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簡介 第六課 珍惜婚姻關系自主復習案【課程標準】1.理解婚姻法律關系。2.闡釋正確的婚姻家庭觀念。【回歸課本】認真閱讀課文(50---56頁),包括探究與分享、名詞點擊、相關鏈接。【必背知識】 第六課 珍惜婚姻關系 第一框 法律保護下的婚姻 結婚地位、內涵、意義、要求 P50 2.我國民法典規定的基本原則 P50 3.結婚條件 P51 4.準確理解世代親等及算 法:P51相關鏈接 5.結婚登記程序的(1)原因 (2) P51--P52圖示 6.同居關系 :52相關鏈接 P52 7.離婚限制:P53相關鏈接 P53 8.離婚的方式 P53 9.《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1086條 P53 第二框 夫妻地位平等 1.夫妻關系內容、核心 P54 2.夫妻關系實質P54相關鏈接 P54 3.平等的人身關系含義、體現、意義 P54 4.夫妻財產關系特點、內容 P55 5.如何確定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 P55 6.夫妻共同財產 P55 7.夫妻個人財產P55相關鏈接 P55 8.約定財產制P56 9.相關鏈接:《民法典》1064條 【夫妻共同債務】 P56 10.處理好夫妻間財產問題P56——相互坦蕩,遇事商量。 P56【滾動復習——背誦并默寫】1.認識的反復性、無限性和多樣性2.社會存在和社會意識的辯證關系【體系建構】【易混辨析】戀愛是夫妻關系的起點。2.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和實行男女平等原則是矛盾的。3.結婚登記可以由父母或他人代替4.只要舉行婚禮就是確定了合法的婚姻關系。5.離婚后子女跟誰一起生活,就隨誰姓。6.夫妻人格獨立,是夫妻關系的核心。7.夫妻財產關系與夫妻人身關系是相互分離的。8.夫妻一方獲得的贈與的財產屬于個人財產。【答疑解惑】課堂探究案1.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無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條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無效婚姻的情形: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但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撤銷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關系,因欠缺結婚合意,即欠缺主觀自愿的結婚條件,依法律規定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的婚姻。可申請撤銷婚姻的情形:因脅迫結婚的;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結婚登記前未如實告知另一方的。以上三種情況下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分別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恢復人身自由之日、知道或者應當知識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2.約定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民法典》兼采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指夫妻于婚前或者婚后通過訂立財產契約確定夫妻婚前、婚后的財產關系的夫妻財產制形式。《民法典》第1065條第一款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法定財產制,指法律明文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形式。約定財產制"優先于"法定財產制。僅在夫妻未就婚前、婚后財產關系作出有效約定的情況下,才適用法律的規定來規范夫妻婚前、婚后的財產關系。我國的法定財產制屬于"補充性"的法定財產制,僅在夫妻對婚前、婚后財產關系無約定或者約定無效時,才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包括法定夫妻共同共有財產與法定夫妻個人財產。約定財產制必須以書面形式。3.婚姻關系解除的時間①協議離婚的,完成離婚登記,取得離婚證書之時。②訴訟離婚的,離婚判決書或者離婚調解書生效之時③一審判決離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當事人違反告知另行登記結婚的,構成重婚。4.事實婚姻和同居關系(1)事實婚姻[《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7條]:沒有辦理結婚證就不算是法律意義上的結婚。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法律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事實婚姻具有與登記婚姻相同的效力。符合下列四個條件的,可認定為事實婚姻:①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具有互為配偶的目的性和共同生活的公開性。②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③未辦理結婚登記(欠缺結婚的形式要件)。④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事實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之日)。即對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不再認定事實婚姻,不受法律保護。(2)同居關系①認定:未辦理結婚登記而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男女,同居行為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的,無論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律不能認定為事實婚姻。(須注意:為打擊重婚,同居關系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的,符合條件的,在刑法上仍可認定為事實婚姻,可因事實婚姻成立重婚罪)②種類:同居關系分為兩種:第一種,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第二種,雙方均無配偶而同居。③法律后果a.無論同居的一方是否由配偶,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3條]b.同居期間所生子女,適用《民法典》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即屬于非婚生子女、親生子女)。c.同居期間,雙方共同取得的財產按照按份共有處理,一方取得的財產歸其個人所有。d.同居關系中的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彼此不享有配偶權)。5.法定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范圍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取得或者雙方共同取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工資、獎金、勞務報酬。(《民法典》第1062條)(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民法典》第1062條)(3)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民法典》第1062條;《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24條]【典型真題】(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為該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民法典》第1062條與第1063條](5)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基本養老金"和"破產安置補償費"。[《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25條](6)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除孳息和自然增值以外的其他收益。[《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26條](見例1)例1:甲婚前擁有 A 房屋,價值200萬元。后甲與乙結婚。結婚后,甲將該 A 房屋出租3年,獲租金9萬元。此后,甲又用 A 房屋作為出資與朋友合伙經營3年,獲得30萬元分紅。后甲退出合伙,收回房屋。不久,甲、乙離婚,此時該 A 房屋價值500萬元。①[《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26條]將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收益一分為三:(a)孽息;( b )自然增值;( c )其他收益(主要是投資收益)。分別確定其所有權歸屬。②甲出租 A 房屋所得9萬元租金,屬法定孳息,歸甲個人所有。③ A 房屋自然增值的300萬元,歸甲個人所有。④甲將 A 房屋入伙經營所得30萬元,屬于輩息與自然增值以外的其他收益,歸甲、乙共同共有。(7)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27條](8)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對出資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對雙方的贈與,該出資為夫妻共同共有。[《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29條第二款](9)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值的求算方法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71條](見例2)(10)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除離婚時雙方另有約定,原則上可以認定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但是,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78條](見例3)例2:甲20歲入伍,退伍時發給100萬元的復員費和自主擇業費。一年后,甲與乙結婚,結婚8年后甲、乙離婚。問題:若甲、乙不能達成協議,這100萬元復員費和自主擇業費應如何分割?①甲的預期壽命按70歲。計算出甲入伍時(20歲)至預期壽命(70歲)每一年的平均值,婚姻關系存續存續一年,該年的平均值即轉化為甲、乙共同共有,離婚時,乙可分得一半。②乙能分多少呢?計算公式是:100÷(70-20)x8÷2=8萬元。③剩余的92萬元,歸甲所有。例3:甲大學畢業后,見房價上漲很快,按揭購買了一套總價100萬元(不考慮利息)的房屋,登記在甲名下,在用甲的個人財產支付了40萬元購房款時,甲和乙結婚。婚后,甲以自己的工資又支付了40萬元的房貸(還剩20萬元購房款未還)。不料此時甲、乙離婚,房屋市值500萬元。問題:該房屋咋分?①約定優先。可以約定房屋所有權歸乙。②若不能達成協議且產生爭議,按以下規則處理:( a )法院可以判決房屋所有權歸甲。( b )剩余的20萬元房款屬于甲的個人債務,乙不負償還責任。( c )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甲婚后的工資)還貸的部分(40%)及其對應自然增值部分應認定為甲、乙共同共有,甲應給乙相應的補償。因此,甲應向乙補償的數額是:500x40%÷2=100萬元。6..法定夫妻個人財產 P55相關鏈接2法定夫妻個人財產包括:(法定的個人財產)① 一方的婚前財產; ② 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③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④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⑤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除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以外,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為該子女個人所有。⑦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軍人的個人財產。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扣除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屬于復轉軍人的個人財產。⑧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除離婚時雙方另有約定,原則上可以認定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7.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并不會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1)法律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31條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理解:①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依照《民法典》第1065條的規定,雙方可通過書面合同約定全部或部分歸夫妻共同所有。②若無上述約定,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并不僅僅因為婚姻關系的延續本身而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所有。③2001年以前,依據當時的民法規范,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結婚滿八年,即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所有。但是,這一規范已經被廢止。8.夫妻債務(1)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①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民法典》第1064條第一款)②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民法典》第1064條第一款)③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民法典》第1064條第二款)④夫妻約定財產分別所有,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負擔債務,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并且所負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民法典》第1065條第三款)⑤夫妻一方婚前負擔的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33條](2)應當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的幾種情形①夫妻書面約定夫妻財產分別所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負擔的債務,負擔債務時債權人知道夫妻關于財產分別所有的約定的,該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民法典》第1065條第三款;《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37條]②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34條第一款]③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34條第二款]④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不能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該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民法典》第1064條第二款)8.夫妻關系的確立是以是否進行結婚登記為準;離婚判決生效前的上訴期,當事人雙方不得另行結婚;離婚冷靜期只適用于協議離婚。選必二 第六課 課后練習案1.(2023·湖南·校聯考模擬預測)甲男經人介紹認識了乙女,后兩人確立了戀愛關系。交往一段時間后,乙女發現甲男有賭博惡習,于是決定結束戀愛關系。甲男十分氣憤,揚言如果乙女不嫁給他就殺她全家。乙女害怕甲男真做得出來,就和他登記結婚了。婚后8個月,甲男因犯罪入獄。乙女向法院申請撤銷和甲男的婚姻關系。對此,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可以撤銷,乙女和甲男的婚姻違反了男女雙方完全自愿原則B.可以撤銷,甲男對乙女沒有履行互相尊重和互相關愛的義務C.不能撤銷,甲男和乙女在結婚時都達到了法定的結婚年齡D.不能撤銷,甲男和乙女履行了結婚登記程序確立了婚姻關系2.(2023·全國·高二假期作業)2023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第三批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民事案例:女孩周某在其母親安排下與付某相親。因付某家庭條件較好,周某母親希望周某與付某締結婚姻,以后繼承付家財產。周某明確拒絕,周某母親以死相逼。周某害怕家庭關系破裂,又擔心母親尋短見,不得不與付某登記結婚。婚后近一年時間里,雙方并未建立夫妻感情。但周某母親仍不準許周某提出離婚,母女倆多次爭吵并發生肢體沖突。此案中( )A.周某離婚可選擇仲裁,因為仲裁審理一般不公開B.周某因脅迫結婚可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C.周某母親履行了監護職責,進行了必要約束D.本案屬于無效婚姻,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3.(2023春·江蘇揚州·高二統考期中)張三和李梅原系夫妻,2022年7月9日,兩人在A市B區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手續。兩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位于A市B區8號房屋歸李梅所有。離婚后兩人仍在涉案房屋中居住,后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2023年2月20日,李梅向法院起訴要求張三履行離婚協議,將A市B區8號的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訴訟中,張三辯稱該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想在C市買房,而辦理的假離婚,非本人意愿,要求法院確認離婚協議書無效,駁回李梅的訴訟請求。在本案中( )①張三和李梅的離婚是有效的②張三和李梅的離婚是無效的③房屋應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④房屋應過戶變更登記給原告李梅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4.(2023春·江蘇蘇州·高二統考期中)李某與趙某于2020年結婚。2021年,趙某因車禍受傷獲得2萬元賠償金。2022年,李某爺爺手寫遺囑,將他的房屋指定贈與李某。2023年初,李某與趙某感情破裂,遂向法院起訴申請離婚。此案件中( )A.趙某獲得的2萬元賠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B.李某可以通過遺囑繼承爺爺指定贈與的房屋C.若兩人感情確己破裂且調解無效的,法院應當判決離婚,無需雙方都同意離婚D.法院判決離婚后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5.(2023春·云南楚雄·高二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中學校考階段練習)甲男與乙女于2020年10月1日登記結婚。婚前甲男為結婚買了一套房子,乙女有一叔父僑居國外,于同年8月得知乙女將結婚時,答應贈送兩件高檔家電作為乙女的結婚禮物,并于第二年2月將兩件禮物帶回交予乙女。2022年,甲乙因性格不合,雙方都同意離婚。但甲男要求分得上述兩件高檔家電的一件,乙女則要求平分房產,雙方爭執不下,又無任何財產約定。針對此案,下列認識正確的是( )①因雙方都同意離婚,應適用協議離婚方式解決 ②財產分割不能達成協議,應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③家電是乙女婚前接受贈與,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④房屋是男方婚前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6.(2023春·山東濱州·高二統考階段練習)李先生與林女士于2010年結婚。2011年李先生到某校攻讀博士學位,直到2013年博士畢業。2021年,李先生向M區法院起訴離婚。林女士同意離婚,但她提出,在李先生讀博期間,自己用婚前積蓄及工資養育女兒、負擔家庭日常開支,并承擔家庭衣食住行等所有家務勞動,故林女士提出了家務勞動補償10萬元的要求。2022年3月7日,M區法院審理后,支持了林女士的這一訴求。對此,下列理解正確的是( )①夫妻雙方在婚姻家庭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是一一對等的②夫妻一方在家務勞動方面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③夫妻平等要考慮男女在生理上的差異,女方應更多承擔家務勞動④該案肯定家務勞動所創造的價值,具有積極的導向作用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7.(2023春·遼寧·高二校聯考階段練習)男青年張某的父親與女青年李某的母親是表兄妹,張某與李某年齡相差2歲,經過多年追求,張某在24周歲時與李某登記結婚。婚后,張某對李某經常外出聚會感到不滿,讓其居家不準外出。雙方關系惡化后,李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對此認識正確的是( )①人民法院收到李某的離婚訴訟請求可直接判決離婚②登記結婚意味著二人在婚姻中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正式確立③張某限制了李某參加社會活動的自由④張某和李某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不能結婚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8.(2023春·重慶渝中·高二重慶巴蜀中學校考期中)李甲(男)與高某(女)于2015年5月登記結婚,婚后生育李乙(女)。李甲與高某自2017年開始分居,2022年2月經法院裁判離婚。李某與王某系李甲的父母,李乙自2017年起一直跟隨祖父母李某夫婦共同生活,各項生活、教育費用均由二人承擔。2022年8月,李某夫婦訴至法院,要求李甲與高某支付自2017年1月至2022年1月李乙的醫療費、教育費、保險費、生活費等費用。對本案分析正確的是( )①父母離婚后對子女仍有撫養義務,有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②祖父母李某和王某對未成年孫女李乙也有法定撫養義務③李某與高某的離婚協議中應該就李乙的撫養問題達成協議④李甲和高某作為父母沒有履行監護職責,應該承擔責任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9.(2023·全國·高三專題練習)父母離婚后,小芙跟隨母親生活。父親一直希望探望小芙,但母親以父親探望不利于自己管教孩子為由予以拒絕。母親要求父親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父親則以母親長期阻止他探望孩子為由拒絕支付。針對上述情況,你認為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①小芙跟隨母親生活,父親探望小芙必須經過母親同意②小芙的父親拒絕支付孩子撫養費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③離婚后,小芙的父親有探望小芙的權利,母親有協助的義務④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10.(2023春·山東臨沂·高二統考期中)家庭主婦張某起訴離婚,丈夫李某宣稱自己名下的存款僅剩10萬元,也沒有其他資產。訴訟過程中,她向法院提交了相關財產線索的調查取證申請。法院向李某任職的公司去函,詢問其工資基本收入、獎金等情況,并調取了他的工資卡銀行賬戶明細,發現李某的年收入合計高達300萬元,而且存在多筆大額支取現金的情況。最終,法院根據查明認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財產,女方分得60%。法院作出這一判決的依據可能是( )①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應當通過人民法院裁判離婚②張某與李某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進行約定③一方隱藏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④夫妻雙方財產劃分中,法定財產制度高于約定財產制度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11.(2023·江蘇徐州·校考模擬預測)陳某和妻子李某均已退休多年,兩人名下有兩套房產,另有存款30萬元。他們的兩個女兒均已出嫁,在外地生活。2023年4月,陳某因遭遇車禍不幸離世,李某與其妹妹訂立口頭意定監護協議。隨后李某立下遺囑:房產給兩個女兒,陳某的車禍賠償款兩個女兒一人一半,30萬元存款留給其妹妹作為監護回報。下列對于本案例說法正確的是( )A.車禍賠償款屬于陳某夫妻共同財產,李某有權處置B.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李某妹妹據此可得30萬元C.兩個女兒如沒有贍養母親應被依法剝奪其財產繼承權D.口頭意定監護協議無效,且李某只能處理自己的存款12.(2023春·江蘇鹽城·高二江蘇省響水中學校考期中)2016年10月,李某與鄭某離婚,約定女兒李紅(未成年人)由鄭某撫養。2017年初,李紅更名為“鄭紅”,之后一直使用“鄭紅”學習、生活、參賽。2022年7月,李某私自向派出所將其女兒姓名變更回“李紅”,對其女兒學習、生活、參賽均產生一定困擾。2022年11月,鄭某和其女兒多次與李某協商改回“鄭紅”,但遭到李某的拒絕。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①因為女兒由鄭某撫養,所以鄭某有權利私自變更女兒姓名②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故李某有權利私自更改孩子的姓氏③只有李某與鄭某協商一致,才可以更改孩子的姓氏④該女兒的姓名權現由其父母代為行使,成年后有權自己決定其姓名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13.(2023春·高二校聯考期中)王某與趙某于2021年5月登記結婚。2022年王某收到婚前發表的小說《花》的稿費3萬元,同年趙某父親立下遺囑,將他的兩居室房屋指定贈與趙某。2023年2月,王某與趙某感情破裂,遂向法院起訴申請離婚。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①王某收到的稿費3萬元屬于個人財產②趙某父親贈與的兩居室房屋屬于個人財產③法院判決離婚后三十日屆滿,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放離婚證④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且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離婚,無需雙方都同意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14.(2023·全國·校聯考模擬預測)唐某甲與李某系夫妻關系,唐某系唐某甲與前妻之女,由前妻撫養。唐某甲去世后,唐某和李某就一套房產繼承權發生爭議。該房產是唐某甲和李某婚后以唐某甲個人名義購買并登記在唐某甲個人名下,而唐某甲生前曾與李某書面約定該房產歸李某所有,但由于貸款未還清還沒有辦理產權變更登記。下列對此認識正確的是( )①該房產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屬于唐某甲與李某夫妻共同財產②該協議書并未履行,唐某有權以第二順位繼承人身份繼承房產③該協議屬于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是夫妻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④按照雙方達成的婚內財產分割協議,該房產為李某的個人財產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15.(2023春·江蘇南京·高二校聯考期中)2023年2月,浙江某地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男子中彩票瞞著妻子轉移獎金引發糾紛的案件。男子小周(化名)彩票中獎,稅后到手843萬元。他未將此事告知妻子,而是偷偷轉給了姐姐200萬元,并為前妻支付購房款70余萬元。妻子得知后向法院起訴離婚,主張分割該筆獎金。下列對此案解讀正確的是( )①小周轉賬支付行為有效,其獎金屬于個人財產②小周轉賬支付行為無效,獎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③法院應當駁回妻子的要求并撤銷轉賬支付的訴訟請求④小周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其妻子享有知情權和財產處置權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16.(2023春·重慶沙坪壩·高二重慶八中校考期中)王某早年喪妻,獨自撫養二子王大與王二成人。王大去世后其妻孫某仍悉心照料王某,好友劉某也時常來訪,故王某立下自書遺囑,將其名下房產和一幅字畫分別留給孫某和劉某。2018年5月王二與張某結婚并誕下一子,8月王某去世。次年3月,王二以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在訴訟期間張某收到婚前房屋租金2萬元。關于本案,正確的有( )①劉某有權憑遺囑繼承王某的字畫②婚前房屋租金屬于張某個人財產③王二的離婚請求不會得到法院支持④孫某繼承該房產的權利優先于王二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17.(2023·山東青島·統考三模)2020年3月,張某婚后買了一套公寓并登記在自己名下,經妻子孫某同意,以個人名義向銀行貸款30萬用于房子裝修,孫某用婚前個人積蓄投資股票獲利5萬元。2023年1月以來,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合,打算協議離婚,在財產分割和兒子撫養方面發生糾紛。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①張某所購公寓和孫某股票獲利5萬元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②張某以個人名義貸款的30萬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③離婚后,張某與孫某對兒子都有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和義務④兩人婚前通過口頭形式約定的財產協議一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18.(2023·山東濰坊·統考三模)劉某與李某夫妻二人共同經營一家制衣廠,收入所得都存入丈夫劉某名下的銀行帳戶。在妻子李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劉某與他人發生不良借貸關系,將其中30萬元存款損失殆盡。李某訴至法院,提出離婚要求,并要求劉某返還30萬元存款。對此,下列判斷正確的是( )①30萬元存款為夫妻共同財產,劉某須返還李某②劉某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答辯狀③李某提出的訴訟主張,應由劉某承擔舉證責任④“相互坦蕩,遇事商量”是處理夫妻間財產關系的關鍵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19.(2023春·河北承德·高二承德市雙灤區實驗中學校考期中)王先生因父母過早離世,獨自一人拉扯妹妹長大。后王先生結婚,并育有一子,一家三口住在出租屋內,日子雖不富裕,但也其樂融融。天有不測風云,在一次體檢中,王先生體檢結果顯示已是重癥晚期。考慮到兒子雖年幼,但有媽媽照顧,王先生便在住院治療期間,偷偷留下未注明日期的便條作為遺囑,表明自己過世后將全部家庭財產都留給尚在上大學的妹妹。據此,下列判斷正確的是( )①王先生手寫的字條沒有落款時間,不符合自書遺囑的法律規定②家庭財產應由其妻子、兒子與其妹妹共同繼承,各分得三分之一③王先生把全部家庭財產留給妹妹,屬于遺贈,妹妹有權獲得該財產④家庭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王先生擅自把全部財產留給妹妹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20.(2023春·高二課時練習)2022年8月,張三與李四離婚。9月,王五來找李四稱:“2021東8月,張三說買輛車讓你上下班方便些,從我這借了10萬元,現在我聯系不上他,這筆錢你來還。”李四郁悶地說:“錢是張三借的,而且借錢買的事我并不知情,我們已經離婚了,你找他要。”對此,下列認識正確的是( )①由于李四并不知情,所以王五只能要求張三承擔該筆債務②如果張三與李四有夫妻財產約定,則李四可以按約定處理該債務③張三以個人名義借債買車屬于個人債務,與李四無關④如果王五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張三、李四共同生活,那么該債務李四也應承擔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姓名: 分數:--5 6---10 11---15 16---2021.張某是獨生子,結婚前與父母住在一起。2016年張某與劉某結婚,搬離其父母家,住在自己婚前購買的一套價值85萬元的房屋內。婚后張某想辭職開咖啡店,遭到其妻劉某拒絕。之后,張某與劉某書面約定價值85萬元的房屋歸雙方共有,張某經營的咖啡店無論盈虧均由其個人負責,與劉某無關。不久張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不幸死亡,獲賠27萬元,其經營的咖啡店扣除一切費用后盈利2萬元,張某的股票賬戶中有7萬元。運用法律與生活的相關知識,結合本案,回答下列問題:(1)雙方的財產約定是否有效?為什么?(2)劉某可以繼承張某的哪些遺產并說明理由。選必二 第六課 課后練習案 參考答案1.A【詳解】A: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案例中,乙女受脅迫與甲男結婚,這違反了男女雙方完全自愿原則,A正確。B:是否履行互相尊重和互相關愛的義務不是婚姻可撤銷的前提條件,B排除。CD: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CD錯誤。故本題選A。2.B【詳解】A:婚姻糾紛不屬于可仲裁范圍。材料中周某因脅迫結婚可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A不符合題意。B:周某明確拒絕與付某締結婚姻,其母以死相逼,周某不得不與付某登記結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B符合題意。C:法律規定父母必須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材料中周某是成年人,C不符合題意。D:受脅迫結婚屬于可撤銷婚姻,而不是無效婚姻,D不符合題意。故本題選B。3.B【詳解】①②:當事人既可以協議離婚,又可以通過人民法院裁判離婚,2022年7月9日,兩人在A市B區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手續,張三和李梅的離婚是有效的,①符合題意,②不符合題意。③④:兩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位于A市B區8號房屋歸李梅所有,離婚協議有效,房屋應過戶變更登記給原告李梅,所以該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財產,③不符合題意,④符合題意。故本題選B。4.C【詳解】A: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A錯誤。B: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法律上稱之為遺贈,遺贈不屬于繼承。李某爺爺立下的遺囑屬于遺贈,李某作為法定繼承人,不能成為遺產受贈人,B錯誤。C: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且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離婚,無需雙方都同意,C正確。D:法院判決離婚屬于裁判離婚,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屬于協議離婚,離婚冷靜期只適用于協議離婚,D錯誤。故本題選C。5.C【詳解】①:本案中甲男與乙女都同意離婚,但對家電及房屋的分割爭執不下。因此,當事人應通過人民法院裁判離婚,①排除。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共同財產不能達成協議的,應通過訴訟程序解決,②說法正確。③:乙女婚前接受贈與,婚后才實際取得的財物,該贈與物的所有權在甲乙婚姻關系期間轉移給甲乙雙方,乙女的叔父的贈與是作為甲乙結婚的賀禮,并未指定只歸乙女,不是乙女的婚前個人財產,在甲乙未作財產約定的情況下,家電應作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甲男有權要求分割,③說法錯誤。④:房子為甲男婚前所買,且甲乙雙方無任何財產規定,乙女要求平分房產沒有法律依據,④說法正確。故本題選C。6.C【詳解】①:夫妻雙方在婚姻家庭關系中的權利與義務是平等的,但不是一一對等的,①不選。②④:李先生結婚后從2011年到2013年攻讀博士,主要是林女士照顧家庭和孩子,承擔了較多的義務,按照法律規定,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法院最終支持了林女士的要求,該案肯定家務勞動所創造的價值,具有積極的導向作用,②④入選。③: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平等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共同承擔家庭和社會責任,③不選。故本題選C。7.C【詳解】①:人民法院在收到李某的離婚訴訟請求時應該先進行調解,不可直接判決離婚,①錯誤。②:二人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所以登記結婚意味著二人在婚姻中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正式確立,②正確。③: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干涉和限制。婚后,張某對李某經常外出聚會感到不滿,讓其居家不準外出,張某限制了李某參加社會活動的自由,③正確。④:男青年張某的父親與女青年李某的母親是表兄妹,張某和李某屬于四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兩人年齡相差2歲,張某24周歲,李某22周歲或者26周歲,兩人均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經過多年追求,張某與李某登記結婚,二者符合結婚條件,可以結婚,④錯誤。故本題選C。8.B【詳解】①: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義務,有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故①正確。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在父母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并無法定的撫養義務,②排除。③:本案例中李某與高某屬于法院裁判離婚,不需要離婚協議,③說法錯誤。④:李甲和高某作為李乙的父母沒有履行監護職責,李乙自2017年起一直跟隨祖父母李某夫婦共同生活,各項生活、教育費用均由二人承擔,被起訴后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④正確。故本題選B。9.D【詳解】①③: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小芙母親拒絕父親探望孩子的理由不成立,①排除,③入選。②:不支付撫養費有可能需承擔刑事責任。首先可以向法院起訴小芙的父親,并要求強制執行其財產,這時候還只是承擔民事責任。但如果在勝訴申請強制執行后,小芙的父親還繼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決完全不配合的話就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了,②排除。④: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④符合題意。故本題選D。10.C【詳解】②:如果有婚前財產協議就按協議分割財產,本案中按共同財產分割,顯然無婚前財產協議,②符合題意。③:法律規定離婚訴訟中,一方隱藏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本案中女方多分,是因為南方有隱藏財產的行為,③符合題意。①:離婚案件必須有調解程序,不是直接判決,①不符合題意。④:夫妻雙方財產劃分中,有約定按約定,約定制度優先,④說法錯誤。故本題選C。11.D【詳解】D:《民法典》規定,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故本案中李某與其妹妹訂立的口頭意定監護協議無效。本案中的存款 30萬元屬于陳某和李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李某通過析產可得到其中一半,另外的一半由李某和兩個女兒繼承,故李某只能處理屬于自己的存款,D符合題意。A:車禍賠償款屬于陳某個人財產,李某無權處置。車禍賠償款不屬于遺產,屬于對死者近親屬的撫恤,配偶、父母、子女有權主張賠償并有權分割賠償款,A排除。B:本案中李某與其妹妹訂立的口頭意定監護協議是無效的。而30萬元并不都歸李某處理。 李某可將自己能支配的存款部分留給妹妹,但這個屬于遺贈,不是遺囑繼承,因其妹妹并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沒有繼承權,B不選。C:法律規定,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民法典》中就喪失繼承權的情形做出了明確規定,不贍養老人并不屬于法定喪失繼承權的范疇,C不選。故本題選D。12.D【詳解】①②:作為未成年人的鄭紅的姓名的變更問題,在李某與鄭某協商一致情況下才可以更改,鄭某和李某均無權私自更改孩子的姓氏,①②不選。③: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在子女姓名的問題上享有平等的權利,所以任何一方變更子女姓名時,都要征得對方同意,③正確。④:該女孩為未成年人,其姓名權現由其父母代為行使,成年后有權自己決定其姓名,④正確。故本題選D。13.C【詳解】①:王某創作的畫作《花》售出獲益3萬元,發生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屬于共同財產,①錯誤。②: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由于趙某父親立下遺囑,將他的兩居室房屋指定贈與趙某,因此趙某父親贈與的兩居室房屋屬于趙某個人財產,②正確。③:裁判離婚和協議離婚的效力都是一樣的,法院裁判離婚準許后下發判決書,協議離婚準許后下發離婚證。從法律層面,其離婚判決書的效力是等同于離婚證的。離婚判決書生效之后不用再辦理離婚證。協議離婚設置了冷靜期,需要三十日屆滿,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放離婚證,③錯誤。④:根據民法典法規,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且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離婚,無需雙方都同意,④正確。故本題選C。14.D【詳解】③④:該房產是唐某甲和李某婚后以唐某甲個人名義購買并登記在唐某甲個人名下,而唐某甲生前曾與李某書面約定該房產歸李某所有,該協議屬于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是夫妻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應當尊重夫妻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按照雙方達成的婚內財產分割協議履行,該房產為李某的個人財產,③④符合題意。①:按照雙方達成的婚內財產分割協議履行,該房產為李某的個人財產,唐某無權繼承,①說法錯誤。②:該房產為李某的個人財產,唐某無權繼承,唐某如有資格繼承的話,是以第一順位繼承人的身份,②說法錯誤。故本題選D。15.D【詳解】①: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獎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由雙方共同管理、共同處分,因此該案中小周的轉賬行為無效,①錯誤。②④: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獎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由雙方共同管理、共同處分。小周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其妻子享有知情權和財產處置權,因此小周轉賬支付行為無效,②④正確。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因此法院應當支持妻子的訴訟請求,③錯誤。故本題選D。16.D【詳解】①:遺囑繼承必須是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內確定具體繼承人及份額,好友劉某可以以接受遺贈的方式接受王某的字畫,①錯誤。②:婚前房屋租金是婚姻存續期間收到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②錯誤。③:孩子在分娩后一年內男方不得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王二與張某于2018年5月生有一子,到次年3月,不滿一年,故王二的離婚請求不會得到法院支持,③正確。④:王大去世后其妻孫某仍悉心照料王某,王某立有遺囑,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故孫某繼承該房產的權利優先于王二,④正確。故本題選D。17.B【詳解】①③:張某婚后買了一套公寓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孫某用婚前個人積蓄在婚后投資股票獲利5萬元,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投資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因此,離婚后張某與孫某對兒子都有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和義務。①③符合題意。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②說法錯誤。④: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歸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對雙方具有約束力,④說法錯誤。故本題選B。18.C【詳解】①: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范圍,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處理。夫妻雙方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由此可知,30萬元存款為夫妻共同財產,李某無權要求劉某全部返還,①說法錯誤。②:我國法律規定,人民法院登記立案后,要將原告提交的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答辯狀,再由人民法院把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本案中,李某將劉某起訴至法院。由此可知,劉某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答辯狀,②正確。③: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因此,李某提出的訴訟主張,應由李某承擔舉證責任,③說法錯誤。④:本案中,因劉某在妻子李某不知情的情況下,與他人發生不良借貸關系,將30萬元存款這一夫妻共同財產損失殆盡,李某將劉某訴至法院,影響了家庭和諧、婚姻幸福。由此可知,“相互坦蕩,遇事商量”是處理夫妻間財產關系的關鍵,④正確。故本題選C。19.B【詳解】①:我國民法典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處理個人財產,可以將個人財產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對于遺囑的形式,民法典有具體要求。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①正確。②: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妻子、兒子與其妹妹并不是同一順位繼承人,②錯誤。③:該字條不符合自書遺囑的法律規定,③錯誤。④:民法典賦予夫妻任何一方對非日常生活需要的重要財產處理的知情權和共同處分權。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若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分。④正確。故本題選B。20.D【詳解】《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①:李四是否承擔債務不以是否知情為標準,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則屬于共同債務,①錯誤。②: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范圍,若張三與李四有夫妻財產約定,則李四可以按約定處理該債務,②正確。③④:若債權人王五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則該債務李四也應承擔,③錯誤,④正確。故本題選D。21.(1)有效。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約定決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張某、劉某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書面形式約定夫妻財產歸屬,受法律保護。張某的遺產有:一半房產、咖啡店的盈利2萬元、股票賬戶中的7萬元、獲賠的27萬元。繼承有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張某生前沒有立下遺囑,其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劉某作為張某配偶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因此,劉某可以繼承上述張某遺產中的部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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