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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思想政治統編版選擇性必修2 法第一單元第一課 在生活中學民法用民法(1.2)積極維護人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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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思想政治統編版選擇性必修2 法第一單元第一課 在生活中學民法用民法(1.2)積極維護人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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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性必修二高階講義
第二框 積極維護人身權利
【課標要求】
了解各種人身權的內容與法律保護。理解如何依法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核心素養】
政治認同:我國尊重和保護人權,積極維護人身權利是民法的重要內容。
科學精神:人們既要依法維護自己的人身權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權利。
法治意識:侵犯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公共參與:在互聯網活動中善于依法保護自己的個人信息。
【重點難點】
重點: 了解民法保護人身權利的表現。
難點: 理解如何積極維護人身權利。
【知識結構】
一、生命健康俱可貴
P7材料通過介紹楊某因校園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的案例,引導學生從被害者和施暴者的角度認識校園暴力的危害;引導學生體會生命健康對于個人成長的重要意義增強珍視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的意識;引導學生增強依法維權的意識,提升自我保護的能力。
◆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和張某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楊某所在的學校應當承擔責任嗎 請說說你的理由。
夏某、林某和張某圍毆楊某致其脾臟出血,嚴重傷害了楊某的生命健康,觸犯了刑法,屬于犯罪行為,且夏某等人是高二學生,達到了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不僅如此,夏某等人傷害楊某生命健康的行為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民事責任。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發生校園暴力,學校是否有責任取決于校園暴力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等因素。該案例中的校園暴力事件發生在校園內,在學校正常工作期間,據此可以判定學校未盡到監護責任,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談談未成年人應當如何在生活中自我保護,全社會應當采取哪些措施來解決校園欺凌問題。
青少年要敢于同學生欺凌說“不”,在保全自己、減少傷害的前提下,借助家庭、學校等力量,同學生欺凌作斗爭。解決學生欺凌題需要構筑起家庭保護、學校保護、司法保護、社會保護四道防線,形成全社會關心、保護未成年人的有效機制和良好風尚。
【理論梳理】
1.人身權的概念與種類
【理論解讀】
首先,人身權的概念。
以民事權利有無財產內容為標準,可將民事權利分為人身權和財產權。人身權被稱為非財產權,是指不以財產利益為內容、不直接具有經濟價值且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民事權利。財產權則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具有經濟價值的權利。財產權可以直接表現為貨幣形態,或者可以換算為一定的貨幣,而人身權則不直接表現為這樣的形態。當然,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分界也不是絕對的,有的財產權具有經濟價值之外的價值與意義,如生日禮品、結婚紀念照、球星簽名的足球等。人身權也未必沒有經濟價值。例如,名人的肖像、姓名等可以用作企業或者產品的代言,該名人可以從中獲得經濟報酬。財產權與人身權的區別有以下幾點。其一,財產權是可以轉讓、繼承與放棄的;人身權一般不能轉讓,不能繼承,也不能放棄。
其二,侵害財產權的法律救濟,一般依據侵權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失,由行為人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責任;對于侵害人身權的法律救濟,則在賠償經濟損失之外,通常還會適用諸如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非財產責任,并可適用精神損害賠償其次,人身權的種類。
人身權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兩類。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專屬享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為維護民事主體的獨立人格所必需的權利。人格權主要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民法典專設人格權編,這既是我國民事立法的創舉,也凸顯人格權保護的重要性。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對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關系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最基本的權利。但應當注意的是,民法典規定人格權編,并不意味著人身權就等于人格權。民法典第一百ー十二條規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第一千零一條規定:“對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身份權利的保護,適用本法第編、第五編和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人格權保護的有關規定。”民法典的這些規定清楚地表明,除了人格權,人身權利還包括因婚煙家庭關系等產生的身份權。身份權是民事主體基于某種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權利。身份權指基于婚姻、血緣、親屬關系所形成的親權、親屬權、配偶權等。身份權主要包括以下幾類:一是親權,即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所行使的權利;二是親屬權,是指民事主體因血緣、收養等關系產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權利;三是配偶權,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期間,夫妻雙方基于夫妻身份所互相享有的民事權利。
最后,民法典針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這三類民事主體,分別規定了相應的人身權。
例如,民法典第一百十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第二款規定:“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民法典人格權編還詳細規定了人身權中的人格權的具體內容。
2.民法優先保護民事主體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
民法優先保護民事主體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為獨立的民事主體的前提,人格尊嚴是人之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依據民法典,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以及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身份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人們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維護自己的人身權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權利。
【原理解讀】
首先,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民法對人身關系的調整,在價值上具有優先性。
民法貫徹人本主義精神,其基本理念就是關愛人、尊重人,維護個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因此,民法典第二條在規定民法的調整對象時,將人身關系置于財產關系之前,這體現了對人身關系的重視,而人身關系所包含的人身權利也是民法首先加以保護的。民法典總則編第五章“民事權利”中,前兩條都是關于人身權的規定。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這反映了民法典的人身權利優先于其他民事權利的立法意圖。教材在結構安排方面,將民法基本概念、民法原理、民法基本原則放在第一課第一框聞述,緊接著用第二框一框的課時專門介紹人身權利,也是為了強調人身權利在民事權利體系中的優先地位。
其次,人身自由與人格尊嚴的保護既是民法規定各種具體人格權的基礎,也為民事主體的人身權益提供了兜底保護。
民法典除了第一百零九條的基本規定外,還在第九百九十條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這些規定就為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權益提供了法律保護的依據。自然人的一般人格利益,是指自然人基于人格獨立、人身自由、人格尊嚴所享有的受法律保護的利益。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包括身體自由、行為自由、意志自由,是自然人能夠成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具有獨立的人格、依法自主從事各項民事活動的前提條件。因此,人身自由中也包含了民事主體的人格獨立的內容。自然人的人格尊嚴是人之為人所必需的人格利益。一個人一旦失去尊嚴,也就失去了主體存在的價值。因此,當某一行為損害自然人的人身自由或者人格利益,而被損害的人身自由或者人格利益又不屬于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和第九百九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那些具體人格權時,就可以適用第一百零九條和第九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該行為加以限制。
3.法律嚴格保護每個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
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是一個人最基礎的權利。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體是承載生命健康的物質載體,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關系到個人的生活質量,也關系到社會的發展。民法典把這三項權利置于人格權編的前列。侵犯他人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原理解讀】
首先,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是一個人最基礎的權利。
生命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維護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為內容的權利。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為內容的權利。健康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為內容的權利。每個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擁有健康的身體才能更好地學習、工作與生活。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體是承載生命健康的物質載體,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關系到個人的生活質量,也關系到社會的發展。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是自然人賴以生存的最基本的人格權。這三項權利都是以自然人的生命有機體為載體的,故而又被稱為物質性人格權,區別于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精神性人格權。
民法典把這三項權利置于人格權編的前列。民法典人格權編規定具體人格權時,首先是在第千零二條、第一千零三條、第一千零四條分別規定了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強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這一做法體現了這三種具體人格權在民法典人格權體系中處于優先的地位。同時,關于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除了基本規定和關于法定救助義務內容的規定以外,民法典還針對特定的情形,如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的捐獻與禁止買賣、人體臨床試驗,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以及性騷擾等,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其次,侵犯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的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受到法律保護,侵犯他人生命權、身體權或者健康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侵害生命健康權的侵權行為由于其侵權程度、后果不同而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三種方式。三種責任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侵權人承擔了民事責任后不能免除其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同樣,侵權人承擔了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也不影響他承擔民事責任。在本目開頭的“探究與分享”案例中,參與打受害人的這些人,除了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等民事責任,還可能根據其行為與后果的嚴重程度,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三種責任方式的適用情形如下。
其一,刑事責任。侵犯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的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時,侵權人即應承擔刑事責任,受到刑罰制裁。
其二,行政責任。當侵犯自然人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沒有達到觸犯刑法的嚴重程度時侵權人應依法承擔一定的行政責任。行政責任的方式也即行政制裁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根據法律所賦予的權限,給予其所屬人員以行政處分;另一種是由本單位以外的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給予直接責任人以行政處罰。
其三,民事責任。實踐中大量侵犯自然人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的行為由于未達到觸犯刑法的嚴重程度,因此,主要是按照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相關法律規定來處理的,加上即使是承擔了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侵權人還應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民事責任是侵犯自然人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中最常見的。
P8“相關鏈接”:侵犯他人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
材料介紹了侵犯他人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需要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引導學生認識到,侵犯他人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根據損害程度分為一般傷害、造成殘疾和造成死亡三種情況。造成一般傷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他人殘疾的,侵權人除賠償一般傷害涉及的費用外,還要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他人死亡的,侵權人除賠償上述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二.姓名肖像受保護
P8“探究與分享”:未經允許能否使用他人的名字和照片
材料設計了學生小郝發現自己的名字、照片被用于一家體育用品商店的燈箱廣告上的情景,引導學生關注姓名和肖像的使用問題,增強學生維護姓名權和肖像權的意識。
◆小郝能否對自己的名字和照片主張權利 為什么
小郝可以依法對自己的名字和照片主張權利。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小郝在全市中學生游泳比賽中榮獲200米自由泳冠軍,她的參賽與獲獎是當地新聞事件,因此,拍攝獲獎照片及刊登在當地報紙上這行為屬于對小郝的肖像的合理使用,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規定的“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情形。但是,體育用品商店在燈箱廣告上使用小郝獲獎的照片及小郝的姓名,則屬于未經權利人同意使用小郝的肖像與姓名的行為,是一種營利性的商業使用,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條件,因此,這一行為屬于對權利人肖像權和姓名權的侵害行為。
1.姓名權的含義及與姓名權相關的法律規范
姓名權是自然人對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權利。姓名是我們用來表現自我、區別于他人的符號,因此,姓名總是與特定個人相聯系,在很大程度上體現個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自然人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
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由父母決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權自己決定繼續使用或者改變姓名,但是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此外,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姓名的簡稱等,參照姓名權加以保護。
【理論解讀】
首先,自然人享有姓名權。
姓名權是自然人的一種重要的人格權。姓名與肖像都是民事主體用以表現自我、區別于他人的符號。因此,姓名權、肖像權又被稱作標表型人格權。需要指出的是,盡管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名稱權具有與姓名權相同的特性,民法典人格權編也將姓名權與名稱權的內容放在同一章中,但是,教材的重點是闡述自然人的人格權,故對于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名稱權只作簡要介紹,不予展開。
姓名是一個自然人在社會中區別于其他人的標志和符號,對于社會中的自然人來說意義極為重大。自然人對自己的姓名享有權利,是確定和彰顯自然人權利主體地位和權利歸屬的需要,因此,民法典明確將姓名權作為一種重要的具體人格權納入人格權編,并明確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該規定有以下幾層含義。一是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根據民法典總則編的規定,我國的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三類。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是名稱權,不享有姓名權,姓名權專屬于自然人。二是任何一個自然人都享有姓名權。每個自然人自出生時起就享有這種權利,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剝奪自然人的權利,也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自然人的姓名權。三是任何一個自然人都平等地享有姓名權。自然人對姓名權的享有不因民族、性別、年齡等因素的不同而有差別,也不因民族、性別、年等因素的不同而受到不同保護。
其次,自然人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也就是說,姓名權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四項權能:
一是決定姓名的權能。自然人有權決定自己的姓名。這是姓名權最為基本的內容,是自然人人格發展和自我決定的重要表現形式,也是其變更、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前提和基礎,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需要強調的是,自然人有權決定自己的姓名,但這種決定權應當依法行使。“依法決定”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對姓氏的選擇應當依法進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對姓氏的選取規則作了明確規定。第二,姓名的選取應當遵循一定的程序。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條規定,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有關規定,嬰兒的姓名由父母、親屬、撫養人或者其他監護人在嬰兒出生一個月內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并將其姓名記入戶口登記簿,在戶口登記簿上登記的姓名為正式姓名。因此,嬰兒的姓名決定權由其監護人行使。這并非對姓名決定權能的否定,而是考慮到嬰兒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法親自行使這項權能。根據民法典總則編的相關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父母等監護人。所以,嬰兒的父母代為行使姓名決定權能是監護權和親權的體現。
二是使用姓名的權能。使用姓名是姓名權的重要內容,也是姓名權的本質特征。姓名權人有權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的姓名如何使用、在何處使用。例如,可以允許商業公司以自己的姓名冠名某一場活動,或者冠名某一公司,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涉或者妨礙,也不得盜用或者假冒姓名權人的姓名。
三是變更姓名的權能。自然人有權變更自己的姓名是姓名權的應有之義。自然人出生后,由于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姓名由監護人決定,本人在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后,有權對自己的姓名進行變更。
四是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的權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條規定,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或者繼承。姓名權作為一種重要的人格權,與自然人的人身密不可分,本身不具有直接的財產內容,確實不得放棄、轉讓或者繼承。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姓名商業利用問題日益突出,一些自然人姓名中的財產利益凸顯,如姚明作為著名運動員,其姓名具有巨大的廣告效應和商業價值。姓名權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對自己的姓名進行商業利用,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并取得一定的經濟收益,實踐中這樣的案件很多,如袁隆平作為著名的科學家,其許可一家上市公司“隆平高科”使用自己的姓名作為公司名稱的一部分。這里需要強調兩點。第一,姓名權人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不是轉讓姓名權。姓名權作為一種人格權,本身與姓名權人不可分割、不可轉讓。姓名權人許可他人使用的是姓名中的非人格利益。第二,許可他人使用中的“使用”并非指姓名在社會交往中的正常使用。對于人與人之間進行正常的社會交往使用他人的姓名,例如,日常交往中稱呼他人的姓名、會議舉辦方將與會人員的姓名打印成桌簽等,不需要取得姓名權人的許可。這里的姓名權人許可他人使用是指超出正常社會交往的使用。例如,使用他人的姓名打廣告、促銷,借用他人的名義召開會議,等等。
再次,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
實踐中,侵害姓名權、名稱權的方式很多,干涉、盜用、假冒是較為典型的侵害方式。
一是干涉,即無正當理由干涉他人對姓名的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的權利。例如,子女成年后,其父母沒有正當理由不允許其變更姓名;養父母沒有正當理由不允許養子女隨其生父母的姓;等等。
二是盜用,即未經姓名權人同意或者授權,擅自以姓名權人的姓名實施有害于他人或者社會的行為。例如,打著經過某著名人士同意或者授權的幌子,以該著名人士的名義開辦會所。這種侵害方式的核心是侵權人的行為讓他人誤以為姓名權人同意或者授權侵權人以其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三是假冒,即侵權人假冒姓名權人之名進行活動,表現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時不用自己的姓名而使用他人的姓名。實踐中,出現了不少假冒他人姓名的冒名頂替案。例如,在著名的齊玉苓案中,侵權人假冒齊玉苓之名上大學。需要注意,同名同姓的情況是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僅登記的姓名與他人相同,不構成假冒侵權行為。但是,某民事主體的行為足以使他人誤認或者混淆的,則有可能構成侵權。例如,某人與籃球界的姚明同名同姓,都叫“姚明”,若其在正常生活中使用“姚明”,不構成假冒;但若其對外宣稱自己是“籃球界的姚明”,并以此從事各種民事活動,就很可能構成假冒侵權。
以上三種是實踐中較為典型的侵害姓名權的行為,但侵害姓名權的行為不限于這三種,還包括將他人的姓名作為商品名稱或者作為某一動物的名稱等不正當使用姓名的行為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的,都應當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
再其次,姓名權的保護對象不限于自然人的正式姓名,還包括筆名、藝名、網名等。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條的規定,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姓名的簡稱等,參照適用姓名權保護的有關規定。姓名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姓名也叫“本名”,是指某一自然人的正式姓名(在國家戶口登記機關登記的法定姓名)。民法典第一千零ー十二條到第一千零十六條的規定主要針對的是狹義的姓名。廣義上的姓名除包括正式姓名外,還包括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姓名的簡稱等。一些文學家、藝術家常常用筆名、藝名代替本名,這些筆名、藝名甚至比其本名更為社會和公眾所熟知。例如,著名作家莫言的本名是管漠業,莫言只是其筆名,但多數讀者只知其筆名,并不知道其本名。除筆名、藝名外,根據我國的傳統,一些自然人還喜歡給自己起“字”或者“號”。例如,唐代大詩人李白字太白,號青蓮居士,現在仍有一些人繼承了這一傳統。隨著現代網絡社會的發展,不少自然人在網絡世界里給自己起了網名,在網絡世界里,很多情況下網民之間只知道網名,并不知道真實的本名。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姓名的簡稱等雖沒有經過法定機關登記,不屬于正式的姓名,但是在不少情況下,這些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姓名的簡稱等也能夠起到確定和代表某一自然人的作用,能夠體現民事主體的人格特征。這些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姓名的簡稱等若被他人濫用或者導致他人混淆,也會有損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對該民事主體造成重大損害。因此,保護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姓名的簡稱等,有利于更好地保護民事主體的人格利益。但是,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姓名的簡稱等畢竟不是登記的正式姓名,并非任何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姓名的簡稱等都應當受到保護,只有滿足一定條件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姓名的簡稱等オ受法律保護:一是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或者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二是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
最后,姓名權的行使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自然人雖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自然人行使自己的姓名權不是絕對的,不是沒有任何限制的。自然人在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的過程中,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定、變更、轉讓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事主體變更姓名、名稱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ニ)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涉及戶籍管理的地方性法規,還有更加具體的規定。
民法典還明確規定,自然人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P8“探究與分享”:“魯迅”這個名字受法律保護嗎
材料通過介紹魯迅的本名和筆名,引導學生了解姓名的含義、認識姓名權的主要內容。
◆你認為“魯迅”這個名字受法律保護嗎 除了本名,你在生活中還使用過哪些名字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自然人的姓名是自然人區別于其他自然人的稱號或者代號。一般情況下,姓名還包括自然人的曾用名、筆名、網名、譯名等。全國有許多學校和機構使用“魯迅”這個名字,這些學校和機構有的是在民法規定姓名權之前已經成立并使用至今的,可以繼續使用魯迅”這個名字;有的是經過魯迅后人同意的。“魯迅”這個名字是一份寶貴的精神財富,理應受到法律保護與社會尊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未經其繼承人同意而使用該名字謀取不當利益的,構成侵權。
P9“相關鏈接”:民法典關于自然人姓氏選取的規定
材料通過介紹民法典關于自然人姓氏選取的具體規定,引導學生正確認識有關自然人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的法律要求,明確自然人有權決定自己的姓名,但是行使姓名權需要符合法律、文化傳統、倫理道德等方面的要求。
2.肖像權的內容與保護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自然人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
【理論解讀】
肖像與姓名一樣,都是民事主體的外在表征,彰顯民事主體的社會存在。從理論上劃分,肖像權與姓名權一樣,都屬于標表型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不可缺少的一種具體人格權。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特別是手機攝影技術、傳播技術和名人現象的發展,肖像越來越容易被獲取,其具有的商業價值也越來越巨大(公眾人物的肖像就更是如此),肖像被他人以非法利用等手段進行侵害的情形越來越多,因此產生的糾紛也越來越多。為了更好地保護自然人的肖像權,民法典人格權編對肖像權的內容和保護作了規定。
首先,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肖像由自然人外部形象、外部形象載體和可識別性三個要件構成。
其一,肖像的范圍是自然人的外部形象,不限于自然人的面部特征。肖像是一個自然人形象的標志,除面部特征外,若不把任何足以反映或者可以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外部形象納入肖像權的保護范圍,都很有可能對該自然人的人格尊嚴造成威脅。肖像的范圍過小,不利于保護肖像權人的利益。例如,著名籃球運動員姚明的形象極具特色,其雖未露出面部,但整體形象具有極強的可識別性,多數人不看其面部就可以識別其是姚明。又如,某一模特的手具有極強的可識別性,很多人都可識別出,那么該模特的手部形象也可以納入肖像的范圍。
其二,肖像是指通過一定載體所能夠客觀真實地反映出的自然人外部形象。這種載體可以是藝術作品,藝術作品是典型的形式,但并不限于藝術作品。任何可以反映自然人外部形象的物質手段都可以納入這種載體,如圖片、照片、繪畫、雕塑等。
其三,肖像應當具有較強的可識別性。法律保護自然人肖像的目的是保護其外部形象不被他人混淆從而被貶損或者被濫用,因此,通過一定的載體所呈現出的外部形象應當具有較為清晰的指向性和可識別性,如果通過載體呈現出的外部形象無法指向或者識別出特定自然人,則不應納入肖像的范圍。
其次,自然人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權的內容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依法制作自己肖像的權能。制作肖像權能又稱形象再現權能,即自然人有權自己或者許可他人通過造型藝術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再現自己的外部形象。這項權能是肖像權的基本權能,也是肖像權中其他權能的基礎和前提。肖像只有再現在一定載體上オ具有法律意義。但是否制作自的肖像是肖像權人的權利,肖像權人有權根據自己的需要或者他人的需要,自己或者許可他人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制作自己的肖像,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干涉或者侵犯。這里需要注意兩點:第一,民法典只強調依法制作自己的肖像是肖像權人的權利,但如果該權利人從未制作過自己的肖像,只是表明其從未行使過這項權能,并不影響其享有這項權能,其在以后任何時候都可以行使這項權能。第二,肖像需要以一定的載體表現出來,但肖像本身并不等同于該物質載體。
二是依法使用肖像的權能。肖像權人有權將自己的肖像用于任何合法的目的,這種目的既可以是精神上的愉悅,也可以是獲得一定的財產利益。肖像權人使用肖像的方式可以是多樣的,既可以用復制、展示的方式使用,也可以以銷售的方式使用。需要強調的是,肖像權雖然是一種重要的具體人格權,但肖像使用權能體現了一定的財產利益并可以與肖像權人相分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的規定,他人利用肖像權人的肖像應當獲得肖像權人的同意或者許可。
三是依法公開肖像的權能。肖像權人對于已經制作的肖像,可以自己對外公開或者許可他人公開,禁止他人擅自公開。例如,將自己拍攝或者他人拍攝的照片公開等。需要注意的是,從實質上講,公開肖像應當屬于廣義上的使用權能的內容。但是,考慮到公開肖像這種形式對于肖像權的重要性,即肖像公開與否對肖像權人的影響是巨大的,所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特別將其從廣義上的使用權能中分離出來,單獨予以規定。
四是許可他人使用肖像的權能。肖像權人對于自己的肖像是否使用、如何使用享有完全的權利,其可以通過授權或者同意等方式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這是肖像權人對自己的肖像的自主決定權的重要體現。這種許可使用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但其他人無論是有償使用還是無償使用肖像權人的肖像,都必須經過肖像權人的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肖像權人的許可擅自使用其肖像都構成侵權。肖像特別是名人的肖像一般具有較大的經濟價值,如將名人的肖像用于廣告宣傳等,所以實踐中不少名人,特別是演藝明星常常通過簽訂肖像許可使用合同的方式允許商家使用自己的肖像,以獲取一定的利益,如廣告費。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ー條和第一千零二十二條對肖像許可使用合同專門作了規范。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中關于肖像使用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肖像權人的解釋。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有明確約定,肖像權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肖像權人的事由外,肖像權人應當賠償損失。
最后,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
肖像權作為自然人享有的一種重要人格權,具有人格權共有的絕對性、專屬性、排他性等特征,肖像權人對其肖像既享有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的權利,也享有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肖像權人的肖像權。
民法典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肖像權涉及肖像權人的人格尊嚴,是具有極強精神屬性的權利,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都有可能對肖像權人的精神造成嚴重損害,必須禁止。這里的“丑化”是指通過藝術加工或者改造的方法,對他人的肖像加以歪曲誣蔑、貶低,如在他人的肖像上畫叉或者畫上胡須等;“污損”是指將他人的肖像損壞或弄臟,如往他人的照片上潑墨水或者焚燒、撕扯他人的照片等行為;“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是指利用信息技術手段編造或者捏造他人肖像,以假亂真,以達到利用不存在的事物來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如利用人工智能技術將他人的肖像深度偽造到特定場景中或者移接到其他人的身體上以達到非法目的。民法典只列舉了比較典型的、有可能會對肖像權人造成嚴重后果的幾種侵害肖像權的情形,現實生活中侵害肖像權的形式多種多樣,遠不止這幾種,如倒掛他人的照片等。需要說明的是,“偽造”他人肖像的情形也很多,民法典之所以強調“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這種偽造方式,是因為隨著人工智能和大數據等新技術的快速發展,實踐中利用“深度偽造”技術侵害他人肖像權的情形越來越普遍,這不但會嚴重侵害他人的肖像權和名譽權,還可能對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民法典適應新技術環境下肖像權保護的需要,對這種侵害肖像權的方式作出明確的禁止性規定,體現了立法與時俱進的特點。
三、名譽隱私不可侵
P9“探究與分享”侮辱英烈,國法不容!
材料通過介紹某公司因侵犯葉挺烈士名譽權依法受到處罰、承擔法律責任的案例,引導學生清晰認知褻瀆英烈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明確英烈名譽不容褻瀆,自覺維護英烈光輝形象,崇尚英雄,敬仰先烈,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結合案例,說一說保護英烈名譽的意義。
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禁止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互聯網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變相用于商標、商業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公安、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網信、市場監督管理、負責英雄烈保護工作的部門發現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英雄烈的光榮事跡和崇高聲譽凝聚的是民族的歷史記憶,是當代中國社會核心價值觀的重要來源和組成部分,承載了中華民族幾代人的共同記憶,也是我國作為一個民族國家所不可或缺的精神內核。每一位公民對待英雄烈士都要心存敬畏、嚴守底線、尊重歷史、弘揚正氣。加強對英雄烈土名譽的保護,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傳承和弘揚英雄烈土精神、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激發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強大精神力量。公正高效地審理該案,對于依法維護英雄烈士光輝形象、崇尚英雄、敬仰先烈、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引導作用。
◆生活中還有哪些侵犯名譽權的行為
例如,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都是侵犯名譽權的行為。
名譽的含義、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和榮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也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的榮譽稱號,不得詆毀、貶損他人的榮譽。
【原理解讀】
首先,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確定名譽的內涵是保護名譽權的前提和基礎。法律保護名譽權的目的在于使民事主體的社會評價不因他人的非法行為而降低,以維護民事主體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地位和尊嚴,保持人與人之間的正常交往秩序。判斷社會評價是否降低應當有客觀標準,而非一個人內心的主觀感受,否則在實踐中很難操作。因此,名譽不應當是一個特定的人對另一個人的評價,也不是一個人的自我評價,而是社會公眾對特定人的評價。這種社會評價既可能是對民事主體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方面的綜合評價,也可能是對民事主體品德、聲望、オ能、信用等方面中某一方面的評價。無論是綜合性的社會評價,還是某一方面的社會評價,都應當納入名譽權的范圍,受到法律保護。民法典明確規定,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根據該規定,自然人的名譽感是一種內心的主觀感受,不屬于社會評價,不納入名譽權的保護范圍。如果自然人認為自己的名譽感受到了他人的侵害,且有證據證明他人的行為有過錯、過錯行為與自己的名譽感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可以以自己的人格尊嚴受到侵害為由,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責任。
其次,名譽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一項重要人格權,關系到民事主體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所處的地位以及應受到的信賴和受到尊重的程度,是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乃至其他社會活動的基本條件。
對于自然人而言,名譽權關乎其人格尊嚴;對于法人、非法人組織而言,名譽權關乎其社會信譽,這種信譽是法人、非法人組織在比較長的時間內,在它們的整個活動中逐步形成的,特別是企業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名譽,反映了社會對它們在生產經營等方面的表現的總的評價,往往會對其生產經營和經濟效益產生重大的影響。因此,對于民事主體而言,名譽權的地位極為重要。名譽權可以由自然人享有,也可以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而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等具體人格權則只能由自然人享有。當然,教材著重述的是自然人的名譽權,對于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名譽權,學生只作一般了解即可。
最后,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侮辱、謗行為。
侮辱行為是指公然以暴力、漫罵等方式貶損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行為既包括行為方式,也包括語言方式,還包括文字方式。誹謗行為是指以散布捏造或者夸大的事實故意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誹謗既可以是口頭誹謗,也可以是文字誹謗。侮辱、誹謗是比較典型且較惡劣的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但實踐中侵害名譽權的行為并不限于這兩種,如過失地將他人視為罪犯并將該信息予以公開等。
在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受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沒有受害人社會評價的降低,就不存在名譽權受損害的問題。受害人社會評價是否降低,應當以社會一般人的評價為標準進行判斷,不能僅以受害人自己的主觀感受為標準。只有當社會評價降低時,受害人才能通過名譽權制度獲得救濟。二是,如果行為人發布的信息或者所作的陳述真實客觀,且沒有包含侮辱性的內容,即使受害人認為自己的名譽受到了損害,也不構成名譽權侵權。三是,行為人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需要受害人以外的人知悉。如果行為人的侵害行為沒有被受害人以外的人所知悉,其社會評價就不存在降低或者受損的問題,自然也就不存在名譽權受損害的問題。需要注意的是,傳播了虛假的事實、造成受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是構成名譽權侵權必須具備的兩個要件。否則,雖然傳播了虛假事實,但并未因此導致他人社會評價降低的,不構成侵害名譽權的侵權行為。四是,行為人的行為具有過錯。行為人的過錯是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這種過錯既可以表現為故意,也可以表現為過失。
2.依法保護英烈名譽具有特殊意義
【原理解讀】
首先,民法關于英烈名譽保護的規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侵害英雄烈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該條規定被稱為“英烈條款”。民法典保留了該條款。民法典特別規定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權益保護,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英雄烈士精神,培養愛國主義精神,增強民族凝聚力,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其次,保護英雄烈士的專門法律。
2018年4月2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制定英雄烈士保護法是建設具有強大凝聚力和引領力的社會主義意識形態、鞏固中國共產黨執政地位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在要求,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愛國主義精神、崇尚捍衛英雄烈士、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必要措施。英雄烈土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侮辱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條款在規定對英雄烈土的人格利益進行民事保護的同時,還規定了行政保護和刑事保護內容,其保護措施和保護力度遠遠強于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與英雄烈士保護法以雙重立法的方式和全方位保護的模式,彰顯了國家與社會對英雄烈士人格權益保護的重視。
P10“相關鏈接”:民法典的“英烈條款”
材料介紹了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條關于英烈人身權保護的規定,引導學生認識該條款的具體內容和立法宗旨,增強學生維護英烈人格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意識。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條被稱為“英烈條款”。教師可以將民法典的“英烈條款”與英雄烈士保護法聯系起來講解,引導學生認識到:英烈的人格權涉及社會公共利益,“英烈條款”對英烈的人格予以特別保護,是因為英雄、烈士大多是為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作出重大貢獻、重大犧牲的人物,其內在精神已經被融人國家、民族精神之中,是國家和民族的代表、象征。因此,侵害英雄、烈士人格的行為,無論其動機如何,實際上是對我國的國家精神、民族精神的損害,是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理應承擔民事責任甚至承擔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民法典的“英烈條款”彰顯了國家保護英烈人格、捍衛國家和民族精神的決心。設置“英烈條款”是立法工作的重大進步,是在法治層面進一步筑牢社會道德底線,保護民族英烈形象,為傳承民族精神、弘揚道義正氣保駕護航。
3.民事主體享有榮譽權
【原理解讀】
首先,榮譽和榮譽權的含義。
榮譽是國家和社會對在社會生產生活中作出突出貢獻或者有突出表現的民事主體所給予的積極的正式評價。榮譽的外在表現形式可以是物質獎勵,如獎金、獎杯、獎牌;也可以是精神獎勵,如光榮稱號等。授予榮譽的主體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單位,還可以是社會組織。榮譽是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辛勤勞動、努力工作和英勇奮斗獲得的,既是國家和社會對其工作和表現的認可,也是對其人格尊嚴的尊重,具有較強的人格屬性。榮譽權就是民事主體對自己所獲得的榮譽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ー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榮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的榮譽稱號,不得詆毀、貶損他人的榮。獲得的榮譽稱號應當記載而沒有記載的,民事主體可以請求記載;獲得的榮譽稱號記載錯誤的,民事主體可以請求更正。”
其次,榮譽與名譽的區別。
榮譽與名譽具有相同之處,如二者都屬于一種社會評價,但二者還具有以下不同之處。第,榮譽是國家和社會給予民事主體的一種正式評價,其授予、剝奪或者撤銷一般都需要依照嚴格的程序進行,特別是剝奪某民事主體的榮譽必須依照嚴格程序進行,否則就是侵犯民事主體的榮譽權;名譽這種社會評價是由社會公眾隨意進行的,沒有嚴格程序要求,也沒有專門的格式要求。第二,榮譽是政府、單位或者社會組織給予的評價,而非一般的社會評價;名譽來源于社會公眾,是社會公眾的一般評價。第三,榮譽是國家和社會給予民事主體的積極、褒獎性的、非消極評價;名譽是社會對民事主體的綜合評價,既包括積極的褒獎,也包括消極的批評,還包括中性的評價。第四,名譽是民事主體在社會經濟生活活動中自然產生的;榮譽不可能自然產生。
最后,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的榮譽稱號,不得詆毀、貶損他人的榮。
實踐中,侵犯榮譽權的形式多種多樣,最為典型的是非法剝奪他人的榮譽稱號或者詆毀、貶損他人的榮譽。榮譽是政府、單位或者社會組織依據一定程序授予民事主體的一種正式評價,若沒有正當理由且沒有通過嚴格的程序,這種正式評價不能被剝奪。任何組織或者個人若對某民事主體所獲得的榮譽有異議,都應當通過一定程序向榮譽授予機關提出,由授予機關通過嚴格程序作出是否撤銷或者剝奪該民事主體所獲榮譽的決定。除此之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的榮譽稱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詆毀、貶損他人榮譽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此外,榮譽權不僅包括精神利益,還附隨著一定的物質利益,如獎金、獎品等。民事主體有權獲得因其榮譽所產生的物質利益,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非法剝奪民事主體因其榮譽產生的物質利益。
此外,實踐中,還存在兩種損害民事主體榮譽權的特殊情形。一是民事主體獲得的榮譽稱號應當記載而沒有記載的情形。榮譽稱號是民事主體享有榮譽權的主要表現形式和載體。榮譽稱號應當被相關單位記載民事主體的檔案等正式材料中。這是對民事主體榮譽的承認,是對其榮譽權的尊重。但是,實踐中也存在民事主體的榮譽稱號沒有被記載的情形,這實際上變相剝奪了民事主體的榮譽稱號,實質上損害了民事主體的榮譽權。基于此,民法典特別強調,民事主體獲得的榮譽應當記載而沒有記載的,其有權請求記載。二是民事主體獲得的榮譽稱號被記載錯誤的情形。正如前文所述,榮譽稱號是榮譽權的重要體現,若被錯誤記載,將對榮譽權人的榮譽造成貶損,損害民事主體的榮譽權。因此,相關單位有義務準確記載民事主體的榮譽稱號。榮譽權人發現自己的榮譽稱號被錯誤記載的,也有權請求義務人予以更正。
P10“探究與分享”:生活中的隱私保護
材料創設了“生活中的一米線”“私人信息被人擅自翻看”“人肉搜索”三個涉及隱私保護的情境,引導學生觀察日常生活現象,增強保護自己和他人隱私的意識。
◆觀察生活中人們對“一米線”的實際遵守狀況,談談你對“一米線”的看法。
“一米線”,又稱伸縮隔離帶、欄桿座、警戒線、移動護欄桿,被廣泛地應用于人流集中場所。例如,銀行等涉及金額的行業會在距營業柜臺或窗口一米處劃線,并在一旁掛牌,以提醒顧客在線后排隊等候。心理學上有這樣一個有趣的原則,說是除了家人、戀人和摯友親朋之外,人與人之間的心理安全距離恰好是一米,超過這個安全距離,人們就會覺得相對緊張,感覺個人安全和隱私受到了侵犯,這也是國際上通用的“一米線”規定的由來。可見,“一米線”的主要功能是維護個人的隱私,兼有維護公共秩序、保持公眾距離的作用。
◆成年人是否有隱私 父母與子女、老師與學生之間如何正確處理相關問題
未成年人有隱私權,父母、老師需要尊重和維護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在家庭生活、學校生活中,在父母、老師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的過程中,往往容易出現父母、老師的教育與學生隱私權相沖突的情形。平衡和解決沖突,需要父母與子女、老師與學生換位思考、相互尊重、相互體諒,在理性溝通中以一種有溫度的方式,讓雙方彼此和解或者諒解。
◆針對網絡上的“人肉搜索”現象,說說你的看法。
學生可以從行使監督權的角度表達對“人肉搜索”的積極看法,可以從保護隱私權的角度提出禁止“人肉搜索”的建議。最后,回歸到法律的角度,認識到“人肉搜索”是侵犯自然人隱私權的行為,是違法行為。
4.法律保護個人隱私權
法律保護個人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民法保護隱私權,是對憲法規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權利的落實。尊重他人隱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體現。
【理論解讀】
首先,隱私的含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隱私包括以下四部分內容。
一是私人生活安寧。私人生活的安定寧靜是個人獲得自尊心和安全感的前提和基礎,自然人有權排除他人對其正常生活的騷擾。將私人生活安寧納人隱私的范圍,對于保護自然人的人格尊嚴極為重要。有的學者將侵擾私人生活安寧的范圍界定得很寬,將侵入他人住宅、竊聽私人電話、拆閱他人信件、跟蹤他人、偷窺他人行動等一切足以干擾他人的行為都納入其中。考慮到語言習慣和多數人的普遍認知,從立法技術和易于理解的角度,民法典所規定的侵擾私人生活安寧并非這種寬泛意義上的概念,而是將私人生活安寧與不愿為他人所知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和私密信息并列規定,所以民法典規定的私人生活安寧是狹義概念,侵犯私人生活安寧的行為主要指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的行為。例如,向他人發送垃圾郵件、垃圾短信或者進行電話騷擾;在民事主體明確拒絕的情況下,還反復向他人發送小廣告、散發傳單等。
二是私密空間。私密空間是指個人的私密范圍,包括個人居所、私家車、日記、個人郵箱、個人的衣服口袋、身體的隱私部位以及旅客居住的賓館客房等。自然人有權排除他人對自己私密空間的侵入。私人住宅是最為典型的私密空間,有的學者將之稱為每個人的“城堡”。根據我國憲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的規定將憲法的規定以隱私權的方式予以落實,不但強調了公民的住宅作為一種物權應當受到保護,更強調了對公民住宅的保護是對自然人人格權的保護。這里需要強調的是民法典所規定的“私密空間”不僅包括住宅等物理意義上的特定空間,還包括電子郵箱、微信群等虛擬空間。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不得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三是私密活動。私密活動是指自然人所進行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活動,如日常生活、家庭活動、婚姻活動、男女之間的性生活等活動。每個自然人都享有私密活動不受他人侵擾的權利。自然人的私密活動是一種動態隱私,具有一個產生發展和變化的過程,有的私密活動隨著時間的推移可能會變成非隱私,有的非隱私活動也有可能隨著時間的推移成為私密活動。自然人的私密活動受法律保護,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婚外戀和婚外性生活,從道德上應當受到遣責,也可能受到黨紀政紀的處分,但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明確同意外,也屬于私密活動,不得向社會公布。
四是私密信息。私密信息是指通過特定形式體現出來的有關自然人的病歷、財產狀況、身體缺陷、遺傳特征、檔案材料、生理識別信息、行蹤信息等個人情況。這些個人情況是自然人不愿為他人所知曉的信息。自然人的私密信息受法律保護,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私密信息與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規定的個人信息有區別也有聯系:聯系在于是私密信息對特定自然人具有極強的識別性,所以私密信息也屬于個人信息;區別在于個人信息既包括私密信息,也包括非私密信息,范圍大于私密信息、。此外,私密信息與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的私密活動也有定聯系。私密活動是一種動態的隱私,但若其以靜態的形式體現出來,就變成了私密信息。例如,記錄某一自然人在某賓館房間與另一人約會是私密活動,但若用手機將約會的過程記錄留存下來,則手機上留存的記錄就變成了私密信息,而非私密活動;某人的通信行為為私密活動,但通信記錄為私密信息。
實踐中,判斷自然人的某一具體事物或者事務是否為隱私,是較為困難的事情。一般來說,可以從三個方面進行判斷。第一,私人性。不屬于自然人私人的事物或者狀態不屬于隱私。第二,主客觀相結合性。隱私是一種客觀狀態,這種客觀狀態不受他人的意志影響,不以他人是否承認或者如何評價為轉移。但同時,隱私又具有主觀感受性,即為自然人主觀內心不愿為他人所知或者不愿為他人干擾的一種狀態。如果某私密信息客觀存在,但當事人自己主動公開或者主觀上不想保密,則不屬于隱私范疇。也正因如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和私密信息。第三,發展性。從隱私發展史看,隱私的范圍和內容并非一成不變,它是隨著社會的變遷而不斷發展變化的。其次,隱私權的功能和價值。
隱私權制度之所以受到各個國家和地區的高度重視,主要基于兩方面的原因。一是隱私權制度本身具有的功能和價值。理論界普遍認為隱私制度具有維護人格尊嚴、維護個人安寧、提高個人安全感、保護個人自由等功能和作用。隱私權制度所具有的這些功能和價值對于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二是現實方面的需要。在現代社會,一方面,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個人意識在不斷加強,個人主義也在加強,人們通過加強隱私保護來保護個人自由的意識也在不斷加強;另一方面,隨著科技的發展、大眾傳媒的發展、公共權力的膨脹以及消費主義的盛行,人們的隱私受到侵犯的風險越來越大,以至于有的學者提出,在現代社會我們每個人都是一個“透明人”,無私可隱。現實狀況進一步凸顯了加強隱私權保護的重要性。鑒于隱私權作為民事權利的一類已經是立法、司法、理論的共識,民法典總則編增加規定了隱私權。民法典人格權編在總則編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民法不斷完善對自然人隱私權的保護,也是對我國憲法所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的具體落實。我國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從20世紀80年代的民法通則,到21世紀初的侵權責任法,再到制定民法典時專門設立人格權編,明確規定隱私權的具體內容與保護措施,反映了我國在隱私保護方面的立法成就。法律保護個人隱私,每個人也有尊重他人隱私的義務,這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體現。
最后,自然人對隱私的權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隱私享有權,即自然人有權對自己的私密信息、私密活動和私密空間進行隱匿,有權享有生活安寧狀態,有權保護自己的隱私不受他人的非法披露和公開,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披露、公開。當然,這種隱私享有權會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例如,公安機關為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根據法律的明確授權對犯罪嫌疑人的活動進行跟蹤或者監聽。二是隱私維護權,即自然人維護自己的隱私不受侵犯的權利。在隱私權受到侵害后,權利人有權直接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也有權請求司法機關予以保護。三是隱私公開權,即自然人在法律和公序良俗所允許的范圍內有權公開自己的隱私。公開的方式可以是親自公開,也可以是允許他人公開,但需要強調的是,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他人公開自然人的隱私,必須經權利人明確同意。
5.個人信息的含義、個人信息與隱私權的關系以及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與隱私權密切相關,受到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以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方式處理他人個人信息。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法律明確保護個人信息,對于保護自然人的人身與財產權利、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原理解讀】
首先,個人信息的含義。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民法典對個人信息的界定既有抽象的概括,也有具體的列舉。
其次,個人信息與隱私權的關系。
個人信息與隱私有緊密聯系,例如,隱私中的私密信息就屬于個人信息,侵犯個人信息和侵犯隱私權的最主要方式都是非法泄露或者公開,也正是因為隱私與個人信息的聯系較為緊密,民法典人格權編將二者放在同一章加以規定。但是,二者的區別也非常明顯,尤其是考慮到民法典作為民事基本法律,既需要保護個人信息中體現的人格利益,又要促進信息作為信息社會一種重要資源的合理流通,因此,民法典并未采取傳統民法以姓名權、肖像權及隱私權為框架保護個人信息的方式,而是明確將個人信息保護的權利放在隱私權等具體人格權外單獨加以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私密信息既是隱私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個人信息的重要組成部分,個人信息的保護范圍與隱私權的保護范圍具有一定的重合之處。個人信息受保護的權利并非要替代隱私權對私密信息的保護,而是對私密信息保護的補充。原則上,若個人信息可以為隱私權、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等具體人格權所保護時,可以優先適用這些具體人格權的規則;在這些具體人格權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可以適用個人信息的相關規定。但隱私權中的私密信息與信息主體的人格尊嚴聯系更為緊密,所以民法典對隱私權的保護程度更強一些,對私密信息的處理要求更嚴一些。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的規定,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需要獲得隱私權人的明確同意。基于此,民法典強調,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最后,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
民法典明確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以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方式處理他人個人信息。處理他人個人信息的主體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遵循以下基本原則和規則。
一是合法原則,即信息處理者處理個人信息必須有合法的依據,且處理的方法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合法的依據主要來自兩個方面。第一,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除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目前我國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等多部法律和行政法規,都對處理個人信息作了規定,相關主管部門也依法制定了一些部門規章。第二,信息主體的同意。處理個人信息取得信息主體的同意是個人信息保護的核心原則。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對于信息主體敏感度較高的信息或者隱私信息,民法典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取得權利人明確同意,不得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二是正當原則。所謂正當原則,是指處理個人信息除要遵循合法原則外,信息處理的目的和手段也要正當,應當尊重公序良俗和遵守誠信原則,并且要盡量滿足透明的要求,以便當事人能夠充分了解情況,自主行使自己的權利。這就要求信息處理者對處理個人信息的行為進行自我管理,確保處理個人信息行為的正當性。特別是在處理個人信息過程中不得強迫用戶授權,或者以捆綁服務、強制停止使用等不正當手段變相誘導、脅迫用戶提供個人信息,更不得欺騙、竊取或者使用其他非法手段處理他人的個人信息。實踐中的“大數據殺熟”就是一種典型的違反正當原則的行為。
三是必要原則。所謂必要原則,是指處理個人信息的目的應當特定,處理應當受限制。處理個人信息應當有特定目的,并且應當依據該特定的、明確的目的進行,通常不得超出目的范圍處理個人信息,不得處理與目的無關的個人信息。例如,醫療機構收集患者的疾病信息目的是用于分析患者病情或者分析疾病,不得將其用于非醫療目的;電商承諾只將收集到的消費者個人信息用于研究分析消費發展趨勢的目的,就不得將其用于其他目的;等等。此外,必要原則還包括即使按照特定目的處理個人信息,也應當按照對信息主體影響最小的方式進行,應當在必要的限度內進行。這就要求信息處理者在收集信息時不應當收集對提供服務沒有必要的個人信息,只有那些對開展相關服務而言非收集不可或者不收集就無法滿足用戶服務需要的信息,才可被收集;在處理個人信息時,處理的內容和范圍不應過于寬泛,只有在不得不處理時才可以處理個人信息。實踐中不少網絡服務提供商,特別是一些手機應用程序服務提供商過度處理個人信息的現象比較普遍,嚴重損害了信息主體的權益,因此,民法典強調“不得過度處理”個人信息。
P11“相關鏈接”:民法典關于個人信息的界定中
材料介紹了民法典關于個人信息范圍的認定規定,引導學生了解個人信息的含義,加深對個人信息與隱私權的關系的理解,學會在生活中依法保護自己的個人信息,不做侵犯他人個人信息的事情。
【強化訓練】
1.山東省成武縣人民法院通過互聯網庭審系統,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山東省首例疫情防控期間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案,被告人田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法院判決的理由是田某違反了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故意隱瞞其武昌、漢口接觸史造成醫護人員及同病房病人等37人被隔離觀察嚴重影響了醫療機構對疫情的防治,并在一定范圍內造成了恐慌。田某的行為( )
①危害了他人的生命權、健康權
②維護了自身的隱私權
③妨礙了他人身體權的行使
④是對他人的人身權的侵犯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解析】①④:田某故意隱瞞其武昌、漢口接觸史,造成醫護人員及同病房病人等37人被隔離觀察,是對他人的人身權的侵犯,危害了他人的生命權、健康權,故①④正確。②③: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田某的行徑涉及公共利益,其行程信息不屬于隱私權;身體權所保護的是身體組織的完整及對身體組織的支配,田某的行徑沒有涉及妨礙了他人身體權的行使,故②③不選。故本題選B。
2.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證在丙銀行辦理了信用卡,并惡意透支,致使乙被列入銀行不良信用記錄名單。經查,丙銀行在辦理發放信用卡之前,曾通過甲在該行留下的乙的電話(實為甲的電話)核實乙是否申請辦理了信用卡。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
A.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權
B.甲侵犯了乙的健康權
C.甲侵犯了乙的身體權
D.丙銀行不應承擔責任
【解析】根據題目的表述,甲的做法侵犯了乙的姓名權,故A選項入選。題目中沒有涉及健康權與身體權,故排除B、C。D選項表述錯誤,丙銀行應該承擔責任。
3.孫某在H門店購買了某洋品牌手機,隨后H門店以《全國第一單××Plus誕生!H易購開售77秒火速成交》為標題在官網發布文章,并擅自附上了孫某的照片和實名,這導致孫某遭到網友的謾罵,給其生活帶來了困擾。據此可知,H門店(  )
①為他人侵犯孫某的名譽權提供了條件
②直接侵犯了孫某的身份權
③需要對孫某承擔一定的違約民事責任
④直接侵犯了孫某的肖像權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解析】H門店的宣傳行為讓孫某受到網友謾罵,網友的行為侵犯了孫某的名譽權,H門店的宣傳行為客觀上為他人侵犯孫某的名譽權提供了條件,①符合題意;H門店未經孫某同意而擅自使用了其照片,這直接侵犯了孫某的肖像權,④符合題意。題意與孫某的身份權無直接關系,②不選;H門店對孫某并不存在違約行為,故③不選。
4.王某參加了某校外機構的培訓,事后王某意外發現該機構在宣傳廣告中說她原來某單科考試成績總是不及格,經過強化訓練后,成績有了顯著提高,還顯示了王某的姓名、入學成績、綜合測評分、中考分數等。本案中,該校外培訓機構侵犯了王某的(  )
①名譽權 ②姓名權 ③隱私權 ④身體權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解析】本案中,該校外培訓機構侵犯了王某的姓名權和隱私權,②③符合題意;①④在材料中沒有體現,排除。
5.劉某和王某在老家舉行結婚儀式時,張某開車來到婚禮現場,并從車中取出祭奠用的花圈拿在手中,步行至劉某和王某親友聚集處將花圈打開,雙手高舉從人群中穿過。劉某和王某親友發現后將花圈奪下并毀損。對此,認識正確的是(  )
①張某以誹謗的方式侵害了劉某和王某的人身權
②張某以侮辱的方式侵害了劉某和王某的名譽權
③劉某和王某可以要求張某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④劉某和王某可以侵害隱私權為由直接起訴張某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解析】張某拿花圈參加劉某和王某的婚禮,意在侮辱劉某和王某的結合,這顯然侵犯了劉某和王某的名譽權,但并沒有侵害劉某和王某的隱私權,②正確,④不選;張某的行為雖然情節嚴重,但并不屬于誹謗的范圍,①不選;對于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受害人有權要求其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③符合題意。
6.在我國,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侵犯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使大義滅親也是不允許的。這是因為(  )
A.大義滅親也是侵害健康權的行為
B.大義滅親也是侵害生命權的行為
C.漠視生命權是一個全球性問題
D.生命一旦誕生就具有社會責任
【解析】我國法律規定,公民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不容他人侵犯。大義滅親是侵害生命權的行為,不是侵害健康權,A錯誤,B正確;C說法不符合實際,也不符合題意;D說法正確但與題意無關,不選。
7.李某因闖紅燈被電視臺新聞節目錄入并播出,李某起訴電視臺侵犯了其肖像權和名譽權。在這里,電視臺(  )
A.侵權,因為沒有征得李某同意
B.不侵權,因為新聞節目出于公益而非營利目的
C.侵權,因為電視臺具有營利性質
D.不侵權,因為電視臺可在任何情況下使用公民肖像
【解析】自然人享有肖像權。他人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法律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的名譽。電視臺此舉是出于公益而非營利目的,且沒有侮辱、誹謗李某,因而不構成侵權,B正確,A、C、D說法均錯誤。
8.小王到商場選購文具,被商場保安懷疑偷竊而強行帶到辦公室進行搜身,并宣稱這是商場的防竊規定。小王準備控告商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他的依據是(  )
A.商場的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
B.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
C.商場無權制定維護自身利益的規章制度
D.商場的行為侵犯公民的隱私權和榮譽權
【解析】根據“強行帶到辦公室進行搜身”的信息可知此處侵犯了小王的人身自由權利,A符合題意。B、D材料未體現,C錯誤。
9.某超市因銷售假冒偽劣食品,致使一些顧客的身體出現過敏、腹瀉等不良反應。從法律角度看,超市的行為侵害了顧客的( )
A.名譽權 B.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 C.肖像權 D.隱私權
【解析】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是一個人最基礎的權利。超市因銷售假冒偽劣食品,致使一些顧客的身體出現過敏、腹瀉等不良反應,對消費者的身體造成傷害,是侵害了顧客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的表現,故本題正確答案為B。
10.張某通過其微博發文,毫無根據地質疑和否定某知名抗戰烈士的英雄事跡,損害烈士形象,在社會上產生了嚴重的負面影響。為此,烈士子女向法院起訴。張某的行為侵犯了(  )
A.烈士和其子女的名譽權 B.烈士子女的隱私權
C.烈士的名譽權 D.烈士子女的名譽權
【解析】民法總則規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都依法享有名譽權,法律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的名譽權。本案中張某毫無根據地質疑和否定烈士的英雄事跡,損害烈士形象,侵犯了烈士的名譽權,C正確。他并沒有詆毀烈士的子女,也沒有泄露其隱私,A、B、D均錯誤。
11.閱讀材料,回答問題
楊小娜今年14周歲。現在,她是歷城職業中專的一名學生,而在8個月前她卻是一家農藥廠的童工。由于沒有任何保護措施,剛剛“上班”才一個月的她,就因為有機磷中毒而住進醫院。
(1)農藥廠侵害了楊小娜什么權利?
(2)你認為楊小娜應該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說一下你的法律依據。
(3)楊小娜的人身權除了上述權利外還有哪些表現?
【答案】(1)農藥廠雇傭童工是違法行為,并且因為缺少安全防護意識和措施,嚴重侵害了楊小娜的生命健康權。
(2)楊小娜應該在家長的監護支持下,依法維護自己的生命健康權,要求農藥廠賠償醫療費等。因為民法總則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賠償死亡金”
(3)人身權包括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人身權除了生命健康權,還有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姓名權等權利。
【解析】(1)本題設問指向農藥廠侵害了楊小娜什么權利。根據材料描述“楊小娜今年14周歲,由于沒有任何保護措施,剛剛“上班”才一個月的她,就因為有機磷中毒而住進醫院”看出,農藥廠雇傭童工是違法行為,嚴重侵害了楊小娜的生命健康權。
(2)本題設問指向你認為楊小娜應該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說一下你的法律依據。楊小娜屬于未成年人,應該在家長的監護下,依法維護自己的生命健康權,要求農藥廠賠償醫療費等。因為民法總則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賠償死亡金”。
(3)本題設問指向楊小娜的人身權除了上述權利外還有哪些表現,實際是考查人身權的內容。人身權包括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人身權除了生命健康權,還有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姓名權等權利。
12.閱讀材料,回答下列問題。
某公司職員李某與王某同住一室。一天,李某偷看了王某的日記,并將日記中的有關內容在公司員工中傳播。王某對此非常惱火,頓生報復李某的念頭。于是王某給公安機關寫信,信中列舉了李某盜竊公司的財物、賭博等問題。公安機關經過調查證實,李某沒有盜竊、賭博等行為。
運用法律與生活的相關知識,分析李某和王某的行為是否違法,并說明理由。
【答案】(1)李某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法律保護個人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李某偷看王某日記,并將日記中的有關內容進行傳播,侵犯了王某的隱私權。
(2)王某的行為也屬于違法行為。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王某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不是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是對李某進行誣告陷害,侵犯了李某的人格尊嚴、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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