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簡介 選修二5.1家和萬事興課時安排本課建議1課時。基本思路:本課以家庭暴力為線索,家庭暴力中必然發生侵犯受害者的違法行為,這些違法行為都在一定程度上違反民法甚至刑法。本課用家庭暴力的案件為線索,通過展示、討論兒童暴力的典型案件,從中挖掘作為父母應對子女履行的義務和職責、應行使的權利;通過展示老年人暴力的典型案例,討論作為成年子女應對父母承擔什么樣的義務,學習民法典為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損所專門規定的成年意定監護制度。通過本課的學習讓學生充分意識到家庭和睦是幸福生活的基石,每位家庭成員都有其對應的權利和義務,實施家庭暴力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我們應反對家庭暴力,構建和睦家庭。核心素養目標政治認同:家庭關系既需要實現家庭美德的引領,又要落實全面依法治國。科學精神:全面認識父母對子女應履行的義務和職責、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法治意識:自覺用法律規范家庭關系與家庭成員的行為。公共參與:在社會生活中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反對家庭暴力,共建和諧家庭。重點難點:1.重點:父母對子女應履行的義務和職責;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的義務2.難點:明確在不同情境下家庭成員應履行的權利和義務教學過程:導入課前交流:家是溫暖的港灣,家人是我們堅強的后盾;你有多久沒有擁抱過你的家人了呢?展示視頻1回家記得給父母一個溫暖的擁抱,家和則萬事興;但是在我們生活中,也有一些家庭存在著不和諧的聲音……展示近期發生的具有代表性的家暴案例兒童暴力,老年人暴力等家暴行為依舊存在……施暴者罔顧親情的同時,也違背了作為親人應承擔的權利和義務!根據《民法典》規定,作為家庭成員,應該履行哪些權利和義務呢?總議題:家庭暴力中的民事法律關系家庭暴力按照受害者類型劃分,可分為:親密伴侶暴力、兒童暴力、老年人暴力。我們先來看看兒童暴力中的典型案件。議題一:兒童暴力—家長違背了哪些職責與義務?家庭暴力中針對兒童的暴力行為是指在家庭關系中對18歲以下人群的一切形式暴力行為;展示兩則典型案件(圖片和視頻)觀看兩則案例,結合教材知識思考:1.案例中施暴者對自己孩子實施的暴力行為分別違背了哪些職責和義務?2.施暴者最終為此承擔了怎樣的后果?案例一:議學提示1:藍某的暴力行為:不允許女兒上學、把女兒趕出家門……可見藍某未履行撫養義務、教育義務和監護職責議學提示2:后果:法院依法發出了人身保護令,禁止藍某對未成年子女實施家庭暴力案例二:議學提示1:暴力行為:公然謾罵、毆打女兒,可見視頻中的母親未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議學提示2:后果:婁煩縣公安局對其作出行政拘留的處罰實施家庭暴力等違反法律的行為,就得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相關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引導學生由議題梳理對應知識點:父母應履行的義務和職責。一、育小職責大(一)父母應履行的義務1.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殘疾的未成年人;不得有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2.教育義務應當讓適齡子女按時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不得阻礙其入學或迫使其中途退學、輟學;(二)父母應履行的職責1.監護職責保護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保護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利益;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思考:父母不得對子女使用暴力,是不是意味著父母無權干涉子女的任何行為?引導學生梳理對應知識點:父母對子女應行使的權利。(三)父母應行使的權利1.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必要的約束和引導;進行批評教育和合理懲戒。思考:在我們生活中有些父母因為多種原因選擇離婚,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還需要履行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嗎?如果未成年人父母死亡,由誰來承擔相應的監護責任呢?民法典規定:1.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2.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情況下,家庭成員中具有監護能力的其他近親屬應當承擔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兒童會漸漸長大,父母卻在慢慢變老。成年后的子女對父母應承擔什么樣的義務?議題二:老年人暴力——成年子女應如何對待父母?展示視頻材料結合教材知識和材料,議一議:1.成年子女應如何對待自己的父母?2.面對兒子兒媳的暴力行為,視頻中的老人是否能自主決定更換監護人?議學提示1:視頻中兒媳毆打婆婆,兒子未阻止且腳踢母親等行為既傷及了倫理底線,也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作為成年子女,應履行好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引導學生具體分析贍養義務對應的內容,老師總結。二、敬老是義務(一)成年子女應履行的義務1.贍養父母的義務要求子女經濟上供養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顧父母的特殊需要;要求子女尊重、體貼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議學提示2:根據民法典專門規定的成年意定監護制度,面對兒子兒媳的暴力行為,視頻中的老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通過法定的程序更換監護人。老師引導學生從內涵、要求、意義、局限性四個方面對該知識點進行梳理總結。(二)成年意定監護制度(民法典規定)1.內涵: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2.要求: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3.意義:我國已進入老齡化社會,成年意定監護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4.局限性:容易限制老年人的自主決定權,故建議選擇與老年人的財產沒有利害關系的人擔任監護人。家暴不是家務事,只有零次和無數次,家庭暴力有法律保護,有國家和社會的重視,實施家庭暴力等違法行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相關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責任。讓我們一起反對家庭暴力,明確自身在家庭中的權利和義務,共建和睦家庭。 展開更多...... 收起↑ 資源預覽 縮略圖、資源來源于二一教育資源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