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簡介 選修二4.2權利行使 注意界限課時安排本課建議1課時。基本思路:本課以劉鑫發起網絡募捐70萬賠償款說起。眾所周知,江歌母親訴劉鑫案終審判決終于出來,劉鑫需要賠付江歌母親70萬元。讓人大跌眼鏡的是,劉鑫沒有堅決執行法律判決,卻對賠償款發起網絡募捐,并得到了數百人共2.56萬元的打賞。隨后,劉暖曦的微博賬號被微博官方永久禁言。之所以永久禁言,在于民事權利有界限,公民行使權利,不能超過正當的界限。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劉鑫此舉是對法律尊嚴的踐踏,是對他人民事權利的藐視。以此案為導入,引入生活中民事權利的界限問題。并通過三個案例,分別從名譽權、著作權、相鄰權去解讀民事權利的界限問題。最終讓學生通過三個經典案件,學以致用,不斷推廣。從而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尊重國家、社會、他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核心素養目標政治認同:堅持權利義務統一原則,行使權利不得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不得妨礙他人合法權利。科學精神:辨清不同民事權利的法定界限,明確作品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使用的條件。法治意識:不動產權利人在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的同時,應該注意到相鄰方的合法權利。樹立依法承擔責任意識公共參與:有限制地行使民事權利。重點難點:1.重難點:各種民事權利限制的具體內涵教學過程:導入2022年12月30日,江歌母親江秋蓮訴劉鑫案二審宣判。法院判決劉鑫支付近70萬賠償款。1月2日晚,劉鑫(現改名劉暖曦)對賠償款發起網絡募捐,并表示會公示去向,打工掙錢后會全部歸還,得到了數百人共2.56萬元的打賞。2023年1月4日,劉暖曦的微博賬號被微博官方永久禁言。那么,問題來了:劉暖曦有權利通過網絡向社會求助嗎?微博官方為何要永久禁言劉暖曦的微博賬號?給我們什么啟示?第一部分:民事權利有限制含義: 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時不能超過正當的界限。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民法為不同的民事權利設定了界限:如對人身權(人身自由、人格尊嚴權)、財產權(物權、知識產權、股權……)何謂界限? ——公平、誠信、守法、公序良俗老師在這里要給學生樹立一種觀念,就是任何權利都是相對的,都是受到限制的。沒有絕對的權利和自由。只要是權利,就一定是受到限制的。民事權利也不例外。對民事權利的限制,不局限于教材中的對名譽權、著作權、相鄰權這三個權利的限制。只要是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都要受到限制。下面,我們介紹幾種常見的民事權利限制。生活中常見的民事權利受到限制的有:上網沖浪:一些網民在網上發表言論屬于自己的個人權利。但網絡并非法外之地,一些人在表達自己的觀點時,也惡意攻擊、誹謗他人,侵犯他人人格尊嚴權。影視解說:未經原作者許可擅自對原作品進行剪輯、二次創作并上傳短視頻,如果該行為不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則是權利越界,侵犯著作權。鄰里關系:常有人在裝修時因噪音、排水、排污而影響鄰里關系。也有頂樓住戶私搭亂建,擋住別人家的采光。其他諸如跳樓討薪、大數據殺熟、廣場舞高音喇叭…………這都是權利越界下面,我們就以此為線索,逐一解讀不同不同民事權利的界限!第二部分:常見的民事權利限制這是江秋蓮訴劉鑫(劉暖曦)案終審判決書摘錄:展示:江秋蓮訴劉鑫(劉暖曦)案終審判決書部分文字內容,并提出問題:議一議:劉暖曦在節日期間有意向喪女且單身的江秋蓮發送“闔家團圓”“新年快樂”等信息等行為是否妥當?網民譚斌的行為是否妥當?這涉及什么民事權利及限制?學生根據內容討論,老師總結。顯然劉暖曦的行為是不妥當的,這是濫用權利,突破了民事權利的邊界。可能損害當事人的人格尊嚴權。網民譚斌的行為更不妥當。網民譚斌在微博發表文章這是他的權利,但其權利越界,對江媽的“侮辱性言辭”損害了江媽名譽,構成侵權。然后帶領學生閱讀P35,讓學生了解《民法典》對名譽權的限制: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新聞報道、輿論監督方面)但是,捏造、歪曲事實;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的,則構成侵權。此外,對經營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就不能認定為侵害名譽權。但借機以誹謗、詆毀、侮辱等方式損害對方利益的,則構成侵權。我們繼續第二個事例:這是我們刷小視頻時經常刷到的一類視頻:播放視頻《流浪地球2》的視頻解說,引出議題富有磁性的男性聲線、引人入勝的解說風格……你一定看過這樣的視頻。那么,這種影視解說視頻妥當嗎?為什么?帶領學生閱讀教材P36頁,明確民法對著作權的限制表現在兩個方面: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使用。影視解說視頻在這兩種情況下使用則妥當。但仍需仍須指明作者和作品出處。顯然本視頻沒有提出!學生根據內容討論,老師總結著作權的民事權利限制:著作權的民事權利限制:作品的合理使用①含義:在特定的情形中,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權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費。②特定情形:a.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b.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而適當引用;c.報道時事新聞中,媒體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d.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法定許可使用①含義:在某些情形中,除非權利人事先聲明不許使用,他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直接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使用費。②特定情形:a.報刊相互轉載(網絡轉載依然侵權)b.教科書匯編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使用的情況下,仍須指明作者和作品出處繼續第三個事例:這是我們生活中鄰里間經常遇到的事情:播放視頻《誰擋住了我的陽光》,設置具體議題:視頻中,對面樓新增樓層檔住當事人陽光妥當嗎?應如何處理此糾紛?學生根據內容討論,老師提醒:不妥當,此舉侵犯了當事人的采光權、日照權等相鄰權,并可能排放噪音等有害物質,危害相鄰關系。《民法典》第293條規定: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第294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然后帶領學生閱讀P37-38,讓學生了解《民法典》對相鄰權的限制:相鄰權的內涵:實質:對不動產所有權的限制或延伸類型:①相鄰用水、排水,②相鄰通行,③相鄰不動產利用與管線安設,④相鄰通風、采光、日照,⑤相鄰有害物質排放,等等。相鄰關系處理規則原則: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依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相鄰關系一方在為自己便利行使權利時,應當照顧到相鄰方的利益。 展開更多...... 收起↑ 資源預覽 縮略圖、資源來源于二一教育資源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