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簡介 (共18張PPT)童眼看法規生命之源的保護神【以案說法】看法制報道,談違法現象。1998年11月,某化工廠廠長李某在未采取任何保護措施的情況下讓兩名工人維修碳化爐,致使15.7立方米有毒化學液體泄漏,流進某河流。事故發生后,該廠領導既未采取任何阻截污染的措施,也未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更沒有通知自來水廠及下游用水單位,導致了一場本可以避免的污染中毒事故的發生。這起嚴重污染飲用水源的事故致使3000余人因飲用被污染的自來水而出現腹痛、腹瀉、頭暈、惡心等不同程度的癥狀,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余萬元。對以上違法現象,大家有什么想法?與同學交流一下。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看看上述案例中的化工廠違反了哪些條款。怎樣的情況算是水污染?水污染是指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作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我們用什么武器來保護生命之源呢?用法律武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這部法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該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可排放。【法學殿堂】走進法律,探尋依據。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摘錄)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的;(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處理水污染違法案件一定要依法行事!【環保小法官】調查身邊的水污染違法情況。工廠向河道排污。向河流中傾倒垃圾。 展開更多...... 收起↑ 資源預覽 縮略圖、資源來源于二一教育資源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