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簡介 1.1《認真對待民事權利與義務》教學設計課時安排本課建議1課時。基本思路:法律以其嚴謹性著稱,按照法律條文,是什么就是什么,很難像哲學、文化、經濟那樣留有余地。所以《法律與生活》更多會采用先展示法律知識再來探討或設置議題,并用探究或議題檢驗和實踐法律知識。而不會像前面的必修課那樣,往往通過素材推出知識。法律是嚴謹的,如果學生在沒有相關的法律知識的前提下,去探究一段材料體現了什么法律知識,這無異于空中樓閣!此外,《法律與生活》研究的案例,而案例是已經判決的,其案情的發展通常也是很長的事。所以,讓一切案例去緊跟時代不切實際也不可能。案例一定要是經典的,只要反映當前的法律知識的案例都可以拿來使用。所以,你可能會看到10年前甚至更久的案例,兩三年、三五年前的案例更是家常便飯。但這并不意味著不與時俱進。本課以檢察官必讀的中國公序良俗第一案:瀘州二奶遺贈糾紛案為例。此案作為一個基層法院判決的遺產繼承糾紛,由于其特殊的背景加之媒體的傳播,在全國范圍內引起了廣泛關注和激烈的爭論。十數家媒體相互攻訐,幾十篇論文競相分析,法學專家、民眾紛紛發表看法……其影響之大,早又越過法律界。其意義之明顯,也非法律完善之作用,而是法律的程序正義與公序良俗的統一,是民法條文與民法原則的統一。此案有兩審,一審期間,法官們各自己站在自己的學術立場發表看法,民間輿論也不斷發酵。經過4次庭審,最終判決聞小三獲得遺產,雖然程序合法。二審中,更是直接指出黃某蔣的合法權益,違反自愿與公平原則。因此此案在本課的意義,一是引出民法的主體、客體、內容三要素,二是從自愿、公平、公序良俗、守法的角度出發判決張某敗訴,從而引出民法的基本原則。一個案例到低,學生容易集中精力,也容易理解。核心素養目標政治認同:全面依法治國,需要每個公民認真學習民法知識,提高法治素養。科學精神:法律與道德相輔相成。法治意識:尊崇法律、敬畏法律,把法治作為工作、生活的準則和指南,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公共參與:合理合法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積極參與社會生活。重點難點:1.重點:民法的基本原則和民事法律關系的三要素2.難點: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區分教學過程:導入漫漫人生路,總有人同行,父母陪你成長,愛人陪你變老,兒女陪你下半生。但卻沒有人陪伴你一生。那么,你知道什么能夠陪伴你一生。有人說社會保障,從搖籃到墳墓,從搖籃到墳墓,其實還有《民法典》……《民法典》,就是寫給每一個人的情書。第一幕:一條一款總關情播放視頻:《從搖籃到墳墓”,民法典“罩”你一生》觀看視頻思考:《民法典》涵蓋了我們生活方方面面,歸根到底是在兩個方面總關情,試概括哪兩個方面?由此可以看出民法主要是干啥的?提示:民法涉及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我們的生活中不可或缺,無論是衣食住行、生老病死、還是就業創業,無一不需要民法的規范。視頻中,提到的最多的關鍵詞就是財產關系、人的權利關系。在探究民法的具體內容之前,我們需要了解民法的基本知識、要區分一些法律概念:民法調整的對象(民法是干什么的?)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民事法律關系(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三要素這里,我們要重點理解民法的平等主體的含義:即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即無相互隸屬、領導與被領導、管理與服從的關系。平等地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平等地受到法律保護。還要區分一些容易混淆的概念: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的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律確認的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從事民事活動、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例案分析四川瀘州黃某和蔣某婚后一直未生育,只好抱養了一個孩子。1994年,黃某認識了張某,并于次年“夫妻”名義同居,依靠黃的工資生活,并曾經有過共同經營行為。蔣某勸阻無效。2001年2月,黃確診肝癌晚期。張某面對嘲諷,仍堅持以妻子身份照料黃某。黃立下遺囑:“我決定,將依法所得的住房補貼金、公積金、撫恤金和賣瀘州市江陽區一套住房售價的我的一半(即4萬元),以及手機一部遺留給我的朋友張某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張負責安葬。”4月20日,黃的這份將個人財產贈與張某的遺囑在瀘州市公證處得到公證。4月22日,黃去世,張根據遺囑向蔣索要遺囑中涉及的財產和骨灰盒,但遭到拒絕。張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判令被告人蔣倫芳按遺囑履行交付義務。依據所學知識回答:本案涉及的民事主體包括哪些?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本案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什么?本案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即涉案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與義務分別是什么?主體 張某、黃某、蔣某(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客體 債權關系(遺贈行為)內容 張某、黃某、蔣某依法享有相應的民事權利,并履行相應的義務。本案最大的爭議在于,于情于理,張某都應該獲得一份遺產SO,你覺得要怎么判?第二幕:一事一案有原則此案當年引發全國輿論,十數家媒體相互攻訐,幾十篇論文競相分析,法學專家、民眾紛紛發表看法……本案是一起遺贈糾紛,適用于《繼承法》(現在的《民法典》)。公證已經證明了遺囑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形式合法;法律同時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確認了遺贈的主體與內容的合法性。很多法學家們解釋說,立法者的原意是最大限度地尊重當事人(立遺囑人)的意思自洽,在符合其他形式要件的前提下,遺囑的內容即使是違反道德,只要不涉及某些必須排除的情況,就應認定其為合法有效。是不是只要依法判決就可以?有沒有覺得哪里不對?隨后又有法學家認為,法律存在的目的就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現在法律條文出了紕漏不能維護社會正義了,你明明知道這個情況你難道還要堅持按條文處理?何其迂腐!要是照搬條文把遺產判給小三,這口子開了以后有多少小三會去跟原配搶遺產?這對社會風氣是個多大的打擊?一邊是依據法律條文,要按照遺囑合法判給張某一邊認為此例與公序良俗背道而馳,不能判給張法官應該聽誰的?顯然,法院是公正的:2001年5月17日起,納溪區人民法院經4次開庭審理后,于10月11日作出判決,認為:盡管《繼承法》中有明確的規定,且本案中的遺贈也是黃的真實意思反映,但黃將遺產贈送給“第三者”違反了《民法通則》第7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規定(現《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故法院駁回了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張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01年12月28日,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認為:黃某未經蔣某同意,獨自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分,侵害了蔣的合法權益,違反自愿與公平原則。故法院依法駁回張某的上訴,維持原判。此案就是檢察官必讀的中國公序良俗第一案:瀘州遺贈糾紛案。設置問題:此案兩審的依據是什么?給我們什么啟示?瀘州兩審沒有生搬硬套法條進行判決,而是權衡社會面的影響,從民法的基本原則出發,維護社會公序良俗,一方面尊重了法律的權威(法律并不支持非婚同居行為),另一方面尊重社會公德、法律原則(黃某向非婚同居者財產,違背了基本的道德價值、公序良俗。沒有擅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侵害了蔣的合法權益,違背蔣某個人意愿,對蔣某不公人情味)。從今天的價值觀來看,也違背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瀘州兩次審理不僅尊重了法律的基本原則,還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民法基本原則的內容(兩審判決依據)平等、自愿、公平、誠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綠色全面依法治國必須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給我們的啟示)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將核心價值觀融入民事法律規范。大力弘揚傳統美德、社會公德,倡導契約精神,維護公序良俗。強調獨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權利明確、財產關系穩定與交易安全的社會秩序,凸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最后對知識進行總結知識總結 展開更多...... 收起↑ 資源預覽 縮略圖、資源來源于二一教育資源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