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簡介 第一單元 :民事權利與義務第一課: 在生活中學民法用民法第一框題:積極維護人身權利(教學設計)【課程標準及解讀】本部分課標內容與上一框題的課標表述為同一內容。課程標準:了解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識別我國公民的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解讀:1.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民法基本原則既是在民法典各編的制定過程中,確立各項具體民事法律規(guī)范的基本遵循,也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和司法機關審理民事案件時應當遵循的基本準則。根據民法典第四條至第九條的規(guī)定,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則、綠色原則。2.我國民法規(guī)定的民事權利:民事權利是民法賦予的民事主體為實現某種特定利益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自由。我國民法典從本質上講,就是一部民事權利保護法。民法典規(guī)定的各類民事權利,按照客體的不同,可分為人身權與財產權兩大類。民事權利還可以根據其他標準進行分類。例如,民事權利按效力的不同可以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體現出人身權的優(yōu)先地位。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對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關系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最基本的權利。3.我國民法規(guī)定的民事責任: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違反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或者違反法律規(guī)定侵害他人權益所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從民法典的結構來看,民法典首先規(guī)定民事權利,民事主體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然后規(guī)定民事主體未履行義務時,就會根據法律產生相應的民事責任。民事責任包括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教材分析】本節(jié)課的內容是高中思想政治選擇性必修二《法律與生活》第一單元第一課的第二框題。第一單元是本冊教材的起點,以“民事權利與義務”為主題,探討日常生活中與人們關系最為密切的民事法律制度。第一課圍繞“民法與社會生活的關系”這一主題展開,引導學生體會民法典所起到的保障人民權益的作用。第一框闡述民法、民法典、民事法律關系的相關知識,理解民法基本原則,是本書前提和基礎。本框包括三目,第一目“生命健康俱可貴”,概述人人身權益相關知識,包括自然人的人格權和身份權,還有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重點闡述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第二目“姓名肖像受保護”,闡述姓名權和肖像權的一般知識以及侵犯權利的行為;第三目“名譽隱私不可侵”,闡述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益受保護的相關內容【學習目標】1.通過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侵犯人格權的典型案例,分析人身權利的重要性和權利內容。2.通過校園欺凌的視頻分析,認識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3.通過兩則典型案例分析,認識姓名權和肖像權和相應的侵權行為4.通過三則典型案例分析,認識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受保護的權益,并能區(qū)分不同權利。【教學重點】自然人的人格權。【教學難點】名譽權和隱私權【教學方法】情境探究法與議題式教學相結合【教學過程】環(huán)節(jié)一:單元整體介紹,本課在單元中的位置第一單元結構體系:環(huán)節(jié)二:新課學習教師活動:向學生介紹本課課標要求、學習目標、必備知識第一目“生命健康俱可貴”議學情境:人格權受保護典型民事案例目錄學生活動:議學活動:結合這份典型民事案例目錄,法律維護的人身權利有哪些?教師活動:引導學生總結人身權利的知識。重要性:民法優(yōu)先保護民事主體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為獨立的民事主體的前提人格尊嚴是人之所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具體內容:自然人:人格權: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身份權: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如:夫妻、親子等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2.議學情境:觀看預防校園欺凌視頻學生活動:議學活動:觀看視頻,談談校園欺凌侵犯了什么權利,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教師引導學生總結:人身權利(1)最基礎的權利(2)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體是承載生命健康的物質載體;(身體器官的完整性)身心健康關系生活質量和社會發(fā)展。(身體器官的功能)結合多媒體普及法律知識——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民事責任 :。第二目:姓名肖像受保護議學情境:2017年10月,被告向某云與原告向某杉(未成年人)之母鄭某離婚,約定原告由母親鄭某撫養(yǎng)。原告跟隨鄭某生活后,鄭某將其姓名變更為“鄭某文”,原告一直使用“鄭某文”生活、學習,以“鄭某文”之名參加數學、美術、拉丁舞等國內、國際比賽,并多次獲獎。2023年12月,被告向某云向派出所申請將原告姓名變更回“向某杉”。在原告姓名變更回“向某杉”后,其學習、生活、參賽均產生一定困擾。原告及其母親鄭某與被告向某云協(xié)商未果,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將原告姓名變更為“鄭某文”。審理中,原告到庭明確表示,其愿意使用“鄭某文”這一姓名繼續(xù)生活。學生活動:議學活動:結合材料,談談法院是否會支持原告的請求,為什么?議學情境:被告運營某款智能手機記賬軟件,在該軟件中,用戶可以自行創(chuàng)設或添加“AI陪伴者”,設定“AI陪伴者”的名稱、頭像、與用戶的關系、相互稱謂等,并通過系統(tǒng)功能設置“AI陪伴者”與用戶的互動內容,系統(tǒng)稱之為“調教”。本案原告何某系公眾人物,在原告未同意的情況下,該軟件中出現了以原告姓名、肖像為標識的“AI陪伴者”,同時,被告通過算法應用,將該角色開放給眾多用戶,允許用戶上傳大量原告的“表情包”,制作圖文互動內容從而實現“調教”該“AI陪伴者”的功能。原告認為被告侵害了原告權利,故訴至法院,要求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學生活動:議學活動:結合材料,談談被告侵犯了原告什么權利?教師活動:引導學生總結姓名權和肖像權的知識。1.姓名權(1)自然人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2)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等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3)具有一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網名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姓名的簡稱等,參照姓名權加以保護。2.肖像權(1)自然人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2)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權第三目:名譽隱私不可侵議學情境:原告周某某為案外人莫某某向被告上林某銀行的貸款提供連帶保證擔保,后經2020年作出的生效判決認定,周某某的保證責任被免除。三年后,周某某經所在單位領導提示,于2023年4月25日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查詢個人信用,發(fā)現其已被列入不良征信記錄,遂向上林某銀行提出書面異議,并申請消除不良征信記錄。但該銀行在收到周某某提出的異議后未上報信用更正信息,導致周某某的不良征信記錄一直未消除,周某某在辦理信用卡、貸款等金融活動中受限制。周某某遂訴至法院,要求上林某銀行協(xié)助撤銷周某某的不良擔保征信記錄,賠償精神損失和名譽損失費,并登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學生活動: 議學活動:結合材料,談談該銀行侵犯了原告什么權利?為什么?議學情境:原、被告系同一小區(qū)前后樓棟的鄰居,兩家最近距離不足20米。在小區(qū)已有安防監(jiān)控設施的基礎上,被告為隨時監(jiān)測住宅周邊,在其入戶門上安裝一款采用人臉識別技術、可自動拍攝視頻并存儲的可視門鈴,位置正對原告等前棟樓多家住戶的臥室和陽臺。原告認為,被告可通過手機app操控可視門鈴、長期監(jiān)控原告住宅,侵犯其隱私,生活不得安寧。被告認為,可視門鈴感應距離僅3米,拍攝到的原告家模糊不清,不構成隱私,其從未有窺探原告的意圖,對方應予以理解,不同意將可視門鈴拆除或移位。后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拆除可視門鈴、賠禮道歉并賠償財產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學生活動:議學活動:結合材料,談談該是否侵犯原告的隱私權,為什么?議學情境:2023年2月起,被告孫某以34000元的價格,將自己從網絡購買、互換得到的4萬余條含姓名、電話號碼、電子郵箱等的個人信息,通過微信、QQ等方式販賣給案外人劉某。案外人劉某在獲取相關信息后用于虛假的外匯業(yè)務推廣。公益訴訟起訴人認為,被告孫某未經他人許可,在互聯網上公然非法買賣、提供個人信息,造成4萬余條個人信息被非法買賣、使用,嚴重侵害社會眾多不特定主體的個人信息權益,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據此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學生活動:議學活動:結合材料,談談該是否個人信息權益,與侵犯隱私權有什么不同?教師活動:引導學生總結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益的知識1.名譽權、榮譽權(1)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2)榮譽權: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的榮譽稱號,不得詆毀、貶損他人的榮譽。2. 隱私權:(1)隱私具有私密特點,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不得非法以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遞、提供、公開等方式處理他人個人信息。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教師活動:呈現議學情境——隱私權有關圖片學生活動:議學活動:任選一幅圖片,結合所學知識和生活經驗,談談如何尊重和保護隱私權。教師活動:多媒體課件呈現易混易錯。學生活動:判斷并說明理由。1.人格尊嚴是自然人真正成為獨立的民事主體的前提,人身自由是人之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2.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都享有姓名權。3.隱私一定是不可告人的秘密。4.用他人肖像做廣告做商標或裝飾櫥窗等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權答案:1.錯誤。解析: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為獨立的民事主體的前提,人格尊嚴是人之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2. 錯誤。【解析】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能違背公序良俗,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故說法錯誤。3. 錯誤。【解析】隱私不一定是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法律對隱私權的保護,是針對私人生活中不愿意讓人知道的信息,是為了保障人們私人生活的安寧。4. 錯誤。【解析】肖像權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權利。經過允許用他人肖像做廣告做商標或裝飾櫥窗等,這并不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權。故本題判斷錯誤。【課堂總結】:法律保護 法律禁止生命權 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 侵犯他人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身體權 身體是承載生命健康的物質載體健康權 身心健康關系個人生活質量和社會發(fā)展姓名權 自然人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有權使用筆名或者其他別名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肖像權 自然人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和榮譽權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的榮譽稱號,不得詆毀、貶損他人的榮譽隱私權 法律保護個人隱私權,是對憲法規(guī)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權利的落實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環(huán)節(jié)三:夯實基礎 提升素養(yǎng)一、單選題1.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證在丙銀行辦理了信用卡,并惡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銀行不良信用記錄名單。經查,丙銀行在辦理發(fā)放信用卡之前,曾通過甲在該行留下的乙的電話(實為甲的電話)核實乙是否申請辦理了信用卡。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權 B.甲侵犯了乙的名譽權C.甲侵犯了乙的信用權 D.丙銀行不應承擔責任【答案】A【詳解】A: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證在丙銀行辦理了信用卡,并惡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銀行不良信用記錄名單。因此,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權。A正確。BC:依照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甲并沒有侵犯乙的名譽權和信用權。BC不選。D:經查,丙銀行在辦理發(fā)放信用卡之前,曾通過甲在該行留下的乙的電話(實為甲的電話)核實乙是否申請辦理了信用卡。因此,丙銀行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D不選。故本題選A。2.張某通過其微博發(fā)文,毫無根據地質疑和否定某知名抗戰(zhàn)烈士的英雄事跡,損害烈士形象,在社會上產生了嚴重的負面影響。為此,烈士子女向法院起訴。張某的行為侵犯了( )A.烈士和其子女的名譽權 B.烈士子女的隱私權C.烈士的名譽權 D.烈士子女的名譽權【答案】C【詳解】【詳解】ABCD:張某在沒有事實根據的情況下質疑和否定某知名抗戰(zhàn)烈士的英雄事跡,損害烈士形象,張某的行為侵犯了烈士的名譽權,而不是侵犯烈士子女的名譽權,C符合題意,ABD均不符合題意。故本題選C。3.小王到商場選購文具,被商場保安懷疑偷竊而強行帶到辦公室進行搜身,并宣稱這是商場的防竊規(guī)定。小王準備控告商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他的依據是( )A.商場的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B.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C.商場無權制定維護自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D.商場的行為侵犯公民的隱私權和榮譽權【答案】A【詳解】A:根據“強行帶到辦公室進行搜身”的信息可知此處侵犯了小王的人身自由權利,A符合題意。BD:材料未體現財產權受到侵犯,也不涉及侵犯公民的隱私權和榮譽權,BD排除。C:本身說法錯誤,商場有權制定維護自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C排除。故本題正確答案為A。4.朱某和鄭某是同鄉(xiāng),也是同到某市推銷眼鏡的個體戶。兩人在擺攤經營中,為攤位發(fā)生爭執(zhí),相互辱罵,經市場監(jiān)管部門協(xié)商解決。鄭某自認為受辱甚大,蓄意報復。因此,以同鄉(xiāng)人的名義向朱某的父親發(fā)送短信,假稱朱某已故,火速來某市。朱某的父親收到短信后,全家悲痛,積極安排后事;朱某的兩個弟弟趕到某市后,見朱某無恙,始知受騙,虛驚一場。為此,朱某起訴到法院,要求鄭某賠償精神損害和經濟損失。本案中,鄭某( )A.侵犯了朱某的姓名權B.侵犯了朱某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C.侵犯了朱某的隱私權D.侵犯了朱某的名譽權【答案】D【詳解】A:被告是以同鄉(xiāng)人的名義捏造事實侵害他人名譽權的,他沒有假冒他人的姓名,不構成侵犯他人的姓名權,A與題意不符。B:鄭某并未導致朱某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犯,B與題意不符。C:被告鄭某捏造朱某死亡的事實,對其親屬進行欺騙、愚弄,這種行為是對他進行莫大的侮辱、誹謗,損害了他的人格尊嚴。因此,鄭某的行為侵害了朱某的名譽權,而不是隱私權,C排除。D:被告鄭某捏造朱某死亡的事實,對其親屬進行欺騙、愚弄,這種行為是對他進行莫大的侮辱、誹謗,損害了他的人格尊嚴。因此,鄭某的行為侵害了朱某的名譽權,D正確。故本題選D。5.新冠疫情防控期間,陳某刻意隱瞞個人病情,導致與其密切接觸的多人被隔離觀察。被隔離的鄰居李某非常惱怒,將陳某的照片發(fā)布到網上并添加許多辱罵之詞,引發(fā)眾多網友評論和轉發(fā)。李某此舉涉嫌侵犯陳某的( )①姓名權 ②肖像權 ③名譽權 ④隱私權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答案】B【詳解】①:姓名權是指公民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guī)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材料未涉及姓名權,①不符合題意。②③:李某將陳某的照片發(fā)布至微博,侵犯了陳某的肖像權,添加許多辱罵之詞,侵犯了陳某的名譽權,②③符合題意。④:材料未涉及宣揚他人隱私,④不符合題意。故本題選B。課堂結束語:謝謝觀看。有一句話送給大家:從法律上對自由和平等進行規(guī)定的目的,就在于確使今天所賦予的權利不會在明天被剝奪掉。——【美國】博登海默 展開更多...... 收起↑ 資源預覽 縮略圖、資源來源于二一教育資源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