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簡介 高一年級歷史教學設計授課教師課題 第3課 中國近代至當代政治制度的演變 課時 3課時課標要求 了解近代以來共和制取代君主制在中國建立的曲折過程;理解中國政治發展的艱巨性、獨特性,樹立制度自信,推進政治文明建設。教 學 目 標 唯物史觀:中國共產黨在根據地和解放區的制度探索,體現了中國共產黨根據中國社會主要矛盾、革命任務變化適時進行政策調整。 時空觀念:了解近代以來共和制取代君主專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建立和完善的過程。 歷史解釋:《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在近代史上的作用;分析國民黨“訓政”的實質是獨裁統治,認識這是國民黨在大陸的統治最終垮臺的原因之一。 史料實證:認識中國共產黨在民主革命時期所建立的人民政權所產生的的深遠意義。 家國情懷:通過學習理解中國政治發展的艱巨性和獨特性,樹中立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自信,堅定為推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不寫努力的理想。重難點 教學重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教學難點:理解近代以來中國政治道路發展的獨特性教學方式 問題探究式、史料分析法、比較分析法課前預習 閱讀民國時期的政治制度,初步認識“資產階級共和國的的國家政治制度和政權組織形式重難點突破【情境創設】 “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大國,堅持正確的政治發展道路更是關系根本、關系全局的重大問題。” ——習近平【講授新課】 第1課時 一、民國時期的政治制度 辛亥革命結束了中國2000多年的君主專制制度,在中國樹起了民主共和的旗幟。1912年1月1日,孫中山就任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南京臨時政府正式成立,標志著資產階級共和制度在中國的誕生。中國成為亞洲第一個建立共和制的國家。 1.南京臨時政府(1912.1.1—1912.4.2)締造共和 (1)新建立的中華民國,采用五色旗為國旗,改用陽歷,以中華民國紀元,1912年為民國元年。 (2)結束帝制:1912年2月,12日,清帝遜位。 (3)1912年3與11日,孫中山把臨時大總統位置讓給袁世凱后,為防止其獨裁,頒布了臨時參議院制定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第二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于國民全體。 第五條 中華民國人民一律平等,無種族階級宗教之區別。 第六條 人民得享有下列各項之自由權…… 第十六條 中華民國之立法權,以參議院行之。 第二十九條 臨時大總統由參議院選舉之,總攬行政事務。 第四十八條 法院以臨時大總統任命之法官組織之,行使司法權。 第十九條 內閣總理由議會的多數黨產生,輔佐臨時大總統。總理可以駁回總統的意見;總統頒布命令須由總理副署才能生效。 ——以上皆選自《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內容:《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以主權在民、平等自由為原則,確立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規定實行責任內閣制,內閣總理由議會的多數黨產生,總統頒布命令須由國務員附屬才能生效。 進步性:《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具有資產階級共和國憲法性質的重要文件,具有反對君主專制制度的進步意義。體現了從專制到民主、從人治到法治的轉變,成為近代中國民主化進程的一座豐碑;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人們結社組黨、參加政治事務的自由與權利,給政黨的興起提供了有利的社會環境,政黨如雨后春筍般涌現。 局限性:存在“因人設法”的局限;職權不明,未能真正限制袁世凱權力;導致政爭不斷、政局動蕩。 南京臨時政府的成立及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頒布,是中國近代民主政治實踐的里程碑。 2.北洋軍閥政府(1912.3.10—1928年底),破壞共和 (1)政黨政治 今革命雖告成功,然亦只可指種族主義而言,而政治革命之目的尚未達到也。推翻專制政體,為政治革命著手之第一步,而尤要在建設專制共和政體。今究其實,則共和政體未嘗真正建設也。 ——《國民黨滬交通部歡迎會演說詞》,《宋教仁集》 辛亥革命后,隨著專制政權的土崩瓦解,各類政黨、社團紛紛建立,各派政治力量迅速分化和重組。為謀求議會席位,各黨派展開激烈競爭,開始了政黨政治的嘗試。 1912年8月,國民黨成立后,以宋教仁為代表的革命派企圖用合法的議會斗爭實現資產階級民主政治。國民黨在國會選舉中獲勝,宋教仁成為國會中多數黨的領袖,將負責組織責任內閣。這威脅到了袁世凱的獨裁統治。 1913年3月,宋教仁在上海火車站被刺殺,成為民國政治史上的大轉折,預示著政黨政治、責任內閣制在民國初年的失敗只是時間問題。 1913年7月,國民黨為保衛民主共和發動了“二次革命”,武力反抗袁世凱。由于民族資產階級自身的局限性和國民黨內部力量渙散,二次革命很快被鎮壓下去。 鎮壓二次革命后,袁世凱強迫國會議員舉選舉他為正式大總統。1913年10月就任正式大總統后,袁世凱先后下令解散了國民黨和國會。此后,政黨政治名存實。 思考1:民國初期的政黨政治有什么特點?北洋政府時期實行政黨政治為什么不能成功? 民國肇建,開放黨禁,以議會為中心,一瞬間冒出幾百個政黨。…國會伊始…無論是革命黨還是立憲派,各路人馬都對政黨政治信心滿滿,相信只有掌握了國會,才是接近最高權力的唯一途徑。梁啟超在1912年民國建立之初如此說:“我國非采政黨內閣制,無以善治,此殆國中稍有識者所共喻”。不僅是責任內閣,而且是多黨輪流執政的政黨內閣,成為民國初年……追求的目標。 ——許紀霖《家國天下》 特點:黨數量多;參政意識強;黨政激烈,不受監督;腐化嚴重 不能成功的原因: 革命陣營為鞥形成強大的社會力量重組社會秩序。革命黨改組合并,人數眾多,貌似強大,但往往降低其革命性;革命黨人缺乏運用民主政治的經驗,其舉措往往不切實際,脫離群眾;議會政治初行,不完善之處頗多,國會議員的選舉多演變為黨派之爭。 中國專制主義的社會根基依然根深蒂固。分散的個體經濟在中國社會生活中仍占壓倒性優勢,專制主義意識形態在中國有著深厚的根基和影響力;舊勢力為了繼續維持他們的支配地位,依仗軍隊暴力來鎮壓反對力量;帝國主義列強為了各自利益,扶植舊勢力作為它們在中國的代理人,給予金錢和武器支持。 (2)袁世凱復辟帝制 1914年5月,公布《中華民國約法》,改責任內閣制為總統制;1914年12月,發布《修正大總統選舉法》,規定總統任期為十年,可以連選連任;1915年5月,與日本簽訂“中日民四條約”,獲得日本對其稱帝的支持。 大權在握的袁世凱走向了復辟帝制的道路。1915年10月,參政院以“尊重民意”為由,召開“國民代表大會”,表示一律“贊成”君主立憲;袁世凱的憲法顧問美國人古德諾以及籌安會,都積極為復辟帝制營造輿論。1915年,袁世凱接受“勸進”當上了皇帝,改1916年為“洪憲元年”。1916年3月,在革命黨人和各界人士的反對下,袁世凱被迫取消帝制。 一方面,民國初期的政局說明資產階級共和制度未能在較短時間內重建社會秩序,不能解決中國社會的問題。另一方面,復辟帝制的速亡也表明民主共和逐漸深入人心。 (3)軍閥割據 袁世凱死后,北洋軍閥中再也找不到一個能統一整個北洋派的人,北洋軍閥內部的派系紛爭很快發展為軍閥混戰、軍閥割據的局面,政治格局混亂不堪,民主共和制受到極大沖擊。 3.南京國民政府(1927.4.18—1949.4.23)(假共和) “革命程序”論是孫中山三民主義政治學說的內容之一,即主張中國民主政治的建設要經過軍政、訓政、憲政三個時期,各個時期,國民黨的責任和任務不同。孫中山認為,只有經過這樣的步驟,才能最后做到“主權在民”。 夫革命之目的,在于實行三民主義;而三民主義之實行,必有其方法與步驟。三民主義能影響及于人民,俾人民蒙其幸福與否,端在其實行之方法與步驟如何。文有見于此,故于辛亥革命以前,一方面提倡三民主義,一方面規定實行主義之方法與步驟;分革命建設為軍政、訓政、憲政三時期,期于循序漸進,以完成革命之工作。 ——孫中山《國民政府建國大綱》(1924年) 孫中山認為,軍政時期的主要任務是建立革命政府,用武裝斗爭即戰爭的方式擊退敵人的反撲,掃除革命的阻力,并使革命的道理深入人心。訓政時期是孫中山重點闡釋的內容,“現在我不單是用革命去掃除那惡劣政治,還要用革命的手段去建設,所以叫做‘訓政’。”他強調:“不經訓政時代,則大多數之人民久經束縛,雖驟被解放,初不了知其活動方式,非墨守其放棄責任之故習,即為人利用陷于反革命而不自知。”在訓政時期,應該“以黨治國”,即實行國民黨一黨的“黨治”,政府派出經過訓練考試合格的人員,到各縣協助人民籌備自治;待“地方自治完備之后”,則為憲政開始時期,即開國民大會決定憲法而頒布之,全國國民依憲法行全國大選舉,黨“還政”于人民,實現憲政“民治”。 1928年9月,中國國民黨成為中國新的統治者后,宣告軍政時期結束,訓政時期開始。但國民黨的“訓政”,違背了孫中山“主權在民”的初衷。 1928年10月,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會通過《訓政綱領》,規定:在訓政時期,由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國民大會領導國民行使政權;大會閉會期間,把政權托付給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項職權,托付給國民政府總攬執行;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會議負責指導監督國民政府的重大國務。《訓政綱領》是國民黨實行獨裁統治的政治綱領,南京國民政府自建立起就與民主共和制相背離,在形式上保留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規定的政治結構,但這一體制的前提是國民黨專制獨裁。可見,國民黨的所謂“訓政”,就是剝奪人民權利的一黨專政。 “訓政”開始之時,國民黨規定“訓政”的期限為六年,后來以種種借口一再拖延結束“訓政”的時間。直到1948年3月,國民黨才打出“行憲”的招牌,在南京召開“國民大會”,選舉蔣介石、李宗仁為總統、副總統,建立總統府,取代國民政府。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規定在“戡亂時期”,總統“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定,為緊急處分”,而“動員戡亂時期之終止,由總統宣告”。國民黨政權作為大地主、大資產階級的代表,企圖以此為其獨裁統治披上“憲政”的外衣,但最終逃脫不了崩潰的命運。 第2課時 二、中國共產黨在根據地和解放區的制度探索(走向共和) 1.農村革命根據地:創建人民政權的嘗試 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武裝反抗國民黨獨裁統治的起義和暴動中,革命根據地不斷涌現,到1930年下,全國已經建立起大小十幾塊農村革命根據地,分布在十多個省。在各個革命根據地,各級蘇維政權也陸續建立起來。1931年11月7日至20日,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在江西瑞金召開。 大會制定了憲法大綱,憲法大綱規定,蘇維埃政權屬于工人、農民、紅軍士兵及一切勞苦民眾,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實行工農兵代表大會制度,選舉產生的各級政府廣泛吸收工農群眾代表參加政權管理,行使當家做主的權利。 大會宣布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正式成立,推選毛澤東為臨時中央政府主席。臨時中央政府先后通過了土地法、勞動法等法令,初步建立起具有鮮明階級性和時代特征的法律體系。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的成立,是創建人民革命政權的嘗試,成為新民主主義共和國的雛形。 2.抗日根據地:抗日民主政權 1937年全面抗戰爆發后,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抗日民主根據地逐步擴大。初期的根據地有陜甘寧、晉察冀、晉冀魯豫、晉綏等邊區,抗戰勝利時發展為19個根據地。民主政權的建設是抗日根據地的重要任務。 1937年9月,中國共產黨建立陜甘寧邊區政府,作為民國地方政府,以適應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需要。 1939年,陜甘寧邊區政府召開了第一屆參議會第一次會議,制定了《陜甘寧邊區抗戰時期施政綱領》,推行抗日民主制度,設置各級參議會作為各級根據地的立法機關,邊區政府委員由邊區參議會選舉產生。 在敵后抗戰的嚴重困難時期,為鞏固抗日根據地,在政權建設上實行“三三制”原則,在各級政權機關的工作人員組成上,共產黨只占三分之一。中國共產黨通過“三三制”原則,與黨外人士實行民主合作,進一步鞏固和擴大了抗日民族統一戰線,對邊區建設和抗戰勝利起了重要作用。 本黨愿與各黨各派及一切群眾團體進行選舉聯盟,并在候選名單中確定共產黨員只占三分之一,以便各黨各派及無黨無派人士均能參加邊區民意機關之活動與邊區行政之管理。在共產黨員被選為某一行政機關之主管人員時,應保證該機關之職員有三分之二為黨外人士充任,共產黨員應與這些黨外人士實行民主合作,不得一意孤行,把持包辦。 ——《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1941年5月1日) 問:閱讀材料,談談你對“三三制”原則的認識。 “三三制”原則是中國共產黨在抗日根據地爭取團結各階級抗戰而采取的政權組織原則。在抗日根據地各級政權機關的工作人員組成上,中國共產黨只占三分之一,黨外人士占其余三分之二名額。這一原則突出體現了邊區政權的統一戰線性質和共產黨人愿與各抗日黨派及無黨派人士民主合作的精神,進一步鞏固和擴大了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擴大了參政議政的群眾基礎,加強了抗日民主政權的建設。 思考2:為什么抗日根據地與革命根據地采用了不同的政權模式? 在抗日根據地政權建設上,中國共產黨設立邊區政府,作為民國地方政府,而非建立蘇維埃政權,主要是由于政黨的性質和革命任務所決定的。中國共產黨代表人民的利益,抗戰時期中國社會的主要矛盾是中華民族與日本帝國主義的矛盾,中國的首要任務是團結抗戰。抗日根據地的政權的統一戰線的性質,有助于調動一切抗日階層共同聯合抗日,對邊區建設和抗戰勝利起了重要的保證作用。 3.解放區的探索:大行政區制度 ①制度建設: 解放戰爭期間,隨著戰局的發展變化和解放區的日益擴大,原來分散的根據地逐步連成一片。為保證中央政令的統一和有力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在政權建設上采取在解放區設置行政區的辦法,即在中央與省之間設立大行政區,鞏固新興的人民政權。 全國成立了六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即東北人民政府,華北、中南、西北華東、西南軍政委員會。大行政區依據軍事上的戰略區劃分和命名,各自管轄若干省級及以下行政單位,為新中國的政權建設奠定了堅實基礎。 ②理論建設: 就是這樣,西方資產階級的文明,資產階級的民主主義,資產階級共和國的方案,在中國人民的心目中,一起破了產。資產階級的民主主義讓位給工人階級領導的人民民主主義,資產階級共和國讓位給人民共和國。這樣就造成了一種可能性:經過人民共和國到達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到達階級的消滅和世界的大同。康有為寫了《大同書》,他沒有也不可能找到一條到達大同的路。資產階級的共和國,外國有過的,中國不能有,因為中國是受帝國主義壓迫的國家,唯一的路是經過工人階級領導的人民共和國。 ——毛澤東《論人民民主專政》(1949年6月30日),《毛澤東選集》第4卷 為向全國人民公開闡明中國共產黨在建立新中國問題上的主張,新中國成立前夕,毛澤東發表《論人民民主專政》,指出資產階級共和國的方案在中國已經破產,資產階級共和國應讓位給人民共和國,要“建立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這為建立人民共和國奠定了理論基礎。 第3課時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治制度(實現共和) 1949年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治制度有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1.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①確立與發展過程: 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了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人民行使國家政權的機關,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全會議召開,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規定了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標志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正式建立起來。 1957年以后,由于受反右派斗爭擴大化和“左”傾指導思想的影響,民主集中制遭到破壞,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被削弱。“文化大革命”十年中,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更是遭受嚴重破壞和挫折。 “文化大革命”結束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逐漸恢復。1982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進一步完善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使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進入新的階段。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取得許多重要進展,如:改進選舉制度,把直接選舉人大代表的范圍擴大到縣一級,實行差額選舉;擴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固定任期,每屆五年;賦予省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權力;等等。1982年憲法是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的重要成果,是一部具有民族特色和時代特色的社會主義憲法,集中反映了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為全面開展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局面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成為新時期治國安邦的總章程。 ②內容: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家。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其他國家機關,一律實行民主集中制。 ——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以人民代表大會為核心和主要內容的國家政權組織形式。這一制度的核心是保證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這一組織形式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力。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體現了人民民主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都通過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人民代表大會切實保證人民對國家的管理。 人民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國家制定法律和決定重大問題,都必須經過人民代表大會的充分討論和民主決定。 ③優越性: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符合中國國情,人民群眾通過這樣的政治組織形式參加國家管理,行使自己的權力,從而充分發揮積極性和創造性。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立后,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取得了重要進展,促進了我國社會主義工業化建設和社會主義改造的順利進行。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已成為中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載體,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 2.基本政治制度 (1)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政治協商制度(政黨制度) ①這一制度的基本內容是: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是中國革命和建設事業的領導核心;各民主黨派是參政黨,與中國共產黨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人民政協是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和社會各方面代表人士組成的愛國統一戰線組織,其基本職能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 ②發展過程: 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的召開,標志著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確立。 1954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為長期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社會主義基本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礎。 1956年,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后,根據我國階級狀況發生的深刻變化,中共中央提出了“長期共同、互相監督”的八字方針,明確共產黨存在多久,民主黨派就存在多久,共產黨可以監督民主黨派,民主黨派也可以監督共產黨,由于共產黨居于領導、執政地位,主要是民主黨派監督共產黨,進一步確立了社會主義條件下我國多黨合作的基本格局。 改革開放后,中共中央根據新的形勢和任務,進一步明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政治制度的一個特點和優點,并提出了一整套關于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理論與政策。1982年,中共提出“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方針,進一步完善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1993年,第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將“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寫入憲法,使得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走上了制度化軌道。 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實踐的重要組成部分。進入21世紀,中國共產黨先后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建設的意見、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關于鞏固和壯大新世紀新階段統一戰線的意見,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進一步規范化和程序化。 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內容。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同這種國體相適應的政權組織形式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同這種國體相適應的政黨制度,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這一政黨制度的顯著特征是:共產黨領導、多黨派合作,共產黨執政、多黨派參政。這反映了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民主的本質,體現了我國政治制度的特點和優勢,具有巨大的優越性和強大的生命力。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擴大各界人士有序的政治參與,拓寬社會利益表達渠道,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實現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 政治協商制度建設的意見》(2005年2月18日) 思考3:閱讀材料,結合實際,談談對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認識。 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團結合作、共同反對國民黨專制獨裁的歷史,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度的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中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國政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組織。 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的召開,標志著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確立。這一制度的基本內容是: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是中國革命和建設事業的領導核心;各民主黨派是參政黨,與中國共產黨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人民政協是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和社會各方面代表人士組成的愛國統一戰線組織,其基本職能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不同于某些社會主義國家實行的一黨制,又根本有別于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兩黨制或多黨制,調動了廣大民主人士的參政議政熱情,開創了群策群力,共同建設國家的新局面。 (2)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1981年6月,黨的十一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明確提出,要把“在基層政權和基層社會生活中逐步實現人民的直接民主”作為逐步建設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內容之一。……黨的十七大第一次把基層群眾自治制度作為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四項重要制度之一,進一步提出要把發展基層民主作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基礎性工程重點推進,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實的民主權利。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要健全基層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基層群眾自治機制,擴大有序參與,更多的吸收城鄉居民參與基層事務的管理。 ——于建偉、黃觀鴻宏,唐鳴,祁中山編著:《中國基層群眾自治制度》,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7-8頁 指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的制度。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則上是依據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決定的。自治區與省同級,自治州與地級市同級,自治縣與縣同級。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多民族國家,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和各民族共同繁榮為原則,體現了國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權利的精神。各民族和睦相處,和諧發展,實現了民族大團結。 1949年,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確定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 1952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全國初步建立起一批民族自治地方,組成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民族區域自治邁出法律化、制度化的重要一步。 1954年,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被載入憲法,將民族自治地方規范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三級,縣以下的少數民族聚居區設民族鄉。 198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頒布實施。 (3)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指依照憲法和法律,由居民(村民)選舉的成員組成居民(村民)委員會,實行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這一制度是在新中國成立后的民主實踐中逐步形成的,并首先發育于城市。 1987—1989I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頒布,對村民和城市居民的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作了明確規定,保障民眾的民主權利。 中共十五大之后,中國的基層民主制度進一步完善。 3.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的完善與發展 ①發展: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把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 2019年10月28日至31日,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在北京召開,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全會系統總結我國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的巨大成就和顯著優勢,深入闡釋了支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對新時代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出頂層設計和全面部署,對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的制度體系做出新的制度安排,突出強調了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 ②顯著優勢: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堅持把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同法律體系、基本經濟制度以及各方面體制機制等具體制度有機結合起來, 堅持把國家層面民主制度同基層民主制度有機結合起來, 堅持把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依法治國有機結合起來, 既堅持了社會主義的根本性質,又借鑒了古今中外制度建設的有益成果,符合我國國情,集中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特點和優勢。 ③意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具有強大生命力和巨大優越性,為黨和國家事業發展、人民幸福安康、社會和諧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確保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更加鞏固、優越性充分展現。課后作業課后反思 展開更多...... 收起↑ 資源預覽 縮略圖、資源來源于二一教育資源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