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簡介 薪火相傳有繼承一、教材分析本課內容是選擇性必修2《法律與生活》第二單元“家庭與婚姻”中的第五課“在和睦家庭中成長”第二框的內容。本框共安排兩目的內容:第一目“法定繼承有順序”。教材通過相關鏈接、探究與分享等內容,介紹了繼承、被繼承人、繼承人、繼承權的含義,以及繼承人清償責任的內容、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的不同內容,并詳細介紹了法定繼承的范圍和順序。第二目“遺囑繼承重意愿”。教材通過相關鏈接、探究與分享等內容,介紹了遺囑、遺贈、遺贈撫養協議的含義以及遺囑的形式,闡明通過遺囑處分財產的意義。二、教學目標1.知道繼承、繼承權的含義,懂得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的不同,了解遺囑的形式。2.能夠結合實際案例說明法定繼承的范圍和順序、遺囑的不同形式以及遺囑繼承的必要性。3.通過對本框內容的學習,理解和掌握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的不同,懂得在家庭生活中要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共處的精神處理遺產繼承問題,堅持情理法的統一。三、教學重難點教學重點:繼承、繼承權;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教學難點:法定繼承的范圍與順序四、教學過程課程導入:法律知識考一考:學生根據下面的案例,結合自己的知識儲備,談談對案例中的相關法律問題的認識。通過學生的發言和教師的梳理總結,引出繼承、法定繼承、遺囑繼承的范圍和順序,繼承份額的分配,如何處理好遺產繼承等內容,過渡到本節課的授課。案例:被繼承人詹某甲生前家庭經濟富裕,與其妻鄭某某共有財產豐厚,有車有房有存款,財產總估值近千萬。詹某甲去世前做了公證遺囑,將三處房產屬于自己份額的交由未成年獨子詹某繼承,對其他財產沒有留下遺囑。詹某甲的直系親屬中尚有父母詹某乙、詹某丙,以及他與前任妻子所生兩成年子女詹某丁、詹某戊。詹某甲的去世和遺囑使其至親們因財產繼承問題引發矛盾糾紛。詹某乙、詹某丙、詹某丁、詹某戊向法院提起法定繼承訴訟。過渡:人的生命有限,總有一天要離開這個世界,也就要涉及到繼承。家庭財產繼承關系到每個家庭的財富傳承,涉及到每個人的切身利益。案例中提到的,既有法定繼承,也有遺囑繼承。法律都是如何規定的,又該如何妥善處理好這些問題?《民法典》繼承編都有明確的規定,這也是我們這節課要學習的內容。一、法定繼承有順序(一)繼承、繼承權講解:繼承是指將自然人死亡后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此自然人為被繼承人,遺留下來的合法財產為遺產,依法承受遺產的人是繼承人,繼承人享有的財產性權利稱為繼承權。案例中的詹某甲為被繼承人,詹某、詹某乙、詹某丙、詹某丁、詹某戊包括鄭某某均為繼承人,對詹某甲的遺產依法享有繼承權。討論:詹某乙、詹某丙、詹某丁、詹某戊申請法定繼承的財產是否可以是詹某甲的全部房產、存款等?講解:詹某甲與鄭某某為合法夫妻,財產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詹某甲的個人合法財產需要先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析出,析產以后確定的個人合法財產才是遺產。(二)清償責任討論:如果被繼承人還有未償還的債務怎么辦?案例1:朱某某生前經營吉林市昌邑區某釣魚場,王某某經營漁業批發生意,2020年朱某某在王某某處陸續進購鯉魚投放到釣魚場內,2020年9月份,二人經過對賬核算,朱某某尚欠王某某魚款共計50萬元。朱某某于2020年10月份因病突然去世。朱某某的法定繼承人有妻子張某、兒子朱某乙、女兒朱某丙、母親高某。另朱某某名下有一套房屋。王某某的訴求要求朱某某的繼承人張某、高某、朱某乙、朱某丙償還朱某某生前欠王某某的魚款50萬元。法條鏈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分析:本案中,朱某某名下的該套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該房屋的50%系朱某某的遺產,朱某某的繼承人張某、高某、朱某乙、朱某丙在繼承朱某某遺產的范圍內償還王某某欠款50萬元。如是夫妻共同債務,應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如是被繼承人的個人債務,繼承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如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不負清償責任。案例2:幾年前,郭某向陳某借款25萬元用于其夫妻倆開店,約期一年。借款到期后,陳某多次催郭某還錢遭拒,后將其訴至汝城縣人民法院。法院判決郭某償還陳某借款25萬元及利息。案件執行期間,不料郭某因車禍身亡。郭某留有個人住房一套,其妻齊某將住房賣掉得款32萬元,把其中10萬元給了兒子郭某某(已成年)。陳某向法院申請變更該遺產繼承人和管理人齊某、郭某某為被執行人。法條鏈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規定: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分析:法院結合本案案情,認定25萬元債務屬于郭某夫妻二人共同債務。根據限定繼承遺產原則,繼承人在清償死者債務時,僅以死者所遺留的遺產價值為限。被執行人郭某的32萬元遺產,被其妻齊某及兒子郭某某繼承,法院由此認定,陳某最多僅能申請執行郭某某10萬元份額,余下份額由齊某負責償還。探究:根據以上了解的法律知識,分析如下兩個案例,說明父債是否必定子還。案例3:老王生前欠趙某10萬余元,趙某起訴后,法院判決老王限期還款。判決生效后,老王未如期還款,趙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法院執行過程中,老王因急病去世。經查,老王名下無任何存款及房產、車輛等可供執行的財產。后經申請人提供線索,證明老王生前有一套房產,其去世后被其兒子小王繼承并登記于小王名下,此套房產市場價大于10萬元。經法院認定,該房產系老王的遺產,后被法院強制執行,小王還清了全部欠款。案例4:老孫生前欠王某2萬余元,老孫去世后,王某將老孫之子小孫告上法庭,要求其償還該2萬元欠款。后法院經審理,判決小孫在老孫遺產繼承范圍內償還王某欠款。判決生效后,小孫沒有按照判決期限償還欠款,故王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經查明,老孫未留下任何遺產,小孫亦稱自己沒錢,不愿意替父親還款。故法院裁定駁回王某的執行申請。分析:如果死亡的債務人有遺產,并且他的子女繼承了他的財產,是可以要求子女還款的。若遺產足夠清償債務,可以全部歸還。若遺產不夠還債,只能要求其償還與遺產相當的部分。如果孩子未能繼承或放棄繼承父母的遺產,就不需要承擔父母的債務責任。(三)取得繼承權的兩種根據:法定繼承、遺囑繼承討論:詹某甲公證遺囑三套房產由詹某繼承,詹某乙、詹某丙、詹某丁、詹某戊申請法定繼承,兩種繼承方式的區別、關系是什么?法條鏈接:《民法典》第1123條規定,繼承開始后,依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分析:本案中因被繼承人對部分財產立下合法的公證遺囑,因此對該部分財產的分配應遵從被繼承人的意愿,按照遺囑繼承,剩余的財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延伸案例:王大爺與劉大媽夫婦育有一子一女。因為早年對兒子的結婚對象不滿意,夫婦倆與兒子小王產生了激烈矛盾。兒子一賭氣,不僅結了婚,此后十幾年都沒再看望和贍養過父母。隨著時間推移,小王漸漸悔悟,緩和了與父母的關系。特別是在父母生病期間,小王一家還搬到父母身邊,悉心照顧。兩代人最終冰釋前嫌,老夫婦立下遺囑,將名下兩套房屋中的一套留給了兒子小王。王大爺夫婦去世后,女兒認為小王遺棄父母,十幾年來對父母生活不聞不問,情節嚴重,已經喪失了繼承權。小王還能繼承父母的遺產嗎?分析:《民法典》規定了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一些情形,也增設了有關繼承寬恕的法律條文:“繼承人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上述行為,確有悔改表現的,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像案例中小王這種情況,只要能夠如實證明其改過自新的行為在父母生前得到了寬恕,就沒有喪失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可依據遺囑內容依法繼承。(四)法定繼承的范圍和順序討論:鄭某某、詹某、詹某乙、詹某丙、詹某丁、詹某戊是否在法定繼承的范圍內,順序是什么?法條鏈接:《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按照《繼承法》,此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民法典》第1130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析:本案中的當事人都屬于合法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均等分配遺產。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繼承人因為沒有獨立的經濟收入或其他生活來源,難以維持其起碼的物質生活條件。缺乏勞動能力是指繼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備勞動能力或因年邁、疾病等原因而部分喪失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本案中被繼承人詹某甲的父母詹某乙、詹某丙年邁不具有勞動能力,詹某甲的未成年幼子詹某因尚在上學花費大,應多分。延伸案例討論:劉老先生一生沒有婚娶,膝下也無子嗣。同胞哥哥幾年前也去世了,只有哥哥的兒子逢年過節來拜望一下劉老先生。劉老先生曾表示,百年之后把自己的房產、存款等都留給唯一的侄子,可還沒來及寫份遺囑,劉老先生就突然因病去世。侄子可以繼承劉老先生的遺產嗎?分析:按照我國繼承法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劉老先生沒有配偶、子女,父母已經故去,親哥哥也先于他去世,也就是說,劉老先生已經沒有法定繼承人。《民法典》增加了“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的情形,也就是侄子、侄女、外甥和外甥女都可以代位繼承。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五)互諒互讓、和睦團結,協商處理繼承問題分析:因本案涉及一家三代的“家務事”,福建連江法院貫徹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思路,對本案采取優先調解,多次耐心做多方思想工作,從家庭倫理、養老育幼、法律效果等方面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促使一家三代最終簽訂了調解協議。除了房產按照公證遺囑執行外,被繼承的財產得以妥善分配,對詹某乙、詹某丙、詹某分配遺產進行照顧予以多分。二、遺囑繼承重意愿探究:遺囑、遺囑繼承、遺贈的不同含義;遺囑的不同形式;通過遺囑處分財產的意義。案例1:黃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間和存款若干,法定繼承人為其子黃乙。黃甲生前立有遺囑,將其存款贈與侄女黃丙。案例2:謝某生有兩子一女,置房五間。2010年,謝某立下自書遺囑,將東邊兩間房給大兒子、西邊兩間房給小兒子、北邊一間房給女兒。2014年2月15日清晨,謝某彌留之際,在神志清楚且有多個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立了口頭遺囑,將原本由大兒子繼承的東邊兩間房改由女兒繼承,西邊兩間房仍歸小兒子繼承。當日中午謝某去世。案例3:陳老太太和丈夫婚后沒有生育子女。幾年前丈夫去世了,陳老太太的身體也每況愈下,日常生活很需要有人照應。所幸的是,陳老太太有個學生,曾經受到老人的幫助,感念于心。多年來一直關心著陳老太太。老人多次送醫看病、入住養老院等都是學生及時援手。為了讓自己的晚年生活更有保障,也為了感謝學生多年的付出,陳老太太經過咨詢,決定與學生簽訂一份遺贈扶養協議。案例4:隋大爺與李大媽共有四個子女。隋大爺早在十幾年前去世,生前未留遺囑。幾年前,李大媽生病住院期間,考慮到小女兒多年來對自己悉心照料,就在兩位單位退休同事的見證下,通過錄像的方式立下遺囑,將自己所有的房產留給小女兒。李大媽去世后,其他子女認為錄像形式的遺囑不是法律規定的有效遺囑,要求按法定繼承方式分割房屋。案例5:周大爺夫婦生前訂立的一份打印遺囑,雖然有周大爺捺印和妻子的親筆簽名,但還是招致沒有獲得遺產的子女的異議,認為打印遺囑的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討論:1.黃乙和黃丙獲得遺產的方式有何不同?2.謝某的遺產繼承應該按照之前訂立的書面遺囑還是彌留前的口頭遺囑?3.錄像遺囑和打印遺囑是否有效?4.陳老太太的學生獲得陳老太太的遺產是通過什么形式?是否有效?5.通過遺囑處分財產有什么意義?法條鏈接:《民法典》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也就是說,老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自己信任的任何組織和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包括養老機構也可以成為受遺贈的對象。給老年人老有所依提供了更多選擇和保障。《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總結:(一)遺囑、遺囑繼承、遺贈遺囑:遺囑人生前依法律規定處分其個人合法財產及與此相關的事務, 并于其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意思表示。遺囑繼承:在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內確定具體繼承人及份額,其法律效力優先于法定繼承。遺贈: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法律上稱之為遺贈。(二)遺囑的六種形式遺囑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六種,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才能生效;遺囑人立有內容相抵觸的前后數份遺囑,以最后的遺囑為準。(三)通過遺囑處分財產的意義通過遺囑處分遺產可以充分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愿,有助于減少繼承人之間的分歧,促進家庭和諧。分析:黃乙獲得遺產是通過法定繼承,黃丙獲得遺產是通過遺囑繼承。因此,案例4、案例5的遺囑有效,案例2謝某的遺產繼承應按照彌留前的口頭遺囑。陳老太太的學生獲得遺產是通過遺贈方式,有效。課程小結:7 / 7 展開更多...... 收起↑ 資源預覽 縮略圖、資源來源于二一教育資源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