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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思想政治編版 選擇性必修2 法律與生活9.1認識調解與仲裁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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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思想政治編版 選擇性必修2 法律與生活9.1認識調解與仲裁教案

資源簡介

認識調解與仲裁
一、教材分析
本課內容是選擇性必修2《法律與生活》第四單元“社會爭議與解決”中的第九課“糾紛的多元解決方式”第一框的內容。本框共安排兩目的內容:
第一目“以和為貴選調解”。教材通過相關鏈接、探究與分享等內容,介紹了調解的重要性、調解的含義以及調解的形式,并重點介紹了人民調解。
第二目“便捷經濟選仲裁”。教材通過相關鏈接、探究與分享等內容,介紹了仲裁的內容,并就常見的商事仲裁與訴訟進行了對比,說明了仲裁的便捷、經濟。
二、教學目標
1.知道調解的含義和形式,了解仲裁的內容,懂得調解和仲裁的必要意義。
2.能夠結合實際分析調解和仲裁的必要性。
3.通過對本框內容的學習,認識到調解、仲裁的內容及功能,充分了解多元的糾紛解決方式。
三、教學重難點
教學重點:人民調解的作用及優勢;商事仲裁的便捷經濟
教學難點:多元的糾紛解決方式不同的功能
四、教學過程
課程導入:
探究活動:以探究活動貫穿第九課的教學,旨在了解在社會矛盾日趨復雜和多元的社會,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基層社會治理的有效方式。活動分為兩個環節:一是“社會矛盾知多少”,學生列舉日常生活里常會遇到的社會矛盾糾紛,引出問題,思考這些矛盾糾紛可以采取什么樣的方式去解決;二是“多元機制解糾紛”,通過案例分析,介紹調解、仲裁、訴訟等多元化的解決糾紛的方式,掌握其不同的功能。
(一)社會矛盾知多少
學生列舉所了解的社會矛盾,如家事糾紛、鄰里關系、小額債務、消費者權益保護、交通事故、醫療糾紛、物業管理、土地承包、環境保護等。
參考材料:
馬克思和恩格斯認為,“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是和他們的利益相關”,“矛盾和糾紛作為人類社會生活的產物,它的產生和人類的利益息息相關”。社會矛盾是指社會各階層基于不同的利益關系或者財產分配關系所產生的種種沖突和不和諧現象。而糾紛是社會矛盾中的一種正常現象,指社會活動過程中與他人爭執不下的事情,因個人主觀意志不同、利益不同等社會原因,產生的糾紛也是多種多樣的,主要包含了經濟糾紛、民事糾紛、合同糾紛等多種形式。同時,從社會學角度分析,整個社會都是由社會糾紛構成的,這些“糾紛”實質上是“社會沖突”的表現形式,反映的是社會成員之間不和諧、不合作的社會關系,甚至是一種敵對的社會交往。作為事物發展的一種狀態,社會矛盾在任何時期都會存在,而作為社會矛盾外在表現的糾紛,也是一種非常常見的社會現象。
總結:隨著經濟社會高速發展,社會不同階層和群體有了更多的利益訴求,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格局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新形勢下,新的社會矛盾層出不窮,矛盾糾紛也日漸錯綜復雜。從同學們列舉的事例來看,矛盾糾紛表現出多種形式,既有傳統的婚姻家庭、贍養、撫養、借貸、宅基地等糾紛,也有企業改制、行政不當、生產安全、醫患事故、房屋拆遷等多方面的新型社會矛盾糾紛。
(二)多元機制解糾紛
學生就剛才列舉的矛盾糾紛提出解決辦法,教師總結出解決糾紛可以采用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引出第九課的課程內容。
參考資料:
資料1: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高度重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在創新社會治理體制一章提出建立調處化解矛盾糾紛綜合機制的任務。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再次提出,要健全社會矛盾預防化解機制,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互相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2015年10月13日,中央深改組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為全面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進一步指明了方向。
2015年12月,中辦、國辦聯合發布《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意味著包括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在內的糾紛解決機制,要形成有機銜接、互相協調的關系,意味著包括基層自治組織、仲裁機構、行業協會、行政機關在內的社會力量,要廣泛參與到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中來,形成社會廣泛參與、多方聯動、和諧共融的良好局面。
資料2:
習近平總書記2019年年初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提出了要“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重要論斷。這項論斷因適應了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變化,準確把脈矛盾糾紛的發展與化解趨勢,為推動多元化糾紛化解體系建設、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在方法論上要求統籌兼顧,在社會治理現代化的大局中謀劃和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科學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促進矛盾糾紛多渠道化解。近年來,浙江等地深入開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不斷為“楓橋經驗”注入新的時代內涵。以“楓橋經驗”強調的“堅持群眾路線,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就地解決”為藍本,為建立遞進式的矛盾糾紛分層過濾體系拉起的第一層過濾網,是對于大量屬地性強、涉民生的糾紛,依靠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發揮矛盾化解的基礎作用,將大量瑣細矛盾解決在基層、消滅在萌芽階段;第二層過濾網針對的是專業性、類型化糾紛,主要是發揮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的專業優勢,進行糾紛化解;第三層過濾網面對的是重大敏感、群體性等矛盾糾紛,重在發揮基層黨政機關的力量,通過協調和解、行政調解等方式進行化解;經過三層過濾之后,仍然無法化解的糾紛,則進入第四層,由法院進行訴訟調解或裁判化解。由此建構起“社會調解優先,法院訴訟斷后”的遞進式矛盾糾紛分層過濾與化解體系,并且注重發揮裁判的引導功能和調解的輻射效應,取得了明顯成效。從實踐情況看,案件大幅增長的勢頭有所放緩。
資料3:
2020年北京市17家基層法院運用“多元調解 速裁”機制共結案324395件,用21.1%的民事員額法官化解了69.5%的民事糾紛。前端速裁案件平均審理天數為49天,比后端平均審理時間縮短29天。
總結:加強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是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和體現。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是指社會中各種糾紛解決的方法,以他們特有的功能和作用共同存在,協調發展,構成滿足社會成員多元需求的糾紛解決機制。我國現行的民事糾紛解決機制主要包括調解、仲裁和訴訟,解決糾紛的方式各具特色。
一、以和為貴選調解
(一)調解的必要性
參考資料:
無訟思想是我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基本價值取向,道、法、儒三家都主張無訟思想,調解也成為古代實現理念無訟價值取向的一種有效手段,利用調解化解了大量社會矛盾。
孔子說:“禮之用,和為貴。”孟子也主張和諧,他說:“天時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這種講和諧的價值取向及思維定勢,使人們遇到糾紛或爭端,自然而然甚至條件反射地尋求調和,這就為調解的運用提供了適宜的氣候和土壤。我國自古以來就追求“和為貴”、“內睦者家道昌,外睦者人事濟”的良好社會和諧風尚。
中華民族的祖先,把原始氏族首領解決內部紛爭的調解與合解方式帶進了文明時代,在西周奴隸時代開始建制。據考證,在3000多年前的西周官府中,就設有“調人”、“胥吏”的官職,專司調解糾紛,平息訴訟,維護社會秩序的工作。到2000多年前的秦漢時期,官府中的調解制度發展為鄉官治事的調解機制。縣以下的鄉、亭、里設有夫,承擔“職聽訟”和“收賦稅”兩項職責,“職聽訟”即調解民間糾紛。唐代沿襲秦漢制度,縣以下行政組織沒有審判權,鄉里民間糾紛、訟事,則先由坊正、村正、里正調解。調解未果,才能上訴到縣衙。我國歷史上實行行政司法一體化,縣官即法官。明代沿襲和發展了歷代的調解制度,并將民間調解行為上升為法律規范。《大明律》專門有關于“凡民間應有詞訟,許耆老、里長準受于本亭剖理”的規定。根據《大明律》的規定,明朝在鄉一級專門設置了調解民間糾紛的處所“申明亭”,由耆老、里長主持調解并形成制度。清代縣鄉以下基層組織實行保甲制,設排頭、甲頭、保正,負責治安、戶籍、課稅和調解民間糾紛。中華民國縣下設區、鄉、鎮。民國政府《區自治施行法》和《鄉鎮自治施行法》都規定,區、鄉、鎮設立調解委員會,其成員需由具有法律知識和素孚信望的公正人士擔任,并且由所在區、鄉、鎮公民中選舉產生。
民間調解這種具有純樸性質的原始民主和人道精神的調解,在中華民族五千年的歷史文化中,被揉和到我國政治、哲學、宗教、倫理、道德、社會風俗民情以及民族心理素質中,成為中華民族的精神財富、處事習慣以及和解糾紛、息事寧人、和睦相處的美德。當雙方發生矛盾糾紛不能解決時,就求助于長輩、親朋以及處事公道的人予以調解,以消除糾紛和保持和睦,維護了社會的穩定。經幾千年的發展演變,民間調解形式有“鄉治調解”、“宗族調解”和“鄰里親朋調解”三種方式。這些民間調解方式都有利于生產力的發展和種族延續,作為司法制度的補充幾千年來長盛不衰,成為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之一。
觀看視頻:《重慶市首家“3+N”調解工作室》《全國性證券期貨糾紛專業調解組織亮相上海》,分析調解的必要性。
(上圖片是視頻資料“【典型案例】重慶市首家‘3+N’調解工作室”截圖;如需使用,可下載播放。)
(上圖片是視頻資料“【典型案例】全國性證券期貨糾紛專業調解組織亮相上海”截圖;如需使用,可下載播放。)
舉例:貴州籍女子龍某在楓橋鎮務工,騎車行走期間將老人張某撞傷,龍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住院治療期間,花費6000多元,再加上其他費用,向龍某索賠9000多元。龍某離異,還要撫養遠在老家的子女,生活極度困難,只肯賠償3000元。雙方就賠償金額產生分歧。為解決此事,他們找到楓橋鎮的老楊調解中心。老楊調解中心由楓橋鎮公安派出所退休民警楊光照等人于2008年成立,專為群眾調解糾紛。大家都稱呼楊光照為“老楊”。老楊主持這次調解,他先與龍某進行溝通,然后與張某的家人交流,接著再將溝通情況反饋給龍某。調解持續近一個小時,張某家人同意在賠償金額上讓步。龍某同意馬上借錢給付對方。一場糾紛就此結束。老楊說,如果雙方不能達成調解協議,張某與龍某只能打官司,龍某肯定要根據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但由于她無力承擔,張某反而無法順利拿到賠償,導致矛盾激化。
總結:立案登記制的推行,使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凸顯。通過調解的方式可以減少收案數,減輕法官的辦案壓力,最大限度降低案多人少困境對裁判效率和案件質量的影響。調解能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發揮當事人的積極性,讓道德、習俗、習慣等社會規范作為解決糾紛的基礎。避免訴累,減少了訴訟的成本。
(二)調解的含義及內容
1.調解的含義:指通過第三方的排解疏導、說服教育,促使發生糾紛的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
2.調解的內容:
選看視頻,了解人民調解:
《歌曲:我是人民調解員》
《歌曲:陽光下的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很重要》
《調解父子矛盾》
(上圖片是視頻資料“【典型案例】歌曲:我是人民調解員”截圖;如需使用,可下載播放。)
(上圖片是視頻資料“【典型案例】歌曲:陽光下的人民調解”截圖;如需使用,可下載播放。)
(上圖片是視頻資料“【典型案例】人民調解很重要”截圖;如需使用,可下載播放。)
(上圖片是視頻資料“【典型案例】調解父子關系”截圖;如需使用,可下載播放。)
總結:2014年,司法部制定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指導各地普遍建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有效化解了一大批矛盾糾紛。2018年3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聯合印發《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人民調解員隊伍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力量,是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舉措,能否發揮好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作用,最大限度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直接關系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戰略的實施。
案例分析,了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
案例1:胡某等26人分別于2019年7至8月間,在某培訓公司給孩子報名參加橄欖球培訓班,并交付了從幾千元到一萬多元不等的培訓費。后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培訓班一直未開課。2020年7月,該公司在班級微信群里告知家長,因受疫情影響,橄欖球俱樂部經營不善,入不敷出,現公司無法為學生辦理退款手續。胡某等學生家長與該公司協商未果后,向某區市場監管局投訴,要求該公司退還培訓費。
【調解經過及結果】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后,向培訓公司了解情況。該公司表示由于涉及人數多、需退還預付培訓的費用數額較大,即使多方籌款,也只能退還部分培訓費。為圓滿解決雙方的糾紛,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市場監管局發揮行政監管職能,與雙方進行多次溝通,促使該公司與胡某等26名學生家長就退還數額和退款期限達成初步意見。因雙方商定的退款方式為分期退款,為保障協議得到全面履行,市場監管局引導雙方當事人通過法院建立的消費領域糾紛調解協議“一站式”司法確認機制解決糾紛。經市場監管局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簽署了調解協議。市場監管局又指導雙方提起在線司法確認申請,法院法官審查后,當場進行了在線司法確認。胡某等26名學生家長在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的次日,便收到了首期退款。
總結:在“一站式”司法確認機制建立前,經過行政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往往面臨當事人反悔或者不予履行的情況。消費領域糾紛調解協議“一站式”司法確認機制建立后,當事人在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一站式”辦理申請調解、簽署調解協議、申請司法確認、領取司法確認法律文書等全部手續,既提升了行政調解的公信力,也有利于維護消費者權益。
案例2:該案申請人丈夫在單位試用期內突發急病,搶救無效死亡。在收集勞動關系證據極其困難的情況下,申請人歷時3年經“一裁兩審”最終確認了勞動關系,并做出了工亡認定。然而在申請人終于等到了索要賠償時,卻又進入了拖延狀態,用工單位始終對雙方的勞動關系不予認可,執意要把所有程序走到底。
【調解經過及結果】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在接手此案件后,第一時間聯系到該單位,深入溝通了解情況,對其宣傳相關的法律政策,“曉之以理,動之以情”,通過講實例,說道理,述真情,站在雙方各自立場耐心溝通。不論何時何地案件稍有進展,及時跟進,多次通知雙方當事人面對面敞開心扉交談,最終使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了調解協議,并在調解現場,該公司當場打給申請人第一筆賠償款30萬元。工亡職工妻子滿含熱淚激動地說:“沒有仲裁委的耐心和執著,我們真不知道什么時候才能拿到賠償款。”
觀看視頻:《仲裁與調解相結合》
(上圖片是視頻資料“【典型案例】仲裁與調解相結合”截圖;如需使用,可下載播放。)
總結:仲裁調解是由仲裁委員會對民商事糾紛進行的調解,在仲裁機構的仲裁員主持下進行。仲裁中調解的核心功能是賦予當事人解決爭議的主動權,使其擁有自己作終局決定的機會,體現了自治原則。
二、便捷經濟選仲裁
觀看視頻:《仲裁在中國》兩個片段
(上圖片是視頻資料“【典型案例】《仲裁在中國》1”截圖;如需使用,可下載播放。)
(上圖片是視頻資料“【典型案例】《仲裁在中國》2”截圖;如需使用,可下載播放。)
案例1:
劉某系某科技發展公司員工,從事網絡銷售工作,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劉某的月工資由基本工資5200元及業績提成構成(按銷售金額計提)。其中,業績提成每月為2000多元至5000多元不等。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科技發展公司通知劉某自2020年2月3日起居家辦公。2020年2月24日,科技發展公司發出通知,稱受市場影響公司業務不飽和、居家辦公無法記錄考勤,決定自當月起將網絡銷售部門居家辦公員工的月基本工資調整為北京市最低工資即2200元,業績提成比例不變。劉某不認可公司的降薪行為,認為自己居家辦公工作反而更忙了,甚至休息日都需要在家忙工作。劉某雖多次向科技發展公司人力資源部提出異議,但未能得到解決。2020年5月6日,劉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要求支付2020年2月至4月份的工資差額9000元。仲裁委裁決支持了劉某的仲裁請求。
案例2:
某民營企業與某知名建工國企于2019年1月簽訂有建設工程材料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因材料款給付問題產生糾紛,涉案金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案件于2019年11月提交由上海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并原定于2020年2月5日開庭。然而,突如其來的“新冠疫情”使得包括仲裁庭、雙方當事人在內的所有人都被隔離在異地,無法按照計劃前往上海,線下開庭被迫取消。上海仲裁委員會秘書處主動與仲裁庭對接,針對案件的特點進行排摸與整理,并決心通過仲裁信息化技術,盡快解決當事人的燃眉之急。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三位仲裁員和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分別在各自家中或者辦公室參與并順利完成了整個庭審,三位仲裁員還進行了線上評議。該案件的“無接觸”式庭審,切實解決了因疫情原因導致現場開庭無法進行的問題,維護了中小企業和國有企業的合法權益,對企業的復工復產提供了有力支持。
案例3:
1994年,石淑華作為家庭承包方與發包方本村村民委員會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村西的東西長127米,南北寬14.2米,面積為2.62畝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且一直用于農業生產經營。2004年4月16日,縣政府為石淑華補發了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該證書載明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后石淑華又取得0.51畝土地用于農業生產,兩宗土地面積。2003年7月,石淑華與張愛金等8人自行達成口頭協議,將位于該村西石淑華正在經營的3.13畝承包地一貫制,準備用于包括石淑華在內的9戶建房所用,后未能辦妥建房手續。并且,石與張等8戶達成的口頭協議,未經村委會同意并報發包方備案。但協議達成后,張愛多等8戶農民在石淑華的土地上進行了生產經營。石淑華要求返還自己的承包地,并賠償損失300元未果,遂申請至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豐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依照合同法、民法通則、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規定,依法裁決被申請人于裁決書生效后七日內,將與申請人互換的承包地恢復原狀予以返還,申請人的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一)仲裁的內容
總結:仲裁是解決糾紛的一種有效途徑,包括商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農村承包合同糾紛仲裁等。中國國內仲裁機構解決經濟合同糾紛,涉外仲裁機構解決涉外經濟、貿易、運輸、海事糾紛。
(二)仲裁的必要性
總結:仲裁一裁終局,便捷、經濟,不僅滿足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多元化的糾紛解決需求,而且充分體現了新的時代理念與精神。它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貫徹意思自治原則,最大限度地發揮現代人獨立、平等、協商的自律精神,以通達情理的溝通與對話,平和磋商的庭審方式,通過法律、道德、情感、習慣等綜合手段,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及時、有效地化解社會矛盾,實現當事人利益與效率的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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