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簡介 6.1 法律保護下的婚姻【課標要求】1.結婚的含義2.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3.珍惜婚姻的原因4.法定的結婚條件5.離婚的方式【教學目標】1.政治認同:認同通過法律手段維持家庭關系穩定與社會穩定的意義。2.科學精神:離婚自由和對離婚進行限制并無矛盾,這是公民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表現。3.法治意識:用法治的方法和理念正確對待離婚。4.公共參與:婚姻家庭關系做到對自己負責、對配偶負責、對子女負責、對社會負責。【教學重點】1.結合具體事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結婚的法定條件。2.懂得結婚登記的意義和程序。【教學難點】結合生活中的具體事例,把握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理解婚姻關系穩定的意義。【思維導圖】【知識解讀】一、珍惜婚姻1.結婚的含義結婚是夫妻關系的起點,是男女雙方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婚姻關系的行為。2.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⑴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⑵民法典還規定了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等基本原則。3.正確對待婚姻⑴對婚姻的要求:結婚建立的是一種長期的身份關系,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還有相互扶養的義務。⑵對婚姻的態度:嚴肅對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對自己負責、對配偶和子女負責,也是對社會負責。4.結婚的法定條件(1)男女雙方完全自愿。(2)男女雙方達到法定婚齡。民法典規定的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3)符合一夫一妻制。(4)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5.結婚的程序⑴為什么?①結婚會對男女雙方的人身和財產產生強制約束力,因此,法律要求結婚必須履行登記程序。②進行結婚登記是確立婚姻關系、明確夫妻雙方權利義務必經的法律程序。⑵結婚登記程序①申請: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結婚登記。②審查:審查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齊全,當事人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③登記:符合結婚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注意:婚姻登記機關應依法審查申請結婚的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與證明材料,如果未能識別當事人提供的虛假證件與證明材料,發生的后果由當事人自行承擔。④結婚登記意義:進行結婚登記是確認夫妻關系合法有效、鞏固和確認夫妻雙方權利義務的必經的法律程序。沒有履行結婚登記程序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想一想] 只要男女感情好,是否辦理結婚登記并不重要。這種說法對嗎?提示:夫妻關系的確立是以是否進行結婚登記為準。辦理結婚登記后,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國家的承認和法律的保護。未按法律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沒有法律效力,國家不予承認,合法權益難以受到保護。知識拓展:同居關系⑴表現:①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②夫妻雙方離婚后,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⑵承擔的法律后果:①同居關系:不是合法的婚姻關系,也不會形成事實婚姻,不受法律的保護。單純的同居關系解除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中有一方或雙方有配偶情形的或者涉及財產分配和子女撫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②當事人不是夫妻關系,不享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同居期間當事人各自繼承的財產,一般按照個人財產處理。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歸一方的以外,一般按共同財產處理。【典例解析】1.宋某與陳某結婚6年未育,故從福利院收養了一名3歲男孩并取名為宋甲。1年后,陳某懷孕并生下女兒宋乙。長大后,宋甲和宋乙心心相印,準備結婚。根據民法典的規定( )A.他們之間具有擬制的血親關系,解除收養關系后可以結婚B.他們之間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不能結婚C.他們之間是直系血親關系,不能結婚D.他們遵循婚姻自由的原則,可以結婚【答案】A【詳解】A:被收養的孩子與收養家庭成立法律擬制的血親關系。如果此時解除收養關系,這樣雙方之間不存在擬制的血親關系,那么就可以結婚,A正確。B:宋甲是被收養的孩子,與宋乙沒有血緣關系,不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B錯誤。C:宋甲是被收養的孩子,與宋乙沒有血緣關系,他們之間不是直系血親關系,C錯誤。D:被收養的孩子與收養家庭成立法律擬制的血親關系,沒有解除收養關系前不能結婚,D錯誤。故本題選A。2.對結婚條件和結婚登記關系認識正確的是( )①結婚條件是結婚登記的前提與基礎②結婚登記是對結婚條件的必要的、有益的補充③婚約不是婚姻關系的必經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④男女雙方需具備結婚條件且進行結婚登記,才能確立婚姻關系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答案】B【詳解】①:結婚條件是結婚登記的前提與基礎,①正確。②:結婚登記是在具備了結婚條件的基礎上進行的必經程序,但不是對結婚條件的補充,②錯誤。③:該項沒有說明結婚條件和結婚登記的關系,③排除。④:符合法定的結婚條件,還必須履行一定的程序,即結婚登記,才能確立男女雙方的婚姻關系,④說法正確。故本題選B。3.小王和小米是大學同學,兩人上學時已確認戀愛關系,畢業后準備登記結婚。但是因為小王家庭困難,暫時買不起房子,小米父母為此強烈反對,不給小米戶口本,致使雙方無法領取結婚證。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小米父母已構成干涉女兒婚姻自由罪B.小米可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父母提供戶口本C.小王和小米可以先舉行婚禮D.小王和小米應該征得雙方父母同意才能結婚【答案】B【詳解】A:小米父母干涉女兒婚姻自由,但不構成犯罪,A不選。B:小米父母不給小米戶口本致使雙方無法領取結婚證,小米可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父母提供戶口本,B正確。C:男女婚姻以登記結婚為準,舉行婚禮但未登記結婚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C不選。D:征得雙方父母同意并不是結婚的必要條件,D不選。故本題選B。二、離婚要慎重1.離婚自由與離婚限制⑴法律規定了離婚自由,但反對輕率離婚。準予離婚的事由:重婚或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等。⑵在下列情形中,當事人的離婚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①凡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②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③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注意:主體對應準確。)2.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⑴協議離婚:要求當事人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并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協議。申請離婚登記后三十日屆滿,當事人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之時起,解除夫妻關系。注意:民法典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該規定中的“三十日”在實踐中被稱為“離婚冷靜期”?!半x婚冷靜期”只適用于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訴至法院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的情形,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⑵裁判離婚①凡由人民法院管轄和處理的離婚都是裁判離婚。②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且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離婚。③一審判決離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當事人違反告知另行登記結婚的,構成重婚。3.婚姻效力⑴無效婚姻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男女兩性結合,法律上不承認該婚姻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①重婚:一方或雙方有配偶的。②未達法定婚齡:男方未滿22周歲,女方未滿20周歲。要注意的是當提出無效婚姻之訴時,雙方已達法定婚齡,則該婚姻有效。③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無效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與義務,按同居關系對待。⑵可撤銷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關系,因欠缺結婚的真實意思,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4.子女撫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典例解析】4.周某(男)與陳某(女)于2007年登記結婚,兩人都是丁克主義者(即有生育能力但不選擇生育的人)。隨著年齡的增大,周某逐漸改變了想法,認為夫妻倆的行為與國家鼓勵生育的政策相背離,與陳某分歧越發增大,多次發生激烈爭吵,周某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請求。對此,下列認識正確的是( )A.雖感情未破裂,也應準予離婚B.法院可進行調解,促使雙方達成共識C.雙方既然已事先約定,法院不準予離婚D.周某存在重大過錯,法院應尊重陳某想法【答案】B【詳解】A:材料中指出周某與陳某分歧越發增大,多次發生激烈爭吵,遂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表明二者感情可能破裂,故A不選。B:二者由于生育問題產生分歧遂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可以先進行調解,促使雙方達成共識,故B正確。C: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因此,該選項的說法錯誤,排除C。D:材料中并沒有表明周某存在重大過錯,故D不選。故本題選B。5.張某已婚,但與妻子感情不和,長期分居。女青年王某家境貧寒,其父母強迫她嫁給張某。張某編造與妻子已離婚的謊言,承諾與王某結婚,并與王某同居。王某的父母收取了張某彩禮五萬元。對此分析合理的是( )①王某的父母干涉了王某的婚姻自由②張某的行為是違法的③張某和王某已同居,是合法婚姻④張某妻子可以向法院提出與張某協議離婚A.①② B.③④ C.②③ D.①④【答案】A【詳解】①:王某父母強迫其嫁給張某,干涉了王某的婚姻自由,①符合題意。②:法律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張某隱瞞事實與王某同居,違反法律規定,②正確。③:結婚需要符合法定條件,通過法定程序,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③錯誤。④:協議離婚不需要向法院提出,④錯誤。故本題選A。6.張小姐與劉先生于2017年結婚,2021年5月離婚。雙方辦理離婚手續后數月,張小姐購得一套福利房。2022年4月,劉先生到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其與張小姐離婚協議無效,并擁有張小姐所購房屋的一半產權。劉先生稱,其與張小姐離婚,系因購買福利房需要,非雙方真實意思,并指出離婚后二人仍共同生活,二人工資仍由張小姐保管。張小姐則認為,其與劉先生因性格不合離婚,協議內容真實有效,且所購福利房由其一人出資,至于二人仍共同生活,是因為劉先生提出租住其房屋,所謂其保管的工資實際為劉先生每月上交的租金。下列關于本案的說法,正確的是( )①離婚協議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應當無效②離婚協議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應當有效③張小姐獲得勝訴,福利房屬于張小姐個人財產④劉先生獲得勝訴,福利房屬于雙方共同財產A.①③ B.②③ C.(D@ D.②④【答案】B【詳解】①:離婚協議無法證明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應該有效,①錯誤。②③:離婚協議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所以本案中離婚協議應當有效,福利房屬于張小姐個人財產,劉先生敗訴,②③正確。④:張小姐獲得勝訴,福利房屬于張小姐個人財產,④錯誤。故本題選B。【教材探究與分享】課本P50探究與分享材料一:男青年小武的父親與女青年小美的母親是表兄妹,小武與小美青梅竹馬,兩人年齡相差三歲,經過多年追求,小武如愿在24周歲時與小美登記結婚?;橐龅怯洐C關并不了解兩人的親戚關系。材料二:男青年小張與同村的女青年小梅戀愛,兩人在村里舉辦婚禮后,就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材料三:男青年小羅19周歲,經人介紹認識同齡女青年小英,兩人戀愛一年后準備結婚。由于小羅的年齡未達到法定年齡,于是小羅偽造證件與小英登記結婚。●上述情形中當事人的婚姻是否受法律保護,為什么 參考答案:(1)材料一中的小武的父親與小美的母親是表兄妹,二人屬于三代旁系血親。因此,小武與小美是四代旁系血親。民法典規定的禁止結婚的情形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小武與小美不屬此列。另外,男青年小武在24周歲時與女青年小美登記結婚,小美與小武年齡相差3歲,因此,小美的年齡是21周歲或27周歲,小武和小美均達到了法律規定的結婚年槍??梢姡∥渑c小美的婚姻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成立的婚姻。(2)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材料二中的小張與小梅的關系屬于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但是兩人可以通過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的方式,確立受法律保護的婚姻關系。(3)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币虼耍×_與小英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材料三中小羅偽造證件與小英登記結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使用偽造的戶口辦理的婚姻登記應當屬于可撤銷婚姻。另外,男青年小羅登記結婚時年齡未到22周歲的法定婚齡,不具備登記結婚的條件,屬于無效婚姻。課本P52探究與分享結婚要慎重,如果婚姻存在問題,離婚也應慎重。民法典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該規定中的“三十日”在實踐中被稱為“離婚冷靜期”。●民法典規定“離婚冷靜期”有什么意義 參考答案:維系夫妻婚姻關系穩定,挽救破裂家庭,維護社會穩定等具有重要意義。【易混易錯】1.婚姻自由指的是公民有與誰結婚的自由。(×)解析: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2.法律規定了男女雙方的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解析:法律規定了男女雙方的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3.只要舉行了婚禮就是確定了合法的婚姻關系。(×)解析:法律規定了男女雙方的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4.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照夫妻關系處理,相互享有繼承權,受法律的保護(×)解析: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照同居關系處理,相互之間不享有繼承權,不受法律保護。5.結婚登記可以由父母或他人代替(×)解析:結婚登記必須本人申請,男女雙方要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結婚登記,不可以由父母或他人代替。6.法律規定了離婚自由,因此離婚不受限制。(×)7.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均由人民法院裁判。(×)解析: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答題模板】[典例] 下面關于離婚方式的認識正確的是( )①雙方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裁判離婚 ②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 ③協議離婚可以由一方到人民法院申請 ④法院的離婚判決發生效力時夫妻關系才解除A.①② B.②④ C.①③ D.③④[思維建模]審設問 本題為判斷說明類選擇題審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表明主體不是法院;“必經程序”體現了離婚的嚴肅與慎重;“協議離婚”需要符合雙方意志,必然需要雙方到法院申請;“判決書”有一個生效過程,夫妻關系的解除是有條件的。析選項 法院管轄和處理的離婚為裁判離婚,①不選;協議離婚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③不選。為了防止沖動離婚,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②入選;即使法院裁判離婚,法院判決書生效后夫妻關系才能解除,④入選。定答案 B 展開更多...... 收起↑ 資源預覽 縮略圖、資源來源于二一教育資源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