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簡介 中小學教育資源及組卷應用平臺第四課 侵權責任與權利界限思維導圖考點一 權利保障 于法有據1.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1)原因:行為人侵害他人的民事權利,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2)承擔方式①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②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③民事權利遭受侵害的形式多種多樣,侵權人所須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有所不同。④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3)訴訟時效①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②當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人應當及時提出相關請求。2.侵權責任中的情理法(1)過錯責任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是侵權責任的一般規定。首先,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其次,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故意或者過失)。行為人是故意還是過失,往往并不影響其承擔民事責任,但過錯程度對于衡量其責任大小具有法律意義。最后,該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2)過錯推定與無過錯責任法律也規定了過錯推定與無過錯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規定無過錯侵權責任的,則行為人只要損害了他人的民事權益,不論其有無過錯,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提醒 特殊侵權責任(1)八種過錯推定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人身損害的,推定教育機構具有過錯;患者因醫療機構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或者醫療機構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遭受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具有過錯;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動物園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推定動物園具有過錯;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過錯;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過錯;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過錯;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損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過錯。提醒: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2)九種無過錯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由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經營者承擔無過錯責任;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建筑物倒塌致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3)法律規定侵權責任的意義①法律規定侵權責任,旨在保障民事主體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合理確定相關行為人與權利人之間的利益。②過錯責任、因果關系等規定在行為人的行為自由與權利人的利益保護之間劃定了界線。③法律規定在特定情形中適用過錯推定與無過錯原則,對社會某些群體的合法權利給予特別保護,體現了社會公正。④侵權責任規則有助于平衡社會各方利益,合理預防損害,促進社會和諧。重難突破考點二 權利行使 注意界限1.民事權利有限制(1)限制的內容:①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時不能超過正當的界限。②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2)對于人身權設定了界限①表現:對經營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就不能認定為侵害名譽權。②原因:這些行為是保障消費者批評監督權所必需的。③例外:借機以誹謗、詆毀、侮辱等方式損害對方利益的,則構成侵權。(3)對知識產權的限制法律對知識產權的限制在著作權上表現明顯,如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使用。在特定的情形中,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權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費,這就是作品的合理使用。在某些情形中,除非權利人事先聲明不許使用,他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直接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使用費,這屬于作品的法定許可使用。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使用的情況下,仍須指明作者和作品出處。2.妥善處理相鄰關系(1)相鄰關系的含義:相鄰關系是對不動產所有權的限制或延伸。(2)相鄰關系的主要類型:相鄰用水、排水,相鄰通行,相鄰不動產利用與管線安設,相鄰通風、采光、日照,相鄰有害物質排放,等等。(3)相鄰關系處理原則:民法典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4)照顧相鄰方利益:民法典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通行等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重難突破1.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侵權責任 違約責任含義 是行為人以其不法行為或法律規定的不當行為致使他人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而承擔的民事責任 又稱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未按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產生 基于行為人沒有履行法律上的規定的或者認可的應盡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 基于合同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責任歸責原則 以過錯責任為重點,極少采用無過錯責任 以嚴格責任為主,過錯責任為輔舉證責任 侵權行為人通常不負舉證責任,受害人必須就其主張舉證 受害人不負舉證責任,而違約方必須證明違約是由法定事由引起,否則,將承擔違約賠償責任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 損害事實是侵權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且免責條件或原因只有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范圍事先約定 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承擔違約責任。且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況,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除外責任范圍 按民法典規定,侵權責任賠償范圍原則上包括直接和間接損失;在侵害人格權時,還可進行精神損害賠償;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賠償范圍還要擴大至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用等 可以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如果沒有這種約定,依合同法的規定,賠償損失額應當相當于受害人因違約而受的損失,一般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承擔責任的法律后果及方式 既包括財產責任,如賠償損失,又包括非財產責任,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主要是財產責任,如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定金罰則、支付違約金等2.過錯推定與無過錯侵權責任的區別過錯推定 無過錯侵權責任條件 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作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理由或標準,因而他仍屬于過錯責任的范疇,是過錯責任原則適用的一種特殊形式 不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作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充分必要條件立法思想 對加害行為的非難,仍以過錯作為確立責任的最終要件,民事責任仍有行為人承擔,而不是通過保險制度等有社會分擔損失,因而推定過錯責任保持了民事責任教育和預防的作用 是對于不幸損害的合理分配,并以保險制度和損失分擔制度為基礎來實現損害分配的社會化,因而無過錯責任不具有制裁不法行為并預防不法行為發生的作用對行為人的要求 采取了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加害人只要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可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對加害人的抗辯事由沒有任何限制 行為人一般不能以自己無過錯而主張抗辯,一般只承認不可抗力和受害人重大過錯作為其抗辯事由,而不承認受害人一般過失和意外事件作為其抗辯事由21世紀教育網 www.21cnjy.com 精品試卷·第 2 頁 (共 2 頁)HYPERLINK "http://21世紀教育網(www.21cnjy.com)" 21世紀教育網(www.21cnjy.com) 展開更多...... 收起↑ 資源預覽 縮略圖、資源來源于二一教育資源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