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簡介 (共10張PPT)走進司法機關——法院我國國家立法機關: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立法、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的議事程序報告的聽取、審議和批準程序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處理程序法律案的通過程序決定案的通過程序選舉和任免案的通過程序我國國家司法機關國家司法機關是國家機關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司法機關是維護正義和保證社會穩定的重要力量。國家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是法治社會的一項根本原則。我國的國家司法機關國家審判機關——人民法院國家檢察機關——人民檢查院行政機關的一部分——公安機關同學們提出的問題有:1.我們學生可以到法院去嗎?2.如果學生犯罪了,會不會被抓進監獄?3.法庭中公訴人是做什么的?4.法官和審判長、審判員是一回事嗎?什么關系?5.辯護人是不是法官?他們倆的區別是什么?6.和同學之間的矛盾可不可以去法院解決?7.我們學生會被判刑嗎?8.如果我們學生受到欺負怎么辦?9.法警也是警察嗎?有槍嗎?10.陪審團是干什么的?11.法庭的座位是規定的嗎?12.國外法庭和我們國家的一樣嗎?13.法庭中有哪些成員?14.合議庭是什么?15.我們和父母之間的事情可以到法院解決嗎?基本案情:賈浩與丁新同為沈陽市星辰小學六年級學生,一天中午兩人同在學生食堂排隊時,因丁新插隊,賈浩與其當場吵架,丁新打了賈浩一拳,兩人被在場老師勸阻,賈浩十分氣憤,認為在這么多同學面前被欺負,自己太丟臉了,遂懷恨在心,賈浩回到班級后,請同班同學王林幫忙,叫王林和他一起去教訓丁新,王林心里雖不怎么愿意,但礙于朋友情面,只好點頭同意。第二天,賈浩、王林二人,在丁新放學回家途中等候,丁新出現后,二人上前將丁新攔住,對丁新進行毆打。賈浩、王林在丁新身上猛踢幾腳,造成丁新腿部骨折,丁新大呼“救命”。二人行兇后,逃竄至校外,賈浩、王林二人于第二天向學校保衛科投案自首。法庭紀律1、未經許可不得記錄、錄音、錄像和攝影;2、不得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3、不得發言、提問;4、不得吸煙、隨地吐痰;5、不得鼓掌、喧嘩、哄鬧和實施其他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6、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及其他不宜旁聽的人不得旁聽;7、旁聽人員對法庭的審判活動有意見,可在閉庭后用其他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8、為保證審判活動順利進行,請進入法庭的人員關閉隨身攜帶的移動電話、無線電通訊接收器;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沈鐵檢刑訴[2021]76號??被告人賈浩,男,2006年5月17日生,漢族,初中文化,學生。沈陽市星辰小學學生。住本市鐵西區陽光花苑52號。2017年9月12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沈陽市公安局鐵西區分局拘留,9月13日被取保候審。被告人王林,男,2006年7月8日生,漢族,初中文化,學生。洛陽市六十五中學生。住本市鐵西區江南家園28號。2017年9月12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沈陽市公安局鐵西區分局拘留,9月13日被取保候審。被告人賈浩、王林尋釁滋事一案,由沈陽市鐵西區公安分局偵查終結,現移送審查起訴,經依法審查查明:2017年9月10日,被告人賈浩在本市六十五中食堂內,因排隊買飯與丁新發生爭執,后被告人賈浩遂與被告人王林欲對丁新實施報復,次日下午17:30分,二被告人在丁新放學回家途中,將其攔住,丁新逃跑,二被告人隨后追趕賈浩、王林在丁新身上猛踢幾腳,造成丁新腿部骨折,經法醫鑒定為輕傷。后被告人賈浩、王志林逃離現場。上述事實,有被害人陳述、書證、物證、法醫鑒定結論等證據證實,二被告人亦供認不諱。本院認為:被告人賈浩、王林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賈浩、王林犯罪時未滿18周歲,應從輕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賈浩系主犯;被告人王林系從犯,應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被告人賈浩、王林犯罪后有自首情節,亦可從輕處罰。本院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特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此致遼寧省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檢察員:劉鵬2021年6月25日 展開更多...... 收起↑ 資源預覽 縮略圖、資源來源于二一教育資源庫