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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課 中國古代的法治與教化 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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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二一教育資源

第8課 中國古代的法治與教化 教案

資源簡介

《中國古代的法治與教化》
教學方案
課標要求
知道先秦時期的成文法的產生過程,以及這一時期思想家對于德治、法治關系的討論,知道自西漢起歷代王朝法律、禮教并用的統治手段。
教材分析
本課是國家制度與社會治理中第三單元“法律與教化”的內容。“法律與教化”是古今中外社會治理的重要工具。本單元內容立足中國,放眼世界,闡述了中國古代、近代西方和當代中國法律與教化的大致發展歷程、主要特征與建設成就,有助于培養學生深刻的歷史感。
《中國古代的法治和禮教》是本單元第一課,本課以時間為順序,以法治和禮教兩種社會治理手段的選擇為線索,闡述了從先秦到隋唐、再到宋元明清時期的基本發展歷程。
教學目標
1.通過學習,了解中國古代法治思想的產生及其演變歷程,知道中國古代的法治與德治從相爭到融合的發展趨勢,培養時空觀念、史料實證的歷史核心素養。
2.通過課堂學習、文本解讀,理解儒家和法家的治國思想和治國手段,知道不同時期德治與法治起到的不同作用,培養歷史解釋的歷史核心素養。
教學重難點
1.本課重點:春秋戰國至明清時期,德治與法治發展的基本歷程。
2.本課難點:對秦漢及此后以禮入法、禮法融合的理解。
教學過程
【導入新課】
教師出示圖片,獬豸(獨角獸)。
獬豸又稱獬廌,中國古代神話傳說中的神獸,體形大者如牛,小者如羊,全身長著濃密黝黑的毛,雙目明亮有神,額上通常長一角。獬豸擁有很高的智慧,懂人言知人性。它怒目圓睜,能辨是非曲直,能識善惡忠奸,發現奸邪的官員,就用角把他觸倒,然后吃下肚子。它能辨曲直,又有神羊之稱,它是勇猛、公正的象征,因此,它被稱為中國法律的圖騰。
(設計意圖)通過出示獬豸圖片,為本課學習創設情境,引發學生興趣,讓學生知道學習的內容與法律相關。
教師也可使用“法學概覽與學法態度”知識解析視頻導入,讓學生了解法學概覽與學法態度后再講解新課。
【講授新課】
一、先秦時期的德治與法治
1.先秦時期的法治
(1)夏商周時期:
夏商時期,君王及奴隸主貴族可以隨意殘害奴隸。而且這時也有法律的出現,《左傳》記載,夏朝有《禹刑》,商朝有《湯刑》,周朝有《九刑》。
出示材料:
西周在《禹刑》和《湯刑》的基礎上,制定了《九刑》。據《尚書呂刑》所記,周代的刑罰,有墨(臉上刺字涂青)、劓(割鼻)、刖(斷足)、宮(男去勢,女禁錮)、大辟(斬首)五刑。此外,還有鞭刑和流放。判處五刑的律條,共有三千條。法網嚴密,遠遠超過了前代。
《左傳》記載“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意為法律如果不公布的話,它的威力是無窮盡的。夏商周時期頒行的刑書上只有刑名、刑種的規定,而無確切的罪名,刑書刻在竹簡上,由貴族掌握施行。貴族依據傳統的觀念及社會道德、風俗習慣去加以解釋。貴族認為刑律越秘密越好,決不能讓國人知道。這樣才有利于貴族隨意處置老百姓,增加統治恐怖和神秘。
“刑不上大夫”,西周法律有明顯的階級性質。據《周禮小司寇》,貴族犯罪可受特殊處理,即所謂八議: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大夫犯了罪,如在五刑范圍之內,不必派司法官吏對其加以捆綁羈押,而令其自己請罪;如屬于重大犯罪,也不必派司法官吏對其施以死刑,而令其跪拜自裁。
(2)春秋時期:鄭國的子產“鑄刑書”,制定了中國歷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公元前536年,鄭國執政子產將鄭國的法律條文鑄在象征諸侯權位的金屬鼎上,向全社會公布,史稱“鑄刑書”。《左傳·昭公六年》記載了這件事情,“三月,鄭人鑄刑書”。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有利于法律在全社會范圍內得到執行。
教師出示材料,依據材料分析,鑄刑書和以往“律法”的區別是什么?有何影響?
叔向使詒子產書,曰:“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民知有辟,則不忌于上,并有爭心,以征于書,而徼幸以成之,弗可為矣……民知爭端矣,將棄禮而征于書。錐刀之末,將盡爭之。”
——《左傳·昭公六年》
鑄刑書,公布成文法,開創了古代公布法律的先例,否定了“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秘密法。刑書是國家權力的象征,同時也有利于法律在全社會范圍內得到貫徹執行,對后世有著非常深遠的影響。
2.先秦時期的德治
(1)夏商時期,君王及奴隸主貴族可以隨意殘害奴隸。西周統治者為維護社會等級秩序,建立起以宗法制為核心的禮制。
出示《宗法制》《分封制關系》圖片
宗法制一方面是國家結構中的上下級隸屬關系,另一方面是宗法制度下的尊卑長幼關系。從國家觀念和家族觀念兩方面,把統治者緊密聯系在一起,天下一家,休戚相關,生死與共。
(2)周朝還提出了“敬天保民”的思想。
周統治者認為“上天”只把統治人間的“天命”交給那些有“德”者,一旦統治者“失德”,也就會失去上天的庇護,新的有德者即可以應運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為君臨天下的統治者應該“以德配天”。統治者用“德教”的辦法來治理國家,在適用法律、實施刑罰時應該寬緩、謹慎,而不應一味用嚴刑峻罰來迫使臣民服從。
出示材料
《尚書》里保存不少西周初年的政治文誥,每篇都說到如何治民。其中《無逸篇》說治民要“先知稼穡之艱難”,“懷保小民,惠(加惠于)鮮(窮人)鰥寡”;《立政篇》說“繼自今文子文孫,其勿誤于庶獄庶慎。”重農與慎獄尤為封建政治的重要綱領……元子如果不能稱職,皇天上帝就會改選別人……要永命必須保民。
——范文瀾《中國通史》
過渡:東周時期,王室衰微,大國爭霸,禮崩樂壞,諸侯國君紛紛尋找治國新思想。德治與法治之間也出現了爭執,最早的爭執是子產的“鑄刑書”引發的辯論。
3.先秦時期的德治與法治之爭
(1)先秦時期的德治與法治之爭(早期)
依據材料分析叔向為何反對子產“鑄刑書”?
公元前536年鄭國子產“鑄刑書”。晉國叔向曾寫信反對:“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制為祿位,以勸其從,嚴斷刑罰,以威其淫……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禍亂。民知有辟,則不忌于上,并有爭心,以征于書而徼幸以成之,弗可謂也。……民知爭端矣,將棄禮而征于書,錐刀之末,將盡爭之,亂獄滋豐,賄賂并行,終子之世,鄭其敗乎!”子產:“若吾子之言,僑不才,不能及自損,吾以救世也。”
——摘編自徐喜良《中國通史》
子產“鑄刑書”限制貴族特權,在一定程度上保護平民的利益。叔向不愿喪失貴族階級生殺予奪的特權,所以反對子產“鑄刑書”,認為公布刑法違反“禮治”。
教師播放“子產鑄刑鼎”知識解析視頻,幫助學生直觀本知識點。
(2)先秦時期的德治與法治之爭:儒家與法家
春秋戰國時期,德治與法治之爭在思想界體現為儒家與法家之爭。
儒家宣傳的仁、禮思想不適用于兼并戰爭激烈的戰國時期,相反,法家思想既能帶來富國強兵的現實利益,又滿足了各國君主專制的愿望。在法家思想的指引下,秦國富國強兵,最終統一六國,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
(設計意圖)通過課堂學習,文本解讀分析,學生知道先秦時期的德治與法治及儒法之爭的內容,以及儒法關于社會治理的一般看法。認識到儒法之爭不僅對當時的社會政治產生了重大影響,而且對后世思想史以及社會治理更是影響深遠,形成了歷代社會治理思想與實踐的基本脈絡。
過渡:秦朝以后,又是如何治理的呢?法家作為指導思想的地位是不是一直延續下來了呢?我們繼續看下面的內容。
二、秦漢至隋唐時期的法律與教化
1.秦朝:以法家思想治國
秦以法家思想治國,推動了律的編纂。此后歷朝法典多以“律”命名。云夢睡虎地秦簡的出土,豐富了人們對秦律的認識。
出示云夢睡虎地秦簡圖片及說明
2.漢朝:禮法結合——法律儒家化的前提
西漢前期,沿襲秦律,制《九章律》,德政與刑罰逐漸融和。漢武帝時,形成以儒家思想為主、以法家思想為輔的封建正統法律思想。在德刑關系上,則形成以德政為主,以刑罰為輔的理論。這一理論又被董仲舒的陰陽五行說神秘化,形成陽主陰輔、德主刑輔、春夏行德,秋冬行刑的理論。
出示圖片及材料
漢朝時,還采取直接引用儒家經典作為案件審理依據,稱為春秋決獄。
例如:
時有疑獄日:甲無子,拾道旁棄兒乙養之,以為子。及乙長,有罪殺人,以狀語甲,甲藏匿乙,甲當何論 仲舒斷日:甲無子,振活養乙,雖非所生,誰與易之。《詩》云:螟蛉有子,蜾贏負之。《春秋》之義,父為子隱,甲宜匿乙而不當坐。
——徐世虹 《中國法制史》
教師解讀并總結指出:春秋決獄體現了經義對法律的主動滲透,法律與經義的雙相融合。
案情:甲沒有兒子,在路邊撿到一個被遺棄的孩子乙,把他當作自己的兒子撫養長大。乙長大后,犯了殺人罪,把殺人的事情告訴了甲,甲把乙藏起來不告訴別人下落甲應該怎么判?
判決:根據《詩經》:“螟蛉有子,蜾蠃負之”。證明養父子關系等同于生父子關系。又根據《春秋》:父為子隱,子為父隱。證明藏匿罪犯不適用于父子之間。
案例先用《詩經》來證明父子之間的關系是合法的,再用《春秋》來證明父子之間不適用藏匿罪。因此甲被判無罪。
——摘編自趙復強,楊金元著《古代判案評析》
3.魏晉南北朝:禮法結合——律令儒家化
魏晉時期,律令儒家化是最重要的變化。原因是漢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成為主流思想,儒家知識分子以經注律。
出示材料
《北齊律》將統治階級認為危害國家根本利益和統治秩序最嚴重的犯罪概括為“重罪十條”,予以嚴懲。反映了儒家的禮義道德與法律日益緊密地結合,法律強化了對君權、父權和夫權的維護。
——曾憲義《中國法制史》
《晉律》首先確立“準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則,把“五服”制度與法律相結合,凡親屬之間犯罪,在刑法方面的適用原則是:親屬相犯(如殺、傷等),以卑犯尊者,處罰重于常人,關系越親,處罰越重;若以尊犯卑,則處罰輕于常人,關系越親,處罰越輕。在民事方面,如財產轉讓時違反法律,則關系越親,處罰越輕。
——曾憲義《中國法制史》
此時,儒家的禮儀制度與法律適用完全結合在一起,是中國傳統法律倫理法特征的集中表現,目的在于維護儒家提倡的三綱五常。
4.唐朝:禮法結合
(1)唐朝法律:《唐律疏議》
鑒于當時中央、地方在審判中對法律條文理解不一,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學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對《永徽律》進行逐條逐句的解釋,歷時1年,撰《律疏》30卷奏上,與《永徽律》合編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公元653年)經高宗批準,將疏議分附于律文之后頒行。計分12篇,共30卷,稱為《永徽律疏》也稱《唐律疏議》。
《唐律疏議》繼承了漢魏以來法律制定和闡釋的經驗,是中國現存最早、最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華法系確立的標志。
教師出示材料,依據材料,概括《唐律疏議》的特點,說明其被視為中華法系確立標志的原因。
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兩者猶昏曉陽秋須而成者也。
——《唐律疏議·名例》
《唐律疏議》共十二篇三十五卷五百條,其篇名為: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其內容特別重視“孝”,要求維護“孝”的律文有幾十條。自遼宋金元迄于明清,刑法律條基本上都以唐律為藍本。古代朝鮮、日本、越南等國的立法,多半從模仿唐朝法制而來。
——據袁行霈等主編《中華文明史》整理
惡逆者,常赦不免,決不待時。
聞父母喪,匿不舉哀,流;告祖父母、父母者絞,從者流;祝詛祖父母、父母者,流。
諸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七十以上,無成人子孫,旁無期親者,具狀上請,流者鞭笞,留養其親終則從流。
——《唐律疏議》
教師總結指出
①特點:以禮入法,禮法結合 、禮法并用的典范。
②原因:內容比較周詳,條目比較簡明;依據儒家學說,以封建倫理道德為其法律思想基礎。為以后歷代刑律的藍本,對古代亞洲各國法典亦產生重大影響。
(2)唐朝教化:禮治
732年,唐朝政府頒行《大唐開元禮》,分吉、賓、軍、嘉、兇五禮,是一部體系龐大、體例嚴謹、內容繁復的禮儀法典,也是秦漢以來封建禮儀制度的集大成。
(3)唐朝教化:推廣魏晉南北朝以來重視家訓的經驗,強化基層教化。
出示材料
(設計意圖):通過課堂學習,文本解讀分析,學生知道秦漢以后,法律從指導思想和內容上都有一個以經注律或以禮入法的過程。儒家作為漢代以后歷代治國的指導思想,逐漸滲透到法律實踐中來,其目的就是要維護儒家提倡的三綱五常。其中,《唐律疏議》的編撰完成,不僅是我國現存最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華法系確立的標志(歷代王朝都以此為藍本創制自己的法律);同時也是中國古代禮法結合的典范。
過渡:《唐律疏議》是中華法系確立的標志,同時也是中國古代禮法結合的典范,那么這種趨勢到宋元明清時期又出現哪些特點和變化呢?我們繼續進行學習。
三、宋元至明清時期的法律與教化
1. 宋朝的法律與教化——禮法合一
(1)背景:
西漢以后,正統法律思想的核心即三綱五常支配著封建立法司法活動,但在意識形態領域,隨著佛教、道教與儒學的三家爭勝,陰陽五行、天人合一為模式的舊理論的陳舊,急需新的理論注入到法律中來,因此理學的思想開始與法律相結合。
(2)宋朝法律:
宋朝基本沿用唐朝法律體系,制定法律多以唐律為藍本。《宋刑統》,其條目與《唐律疏議》基本相同,只是有些內容略有改變。天一閣所藏宋朝《天圣令》,是以唐《開元二十五年令》為藍本。
宋代立法的基本指導思想在于強化中央集權,注重法律的修訂和司法體制、訴訟程序的設置,以便控制地方司法。
(3)宋朝教化:理學
朱熹把封建道德倫理觀念和封建國家、法律打扮成“天理”在人間的體現,把違反上述事物的行為貶為“人欲”的產物,提出存天理,滅人欲的口號。并通過授徒、書院講學等方式在社會上廣泛傳播,甚至深入族規、家訓之中。朱熹的《家禮》和《小學》也成為家庭和幼童的行為規范。
(4)宋朝教化:鄉約
宋朝以后,儒學士人投身基層教化,以鄉約教化鄉里。北宋呂大鈞兄弟是鄉約的創造者,呂大鈞撰寫的《呂氏鄉約》,是儒學士人教化鄉里的范本。
【拓展延伸】鄉約及鄉約解讀
(1)概念
鄉約是宋代地主階級士大夫階層在社會變遷面前提出的挽救社會危機的基本建制,它是通過士大夫自發的在鄉村建立起開展思想教化的制度。北宋的《呂氏鄉約》是我國歷史上最早出現的成文鄉約,它的誕生對后世的社會教化和鄉村治理產生了極其重要的影響。
(2)職能
①教化職能:通過獎善悠惡的手段,用封建宗法思想和儒家的倫理綱常對鄉民進行教化。
②救助職能:強調鄉約與社倉、保甲、社學等結合,鄉約的股助功能得到凸顯。
③法律職能:鄉約逐漸官方化后顯現出來,在調解民間糾紛和調查取證等方面發揮作用。
(3)影響
①有利于醫正民風,革除陋習。
②有利于維持地方社會秩序。
③有利于協調人際關系。
④有利于加強基層社會治理。
⑤有利于儒家文化和傳統道德的傳播。
(5)宋朝的禮法合一
朱熹把傳統的“德主刑輔”說修正為“以嚴為本而以寬濟之”的司法原則。至此,正統法律思想經過理學的加工改造,變得更加縝密和系統,從而完成了哲理化的進程。
宋朝判案時考量的因素除去法律文本,依據還有經義、天理、人情等更高位階的價值,做到禮法合一。
出示材料
南宋年間一出典人想在土地典出多年后以原價贖回,而求贖時貨幣已大為貶值,典主不同意,因而成訟。當時法定必須采用紙幣交易,法官胡穎判曰:“法意、人情,實同一體,徇人情而違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于是判決出典人以出典時的銅錢回贖。
——譯自《名公書判清明集》
2.元朝的法律:廣泛援引唐律
元朝對唐宋法律整體上棄而不用,但在司法實踐中仍廣泛援引唐律。元朝法律內容廣泛,法律形式以條格、斷例為主。條格是由皇帝親自裁定或由中書省等中央機關頒發給下屬官府的政令,主要是有關民事、行政、財政等方面的法規。斷例是經皇帝或司法官員所判案件的成例,多屬刑事法規。
而且,元朝的法律貫串著民族壓迫的通則。如刑法“斗毆”例中規定:諸蒙古人與漢人爭,毆漢人,漢人勿還報,許訴于有司。殺傷例中規定,“殺人者死,但諸蒙古人因爭及乘醉毆死漢人者,斷罰出征等。
3.明朝的法律與教化——明刑弼教
(1)明朝法律
明朝以唐律為藍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實踐中又特別重視“例”,曾數次重修《問刑條例》,而最后一次重修采取"律為正文,例為附注"的形式,開創了律例合編的體例。
(2)明朝教化
明朝后期,鄉約改為宣講明太祖朱元璋的“六諭”。六諭主勸諭,但也有禁約成分,使鄉約逐漸帶有強制力。明朝儒學士人常常引用《大明律》來解釋六諭,不遵鄉約的百姓要受到處罰,甚至送官府治罪。
出示材料
元朝末年吏治腐敗、法紀廢弛所造成的社會秩序混亂有切身的體會。因此,在建立明朝統治的過程中,面對紛亂的社會局面,以朱元璋為首的統治集團,強調要通過刑罰鎮壓和道德教化來重建漢族皇朝的統治,并以此為指導思想著手立法、司法,從而形成了獨具特色的明刑弼教法律思想。
與德主刑輔、禮刑結合思想相比較,明刑弼教法律思想的側重點在于使用法律手段來強力推行教化,教化與刑罰不分主次,而是并列的、同等重要的統治。
——韓秀桃《中華法系思想內涵與基本特點再探》
4.清朝的法律與教化——以德化民,以刑弼教
(1)清朝法律
清朝法典沿襲《大明律》,同樣非常重視例,制定了《大清律例》。
(2)清朝教化
清朝鄉約基本延續了明朝的模式,但宣講內容變成了康熙帝“圣諭十六條”和雍正帝《圣諭廣訓》,宣講時也常常引用《大清律例》。
出示材料
帝王以德化民,以刑弱教,莫不敬慎庶獄,刑期無刑。
——康熙
清朝法律本著儒家的統治思想,對人民擺出的是一位仁者的面貌,這是國家保護弱者的儒家仁慈的一面。同時,國家在人民面前也擺著法家嚴肅的一面,君主總攬大權,人民沒有獨立于君權的權利,法律主要是一套犯禁懲罰的條規;違反國家關于結婚程序、繼承規則、土地買賣等規定,是要用笞杖刑的。而且,采取的是調處的方法,用道德教誨子民使他們明白道理,不都依法律判案。
在清朝,鄉約往往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想一想】依據材料分析,從宋朝到清朝,鄉約所講內容發生了什么變化
凡同約者:一、德業相勸;二、過失相規;三、禮俗相交;四、患難相恤。
——《呂氏鄉約》
孝順父母,尊敬長上,和睦鄉里,教訓子孫,各安生理,毋作非為。
——明太祖“六諭”
敦孝弟以重人倫,篤宗族以昭雍睦,和鄉黨以息爭訟,重農桑以足衣食,尚節儉以惜財用,隆學校以端士習,黜異端以崇正學,講法律以儆愚頑,明禮讓以厚風俗,務本業以定民志,訓子弟以禁非為,息誣告以全良善,誡匿逃以免株連,完錢糧以省催科,聯保甲以弭盜賊,解仇忿以重身命。
——康熙帝“圣諭十六條”
原本由儒學人士發起教化百姓的鄉約,經政府利用和推廣而具有約束力和強制力,并與法律合流。
【議一議】依據材料并結合所學,分析中國古代“社會治理”和“國家統治”過程中“禮法結合,儒法并用”這一特點有什么局限性、以及積極性?
在中國的傳統社會……如果政府官員受儒家道德思想熏陶,尊奉儒家思想,就會賢明有德,就奉公守法。然而,當政府以道德的名義濫施暴政,人民是很難判定什么是真正道德的。
——《潘維:什么是法治?—區分法治與法律,<憲法>與憲政》
由于禮的侵入,法律思想的德化,法律制度的儒化,使道德高于一切,法律始終處于從屬地位。在人們的意識中道德的標準高于一切,道德意識較強,法律意識是服從于道德意識的。另外,由于德禮為先,屬主導,將法的作用限制到一個極小的范圍即罰以內,人們對于法的認識僅在于是鎮壓、懲罰,這樣一來,人們避猶不及,更談不上運用和掌握。
——鄭永流 蕭伯符《再議中國法律思想發展的基本線索》
消極性:(1)禮法結合,將道德和法律的界限模糊化,使判案有相當主觀性及隨意性。(2)不利于人民法治意識的形成,法治意識淡薄。
積極性:(1)推動中華法系的形成與發展,進一步弘揚了儒家傳統道德倫理。(2)以禮入法,以仁為本,慎用刑罰,有利于緩和社會矛盾。
(設計意圖):通過以上史料分析和問題設計,引導學生進一步了解中國古代社會治理中儒法融合的趨勢。體現中國古代在社會治理中既重視儒家的教化功能又強調法律的強制約束。到封建社會晚期,通過鄉約和圣諭等各種形式進一步將儒家的教化功能與法律的強制約束融合起來。
教師可根據時間需要,組織完成【活動設計】你怎樣看待兩漢時期的“引經決獄”。通過本活動,鍛煉學生分析問題的能力。
【課堂小結】
法安天下,德潤人心。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內心的法律。
外儒內法是一種中國從漢代到清代長時間內國家政權實行的一系列國家政策的內在指導思想。即表面上推崇儒家思想,但是實際操作上也依賴法家的思想,往往是儒法結合、儒法互濟。政治事功與倫理勸導,是歷代統治者穩固其統治的兩大核心手段,也是構成外儒內法這一中華文化的重要成因。一般而言,儒學重仁政,講究以倫理勸導實施統治,而法家講法制,重在政治事功。但這兩種思想在漢代時即彼此糅雜,形成了互補的統治術。
外儒內法的統治術,決定了中國封建社會自古以來即是人治而非法治——因為從外表上看,一切法都被規范在仁德的范圍之內了。法外有情,是封建統治者為自己標榜的資本,而不是破壞法制的依據,就很能說明問題。時至今日,法制觀念不斷強化的時代,法制難以健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任人唯親等現象依然存在。在某些地區,宗法思想的殘余還相當嚴重,甚至發展與法律作對的地步,都不能不說是封建外儒內法文化的殘余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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