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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單元 家庭與婚姻 復習學案(含答案)高考政治一輪復習選擇性必修2 法律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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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單元 家庭與婚姻 復習學案(含答案)高考政治一輪復習選擇性必修2 法律與生活

資源簡介

專題二十一 家庭與婚姻
【課標要求】
1.熟知監護、撫養、扶養、贍養、繼承等民事關系,培育家庭責任意識。
2.理解婚姻法律關系,闡釋正確的婚姻家庭觀念。
【問題導學】
第五課
1.父母對子女的權利與義務
2.贍養義務的內容和要求
3.成年意定監護制度
4. 家庭違法行為
5.繼承的含義、內容、條件、債務和取得繼承權的方式
6.法定繼承的順序和要求
7.遺囑、遺贈和遺囑繼承的區別
8.遺囑繼承的效力、形式和意義
第六課
1.什么是婚姻?夫妻的權利和義務是?
2.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及結婚的條件有哪些?
3.協議離婚和裁判離婚的程序和區別是什么?
4.什么是離婚冷靜期?
5.什么是夫妻平等?
6.如何區分夫妻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
【體系構建】
①婚姻 ②教育 ③懲戒 ④贍養 ⑤老年人 ⑥遺棄 ⑦遺產 ⑧所立遺囑無效 ⑨法定繼承人 ⑩錄音錄像 遺囑人意愿  法律  離婚自由  相互扶養  結婚登記  裁判  社會  人格  自由平等 共同財產 平等 相互坦蕩,遇事商量
【難點解析】
一、育小職責大
1.依據:民法典等法律為處理家庭成員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提供了準則。
2.父母對子女的權利與義務
(1)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不僅有撫養義務,也有教育義務。
撫養義務:父母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殘疾的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教育義務:父母應當讓適齡子女按時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不得阻礙其入學或迫使其中途退學、輟學
(2)父母必須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保護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①在履行監護職責時,父母應當保護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利益。
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3)父母的權利
①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義務,也是父母的權利。
②父母有權對子女的行為進行必要的約束和引導,并對子女進行批評教育和合理懲戒。
二、敬老是義務
1.贍養義務
(1)內容: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2)要求
①要求子女經濟上供養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顧父母的特殊需要。
②贍養父母,要求子女尊重、體貼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2.成年意定監護制度
(1)目的:為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損,民法典專門規定了成年意定監護制度。
(2)含義: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3)優點:我國已進入老齡化社會,成年意定監護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4)缺點:容易限制老年人的自主決定權,建議選擇與老年人財產沒有利害關系的人擔任監護人。
3.家庭違法行為
(1)行為:現實中還存在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等侵犯家庭成員權利、破壞家庭和睦的行為。
(2)處罰:依據法律,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相關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撫養、贍養與扶養的關系
撫養 贍養 扶養
區別 定義 父母為子女的生活、學習等提供物質條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 子女應該在精神上、生活上給予父母關心和照料 平輩人之間在物質上和生活上相互扶助
適用范圍 適用于長輩對晚輩 適用晚輩對長輩 適用于平輩之間
聯系 三者都是法律規定的家庭成員間應履行的義務,不履行這些義務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三者都是構建和睦家庭的條件
2.侵犯家庭成員權利、破壞家庭和睦的主要行為及法律責任
(1)主要行為
①遺棄:一個人拒絕扶(撫)養其有義務扶 (撫)養的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的行為。
②家庭暴力:對家庭成員進行身體、精神上的暴力侵犯的行為,是破壞家庭關系的禍首。
③虐待: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凍餓、禁閉、有病不治、強迫過度勞動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從肉體或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的行為。
(2)法律責任
①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虐待、遺棄、非法送養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法定繼承有順序
1.繼承
(1)含義:繼承是指將自然人死亡后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
(2)意義:繼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代與代之間愛的延續和傳遞,是代際傳承的重要保障。
(3)內容
①在繼承關系中,死者是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是遺產;
②依法承受遺產的人是繼承人,繼承人享有的財產性權利稱為繼承權。
(4)條件:繼承遺產需要先將個人合法財產從家庭共有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中析出,析產以后確定的被繼承人的個人合法財產才是遺產。
(5)債務
①繼承人不僅會獲得被繼承人的遺產,還需要承擔被繼承人未償還的債務。
②本應由被繼承人償還的債務,應由繼承人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超過部分不負清償責任,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除外。
(6)取得繼承權的根據:
①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稱為法定繼承,即基于婚姻關系、血緣關系、扶養關系獲得繼承權;②二是基于合法有效遺囑的指定,稱為遺囑繼承。遺囑繼承只能在法定繼承人范圍內指定繼承人。
2.繼承順序
(1)順序
①在被繼承人未立遺囑或者所立遺囑無效時,法律根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親屬關系的親疏確定法定繼承順序。
②法律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③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2)要求: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這樣做,有利于繼承人的和睦團結和整個家庭的安寧幸福,也是在弘揚中華傳統美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四、遺囑繼承重意愿
1.尊重死者生前意愿
(1)尊重意愿:法律尊重死者生前通過遺囑處分個人合法財產的意愿。
(2)遺囑: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依法律規定處分其個人合法財產及與此相關的事務,并于其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意思表示。
(3)遺贈:有遺囑不一定是遺囑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法律上稱為遺贈,遺贈不屬于繼承。
(4)效力:遺囑繼承是在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內確定具體繼承人及份額,其法律效力優先于法定繼承。
(5)扶弱:無論是遺囑繼承還是遺贈,都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2.遺囑形式
(1)形式:民法典規定,遺囑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六種。
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才能生效。
(2)效力:遺囑人立有內容相抵觸的前后數份遺囑,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3.遺囑繼承的意義:通過遺囑處分財產,既是對遺囑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減少繼承人之間的分歧,有利于整個家庭的和睦。
五、珍惜婚姻
1.結婚
(1)含義:結婚是夫妻關系的起點,是男女雙方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婚姻關系的行為。
(2)原則
①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
②民法典還規定了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等基本原則。
(3)要求
①結婚建立的是一種長期的身份關系,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還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②嚴肅對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對自己負責、對配偶和子女負責,也是對社會負責。
(4)條件
首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其次,男女雙方達到法定婚齡。
再次,符合一夫一妻制。 最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2.登記
(1)原因:結婚會對男女雙方的人身和財產產生強制約束力,因此,法律要求結婚必須履行登記程序。
(2)效力:進行結婚登記是確認婚姻關系、明確夫妻雙方權利義務必經的法律程序。
2.同居關系、事實婚姻和合法婚姻的區別
(1)同居關系不具有法律意義,不受法律保護。
(2)事實婚姻因沒有經過法定程序,本質上也是一種不合法的關系,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要具體分析。
(3)合法婚姻則是一種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明確了雙方的法律權利和義務,受到法律的保護。
[特別提醒] 同居關系雖不完全具備合法婚姻的構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與合法婚姻關系又有相似的特征,是指男女雙方均無配偶,未經登記便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的情形。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已存在有效的婚姻關系與他人持續穩定地同居會構成重婚行為,將受到法律懲罰。
二、離婚要慎重
1.不可輕率離婚
(1)原因:在長期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間難免發生矛盾,但雙方都應彼此忠誠,珍惜夫妻感情,對家庭負責,對社會負責。
(2)法規:法律規定了離婚自由,但反對輕率離婚。
2.離婚
(1)條件: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當事人可以離婚。
(2)方式:當事人既可以協議離婚,也可以通過人民法院裁判離婚。
①協議離婚要求當事人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并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協議。申請離婚登記后三十日屆滿,當事人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之時起,解除夫妻關系。
②凡由人民法院管轄和處理的離婚都是裁判離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且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離婚。一審判決離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當事人違反告知另行登記結婚的,構成重婚。
六、夫妻地位平等
一、平等的人身關系
1.原因
(1)登記結婚,意味著男女雙方在婚姻中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正式確立。結婚后,除了兩情相悅,男女雙方還要遵守法律規定。
(2)夫妻關系包括夫妻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關系的核心。夫妻平等意味著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權利、平等履行義務、共同承擔家庭和社會的責任。
2.要求
(1)夫妻人身關系的平等強調夫妻雙方的人格獨立。人格獨立的一個重要體現就是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不因婚姻的具體環境,雙方的職業、收入和彼此的扶養關系而發生變化。
(2)雙方所生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3)夫妻雙方無須受傳統“男主外、女主內”思想的束縛,均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這些自由是夫妻雙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標志。
(4)只有夫妻雙方自由平等、相互欣賞、互諒互讓,才能成就美滿婚姻,構建和諧家庭。
二、平等的財產關系
1.夫妻財產
(1)范圍:夫妻財產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判斷: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范圍,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處理。
(3)原則: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
2.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工資、獎金、勞動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3.夫妻約定財產
(1)約定原則: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約定。
(2)約定內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約定: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4)債務清償: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4.處理好夫妻間財產問題關鍵:相互坦蕩,遇事商量。
【當堂練習】
一、單選題
1.阿峰與阿玉于2021年10月1日結婚登記,婚后,阿峰染上賭博惡習,阿玉多次勸解無效。2022年3月,阿玉懷孕,在這期間阿峰仍然惡習不改。阿玉忍無可忍于2022年6月2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另外查明:2022年1月15日,阿峰不顧阿玉反對向堂兄房某借了3萬元人民幣,全部賭博輸光。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①阿玉在懷孕期間,法院對訴訟不予受理
②欠房某的3萬元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③阿玉提起離婚訴訟后有三十天冷靜期
④阿玉雖在懷孕期間,若法院調解無效,準予離婚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2.2022年8月,王女士回家途中被一包從天而降的垃圾砸中,這導致王女士5根肋骨骨折。警方通過外賣訂單找到肇事者為13周歲的男孩小張。因賠償問題無法談攏,王女士將對方告上法庭。本案中( )
①小張的父母應該承擔無過錯侵權責任
②小張的父母應該給予王女士適當補償
③外賣訂單屬于書證
④外賣訂單屬于物證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3.趙某與荀某育有一子趙甲,一女趙乙。荀某去世后,因趙甲長期在外地工作,趙乙照順趙某 的衣食起居。2016年2月,趙某自己寫了一份遺囑,內容為房子留給趙甲,存款留給趙乙。 2018年5月,趙某又讓人代寫了一份遺囑,并請鄰居張某、李某擔任見證人,遺囑載明房子、存款均由趙乙繼承。2022年11月,趙某去世。按法律規定,趙某遺產的分配應該是( )
A.按照法定繼承平均分配
B.趙甲、趙乙通過協商分配
C.房子給趙甲,存款給趙乙
D.房子、存款均由趙乙繼承
4.陳某(父母已去世)離婚后,和兩個子女一起生活。2016年,陳某和李某再婚。2018年,陳某和李某的龍鳳胎子女誕生;同年,陳某和李某以300萬元的價格買了房子,房產證上寫的是陳某和李某的名字。2021年陳某因車禍重傷,獲得100萬元賠償金。2022年陳某不幸去世。當時,陳某和李某名下房產市場價為480萬元。對此,下列分析正確的是( )
①陳某的遺產應由陳某的四位子女和李某繼承
②房屋若按市場價出售,李某可獲得288萬元
③100萬元賠償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④李某的父母有權繼承陳某遺產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5.張某一家共4口人:張某、張某妻子杜某、11歲的女兒及張某母親。2022年12月張某因病去世時,張某和杜某共有面積相同的房屋12間,現金6萬元。張某去世后,在不考慮其他特殊情況下,對這12間房屋和6萬元現金的正確處理是( )
①張某女兒還較小,可能適當多繼承一些現金
②必須由杜某、張某女兒、張某母親平均分配
③張某母親、妻子及女兒均屬第一順序繼承人
④杜某一般應當分得6間房屋和3萬元現金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6.甲10歲時,父母離婚,甲隨其母李某生活。1年后,李某再婚,繼父王某與李某共同照顧甲的生活。王某與李某婚后生一子乙。后王某去世,留有遺產若干,未立遺囑。甲要求以法定繼承人的身份繼承繼父王某的遺產,遭到乙的反對。甲遂起訴至法院要求依法繼承王某的遺產。法院經審理判決支持原告甲的訴訟請求。下列說法合理的有( )
A.乙作為王某的婚生子女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甲是王某的非婚生子女無權繼承
B.甲與王某具有事實上的扶養關系,甲作為非婚生子女有權繼承王某的遺產
C.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的法律效力是一樣的,甲和乙應該平均繼承王某的遺產
D.王某的遺產屬于家庭共有財產,王某的父母無權繼承王某的遺產
7.女子劉某與男子李某婚后生育一子,孩子不滿一周歲時因感情不合協議離婚,兒子跟隨母親,李某每月支付撫養費。一年后劉某再婚,并與李某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孩子改隨繼父姓,李某不再支付撫養費。然而協議履行幾個月后,劉某以孩子的名義起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拖欠及今后的撫養費用。關于本案,下列認識正確的是( )
①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里違反法律規定的部分無效
②劉某的民事行為違背補充協議,不會得到法律支持
③劉某為其子改名的行為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姓名權
④撫養未成年子女的責任不因婚姻狀況、子女姓名的改變而變化
A.①② B.③④ C.①④ D.②③
8.田甲因母親去世懷恨父親,多年不與父親來往,年邁的父親由其侄子田丙照顧多年。后來,在親友的勸說下,田甲放下仇恨也探望老父親多次。田甲父親病重住院期間,在醫生、護士見證下口頭表示將其所住房屋贈給侄子田丙。田甲父親去世后,田甲和田丙就遺產問題發生糾紛。下列對此認識正確的有( )
①口頭遺囑有效,田丙可以繼承田甲父親生前居住的房屋
②田甲多年沒有盡到贍養父親的義務,因此喪失了繼承權
③田甲父親的口頭遺囑屬于遺贈,其效力優先于法定繼承
④田甲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有權繼承父親的全部遺產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9.席蘭與章強系夫妻關系,章強與楊華系通過酒吧認識的朋友。楊華剛離婚,心情不好,因此章強給楊華送了一套化妝品,并多次請楊華吃飯。后來章強又帶著楊華到三亞游玩散心,并支付了機票、酒店、門票、餐費等各項費用。席蘭發現上述支付情況后,起訴要求楊華返還上述款項。本案中( )
①章強行為違反公序良俗,其贈與行為應無效
②章強如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應得到席蘭同意
③因席蘭訴求合情合理,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④如果最終訴訟離婚,席蘭可多分得共同財產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10.李大爺有兩套房產,他有一子一女,李大爺曾立有公證遺囑,將由兒子和女兒每人繼承一套房產。5年前,女兒病故,之后李大爺的生活一直由女婿照顧,李大爺在外地工作的兒子未盡過贍養義務,李大爺又在神智清楚的情況下自書一份遺囑,將兩套房產全部留給女婿。李大爺去世以后,兒子與女婿就遺產問題產生糾紛。對此,正確的是( )
①李大爺的兒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其女婿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②李大爺立有兩份遺囑,內容相抵觸,應以第二份遺囑為準
③李大爺自書遺囑有效,女婿可以繼承李大爺的兩套房產
④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先于自書遺囑,兒子應該繼承一套房產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11.張女士與羅某協議離婚,約定6歲女兒小羅暫隨張女士生活,羅某每年付撫養費2萬。羅某按約給付撫養費4年后停止支付,1年后張女士將羅某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1年消費費用7萬元及離婚后小羅的攀巖、鋼琴等十余個興趣班培訓費共9.6萬元。本案中( )
①基于羅某停付撫養費,法院會部分支持張女士的訴求
②若拒付興趣培訓班費,羅某侵害了小羅受教育的權利
③張女士的訴求一定程度上超出了羅某的法定義務范圍
④羅某應和張女士協商承擔部分消費費和興趣班培訓費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四十九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并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這表明( )
①育小職責大,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權利和義務
②敬老是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③父母有權對子女進行約束和引導,但無權對其進行懲戒
④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有利于促進未成年健康成長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13.張某和李某系夫妻,育有二子(張甲和張乙)一女(張丙),張某、李某與張甲(殘疾且失業)共同生活,2023年1月5日,張某過世,家人準備繼承其遺產,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
①因張某未立遺囑,李某可對法定繼承的順序和份額做出安排
②無論張某訂立遺囑還是遺贈,應當為張甲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③若對遺產分割有異議,張乙可以申請人民調節委員會進行調解
④若不滿自己遺產份額,張丙可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解決爭議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14.張某與妻子李某父母均已過世,育有一兒張甲和一女張乙。婚后,張某購買一套商品房,登記在自己名下。2017年,李某去世。張甲、張乙遠在外地工作,張某由臨近的侄女張丙照顧。張某于2019年以自書遺囑的形式將其名下房產贈與張丙。2022年9月,張某去世。張甲、張乙和張丙就張某的房產分割問題產生糾紛。關于該套房產(  )
A.房產是張某個人合法財產,其有處置權
B.基于遺贈撫養協議,張丙可獲得該套房產
C.張丙不是法定繼承人,不能獲得張某的遺產
D.張甲、張乙和張丙都可獲得該房產部分份額
15.柳某將自己的一套房屋簽約賣給王某,但在辦理過戶登記前去世。柳某之子柳某甲作為柳某遺產的唯一繼承人,將該房屋賣給李某并過戶。王某得知后,要求李某和柳某甲賠償自己的損失。李某認為,自己與王某素不相識,不應對王某的損失負責。柳某甲認為,父債子償已經過時,柳某賣房給誰與自己無關。據此,下列判斷正確的是( )
①李某作為善意第三人,王某無權要求李某賠償自己的損失
②王某可主張繼續履行合同,要求獲得該房屋所有權
③若柳某甲與王某經人民調解達成協議,則該協議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④柳某甲既然未放棄繼承該房屋,就應該向王某承擔責任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二、判斷題
16.強調夫妻雙方的人格獨立,會因婚姻生活的具體環境,雙方的職業、收入和彼此的扶養關系而發生變化。( )
17.夫妻財產僅僅涉及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
18.對于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范圍,沒有進行合同約定的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
19.婚前個人財產承包的果園,婚后的結出果實賣出2萬元,屬于婚后夫妻共同財產。( )
20.鄭先生對其妻黃女士實施家庭暴力,其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21.未成年人侵犯他人權益,父母不必擔責。( )
22.在繼承遺產時,只要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存在,其他人就不能繼承遺產。( )
23.收入條件較差的子女可不履行贍養義務。( )
24.甲乙2020年10.01日結婚,甲經常打罵乙,并且有自殘行為,經就診2021年6月甲確診為嚴重精神分裂,其婚姻屬于可撤銷婚姻。( )
25.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
三、簡答題
26.閱讀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李某于2022年2月26日入職某電子商務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崗位為工程師。2023年1月24日,李某因父親病危,通過微信向直屬領導張某請假,又通過電子郵件向公司領導請假,稱“因父親病危,現急需返鄉,特提出請假申請,時間為2023年1月24日至1月30日。”當日,李某在沒有得到公司領導明確答復的情況下匆忙回家。1月28日,李某父親去世,在料理完喪事后李某于31日回公司上班。當日,公司以李某沒有履行書面請假手續且未得到領導批準擅自離崗構成曠工等違反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為由,解除了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并扣發當月工資獎金。李某不服公司決定,在與單位協商、調解無果后,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認定公司行為違法。該公司不認可裁決結果,起訴至人民法院。
請運用《法律與生活》的相關知識,分析法院應如何判決并闡述理由。
27.閱讀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老人甲與老人乙結婚已有30年,婚后育有一兒一女,長子丙和次女丁。2020年長子丙和戊女結婚后育有一子小丙。2021年,他們家的舊房在城中村改造中置換到6套面積相同的回遷房,登記在戶主老人甲的名下。2022年6月,長子丙在工作中意外身亡。2023年8月,老人甲因病醫治無效死亡,沒有留下遺囑。在甲過世后,乙和兒媳戊女共同生活。家人為房產繼承問題爭論不休,老人乙遂到當地法律援助中心進行咨詢。
假如你是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請運用《法律與生活》的相關知識,幫助老人乙分析家中哪些人可以分配房產,并說明老人乙分得房產的數量及理由。
28.鄒某2年前喪妻,有長子甲、次女乙和三子丙。甲、乙已結婚,乙在外地居住,丙只有14周歲。鄒某、丙和甲夫妻共同生活。鄒某因偏愛兒子,于2021年5月立下親筆遺囑,決定其死后,全部遺產存款20萬元和房屋1套由甲與丙繼承。但甲在其妻挑唆下,對鄒某的生活和身體狀況不聞不問,鄒某被迫搬到外地乙家居住,受到乙夫婦的周到照顧,遂又立下親筆遺囑,決定將其10萬元存款給乙,房屋1套給未成年的丙。2021年10月鄒某病重住進醫院,正值此時,丙和同學打架致殘,甲對鄒某的病情毫不關心,鄒某極為惱怒,在其彌留之際,當著3個醫生的面立下口頭遺囑,將其所有遺產由乙一人繼承。鄒某去世后,甲持其父自書遺囑,乙根據鄒某的口頭遺囑均要求繼承其父遺產。
結合有關遺囑繼承的法律知識回答:
(1)甲、乙持有的兩份遺囑是否有效,為什么?
(2)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鄒某的遺產應該怎樣被繼承?
29.王某是某大學退休教師,20世紀50年代留學蘇聯,獲得博士學位。20世紀50年代初,由父母做主與一農村姑娘結婚,王某雖然不滿意,但出于對父母的孝心接受了這樁婚姻。婚后雙方共同語言甚少,在家庭生活中總是王某一人說了算,比如王某將每月工資的一大半寄給農村的父母,交給妻子一小半工資,卻要維持王某夫婦及三個小孩的生活。當妻子提出異議時,王某卻說:“首先不能餓著父母。”為此,夫妻之間常常發生矛盾,王某的武斷行為使他在家庭生活中十分孤立,得不到妻子及子女應有的尊重,加之退休在家,整日無人說話,成為心理疾病患者。
請運用《珍惜婚姻關系》的有關知識,分析上述材料中有哪些違法行為。
試卷第1頁,共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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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答案:
1.D2.A3.D4.A5.B6.B7.C8.A9.B10.C
11.A12.B13.C14.D15.B
判斷題(略)
26.法院判決:公司解除與李某簽訂的勞動合同、扣發當月工資獎金行為違法。理由:①從勞動關系來看,李某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享有合法權利,雖沒有履行書面請假手續,也沒有得到領導明確批準,但請假程序正當、理由合理,履行勞動者義務。該公司行為違背了勞動合同合法、公平等訂立原則,用人單位免除自己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行為違法。②從父母子女關系來看,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的法定義務。孝敬父母,為父母養老送終,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法院判決有利于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符合公序良俗和社會主義核心價觀要求。
27.可以分配房產的人:老人乙、次女丁和小丙。老人乙分得4套房產。①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財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余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律來處理分割,老人甲留下的6套房產系夫妻共同財產,老人甲去世后,老人乙應先獲得其中的3套。②在余下的3套房產中按照法定繼承的有關規定,按照繼承人順序開始繼承,在同一繼承順序中有2個及2個以上繼承人的,一般情況下繼承遺產的份額應當均等。老人乙屬于第一順位繼承人中的1位,可以和次女丁和小丙均分余下的3套房產,此時,老人乙再獲得1套房產。
28.(1)鄒某于2021年5月立下親筆遺囑,之后鄒某在其彌留之際,當著3個醫生的面立下口頭遺囑,其口頭遺囑形式上合法。法律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鄒某的口頭遺囑剝奪了未成年又有殘疾的丙的遺產份額,違反了上述規定,其口頭遺囑在內容上部分無效。前后兩份遺囑內容相抵觸,按照法律規定,遺囑人立有內容相抵觸的前后數份遺囑,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所以甲所持的自書遺囑無效,乙的遺囑部分有效。
(2)鄒某的遺產應依口頭遺囑繼承。甲未對父親盡贍養義務且所持自書遺囑無效,所以甲無權繼承遺產。由于口頭遺囑部分有效,所以在分割遺產時,應當為丙保留必要份額,其余由乙繼承。
29.本案中許多行為違反了我國民法典。①王某的父母違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則。婚姻自由是我國民法典規定的基本原則,結婚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是否結婚、與誰結婚,完全由當事人自主決定。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關系的核心,夫妻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平等,夫妻平等意味著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權利,平等履行義務,共同承擔家庭和社會的責任。夫妻人身關系的平等強調夫妻雙方人格獨立,夫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王某的言行違反了夫妻平等的原則。王某留學蘇聯,獲得博士學位,在文化程度上比其妻高出很多,沒有平等地對待妻子,對共同財產的處理一個人說了算。③王某在履行義務方面違反了民法典。王某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對父母有贍養義務,然而他對子女沒有很好地盡到應盡的撫養、教育義務。
答案第1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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