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簡介 第8課 中國古代的法治與教化【教學目標】分析古代中華法系的產生、發展、成熟脈絡,概括出不同時期古代中國法律的發展概貌,提升時空觀念和史料實證素養。用唯物史觀解釋“法律儒家化”趨勢,理解儒家思想在中國古代法律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及其對整個封建統治的雙重作用。通過法律發展過程中反映在意識形態兩家學派法家與儒家在不同時期的爭論,由“禮法相分”到“禮法融合”,實現中華法系的完善、輝煌,并構成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懂得儒家思想中“禮”既促成古代中華法系的鼎盛也限制其進一步發展。【基礎知識】一、先秦時期的德治與法治1、德治思想的淵源(1)夏商:實行“人殉”制。(重刑輕德)(2)西周:建立以宗法制為核心的禮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有一定的進步性。(德治思想的淵源)2、法治思想的淵源(1)夏商周:習慣法。夏商重刑輕德,西周明德慎刑(特點)。(2)春秋時期:鄭國子產“鑄刑書”,制定了中國歷史上最早的成文法。3.春秋戰國:德治與法治之爭:(禮法之爭,法勝禮衰)(1)背景:春秋戰國時期,王室衰微,大國爭霸,禮崩樂壞,周王室禮制社會秩序崩壞。諸侯國君們紛紛尋求治國新思想。(2)思想:儒家:主張德治,通過道德禮義教化民眾孔子:①為政以德②節用而愛人,使民以時主張德治,通過道德教化民眾,仁和禮的手段人性善孟子:①施仁政于民,省刑罰,薄稅斂②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法家:以法治國,嚴刑峻法商鞅:保護新興地主階級的利益(頒行法令,獎勵耕戰)“以法為教”“以吏為師”法和刑的手段人性惡韓非:①君主要以法、術、勢駕馭臣下。②君主賞罰分明,臣民必守法令。(3)儒家和法家思想抉擇:春秋戰國,君主選擇了既能帶來富國強兵的現實利益,又滿足了各國君主專制的愿望的法家。在法家思想的指引下,秦國不斷富國強兵,最終統一六國,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二、法律1、秦漢:律令并行:秦漢朝廷發布法律文告,稱“令”,“律”和“令”都具有法律效力。(1)秦朝:改法為律,以法家思想治理國家,推動律的編纂。(秦法嚴苛)(2)漢朝:沿襲秦律,制成《九章律》。春秋決獄漢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成為主流意識形態,律令逐漸儒家化。(開端)拓展:“春秋決獄”是指遇到現行法律無明文規定或雖有明文規定但卻有礙倫常的案件,便用儒家經典《春秋》所載有關事例及其體現的道德原則,作為司法審判的依據。這種量刑原則稱為“原心定罪”。原心定罪強調犯罪動機,這一點是值得肯定的,但根本是利用儒家的三綱去評判是非,實質是維護皇權的不可侵犯性。這樣儒家的道德原則通過“春秋決獄”的形式而被引入司法領域,開啟了道德法律化的進程。2、魏晉:律令儒家化的發展(1)原因:①漢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成為主流思想,儒家知識分子以經注律。②魏明帝設置律博士。(2)影響:法律以親屬之間的尊卑親疏為量刑重要原則之一,目的在于維護儒家提倡的三綱五常。 3、唐朝:法律儒家化的完成(禮法結合)(1)法律(律、令、格、式)唐高宗命人對《永徽律》。逐條解釋,撰成《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議》。(2)《唐律疏議》意義a.繼承了漢魏以來法律制定和闡釋的經驗,是中國現存最早、最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華法系確立的標志,是禮法結合的典范。b. 歷代王朝大多以此為藍本創制自己的法律。4、宋朝:基本沿用唐朝法律體系,制定法律多以唐律為藍本。963年編撰的《宋刑統》,天一閣所藏《天圣令》。拓展:義理決獄”以儒家的倫理道德作為司法審判的標準, 以調解為手段,以寧人息訟為目的,在調解和息訟中都貫穿著教化的原則。5、元朝:對唐宋法律整體上棄而不用,在司法實踐中卻廣泛援引唐律。6、明清:例律合編(1)明朝:以唐律為藍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實踐中又特別重視“例”,采取“律為正文,例為附注”的形式,開創了律例合編的體例。(2)清朝:清朝法典沿襲《大明律》,同樣非常重視例,制定了《大清律例》三、評價“禮法結合,儒法并用”這一特點(1)積極性:①推動中華法系的形成與發展,進一步弘揚了儒家傳統道德倫理。②以禮入法,以仁為本,慎用刑罰,有利于緩和社會矛盾。(2)消極性:①禮法結合,將道德和法律的界限模糊化,使判案有相當主觀性及隨意性。②不利于人民法治意識的形成,法治意識淡薄。四、教化1、漢:以德化民,禮法結合(開始)2、唐朝:(1)教化①提倡禮治:頒行《大唐開元禮》是一部體系龐大、體例嚴謹、內容繁復的禮儀法典,也是秦漢以來封建禮儀制度的集大成。②社會層面:推廣魏晉南北朝以來重視家訓的經驗,強化基層教化。(2)唐朝社會治理的特點:禮法結合,提倡禮治,重視家訓經驗,強化基層教化3、宋朝①宋朝儒學開始向基層滲透,并發展出理學。②南宋后期,程朱理學逐步建立統治地位,甚至深入族規、家訓之中。③朱熹的《家禮》和《小學》也成為家庭和幼童的行為規范④宋朝以后,儒學士人投身基層教化,以鄉約教化鄉里。呂大鈞撰寫的《呂氏鄉約》。4明清:約律合流明朝(約律融合)①明朝后期,鄉約為明太祖朱元璋的“六諭”。②明朝儒學士人常常引用《大明律》來解釋六諭,不遵鄉約的百姓要受族規、鄉約處罰,甚至被遞解官府治罪。清朝(約為律用)鄉約內容變成了康熙帝的“圣諭十六條”和雍正帝《圣諭廣訓》,宣講時也常常引用《大清律例》。原本由儒學士人發起教化百姓的鄉約,經政府利用和推廣而具有約束力,并與法律合流。 展開更多...... 收起↑ 資源預覽 縮略圖、資源來源于二一教育資源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