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簡介 中小學教育資源及組卷應用平臺第二單元 家庭與婚姻第五課 在和睦家庭中成長思維導圖考點一 家和萬事興1.家庭關系的法律性質:家庭關系不僅是親屬關系,還是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2.育小職責大(1)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義務,也有教育義務。①父母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殘疾的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②父母應當讓適齡子女按時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不得阻礙其入學或迫使其中途退學、輟學。(2)父母必須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保護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3)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義務,也是父母的權利。父母有權對子女的行為進行必要約束和引導,并對子女進行批評教育和合理懲戒。3.敬老是義務(1)贍養父母①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的義務。贍養父母,要求子女經濟上供養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顧父母的特殊需求。②贍養父母,要求子女尊重、體諒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2)成年意定監護制度為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損,民法典專門規定了成年意定監護制度。①監護人的確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②監護職責: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③意義: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3)破壞家庭和睦的因素家庭和睦是幸福生活的基石,但是現實中還存在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等侵犯家庭成員權利、破壞家庭和睦的行為。依據法律,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相關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考點二 薪火相傳有繼承1.法定繼承有順序(1)繼承的內涵:繼承是指將自然人死亡后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在繼承關系中,死者是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是遺產;依法承受遺產的人是繼承人,繼承人享有的財產性權利稱為繼承權。(2)繼承相關債務問題:繼承人不僅會獲得被繼承人的遺產,還需要承擔被繼承人未償還的債務。本應由被繼承人償還的債務,應由繼承人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超過部分不負清償責任,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除外。(3)取得繼承權的根據: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稱為法定繼承;二是基于合法有效遺囑的指定,稱為遺囑繼承。遺囑繼承只能在法定繼承人范圍內指定繼承人。(4)繼承順序:在被繼承人未立遺囑或者所立遺囑無效時,法律確定法定繼承順序。法定繼承的范圍和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順序)。此外,法律也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5)協商精神: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作為繼承人的家庭成員,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2.遺囑繼承重意愿(1)遺囑與遺贈法律尊重死者生前通過遺囑處分個人合法財產的意愿。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依法律規定處分其個人合法財產及與此相關的事務,并于其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意思表示。有遺囑不一定是遺囑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法律上稱之為遺贈。遺贈不屬于繼承。遺囑繼承是在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內確定具體繼承人及份額,其法律效力優先于法定繼承。無論是遺囑繼承還是遺贈,都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2)遺囑類型民法典規定,遺囑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六種。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才能生效。遺囑人立有內容相抵觸的前后數份遺囑,以最后的遺囑為準。(3)遺囑繼承的意義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個人合法財產日益增多。通過遺囑處分財產,既是對遺囑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減少繼承人之間的分歧,有利于整個家庭的和睦。重難突破1.撫養、扶助與扶養的關系類別 撫養 扶助 扶養區別 定義 父母為子女的生活、學習等提供物質條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 子女應該在精神上、生活上給予父母關心和照料 平輩人之間在物質上和生活上相互扶助適用范圍 長輩對晚輩 晚輩對長輩 平輩之間聯系 都是法律規定的家庭成員間應履行的義務,不履行這些義務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都是構建和睦家庭的條件2.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的區別法定繼承 遺囑繼承依據 法律規定的范圍、順序 財產所有人生前的意思份額 根據所有法定繼承人的情況和贍養扶養情況來確定 遺囑關于繼承份額的意思表示繼承人 必須是屬于法定繼承人范圍內的人,法定繼承人不一定都是遺囑繼承人 繼承人既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若干人優先原則 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如果財產所有權人生前立有遺囑,只要該遺囑是合法有效的,必須按遺囑繼承,而不能按法定繼承3.法定繼承人對遺產的分配份額的規則(1)原則上,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平分”遺產;但是,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經過協商,允許“有人分的多,有人分的少”。(2)特殊情形特殊處理:①基于對弱者一貫同情和照顧的立場,對于生活有特殊困難并且缺乏勞動能力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多分;②作為激勵機制,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法定繼承人,“可以”多分;③作為事后懲罰,對于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卻不對被繼承人盡扶養義務的法定繼承人,“應當”不分或者少分。(3)法定繼承人以外的遺產取得人。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4.遺囑、遺贈與遺囑繼承遺囑 遺囑人生前依法律規定處分其個人合法財產及與此相關的事務,并于其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面意思表示 有遺囑不一定是遺囑繼承遺贈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法律上稱之為遺贈。遺贈不屬于繼承 都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繼承 在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內確定具體繼承人及份額,其法律效力優先于法律繼承21世紀教育網 www.21cnjy.com 精品試卷·第 2 頁 (共 2 頁)HYPERLINK "http://21世紀教育網(www.21cnjy.com)" 21世紀教育網(www.21cnjy.com) 展開更多...... 收起↑ 資源預覽 縮略圖、資源來源于二一教育資源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