中,歷史為什么會選擇法家思想?(參考答案:儒家思想有利于教化民眾,但法家思想更符合戰國時期各國富國強兵、政令統一的需要。)教師講述:秦朝厲行法治,但短命而亡。后世王朝吸取秦朝刑法嚴酷、暴政而亡的教訓,再也沒有王朝公然宣布“一斷于法”了,法家學派也由此式微。(過渡)那么,以法治國就這么退出中國歷史舞臺了?非也!(二)西漢至明清王朝的法治與教化1.漢唐時期的法律儒家化材料四 秦、漢之法律為法家所擬訂,純本于法家精神。商鞅之秦法,固不待論,即蕭何所制漢律亦全襲秦舊,為法家一系相承之正統。-瞿同祖著:《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第329-330頁材料五 唐律與禮的關系極為密切:第一,唐律的修撰以禮為指導原則。第二,唐律的條文大多源出于禮。今傳唐律共十二篇,五O二條,絕大部分律條本身,或直接、或間接地源出于禮。所謂“直接源出于禮”,就是說,唐律的有些條文,特別是一些原則性的規定,是直接從禮的有關原則演變而來的,有的干脆照搬禮典,有的則是演繹禮文。所謂“間接源出于禮”,指的是那些為了懲罰非禮而制定的律條。第三,唐律的實施在相當大的程度上為禮所左右。古代法律的實施,有兩個重要的環節,一是對律文的解釋,一是律文的具體執行。唐律有統一的、官方的解釋,這就是《唐律疏議》,它完全以禮為理論基礎。至于禮在唐律的具體執行中發生的影響,也是很明顯的。律條無文時,可以據禮處斷;律條有文時,可以用禮解釋;律條與禮沖突,難以附會時,可以棄律從禮。-摘編自劉俊文:《唐律與禮的密切關系例述》,載《北京大學學報》,1984年第5期教師設問:根據材料四、五并結合所學知識指出,從西漢到唐朝,古代法律發生了什么重大變化。(參考答案:漢律“一斷于法”;唐律“一準乎禮”。)教師講述:從漢律“一斷于法”到唐律“一準乎禮”,這個歷史變化過程,學術界稱之為“法律儒家化”。材料六 儒家思想以倫常為中心,講究貴賤、尊卑、長幼、親疏有別,因此制定有差別性的行為規范-禮。法家則講一賞一刑,反對有別,認為親親愛私則亂,不因人而異其法,太史公所謂“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之于法”者也。所謂“儒法之爭”主體上是禮治、法治之爭,更具體言之,亦即差別性行為規范及同一性行為規范之爭。-摘編自瞿同祖著:《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第328-329頁教師設問:根據材料六和教材第45-46頁內容,并結合所學知識,概括漢唐時期法律儒家化的歷史進程。(參考答案:見表一。)①《史記·商君列傳》,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238頁。表一 法律儒家化的歷史進程時期 西漢 東漢 魏晉南北朝 唐朝經過 引經決獄 以經注律 引禮人律 一準乎禮方式 引儒家經典古老判例 或某種原則作為判案 依據 漢儒主動介入律學, 采用訓詁學方法分析 漢律,闡發法制 將儒家的禮與法律結 合,強化君權、父權、 夫權 禮作為法的編纂、判定、量 刑的原則、依據、標準影響 法律的部分解釋權開 始儒家化 利用注解使法律解釋 權大規模儒家化 開始直接引用儒家禮 教填充法律 法理被儒家倫理占據,法律 徹底儒家化教師引導學生分析:第一,漢武帝獨尊儒術,儒家思想成為正統思想。然而當時的漢律依然是法家系統,而且不可能全盤推倒重來。于是,以董仲舒為首的西漢儒生,發明了“引經決獄”的審判方式,開辟了法律儒家化新道路。第二,東漢儒生更進一步,主動介入律學,律令章句學盛行。律章句是漢儒采用訓詁學的方法分析漢律,闡發法制,我們稱為“以經注律”。就是說,法律一經頒布不能隨意修改,經學大師用儒家經義來解釋現行法律條文,這些注釋之言或經過朝廷的批準而具有法律效力,或通過改變司法官的法律意識而在司法中悄悄發揮作用。第三,魏晉南北朝開始“引禮人律”,即直接把儒家禮教內容引入律令。親屬間相犯,視血緣親疏而有輕重之分,是魏晉南朝司法實踐中通行的原則。特別是晉律“峻禮教之防,準五服以制罪”的原則確立以后,使得依倫常定罪量刑進一步制度化、法律化。所謂“五服”是根據親疏等差關系而形成的五種喪服制度,即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如親屬間相犯,根據服制所定的親疏有區別地定罪量刑,從而加強了禮在刑法中的比重。“準五服以制罪”表明儒家的禮儀制度與法律適用完全結合在一起,法律強化了對君權、父權和夫權的維護。第四,唐律“一準乎禮”,禮法合一。《唐律疏議》標志著法律儒家化的完成和中華法系的確立,唐律成為后代王朝創制法律的藍本,并對日本等儒家文化圈國家產生了重大影響。(過渡)在法律儒家化完成的時代,統治者是如何運用法律與教化兩大武器來治理國家和社會的呢?2.宋元明清的法律與教化教師設問:閱讀教材第46-47頁相關內容,完成表二的基礎知識梳理。表二 唐宋元明清時期的法律與教化朝廷 儒士唐朝 頒布《貞觀律》《永徽律》①》 頒行《②》 /宋朝 編纂《③》《天圣令》 南宋后期確立程朱理學為正統思想 創建程朱理學 通過④⑤⑥,向社會廣泛傳播理學元朝 在司法實踐中廣泛援引⑦ /明朝 頒布《大明律》 在鄉約中宣講明太祖的“⑧”清朝 頒布《大清律例》 在鄉約中宣講⑨和⑩-[美]黃仁宇著:《萬歷十五年》(增補本),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第125頁材料十 關于民事訴訟,清代官方表達的圖像之一是,縣官們處理民事訴訟案件的時候,一般是像父母親處理孩子們的爭執那樣,采取的是調處的方法,用道德教誨子民,使他們明白道理,不都依法律判案。然而,訴訟案件檔案顯示的卻是不同的圖像:衙門處理糾紛的時候,要么讓庭外的社區和親族調解解決,要么就是法官聽訟斷案,依法律辦事。縣官本身極少在庭上進行調解。-黃宗智著:《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民法的表達與實踐·重版代序》,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1年,第4-6頁教師設問:根據材料九、十并結合所學知識,指出在面向社會基層和普羅大眾進行司法實踐時,法律與教化是如何并用的。(參考答案:既然禮法已經合一,依照法律條文判案,就是實踐禮法并用;當法律條文不足或案情不清時,依照儒家倫理判案;正式審判之前,鼓勵親族調解,即在縣官“聽斷以法”前多多發揮親鄰“調處以情”的作用。)(3)宋代儒士:基層教化的先行者教師講述:前面兩點,我們主要從朝廷角度來梳理法律與教化的推進,現在我們把視角從“廟堂之高”轉向“江湖之遠”。宋代以來,法律與教化發展的一大趨勢,就是逐步深人社會基礎。其中,宋代儒士在教化鄉里方面作出了開創性的卓越貢獻。如教材所舉的兩大方面:一是以朱熹為代表的儒士,通過授徒、書院講學傳播理學;二是以呂大鈞為代表的儒士,用鄉約教化鄉里。(4)明清鄉約:法律與教化的基層合流材料十一 宋代鄉約組織是鄉村士大夫縉紳階層提倡、制定并付諸實施的,以儒家思想為指導,以士大夫禮儀標準為尺度,企圖達到“敦教化,美風俗”的作用,目的是為了探索出更加適合宋代鄉村社會發展的自治化組織。宋神宗熙寧九年(1076年)誕生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文本式鄉約-《呂氏鄉約》。-呂建康:《宋代鄉約組織社會職能研究》,陜西師范大學碩士論文,2014年教師設問:根據材料十一并結合教材第47頁“學思之窗”以及所學知識,指出從宋朝到清朝,鄉約所講內容有何變化。(參考答案:宋代鄉約以教化為主,主要宣講儒家道德禮儀;明清增加了宣講國家法律的內容。)教師引導學生分析:鄉約原本是儒士主導、教化鄉里;明清王朝加強對鄉約的控制,教化與法律合流。總之,經過朝廷的立法制禮、司法實踐,儒士的基層教化,宋元明清時期,法律與教化一步步向社會基層滲透,普通民眾逐漸被卷入古代王朝用法律和教化織成的社會治理巨網。教師引導學生小結:法律制裁和倫理教化歷來是統治者進行社會治理的兩種基本手段。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以強制力約束社會的規則;教化是國家提倡的政教風化,在中國古代主要就是傳播儒家倫理道德和統治階級所提倡的社會風尚,以及普及國家政令。中國古代的法律與教化自成一體,以“禮法合一”聞名。但這“禮法合一”也是發展變化的:夏商西周的習慣法是以奴隸主貴族的“禮”為主;春秋時期成文法誕生,儒法爭鳴,出現德治、法治的大討論;秦朝一度“一斷于法”;從西漢中期到唐朝,經歷漫長的法律儒家化過程,“禮法合一”的中華法系形成;宋代以降,法律與教化逐步向社會基層普及,使“禮法合一”的法律與教化從國家制度層面逐步深人民眾日常生活,最終融合成中國人的共同民族文化心理。 展開更多...... 收起↑ 資源預覽 縮略圖、資源來源于二一教育資源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