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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課 中國古代的戶籍制度與社會治理(教案)——高中歷史人教統編版選擇性必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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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二一教育資源

第17課 中國古代的戶籍制度與社會治理(教案)——高中歷史人教統編版選擇性必修1

資源簡介

第17課 中國古代的戶籍制度與社會治理
教學設計
教學目標
1. 唯物史觀:學會評價戶籍制度的歷史作用;評價歷代社會保障措施。
2. 時空觀念:學會從不同時空、多種角度分析歷代政府管理戶籍的背景;了解基層組織形態與基層社會治理的發展歷程,形成正確的時空觀念;了解歷代社會救濟發展演變歷程。
3. 史料實證:通過對基層社會治理的措施和特點的學習,理解基層組織的任務主要是征發賦役和維護穩定;學會對中國古代社會保障出現的背景進行史料分析。
4.歷史解釋:分析歸納古代戶籍制度發展演變的特點;學習“大索貌閱”、主戶與客戶、黃冊,攤丁入畝等歷史概念;學習鄉里制度、里甲制、什伍組織、鄰保制度、十家牌法、保甲制等歷史概念;學倉制度、義倉、鳩杖、義田、義學等歷史概念的。
教學重難點
重點:了解中國古代以賦役征發為首要目的的戶籍制度以及有代表性的基層管理組織;知道中國古代王朝在社會救濟和優撫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難點:正確認識中國古代戶籍制度演變的特點和影響;分析古代基層社會治理的特點;正確評價中國古代的社會保障措施。
課前準備
1.教師利用教科書及其他相關備課資料進行前期課前準備。
2.學生課前預習,查閱相關背景資料,搜集有關資料。
3.多媒體、粉筆、教科書。
教學過程
【導入新課】
出示概念:
戶籍制度是隨著國家的產生而形成的一種社會制度,是與土地直接聯系的以家庭為本位的一種人口管理方式。這一制度萌芽于商代,形成于戰國時期,經歷代發展,至隋唐時已形成完善的體系。戶籍制度是統治階級稽查戶口、征收賦稅、調派徭役、維護統治秩序的依據和重要的管理手段,也是國家對老百姓進行經濟上和人身上控制的重要途徑。
【師】:對封建國家而言,賦役是國家財政的根本,而戶籍是賦役征發的依據,因此歷代王朝都非常重視戶籍的編制和管理。本節課我們就來學習一下中國古代的戶籍制度與社會治理。
【新課講授】
1、歷代戶籍制度演變
1. 奠基階段
(1) 戰國制定戶籍:秦獻公十年(公元前375年),“為戶籍相伍”。
“四境之內,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
“強國知十三數:境內倉、口之數,壯男、壯女之數,老、弱之數,官、士之數,以言說取食者之數,利民之數,馬、牛、芻稿之數”。
——商鞅《商君書》
【師】:《商君書》說:“四境之內,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這是指無論男女,都在政府的簿籍上有登記。戰國時期,商鞅將戶籍制度發展為“什伍連坐”法。
秦國自商鞅變法以后,更加強了戶口調查登記制度,地方官員每年都要將載有人口數字的“計籍”送中央匯總。……隨著秦統一六國,這套戶口登記、統計和上報制度也隨之推行到了全國。秦代的戶口、土地的調查登記,是首先讓本人或戶主申報。申報之后,也還有官府審驗等程序。秦代的戶口調查登記已經包括了職業、居所、爵位、年齡(或身 高)、財產等項內容。
——摘編自陳鋒《中國古代戶籍制度與人口稅的演進》
(2) 秦朝實行分類登記制度:除一般百姓的戶籍外,還有宗親貴族的宗室籍、官吏的宦籍、商賈的市籍等。
出示圖片及材料:
【師】:秦朝編制如此細致戶籍簿的目的是什么?
【生】:掌握人口情況,以便征發賦役
(3) 西漢實行定期人口調查:丞相主管全國戶籍工作,各級地方政府也均有專門人員主管戶籍。
出示圖片及材料:
沛公至咸陽,諸將皆爭走金帛財物之府分之,(蕭)何獨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圖書藏之。沛公為漢王,以何為丞相……漢王所以具知天下阸(è)塞,戶口多少,強弱之處,民所疾苦者,以何具得秦圖書也。
——《史記·蕭相國世家》
【師】:從這則史料中我們能夠獲得哪些歷史信息?
【生】:秦有系統的戶籍資料;由丞相或御史保管;漢承秦制,編戶齊民
【師】:戶是政府征派賦役的單位。百姓編戶入籍后,便成了封建國家的“編戶齊民”。政府為掌握人口數,也會定期進行人口調查。
出示材料:
漢代繼承了秦朝的全民戶口登記制度,將全國的地主、自耕農、雇農、傭工、商人,全部編入國家的戶籍,這叫做“編戶齊民”……所有編入戶籍的大漢居民,具有平等的權利與義務。其中最重要的義務是向國家提供賦稅與徭役……“編戶齊民”的出現,可以看成是時代的進步,因為編戶齊民意味著將國民從隸屬于貴族的人身依附狀態中釋放出來。
——吳鉤《戶籍上的中國》
齊民,是許多地位相同的百姓,在統治階層的統治下,有一定的身份,其權利為國家法律所保護,同時他們也必須承擔交稅賦役的義務。齊民是隸屬于國家統治機構的百姓,是這一個龐大共同體的成員,但他們并不能分享共同體的主權。主權是屬于統治階層的,并不屬于編戶齊民的百姓臣民。
——許倬云《萬古江河:中國歷史文化的轉折與開展》
(4) 東漢末年戶籍散亂:戰事頻繁,人口流動加劇,地主豪強與國家爭奪人口。
東晉的黃籍和白籍
西晉短暫統一中國,重建戶籍,以黃紙登記戶主姓名、年齡、家庭情況,裝訂成冊,稱為“黃籍”。東晉政府對南方土著居民仍然以黃籍進行登記,對從北方南渡而來僑居的州、那、縣人口以“白籍”進行登記,不向白籍人口征發賦役。東晉后期和南朝,政府為增加賦役,不時將僑居戶口編入所居郡縣戶籍,稱作“土斷”,使白籍人口土著化,承擔賦役。
2. 發展與完善
(1)隋朝戶籍管理嚴格:隋統一后,命州縣官“大索貌閱”,將人口體貌與戶籍登記相比較,重新核定戶籍,嚴防不實。
出示圖片及材料:
是時山東尚承齊俗,機巧奸偽,避役惰游者十六七。四方疲人,或詐老詐小,規免租賦。高祖令州縣大索貌閱,戶口不實者,正長遠配,而又開相糾之科。大功以下,兼令析籍,各為戶頭,以防容隱。于是計帳進四十四萬三千丁,新附一百六十四萬一千五百口。
——《隋書·食貨志》
(2)唐承隋制,管理更嚴,戶籍三年一造。
出示材料:
諸脫戶者,家長徒三年……諸里正不覺脫漏增減者,一口笞四十,三口加一等……諸州縣不覺脫漏增減者,縣內十口笞三十,三十口加一等……各罪止徒三年。知情者,各同里正法。
——《唐律疏議·戶婚律》
(唐朝)諸戶籍三年一造,起正月上旬,縣司責手實(民戶申報戶口的文書,要注明戶主、家口、年齡、田地)、計帳(縣鄉會同閱定形貌,注明戶等),赴州依式勘造。鄉別為卷,總寫三通,其縫皆注某州某縣某年籍。……一通送尚書省,州縣各留一通。
——《唐會要》卷85《籍帳》
【師】:唐戶籍制度更加周密完備,體現在哪些方面?
【生】:立法更加詳備;戶籍登記編造頻率高。
(3)宋朝戶籍分為主戶與客戶:1072年,為國家承擔賦役的主戶人口所占比例上升。
【師】:主戶和客戶分別指什么?
【生】:主戶指擁有土地、繳納賦稅的稅戶,客戶指沒有土地的佃戶。
出示材料:
宋初,統治者因勢利導采取“不抑兼并”“不立田制”的政策,“有錢則買,無錢則賣”使土地的流轉空前加快。與此相適應,編戶規則也發生了變化,宋政府根據常產的多少和是否直接承擔國家賦稅將全部居民劃分為主戶和客戶,客戶與地主的契約關系,使其對地主的人身依附關系較之前代有所放松……這樣,大量的佃農亦涌入城市。
—— 摘編自曹端波:《唐宋戶籍制度的交革與社會轉型》
【師】:導致宋朝戶籍制度變化的原因是什么?
【生】:宋代土地兼并嚴重,按人頭納稅易致賦稅不均,故納稅根據土地來算,相應的戶籍制度與土地融合,適應了土地私有的社會發展要求。
教師總結:
①社會動亂和人口流動打破了原有的戶籍管理制度,封建政府無法掌握人口、田畝等信息。
②封建土地私有制的發展,導致部分人口失去土地成為地主階級的依附階層,無法承擔賦役。
③為保障賦役征發,封建政府不得不適應變化了的社會現實,重新制定新型戶籍分類標準。 (4)元朝以職業定戶籍:元朝的戶口按職業可以分為軍戶、民戶、匠戶、僧道戶、儒戶、灶戶、漁戶等,統稱為“諸色戶計”,一旦定籍,就得“各安生理”,世代相襲,不得變動。
出示材料:
(元朝)將其全部人戶,以職業、民族、宗教的不同,而劃分為多達數十種“戶計”……民戶戶計數量最多,占全國總戶數的80%左右,是元朝諸色戶計中最基本的戶計,是元朝賦役的主要承擔者。
——高樹林《元朝民戶研究》
【師】:元朝的戶籍體現了戶籍的屬性和世襲性的特點。元朝為什么要實行“諸色戶計”?
【生】:①元代疆域遼闊,人種民族種類繁多,因此根據不同的標準劃分不同的戶籍。劃分標準多樣,有:民族種類、職業不同、信仰宗教,常見的有十種:民戶、軍戶、站戶、匠戶、鹽戶、儒戶、僧戶、道戶。
②“諸色戶計”能夠最大程度的獲得最多最有效人力、財力、物力和軍力,有足夠的資源進行調配以應對突發情況。
③另外按照民族的劃分標準,在政治上滿足了少數民族的需要,贏得本民族的支持,以此鞏固統治。
(5)明朝戶籍冊稱“黃冊”:明朝繼承了元朝以職業定戶籍的做法,戶籍分民籍、軍籍、匠籍等。明朝戶籍稱“黃冊”以里甲制為基礎,每里一冊,詳列各戶人口、填土、房屋。“黃冊”10年一修。
出示圖片及材料:
明朝南京玄武湖湖心,有5個小島。洪武初年,在湖心舊洲島上修建了9間庫房,安放30個檔案架,用來存放戶籍冊“黃冊”。到明朝后期,庫房巳達到667間,遍布5個小島,收貯黃冊153萬多本。收貯黃冊的玄武湖成為明朝的禁地,由戶部派官員專門管理,一般人不得輕易進入。
黃冊關系國計至重,天下錢糧徭役根本于此。 ——明趙官等《后湖志》
(6)清朝戶籍管理相對松弛:普通戶籍基本沿襲明制,由于政府賦役傾向于向土地攤派,戶籍管理相對松弛;康熙年間賦役實行固定丁銀、攤丁入畝后,戶籍永停編審,名存實亡。
出示材料:
乾隆三十七年(1772)六月十八日,據李瀚奏請,清政府停止編審造冊制。乾隆帝在談及這一問題時說:編審人丁,舊例原因生齒繁滋,恐有漏戶避差之弊,是以每屆五年,查編造冊,以備考核。今丁銀既皆攤入地糧,而滋生人戶又永不加賦,則五年編審不過沿襲虛文,無裨實政。況各省民谷細數,俱經該督撫于年底專折奏報,戶部核實具題,交付史館記載,所以戶口每年歲增多少,都可按籍查對,沒有必要籍五年一次另行查辦,徒滋紛擾而已。
——摘編自《清史稿》
【師】:“固定丁銀”和“攤丁入畝”政策,使得賦稅與人丁之間沒有了直接的聯系,傳統戶籍制度被廢除。
總結:
戶籍制度萌芽于商朝,……戰國時期,商鞅將戶籍制度發展為“什伍連坐”法。兩漢時期,口賦和算賦(人頭稅)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一項主要來源,兵役與徭役則是國家要求每個丁男承擔的重負,為此,兩漢政權一直實行編戶齊民制度。編戶齊民制度的形成與完善,使大量的人丁民戶時時處在封建國家政權的直接控制之下。唐安史之亂后,土地兼并風行,政府的財政收入與徭役來源日枯竭,為了解決危機,唐政府改革征稅制度,不以戶籍及其登記內容而以土地和財產的多寡為征稅依據。明洪武年間,政府進行了全國范圍的土地清丈和地籍整理運動,編制魚鱗圖冊,地籍與戶籍彼此獨立。萬歷年間,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使身丁稅與戶籍相分離。從此,地籍便成為統治者征收賦稅的主要依據,而戶籍的作用則退居其次了。清政府下令徹底廢除人丁編審,戶籍管理制度正式退出歷史舞臺。
——《中國戶籍制度的歷史考》
如今的戶籍治理,出示圖片:
2、歷代基層組織形態與基層社會治理
【師】:從秦漢到明清,縣是最基層的行政機構,下設直接管理民眾的基層組織。
封建時代基層組織的任務是什么?
【生】:征發賦役和維護穩定。
1. 基層組織形態——鄉里制度
(1)秦漢時期實行鄉里制,縣下設鄉和里,鄉設三老,掌教化;設嗇夫、掌獄訟、賦稅;設游徼,掌捕盜。里設里正,鄉里之外有亭,設亭長,負責傳遞政令和維護治安。鄉官、里正、亭長都由本地有產業、有德行的人擔任。
出示圖片及材料:
雖然從全國范圍看,縣是基層行政單位,但真正直接管理百姓的是鄉、亭、里之類的組織。國家的賦稅、徭役、兵役以及地方教化、獄訟、治安等事,都是由鄉里官員直接承擔辦理的……鄉官實際以嗇夫為主……嗇夫承擔鄉一級的一切政務,管理行政、司法、征收賦稅,征發徭役,是鄉里百姓最直接的統治者,因而當時有“但聞嗇夫,不知郡縣”的說法。
——摘編自白鋼主編《中國政治制度史》
【師】:后代沿襲這種鄉里制度,稍有變化。
(2)唐朝以百戶為里,五里為鄉,城內設坊,郊外設村,設里正、坊正、村正。
(3)明朝實行里甲制,十戶為一甲,一百一十戶為一里,設甲長、里長。
出示圖片及材料:
洪武十四年詔天下編賦役黃冊,以一百十戶為一里,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馀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
——《明史·志·卷五十三》
(4)清初實行里甲制,后來改而推行編制嚴密的保甲制。
【師】:歷代政府注重建立基層民眾的自我管理與相互監督機制。通過教材學習我國古代是如何進行基層治理的?
2.基層社會治理
(1)秦漢時期的什伍組織:以五家為伍,十家為什,百家為里,互相監督。
(2)唐朝的鄰保制度:以四家為鄰,五鄰為保,彼此之間相互監督。
(3)明朝推行十家牌法:明朝王陽明任南贛巡撫時推行十家牌法,要求十家總編為一牌,開列各戶姓名,由十家輪流收掌,每日沿門按牌察看動靜,發現可疑之人向官府舉報。
(4)清初實行里甲制,后來改而推行編制嚴密的保甲制。從城市到鄉村,以十戶為牌,十牌為甲,十甲為保;保長、甲長、牌長每天傍晚稽查各戶,鄉里制與保甲制結合。
【師】:鄉里制和保甲制的職能是什么?
【生】:鄉里制:兼具區劃和戶籍管理性
保甲制:維護社會治安
出示材料:
古代中國在數千年的歷史中,鄉村治理模式屢經變遷,經歷了幾個較為明顯的歷史階段。戰國時期,郡縣制在各國推行后,鄉、里成為基層組織,秦漢時期鄉里制度則逐步成熟,它既發揮基層政權的作用,又帶有半自治的性質。隋唐兩宋時期,處于由鄉里制到保甲制、鄉官制到職役制的轉折時期,鄉的基層官吏的人員數量比此前大為減少,鄉官權力也在逐步弱化。這一階段鄉和里的地位逐漸淪落,鄉里自治功能逐步弱化,官方的控制與統治逐步增強。第三階段是從王安石變法至清代,鄉里制度轉變為職役制,治權所代表的官治體制從鄉鎮退縮到縣一級,縣為基層行政組織,縣以下實行以代表皇權的保甲制度為載體,保甲對鄉里的控制更加嚴密,鄉村自治的色彩越來越弱。
——摘編自唐鳴、劉志鵬《中國古代鄉村治理的基本模式及其歷史變遷》
三、歷代社會救濟與優撫政策
出示材料:
“狗彘食人食而不知檢,涂有餓莩而不知發,人死,則曰:‘非我也,歲也。’是何異于刺人而殺之曰:‘非我也,兵也’?王無罪歲,斯天下之民至焉。”
國無九年之蓄,曰不足;無六年之蓄,曰急;無三年之蓄,曰國非其國也。
——《禮記 王制》
倉無備粟,不可以待兇饑。
——《墨子 七患》
【師】:結合材料及教材找出中國古代進行社會救濟與優撫政策的原因有哪些?
【生】:
1.原因
(1)古代社會生產力水平低,自然災害頻發,人民生活缺少保障。
(2)可以為民眾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以保證人口繁衍和正常生產活動的進行。
(3)維護統治的需要。
【師】:孟子尖銳批評了統治者“途有餓莩而不知發”的行為。《墨子·七患》說:“倉無備粟,不可以待兇饑。”社會救濟為民眾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以保證人口繁衍和正常生產活動的進行,有利于維護統治。
2. 主體:掌握大量資源的政府,民間社會處于輔助地位。
【史料閱讀】
《禮記·王制》論國家備荒的必要性時說:
國無九年之蓄,曰不足;無六年之蓄,曰急;無三年之蓄,曰國非其國也。
《周禮·地官·遺人》中有各級機構儲蓄和備荒的設計:
遺人掌邦之委積,以待施急;鄉里之委積,以恤民之艱厄;門關之委積,以養老孤;郊里之委積,以待賓客;野鄙之委積,以待羈旅;縣都之委積,以待兇荒。
3.表現
(1)社會救濟:漢朝建立常平倉制度;隋唐時期,政府既重視官方儲備,也大力提倡民間積儲;隋文帝置倉積谷,預防荒年,還鼓勵民間自置公共糧倉“義倉”。
(公元前54年)(耿)壽昌遂白令邊郡皆筑倉,谷賤時則增其賈而糴,以利農,谷貴時減賈而糶,名曰常平倉。
——《漢書·食貨志上》
河北蔚縣 常平倉
洛陽 含嘉倉遺址(官倉) 陜西 豐圖義倉遺址
【師】:歷代社會救濟的主體是政府:重點在救災,核心在于保證糧食供應
民間組織處于輔助地位:側重于日常生活中的救濟
所謂官倉救大災,義倉防小災
(2)優撫政策:
①秦漢時期,皇帝有時會賜給年高老人手杖——鳩杖;
出示圖片及材料:
俗說高祖與項羽戰,敗于京索,遁藂薄中,羽追求之,時鳩正鳴其上,追者以鳥在,無人,遂得脫。后及即位,異此鳥,故作鳩杖以賜老者。
——宋《太平御覽》卷九十二引《風俗通》
1981年甘肅武威出土的《王杖詔令冊》是漢宣帝(前94-前48年在位)時期頒布的專門的尊老法典,其中寫道:“高皇帝以來,至本始二年,朕甚哀憐耆老,高年授王杖,上有鳩,使百姓望見之,比于節,吏民有敢罵、詈、毆、辱者,逆不道”,并作出規定:“年七十以上,授王杖,比六百石。”
②從唐朝開始,政府設有收容貧老、孤兒和乞討流浪人員的專門機構
已而置居養院、安濟坊、漏澤園,所費尤大。
——陸游《老學庵筆記》
慈幼局、安濟院示意圖
③宋朝以后,宗族內部的救助活動逐漸興起
宋代以前,救助貧困人口一般以政府為主……到了宋代,國家開始注重用經濟手段,調動民間力量參與扶貧救助……此外,還鼓勵民間互助,動員富戶救助貧戶,并立“納粟補官”制度,對參與扶貧的富戶獎以榮譽稱號。
——摘編自孫竟、張文《中國古代扶貧實踐及其當代價值》
朱子社倉
朱子社倉實現了三個重要突破,一是民間精英力量的參與,尤其是改變原有倉儲由官員獨自管理的格局; 二是實行春借秋還,社倉開始自我增殖,開啟倉儲自我經營之路; 三是設倉地址擴展至鄉村。朱子社倉對于整個民間倉儲的發展,起到里程碑的作用和意義。
——吳四伍《義倉、社倉概念辨析》
范仲淹
范文正公,蘇人也,平生好施與,擇其親而貧,疏而賢者,咸施之。方貴顯時,于其里買負郭常稔之田千畝,號曰義田,以養濟群族之人。族之人日有食,歲有衣,嫁娶兇葬,皆有贍養。擇族之長而賢者一人主其計,而時有出納焉……
——錢公輔《義田記》
④明清時期,慈善組織開始興起,出現了善堂、善會等慈善機構。
清奉天同善堂
【學思之窗】
《大明律》對救助鰥寡孤獨有專門的律條規定:
凡鰥寡孤獨及篤疾之人,貧窮無親屬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應收養而不收養者,杖六十;若應給衣糧而官吏克減者,以監守自盜論。
【師】:想一想:古代政府為什么要以法律形式規定對貧苦無依的人群進行救助?這樣的法律能落實嗎?小組討論,得出結論。 【生】:原因:這一群體的存在是政府治理失敗的表現,保障這一群體的基本生活是政府的責任;作為官方正統思想的儒家學說中有著大量“仁愛”“民本”思想的闡述;古代政府多以禮法治國,以法律的強制性彌補道德自覺的不足。
難以落實。這樣的法律規定從本質上來說是為了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而封建社會吏治的腐敗以及監管體制的缺失,導致法律規定終成一紙空文。
【師】:在古代社會,政府救濟的重點、核心以及側重點是什么?
【生】:重點:救災
核心:保證糧食供應,或直接實施賑濟,或鼓勵各地余糧向災區流通,同時還會疏導和安置流民,鼓勵民間富戶救濟災民。
側重:社會力量的救濟活動側重于日常生活中的賑濟,如收養棄嬰和孤兒、接濟貧民、資助貧困人口的教育、安葬無人埋葬的骸骨等。
出示材料:
清末,時人認為“地方自治者,為今世界立國之基礎……于救亡之事,至為
切要”。
——張海鵬《中國近代通史》
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指依照憲法和法律,由居民(村民)選舉的成員組成居民(村民)委員會,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
——《國家制度與社會治理》P20
課后總結
中國古代的基層治理以戶籍管理與基層組織構建為基礎,兩者有區別又密切相關,戶籍管理一般以基層組織為單位進行,有利于政府掌握人口變動情況,既保證賦役的征發,也維護社會穩定。封建時代基層組織的任務是征發賦役和維護穩定,基層組織對基層社會的治理又以戶籍為依據。中國古代的社會保障主要由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在封建社會后期,宗族及社會公益性組織的作用越來越大。政府救濟的重點在救災,社會力量的救濟側重于日常生活中的賑濟。社會救濟為民眾提供了一定的生活保障,以保障人口繁衍和正常產生活動的進行,維護統治。
板書設計
中國古代的戶籍制度與社會治理
1、歷代戶籍制度演變
1. 歷代戶籍制度的演變歷程
(1)戰國和秦朝的戶籍制度
(2)漢朝至唐朝的戶籍制度
(3)宋朝和元朝的戶籍制度
(4)明朝和清朝的戶籍制度
2. 中國古代戶籍制度的特點和影響
(1)中國古代戶籍制度的特點
(2)中國古代戶籍制度的影響
2、歷代基層組織與社會治理
1. 基層組織
2. 社會治理
三、歷代社會救濟與優撫政策
1.背景
2.歷代社會救濟與優撫政策
3.政府和社會力量救濟的側重點
4.中國古代社會救濟的特點
簿釋文為:“東成戶人士五夫,妻大女子沙,子小女子澤若,子小女子傷。”東成,為里名(注:屬二春鄉管轄) 。
戶人,指戶主。
士五,是身份稱謂,指無爵或免爵者。
女子,即女性。
大、小,為課役身份的標志,登記于戶籍,作為征發賦役的依據。
夫、沙、澤若、傷,均為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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