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簡介 高一年級歷史教學設計授課教師:課題 第8課 中國古代的法治與教化 課時 2課時課標要求 知道中國先秦時期成文法的產生過程,以及這一時期思想家對于德治、法治關系的討論;知道自西漢起歷代王朝法律、禮教并用的統治手段。教 學 目 標 唯物史觀:梳理法律與教化相輔相成的關系,辯證的理解法律與教化的對立統一關系。 時空觀念:知道中國先秦時期成文法的產生過程;了解中國歷代封建王朝法律與教化并用的統治手段。 歷史解釋:歸納律令儒家化的過程,總結中華法系的特點;認識教化在古代中國體現為儒家的禮教。 史料實證:通過材料掌握中國古代法律“禮法結合”的特點、儒學的發展與古代教化形式的變化。 家國情懷:認識中國古代有悠久的法治傳統,了解中華法系的形成與特點,有助于理解當今時代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的社會治理。重難點 教學重點:先秦的德治與法治之爭;歷代王朝法律、禮教并用的統治手段。 教學難點:律令儒家化與“禮法結合”問題。教學方式 問題探究式、閱讀歸納法課前預習 閱讀先秦時期的德治與法治,初步認識中國成文法的形成,比較儒家德治思想與法家法治思想的不同點。重難點突破【情境創設】 桃應問曰:“舜為天子,皋陶為士,瞽瞍殺人,則如之何?” 孟子曰:“執之而已矣。” “然則舜不禁與?” 曰:“夫舜惡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也。” “然則舜如之何?” 曰:“舜視天下猶棄敝蹝也。竊負而逃,遵海濱而處,終身 然,樂而忘天下。”【講授新課】 第1課時 一、夏商周三代:刑、禮并立 夏商周時期頒行的刑書上只有刑名、刑種的規定,而無確切的罪名,人民對罪與非罪的區別只能依據傳統的觀念及社會道德、風俗習慣去加以甄別。 ——武樹臣:《中國成文法的起源》 1.法治傳統:夏商時期,君王及奴隸主貴族可以隨意殘害奴隸。 2.德治傳統:西周統治者為維護社會等級秩序,建立了以宗法為核心的禮制,同時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有一定的進步性。 3.特點:刑禮分途。這一時期的禮和刑尚未融合為一個體系,各自為用。 禮:調整貴族內部的社會關系;“禮”實際上是一種等級制的生活和行為方式,專為貴族所有,即所謂“禮不下庶人”。 刑:控制下層勞動人民,所謂“刑不上大夫”。 二、春秋戰國-秦朝:禮法之爭到法治 1.成文法產生:春秋后期:鄭國子產“鑄刑書” ①背景: 戰國法家思想形成之前,統治者已經使用法律來治理國家。《左傳》記載,夏朝有《禹刑》,商朝有《湯刑》,周朝有《九刑》,表明早期國家可能已經有了法律。 在春秋后期,因為階級關系的劇烈變化,法律以成文法的形式公布變得非常現實而迫切,各國相繼制定成文法。 ②成文法產生: 公元前536年,鄭國的子產頒行的法律,把刑法澆鑄在金屬器皿上,制定了中國歷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公元前513年,晉國趙鞅將刑書鑄在鼎上。《左傳·昭公二十九年》記載:“遂賦晉國一鼓鐵以鑄刑鼎,著范宣子所為刑書焉。” ③子產“鑄刑書”的影響 限制貴族特權,在一定程度上保護平民的利益;刑書的內容具有鮮明的改革色彩,為法家的“以法治國”提供了經驗,也為歷代王朝法制建設的發展奠基,成為秦漢以后封建法制的濫觴;對維護封建經濟基礎、促進封建社會的形成起到推動作用。 2.春秋戰國時期,德治與法治之爭在思想界體現為儒家與法家之爭 (1)背景:東周時期,王室衰微,大國爭霸,禮崩樂壞,諸侯國君紛紛尋找治國新思想;士階層興起,百家爭鳴局面出現其中以儒家的德治思想與法家的法治思想影響最大;社會經濟發展,社會下層力量崛起,反對奴隸主貴族曲解法律。 (2)德治與法治之爭 《左傳·昭公六年》記載:“三月,鄭人鑄刑書。叔向使飴子產,曰: 使吾有虞于子,今則已矣!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猶不可禁御,是故閑之以義,糾之以政,行之以禮,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三辟之興,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鄭國,作封洫,立謗政,制參辟,鑄刑書,將以靖民,不亦難乎?……民知爭端矣,將棄禮而征于書,錐刀之末,將盡爭之。亂獄滋豐,賄賂并行。終子之世,鄭其敗乎……’(子產)復書曰:‘若吾子之言,僑不才,不能及子孫,吾以救世。既不承命,敢忘大惠?’” ①子產“鑄刑書”引發了一場辯論。 鄰國一位名叫叔向的官員寫信給子產,反對他刊布法律,理由是違背禮儀,破壞了貴族等級秩序;刑罰適用于亂世,公布刑書會使老百姓更注重爭端,而不顧道德禮義。 子產“鑄刑書”限制貴族特權,在一定程度上保護平民的利益;刑書的內容具有鮮明的改革色彩,為法家的“以法治國”提供了經驗,也為歷代王朝法制建設的發展奠基,成為秦漢以后封建法制的濫觴;對維護封建經濟基礎、促進封建社會的形成起到推動作用。 雖然叔向還不能被正式作為儒家人物來看待,但他的言論集中體現了儒家對法律的觀點。這是早期的德治與法治之爭,實質是奴隸主舊貴族和平民力量之爭。 ②儒家與法家對人性認識上有根本差別,因此提出了不同統治方法。 法家認為,君主應該用法和刑來管理國家: 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為惠于法之內,動無非法。……故以法治國,舉措而已矣。法不阿貴,繩不撓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故矯上之失,詰下之邪,治亂決繆,絀羨其非,一民之軌,莫如法。屬官威名,退淫殆,止詐偽,莫如刑。 ——《韓非子·有度》 儒家卻認為禮可以治理社會: 道德仁義,非禮不成。教訓正俗,非禮不備。分爭辯訟,非禮不決。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禮不定。宦學事師,非禮不親。班朝治軍,蒞官行法,非禮威嚴不行。禱祠祭祀,供給鬼神,非禮不誠不莊。是以君子恭敬撙節退讓以明禮。 ——《禮記·曲禮》 儒家法家人性觀人性善人性惡治國方式德治,強調親疏有別、尊卑有等的禮制法治,主張“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于法”,是無差別的法律代表人物孔子提出統治者要“為政以德”,“節用而愛人,使民以時”,不要過度消耗民力。商鞅在秦國頒行了一系列法令,保護新興地主階級的權益。孟子建議統治者“施仁政于民,省刑罰,薄稅斂”。 韓非提倡君主不要談禮義,而要以法、術、勢駕馭臣下;君主賞罰分明,則臣民必能守法奉令;為保證法令暢通,主張“以法為教”“以吏為師”。 評價儒家主張通過道德禮義教化民眾,重視民生與民意,宣稱“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但儒家思想并不適用于兼并戰爭激烈的戰國時期。法家思想既能帶來富國強兵的現實利益,又滿足了各國君主專制的愿望。 在法家思想的指引下,秦國富國強兵,最終統一六國,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但過于嚴苛的刑罰也是秦的暴政之一,給秦朝的滅亡埋下了伏筆。春秋戰國時期,禮崩樂壞,原來的社會秩序已經被打破,想要靠道德說教來建立秩序不大可行,而想要通過恢復周朝的“禮”來重建社會秩序的可能性也已經沒有了。在重視富國強兵的君主看來,儒家的仁政與德治思想難以落到實處。孟子雖然說“仁者無敵”,實際上卻無助于國君實現他們的強國抱負。或許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儒家學說的傳承者孟子與荀子開始分流。荀子言人性惡,認為王公士大夫只是因為學習了禮所以變得善了,可以用禮樂來對待,而庶民不知禮,所以只能用刑罰來制服。荀子的學生韓非和李斯都是法家的代表人物。法家認為人性本惡,所以只有法律可以令人畏懼,從而規范人的行為。韓非實際上博采荀子之學以及法家各派的要旨,完成其極端的專制主義的政治理論,成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秦王嬴政讀過韓非著作后說:“寡人得見此人與之游,死不恨矣!” 儒者博而寡要,勞而少動,是以其事難盡從,然其序君臣父子之禮,列夫婦長幼之別,不可易也;法家嚴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 ——《史記·太史公自序》 儒家與法家之間彼此競爭,甚至會有直接的沖突,但是又相互借鑒。儒家并不完全排斥法律與刑罰,儒家提倡的“禮”本身也有一定的約束力;儒家思想也有中央集權統一的思想,只不過希望這種統一是由周天子或仁君來完成。 (3)秦漢法治:律令并行 云夢睡虎地秦簡、江陵張家山漢墓《二年律令》等出土簡牘,極大地豐富了人們對秦律和漢律的認識。 ①秦以法家思想治國,推動了律的編纂。此后,歷朝法典多以“律”命名。 “至于秦始皇,兼吞戰國,遂毀先王之法,滅禮誼之官,專任刑罰……而奸邪并生,赭衣(指刑徒)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潰而叛之。” ——《漢書·刑法志》 秦律“密于凝脂”,在各個領域“皆有法式”;在法律實施上,堅持輕罪重罰,嚴刑酷法。 ②漢朝沿襲秦律,制成《九章律》。 (漢文帝十三年)五月,齊太倉令淳于公有罪當刑,詔獄逮徙系長安。太倉公無男,有女五人。太倉公將行會逮,罵其女曰:"生子不生男,有緩急非有益也!"其少女緹縈自傷泣,乃隨其父至長安,上書曰:"妾父為吏,齊中皆稱其廉平,今坐法當刑。妾傷夫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屬,雖復欲改過自新,其道無由也。妾原沒入為官婢,贖父刑罪,使得自新。"書奏天子,天子憐悲其意,乃下詔曰:"蓋聞有虞氏之時,畫衣冠異章服以為僇,而民不犯。何則 至治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 非乃朕德薄而教不明歟 吾甚自愧。故夫馴道不純而愚民陷焉。詩曰'愷悌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過,教未施而刑加焉 或欲改行為善而道毋由也。朕甚憐之。夫刑至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楚痛而不德也,豈稱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 ———《史記·孝文本紀》 ③秦漢朝廷還發布法律文告,稱“令”,作為“律”的補充。律和令都具有法律效力。 第2課時 三、兩漢至隋唐:法律儒家化 1.漢武帝時期:春秋決獄,以經注律 “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惡邪者不待成,首惡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論輕”。 ——董仲舒《春秋繁露·精華》 ①漢初的統治者采取了無為而治與民休息的黃老思想。 ②漢武帝統治時期,儒學思想逐漸占據了統治地位,不僅體現在政治制度設計上,也反映到法律應用與制定中。由于法律條文在引用時需要解釋,這些解釋通常都是有熟讀儒家經典的儒生來完成。儒生們在注釋法律時,也往往引用儒家經典。儒家經典作品《禮記·王制》說:“凡聽五刑之訟,必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以權之”。在處理法律訴訟的時候,要考慮父子之情和君臣之義,這便是儒家的法律精神。將儒家禮的精神不斷注入法律之中,從而開啟了法律儒家化的進程。 ③法律儒家化最初采用的手段是對法律條文作“章句”,進行注解。法律一經頒布,自然不能隨意修改,于是注釋法律成為最好的辦法。儒生們還以《春秋》《尚書》等經典的經義作為斷案的原則,如董仲舒著有《春秋決獄》、東漢應劭著有《春秋斷獄》。春秋決獄體現了經義對法律的主動滲透,法律與經義的雙相融合。 2.魏晉時期:納禮入律,依服定罪 《晉律》首立“準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則,把五服制度與法律相結合,凡親屬之間犯罪,在刑法方面的適用原則是:親屬相犯(如殺、傷等),以卑犯尊者,處罰重于常人,關系越親,處罰越重;若以尊犯卑,則處罰輕于常人,關系越親,處罰越輕。在民事方面,如財產轉讓時違反法律,則關系越親,處罰越輕。 ——曾憲義《中國法制史》 ①儒家開始系統的修改法律。魏明帝在朝廷設置律博士,命令專用儒家思想來解釋律令,進一步推動了律令的儒家化。下詔規定以鄭玄對法律的解釋為權威,不得再雜用其他各家章句。 ②法律以親屬之間的尊卑親疏作為量刑的重要原則之一,目的在于維護儒家提倡的三綱五常。“八議入律”也開始于魏,即要求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賓,這八種人不由法律直接審判治罪,而是由司法機構上呈皇帝,由皇帝決定,當然一般會處以相對更輕的刑法,這其實是儒家“刑不上大夫”的禮制原則在刑法適用上的具體體現。晉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現就是“峻禮教之防,準五服以制罪”,根據犯罪者與受害人之間的親疏、尊卑關系來核定刑法的輕重,從而開后世依服定罪的先河。法律儒家化的進程在南北朝時期依然延續。北齊的法律加上了重罪十條——反逆、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內亂,犯罪者不可以減輕刑罰或贖罪,以維護儒家的忠、孝等倫常,后來到隋朝便演化為“十惡”之條。 3.唐朝:禮法合一、中華法系確立 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也。 ——《唐律疏議 名例》 ①法律的儒家化進程,至唐律基本完成。 律在唐初經過多次刪繁就簡。唐高宗永徽年間,在《貞觀律》基礎上修訂頒布《永徽律》。后來,唐高宗又命人對律文逐條解釋,撰成《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議》。 《唐律疏議》繼承了漢魏以來法律制定和闡釋的經驗,是中國現存最早的、最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華法系確立的標志。此后,歷代王朝大多以此為藍本創制自己的法律。 唐律是禮法結合的典范,如對儒家倫理中的“孝”特別重視,要求維護“孝”的倫理相關律文有二十條之多。 夫自軒轅以來,代有刑官,而五刑之法漸著,其詳弗可復知。逮魏文侯師于李悝,始采諸國刑典,造《法經》六篇。漢蕭何加以三篇,通號《九章》。曹魏劉劭又衍漢律為十八篇。晉賈充又參魏律為二十篇。唐長孫無忌等又取漢魏晉三家,擇可行者,定為十二篇,大概皆以《九章》為宗。歷代之律,至于唐亦可謂集厥大成矣。 ——(明)劉惟謙等《進大明律表》 “古代禮律關系密切,而司馬氏以東漢末年之儒學大族創建晉室,統制中國,其所制定之刑律尤為儒家化,即為南朝歷代所因襲,北魏改律,復采用之,輾轉嬗蛻,經由(北)齊隋,以至于唐,實為華夏刑律不祧之正統。” ——陳寅恪《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 問:中華法系的特點 中華法系是指以中國古代倫理法為基礎,以《唐律疏議》為代表的中國法律和仿照這種法律而制定的東亞、東南亞等封建國家法律的總稱。 特點:突出成文法典,一以貫之;法律以君主意志為轉移;司法從屬于行政,司法不獨立;禮法思想融合,德主刑輔,以禮入刑;諸法合一,刑民不分,突出重刑輕民; ②唐朝提倡禮治 漢朝建立之后,一方面依秦律制成《九章律》,另一方面任用叔孫通等儒生定禮儀;董仲書提出了三綱來塑造整個社會的正統觀念。政府的官學教育和儒學士人的私學教育,也在引導整個社會向統治階級所規定的秩序和思想前行。所以漢朝的統治手段既有法律,也有禮教。 唐朝統治者的禮教也很成熟,除了通過官修正史、官方組織編寫儒家經典的“正義”來確定史學和經學的正統之外,其禮教方面最大的成就就是《大唐開元禮(732年)》的頒行,完成了禮儀方面正統的構建。《大唐開元禮》分吉、賓、軍、嘉、兇五禮,是一部體系龐大、體例嚴謹、內容繁復的禮儀法典,也是秦漢以來封建禮儀制度的集大成。 在社會層面,唐朝政府推廣魏晉南北朝以來重視家訓的經驗,強化基層教化。一般都將南北朝時期顏之推的《顏氏家訓》視為最早的家族教育著作。唐朝將這種經驗予以推廣,強化基層教化。唐朝出現了唐太宗教育太子的《帝范》、杜正倫《百行章》、李恕《誡子拾遺》等。這些家訓無一不是從儒家的倫理出發,教育子孫要謹守儒家的忠孝等倫理,要在行為規范上謹守禮法。 思考1:為什么法律與儒學的結合越來越緊密? 儒學成為統治階級的主流意識形態之后,勢必向社會各個層面滲透,包括政治、法律、文化等各方面。 儒學向法律的滲透最初體現為儒家士人以經注律,即以儒學的經典來解釋法律。這種做法也得到了皇帝的支持,儒家思想進一步被注入法律制定和法律解釋中。 反思秦朝“一斷于法”的教訓。 第3課時 四、宋元明清時期:禮法交融 1.法律:律例合編 ①宋朝基本沿用唐朝法律體系,制定法律多以唐律為藍本。編纂于963年的《宋刑統》,其條目與《唐律疏議》基本相同,只是有些內容略有改變。天一閣所藏宋朝《天圣令》,是以唐朝《開元二十五年令》為藍本。遇上因時制宜的情況,則通過“編敕”來體現。 ②元朝對唐宋法律整體上棄而不用,沒有編制過完備的法典,但在司法實踐中仍廣泛援引唐律。元朝官吏斷案,只能檢對格例(如1291年編定的刑例匯編《至元新格》)來辦事,所謂“有例可援,無法可守”。 ③明初,朱元璋采納了李善長“今制宜遵唐舊”的建議,在洪武七年(1397)以唐律為藍本制定了《大明律》;在司法實踐中又特別重視“例”,因為法律在實行過程中難免會存在與現實脫節的情況,斷案時為適應社會變化,就要參照舊例,于是明朝曾數次重修《問刑條例》,而最后一次重修采取“律為正文,例為附注”的形式,開創了律例合編的體例。 ④清朝法典沿襲《大明律》,同樣非常重視例,順治三年(1646年)刊布《大清律集解附例》,這部清律歷經康熙、雍正、乾隆數朝修訂,在乾隆五年(1740)更名為《大清律例》。 2.教化:約律合流 國權不下縣,縣下為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倫理,倫理靠鄉紳。 ——秦暉《傳統中華帝國的鄉村基礎控制》 宋朝以降,除了重視法律制定外,對社會教化越發重視。這其中有理學的原因。和注重對經典的訓詁與解釋的漢唐經學相比,理學更注重對經典的義理闡釋,對心、性、理等概念有比較深刻闡釋。理學從北宋周敦頤開始,到南宋朱熹集大成。以程顥、程頤、朱熹為代表的程朱理學,在南宋后期逐步確立統治地位,控制教育與科學,并通過授徒、書院講學等方式在社會上廣泛傳播,甚至深入族規、家訓之中。朱熹的《家禮》和《小學》也成為家庭和幼童的行為規范。理學的發展,使得儒家思想開始向基層滲透,與基層的社會教化更緊密結合,鄉約是理學向基層滲透的一種新形式。 ①宋朝以后,儒學士人投身基層教化,以鄉約教化鄉里。北宋呂大鈞兄弟是鄉約的創造者,呂大鈞撰寫的《呂氏鄉約》,是儒學士人教化鄉里的范本。由于鄉約向百姓宣揚的是儒家正統思想,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統治,所以通常都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 ②明朝后期,鄉約改為宣講明太祖《教民榜文》里的六句話,叫做“六諭”。六諭主勸諭,但也有禁約成分,使鄉約逐漸帶有強制力。明朝儒學士人常常引用《大明律》來解釋六諭,不遵鄉約的百姓要受到處罰,甚至送官府治罪。 ③清朝鄉約基本延續了明朝的模式,但宣講內容變成了康熙帝“圣諭十六條”和雍正帝《圣諭廣訓》,宣講時也常常引用《大清律例》。原本由儒學士人發起的教化百姓的鄉約,經政府利用和推廣而具有約束力,并與法律合流。 一、德業相勸;二、過失相規;三、禮俗相交;四、患難相恤。 ——《呂氏鄉約》 孝順父母,尊敬長上,和睦鄉里,教訓子孫,各安生理,毋作非為。 ——明太祖“六諭” 敦孝弟以重人倫,篤宗族以昭雍睦,和鄉黨以息爭訟,重農桑以足衣食,尚節儉以惜財用,隆學校以端士習,黜異端以崇正學,講法律以儆愚頑,明禮讓以厚風俗,務本業以定民志,訓子弟以禁非為,息誣告以全良善,戒窩逃以免株連,完錢糧以省催科,聯保甲以弭盜賊,解仇忿以重身命。 ——康熙帝“圣諭十六條” 思考2:閱讀材料,想一想:從宋朝到清朝,鄉約所講內容有何變化 變化:(1)內容:宋以道德教化為主,用來教育百姓向善互助;明清增加了宣講“圣諭”的內容,也更多強調順從、安分守己。(2)主體:從民間儒學人士自發推動到政府推廣,逐漸具有強制性。 說明:鄉約已完全由教化手段淪為統治階級的教化工具,呈現出鄉約法律化的趨勢,這也是禮法合流的表現。 思考3 :所述材料反映了統治者什么樣的治理理想? 漢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雜之。 ——《漢書·元帝紀》 君之養民,五教五刑焉。去五教五刑而民生者,未之有也。所以五教育民之安,曰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五教既興,無有不安者也。民有不循斯教者……五刑以加焉。五刑既示,奸頑斂跡,鰥寡孤獨、篤廢殘疾、力弱富豪其安,有其有,無有敢犯者。養民之道,斯矣。 ——朱元璋《大誥·民不知報第三十一》 《大明律例》,一部禮經。禮法立教,出禮入刑法。人知守禮,自不非為。非為不作,刑法何拘? ——顏鈞《顏鈞集》卷5《箴言六章》 漢宣帝教育兒子漢元帝所說的“王”與“霸”,就是主張仁義、教化的“王道”與主張武力、刑罰的“霸道”。朱元璋說皇帝治理百姓,靠的就是“教”和“刑”,分別指倫理教化與刑罰。顏鈞說《大明律》這樣的一部法律,其實也是“一部禮經”,守禮教便不會觸犯法律,而不遵守禮教則自然就會觸犯法律,必定受到刑罰。所謂“出禮入刑”。因此整個社會實際上被統治者所設計的教與刑(或禮與法)這兩種統治手段覆蓋了。 積極性:推動中華法系的形成與發展,進一步弘揚了儒家傳統道德倫理;禮法結合,德主刑輔,有利于緩和社會矛盾。 消極性:禮法結合,將道德和法律的界限模糊化,使判案有相當主觀性及隨意性;不利于人民法治意識的形成,法治意識淡薄。課后作業課后反思 展開更多...... 收起↑ 資源預覽 縮略圖、資源來源于二一教育資源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